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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释义
海商法释义
| OB | 31001524 |
|---|---|
| 作者 | 王效文 |
| 生卒年 | 1888—1979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936 |
| 版本 | 1936年9月丛书本出版 |
| 时期 | 民国(1912—1949) |
| 大类 | 社会科学 |
| 详细分类 | 社会科学·法律(海商法) |
| 是否公版 | 待确认 |
| 页数 | 226 页 |
| 容量 | 44.8 MB |
| 文件 MD5 | 99220432b8fab1b766135b3d4d47a58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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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简介由 AI 基于公版文献结构化整理生成,仅供阅读参考。
《海商法释义》为“现行法律释义丛书”之一,王效文著,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会文堂新记书局总发行,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九月(1936年9月)丛书本出版,全一册,定价国币一元四角,外埠酌加寄费。本书是一部以当时现行海商法为对象、逐条释义并兼述立法沿革与外国法例的海商法专门著作,正文前有“绪论”,正文按海商法章节依次展开,书末附海商法施行法。
绪论首先讨论“海商法之概念”。作者指出,海商法者,关于海上商事法规之总称;它不仅为私法,而且为私法之特别法,又不仅为私法之特别法,而且具有国际法之性质。分析言之,海商法所规定事项大部分属于私法范围,与商法之为私法无异,但今日海商法对公法方面亦有相当规定,例如关于船舶与海员的规定即有公法性质;在民商法典分立国家,海商法属于商法之一部,在民商合一如今日我国者,海商法则可称为对民法之特别法;国际贸易常以船舶为之,船舶航行海上如不采用万国共同原则,则船舶碰撞、救助及捞救、船舶抵押、共同海损以及海上保险等事故即无合意解决之道,故海商法自始即有国际性质,罗度斯法即其一例。绪论又述海商法发生视一般商法为早,古有罗度斯海法,为海商法之嚆矢;罗度斯为地中海多岛海中一小岛,介乎埃及与小亚细亚之间,扼船舶往来要冲,握东部诸国商业霸权,欧洲船舶途次遇有交涉事件多在该岛解决,商业繁盛,习惯渐成,立法者就其习惯法例编纂而成罗度斯海法,其内容专重共同海损,通行于地中海附近诸国,罗马帝国关于海事限于与罗马法不抵触者亦适用之。中世各地法规次第编纂,遂有康苏拉度海法、奥勒伦海法、威斯比海法三大海法乘机而起:康苏拉度海法通行于地中海,直译为“海上之推事”,编纂于第十四世纪中,内容以海商法为主,亦有海上捕获等规定;奥勒伦为法国沿岸一小岛,该法编纂于第十一世纪,凡大西洋海事习惯无不备载,英国商船法编纂实基于此;威斯比法编纂于第十五世纪,通行于波罗的海与北海,今日德瑞等国海商法莫不受其影响。至法皇路易十四时,以国境左右临海,一方为康苏拉度法所支配,一方又为奥勒伦法所支配,解决海事难免纷歧,爰于1681年颁布海事条例以统一之,遂为今世海商法之滥觞;迨拿破仑编纂商法法典,列海商为商法中之一部,后之编纂商法者遂莫不以之为圭臬。绪论并以图表说明海法种类,分国际海法与国内海法,国内海法又分公海法与私海法,私海法中关于商事者即为海商法。
绪论第二题“海商法之编制”指出,海商法具有世界统一性质,今世文明各国所定海商法内容大抵相同,惟编制体例有以单行法行之与规定于商法法典中两种差别。我国向守闭关主义,陆地以外之事素不闻问,不仅对于海商无法,即对于海事亦何尝有律;迄至前清中叶海禁既开,欧风东渐,国人始渐知海事宜重、海法应颁,乃于前清光绪三十四年间延聘日人志田钾博士起草商法,至民国元年六月脱稿,内虽编有海船法一种,然以未经审定迄未公布;民国八年交通海军两部奉令设立商船航律会,从事编定商船航律,先由交通部起草,再由司法农商海军三部分任修改,并决定公布以前先征航商同意,但阅时颇久无有成案;民国十六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复从事海商法编订,遵照中央政治会议决议以单行法行之,上海航海公会曾以团体名义电致立法院声请缓议,该会会长虞和德复专函立法院长胡汉民请展缓一月通过,以便推选专员参加研究,胡氏复函说明海商法为商法之一部,政府曾声明于本年内完成,不能展缓,草案虽颇采爱斯加拉所拟之稿,然经委员会数月讨论,并召集京沪关系各机关及招商局船务人员咨询习惯、参加研究,已将原稿修改过半,折衷于英美惯例、德日成规,力求简易可行,海商法遂于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通过于国务会议,复于同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命令公布,全部共八章一百七十四条。
