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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

OB40000573
作者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生卒年1770—1831
出版社—
出版年1961
版本1961年6月第1版,1979年2月第3次印刷
时期1950—1979
大类马列·哲学
详细分类马列·哲学·外国哲学
是否公版是
页数417 页
容量28.1 MB
文件 MD5c1c2a0a7cfc51af00eb324b0c95d4e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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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法哲学原理》是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著、范扬和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6月第1版、1979年2月第3次印刷的中译本。版权页显示该书32开,13又1/8印张,348千字,统一书号2017·54,定价1.20元,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六〇三厂印刷。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据卷首贺麟《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他任柏林大学教授第三年(1821年)出版的。黑格尔自1818年到柏林大学任教以后直到1831年死时,总共讲授《自然法与国家学或法哲学》六次,自1821年后即以出版的《法哲学》一书作为教本;这是他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间所正式出版的唯一著作。贺麟指出,黑格尔《法哲学》的出版和在柏林大学的其他讲学活动使他成为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他在这书中明确提出“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看法,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这就使得他的“法哲学”成为表现其政治观点和立场最保守的著作。黑格尔政治上的根本立场是主张“人民与贵族阶级的联合”,这里所谓“人民”主要是指资产阶级,而不是指工人和农民。恩格斯指出,当黑格尔在《法哲学》中宣称君主立宪是最高最完善的政府形式时,德国哲学也已经宣言赞助中等阶级了;换言之,黑格尔就是宣称德国中等阶级取得政权的时候快要到了。评述认为,《法哲学》一书充分表现了黑格尔的“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联合”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场,也表现他在德国当时“半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条件下,多少吸收了一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来“赞助中等阶级”,亦即赞助当时德国新兴的、比较软弱的资产阶级的倾向;这书的保守之处主要表现在黑格尔是以君主、贵族为这个联合专政的君主立宪制的主导方面。

贺麟评述还讨论《法哲学》与《逻辑学》的关系,指出正如马克思所说,黑格尔的“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对逻辑学的补充”;黑格尔自己也承认“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似乎就是居于应用逻辑学的地位”。因此法哲学作为客观精神的哲学只是他整个体系的一个环节,亦即只是他的逻辑学的应用与补充。按照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体系,逻辑学是研究理念自在自为的科学,是他体系的中心;自然哲学是研究理念的他在或外在化的科学;精神哲学是研究理念由他在而回复到自身的科学,两者都可以叫做“应用逻辑学”。黑格尔又把“精神哲学”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绝对精神三大部门;《法哲学》分为第一篇抽象法、第二篇道德、第三篇伦理三大部门,其纲目大致与“客观精神”相同。事实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基本上就是他的《哲学全书》中第三环节《精神哲学》一书中第二篇论“客观精神”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

评述重点考察了黑格尔1820年6月所写序言中几个常被引证的著名论点。第一,黑格尔说“我们不像希腊人那样把哲学当做私人艺术来研究,哲学具有公众的即与公众有关的存在,它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贺麟指出,抽象看来这些话似乎可以同意,但具体从阶级内容分析起来,这些说法正充分表露了黑格尔唯心哲学、特别是法哲学的保守性。第二,合理性与现实性相等同的公式,即“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贺麟遵照恩格斯关于这个公式的批判解释,指出如果以后一命题为主导,这个命题是保守主义的公式,是对旧的典章制度和政治设施加以美化、精神化、合理化的公式,恩格斯指出这显然是把现存的一切神圣化,是在哲学上替专制制度、替警察国家、替王室司法、替书报检查制度祝福;但恩格斯也从辩证唯物主义出发加以解释和改造,指出按照黑格尔思维方法的一切规则,“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这个命题就变为“凡是现存的,都是应当灭亡的”。第三,黑格尔关于哲学与时代关系的看法,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贺麟指出,这段话承认时代决定个人,承认哲学是它的时代或时代精神在思想中的反映或把握,似乎有一定唯物主义因素,但联系时代和阶级内容来看,其目的是说哲学要使人“对现在感到乐观”,使哲学“跟现实调和”,替普鲁士王国的贵族与资产阶级统治的现在和现实祝福。