正文第一章“通则”说明通则即一般法则,海商法通则所定只取共同事项,不及特别关系。第一条规定本法称船舶者,谓在海上航行及在与海相通能供海船行驶之水上航行之船舶;作者解释海商法所称船舶须具二要件:须供航行之用,故桥船、趸船、灯船等非海商法所谓船舶;须航行于水上,故飞船、沙船等虽能航行空中、沙漠等处,亦非海商法所谓船舶,且虽航行水上而非在与海相通能供海船行驶之水上者,亦非海商法所谓船舶。第二条列左列船舶除船舶碰撞外不适用本法:总吨数不及二十吨或容量不及二百担之船舶;专用于公务之船舶;以橹櫂为主要运转方法之船舶。作者解释此条系定本法适用范围,小舟强使适用海商法不但无益而且有害;专用于公务之船舶如军舰、军用船、检疫船、巡逻船、海关船等应受军法及各种行政法规支配,海商法属私法范围,自不能适用于公务船舶;并比较英国商船法、法国海商法、德国海商法、日本海商法关于适用范围的立法例。目录可见本书还分章讨论船员(船长、船员)、运送契约(货物运送、旅客运送)、船舶碰撞、救助及捞救、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并附海商法施行法,体系较为完整。
本书版本为1936年9月丛书本出版,封面、版权页保留丛书名、著作人、发行人、总发行所、分发行所、印刷所、定价及出版时间,正文使用繁体字,章节层次清晰。作为民国时期海商法释义类著作,本书保存了当时海商法的条文解释、立法沿革、外国海法比较及立法过程材料,对研究近代中国海商法、商法、法律释义书籍编纂及上海法学编译社、会文堂新记书局的法律出版活动具有文献参考价值。因本书为海商法专门释义,不涉及现当代政治敏感、色情、涉密等内容,内容审查判为“通过”。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船员、运送契约、船舶碰撞、救助及捞救、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及海商法施行法等正文待补。
绪论首先讨论“海商法之概念”。作者指出,海商法者,关于海上商事法规之总称;它不仅为私法,而且为私法之特别法,又不仅为私法之特别法,而且具有国际法之性质。分析言之,海商法所规定事项大部分属于私法范围,与商法之为私法无异,但今日海商法对公法方面亦有相当规定,例如关于船舶与海员的规定即有公法性质;在民商法典分立国家,海商法属于商法之一部,在民商合一如今日我国者,海商法则可称为对民法之特别法;国际贸易常以船舶为之,船舶航行海上如不采用万国共同原则,则船舶碰撞、救助及捞救、船舶抵押、共同海损以及海上保险等事故即无合意解决之道,故海商法自始即有国际性质,罗度斯法即其一例。绪论又述海商法发生视一般商法为早,古有罗度斯海法,为海商法之嚆矢;罗度斯为地中海多岛海中一小岛,介乎埃及与小亚细亚之间,扼船舶往来要冲,握东部诸国商业霸权,欧洲船舶途次遇有交涉事件多在该岛解决,商业繁盛,习惯渐成,立法者就其习惯法例编纂而成罗度斯海法,其内容专重共同海损,通行于地中海附近诸国,罗马帝国关于海事限于与罗马法不抵触者亦适用之。中世各地法规次第编纂,遂有康苏拉度海法、奥勒伦海法、威斯比海法三大海法乘机而起:康苏拉度海法通行于地中海,直译为“海上之推事”,编纂于第十四世纪中,内容以海商法为主,亦有海上捕获等规定;奥勒伦为法国沿岸一小岛,该法编纂于第十一世纪,凡大西洋海事习惯无不备载,英国商船法编纂实基于此;威斯比法编纂于第十五世纪,通行于波罗的海与北海,今日德瑞等国海商法莫不受其影响。至法皇路易十四时,以国境左右临海,一方为康苏拉度法所支配,一方又为奥勒伦法所支配,解决海事难免纷歧,爰于1681年颁布海事条例以统一之,遂为今世海商法之滥觞;迨拿破仑编纂商法法典,列海商为商法中之一部,后之编纂商法者遂莫不以之为圭臬。绪论并以图表说明海法种类,分国际海法与国内海法,国内海法又分公海法与私海法,私海法中关于商事者即为海商法。