评述还系统介绍了《法哲学》三大部门。第一,抽象的法。黑格尔从意志自由来谈法,认为在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的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阶段有了主观的自由;伦理阶段是前两个环节的真理和统一,意志自由得到充分具体的实现。抽象法或形式的法有三个特点:其命令是“成为一个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在抽象法中,人格中的特殊性尚未作为自由而存在,关于特殊性的一切东西都是无足轻重的;在抽象法中只存在着禁令,即不得侵害人格。抽象法作为自由的直接体现,包含对于物的占有或所有权、转移所有权的自由或权利即契约、自由意志作为特殊意志与自身本来的意愿相殊异而侵犯他人权利即不法和犯罪三个环节。黑格尔从永恒化合理化私有财产出发,宣扬“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并强调“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评述指出,这些话充分表明他看不见私有财产本身所包含的矛盾,反以“理性”“自由”“人格”等美名去替私有财产制度辩护的资产阶级观点和立场。黑格尔关于不法和犯罪的辩证分析特别值得注意,他把不法分为无犯意的不法、欺诈、犯罪;从刑罚是法和正义这一概念的自身回复的唯心主义观点出发,否定关于刑罚的预防说、儆戒说、威吓说、矫正说等,认为不法是法的否定,刑罚是对于不法的否定,犯罪是一种暴力的强制,刑罚就是对强制之强制,所以刑罚是一种否定之否定。第二,道德。在黑格尔看来,道德是由扬弃抽象形式的法发展而来的成果,道德是法的真理,居于较高阶段,道德是自由之体现在人的主观内心里;“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道德阶段包含故意与责任、意图与福利、良心与善三个阶段。黑格尔特别强调动机与结果、主观内部意志与客观外部行为的统一,说“主体就等于它的一连串的行为”;同时批判以单纯动机纯洁来为罪恶行为辩护的看法,也批判所谓“心理史观”。第三,伦理。抽象的、形式的法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的,只有伦理才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才是客观精神的真实体现。黑格尔把伦理看成一个精神性的、活生生的、有机的世界,认为它有其自己生长发展的过程,并把它的矛盾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第二,市民社会——这是伦理精神丧失了直接的统一,进行分化,而达于相对性的观点;第三,伦理精神通过分化、中介而完成的统一就是国家。评述指出,黑格尔脱离经济、社会和阶级来谈国家,认为“国家是自觉的伦理的实体”或“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性”,这是唯心主义观点;家庭的基础是婚姻,婚姻不仅只是两性的关系,也不仅只是市民契约的关系,而是一种“精神的统一”,“实质是一种伦理的关系”;市民社会是诸个人、诸家庭的聚集,是作为特殊性与差别性的阶段,首先显得为伦理的丧失。

整体上,本书是黑格尔法哲学的代表作,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史、西方政治哲学史和法哲学史研究的重要经典;中译本卷首贺麟的长篇评述以马克思主义立场系统介绍和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带有20世纪中叶中国学者研究西方哲学史的鲜明话语特征。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1770—1831
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德国古典哲学家,德国唯心主义哲学集大成者。据卷首贺麟评述,黑格尔任柏林大学教授第三年(1821年)出版《法哲学原理》;自1818年到柏林大学任教以后直到1831年逝世,共讲授《自然法与国家学或法哲学》六次,自1821年后即以出版的《法哲学》一书作为教本,这是他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间正式出版的唯一著作。黑格尔在书中明确提出“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看法,其政治立场主张“人民与贵族阶级的联合”,即以君主、贵族为君主立宪制主导方面,因而本书成为表现其政治观点和立场最保守的著作;同时书中一贯运用唯心辩证法讨论政治、社会、伦理问题,包含一定合理因素。马克思曾指出“黑格尔的深刻之处也正是在于他处处都从各种规定……的对立出发,并把这种对立加以强调”,并认为“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对逻辑学的补充”。

学术价值

1.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晚年在柏林大学期间正式出版的唯一著作,系统阐述其客观精神哲学中的法、道德、伦理和国家理论,是研究黑格尔哲学体系、西方政治哲学史和法哲学史的核心经典。
2. 中译本卷首贺麟长篇评述以马克思主义立场介绍和批判黑格尔法哲学,保留了大量关于黑格尔政治立场、辩证法、逻辑学与法哲学关系、序言著名论点以及抽象法、道德、伦理三篇结构的分析,对研究20世纪中国西方哲学史研究和黑格尔哲学接受史具有重要文献价值。
3. 本书涉及市民社会、国家、私有财产、契约、刑罚、婚姻、伦理等法哲学基本问题,对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国家学说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具有学术参考意义。

公版依据

P0:本书原书《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出版于1821年,成书年在1911年之前,直接判定为“是”,无需查作者生卒年。作者黑格尔卒于1831年,亦早已超过50年。

适用领域

黑格尔哲学、西方哲学史、法哲学、政治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研究者,以及关注商务印书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和20世纪中国西方哲学研究的读者与收藏者。

序文信息

卷首有贺麟《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述黑格尔《法哲学》1821年出版背景、在柏林大学的讲学、政治立场、辩证法、与逻辑学关系,并逐节评述序言中“哲学是为国家服务的”“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哲学是时代的产品”等论点,以及抽象法、道德、伦理三篇结构;正文前有黑格尔1820年6月所写序言

目录

贺麟: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序言 第一篇 抽象法 第二篇 道德 第三篇 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