绪论第二题“海商法之编制”指出,海商法具有世界统一性质,今世文明各国所定海商法内容大抵相同,惟编制体例有以单行法行之与规定于商法法典中两种差别。我国向守闭关主义,陆地以外之事素不闻问,不仅对于海商无法,即对于海事亦何尝有律;迄至前清中叶海禁既开,欧风东渐,国人始渐知海事宜重、海法应颁,乃于前清光绪三十四年间延聘日人志田钾博士起草商法,至民国元年六月脱稿,内虽编有海船法一种,然以未经审定迄未公布;民国八年交通海军两部奉令设立商船航律会,从事编定商船航律,先由交通部起草,再由司法农商海军三部分任修改,并决定公布以前先征航商同意,但阅时颇久无有成案;民国十六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复从事海商法编订,遵照中央政治会议决议以单行法行之,上海航海公会曾以团体名义电致立法院声请缓议,该会会长虞和德复专函立法院长胡汉民请展缓一月通过,以便推选专员参加研究,胡氏复函说明海商法为商法之一部,政府曾声明于本年内完成,不能展缓,草案虽颇采爱斯加拉所拟之稿,然经委员会数月讨论,并召集京沪关系各机关及招商局船务人员咨询习惯、参加研究,已将原稿修改过半,折衷于英美惯例、德日成规,力求简易可行,海商法遂于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通过于国务会议,复于同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命令公布,全部共八章一百七十四条。
正文第一章“通则”说明通则即一般法则,海商法通则所定只取共同事项,不及特别关系。第一条规定本法称船舶者,谓在海上航行及在与海相通能供海船行驶之水上航行之船舶;作者解释海商法所称船舶须具二要件:须供航行之用,故桥船、趸船、灯船等非海商法所谓船舶;须航行于水上,故飞船、沙船等虽能航行空中、沙漠等处,亦非海商法所谓船舶,且虽航行水上而非在与海相通能供海船行驶之水上者,亦非海商法所谓船舶。第二条列左列船舶除船舶碰撞外不适用本法:总吨数不及二十吨或容量不及二百担之船舶;专用于公务之船舶;以橹櫂为主要运转方法之船舶。作者解释此条系定本法适用范围,小舟强使适用海商法不但无益而且有害;专用于公务之船舶如军舰、军用船、检疫船、巡逻船、海关船等应受军法及各种行政法规支配,海商法属私法范围,自不能适用于公务船舶;并比较英国商船法、法国海商法、德国海商法、日本海商法关于适用范围的立法例。目录可见本书还分章讨论船员(船长、船员)、运送契约(货物运送、旅客运送)、船舶碰撞、救助及捞救、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并附海商法施行法,体系较为完整。
本书版本为1936年9月丛书本出版,封面、版权页保留丛书名、著作人、发行人、总发行所、分发行所、印刷所、定价及出版时间,正文使用繁体字,章节层次清晰。作为民国时期海商法释义类著作,本书保存了当时海商法的条文解释、立法沿革、外国海法比较及立法过程材料,对研究近代中国海商法、商法、法律释义书籍编纂及上海法学编译社、会文堂新记书局的法律出版活动具有文献参考价值。因本书为海商法专门释义,不涉及现当代政治敏感、色情、涉密等内容,内容审查判为“通过”。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船员、运送契约、船舶碰撞、救助及捞救、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及海商法施行法等正文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民国时期海商法释义著作,按海商法章节逐条解释船舶、船员、运送契约、船舶碰撞、救助及捞救、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制度,对研究近代中国海商法条文与法律适用具有文献价值。
2. 绪论详述罗度斯海法、康苏拉度海法、奥勒伦海法、威斯比海法及法皇路易十四海事条例等海商法沿革,并比较英、法、德、日海商法适用范围,可供研究近代海商法的外国法渊源与比较法视野。
3. 本书保存了民国海商法从清末起草、民国八年商船航律会到民国十八年立法院通过公布的立法过程材料,并附上海航海公会请求缓议、胡汉民复函等细节,对研究近代中国海商法立法史、商法编纂及上海法学编译社、会文堂新记书局的法律出版具有参考意义。
2. 绪论详述罗度斯海法、康苏拉度海法、奥勒伦海法、威斯比海法及法皇路易十四海事条例等海商法沿革,并比较英、法、德、日海商法适用范围,可供研究近代海商法的外国法渊源与比较法视野。
3. 本书保存了民国海商法从清末起草、民国八年商船航律会到民国十八年立法院通过公布的立法过程材料,并附上海航海公会请求缓议、胡汉民复函等细节,对研究近代中国海商法立法史、商法编纂及上海法学编译社、会文堂新记书局的法律出版具有参考意义。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36年9月,属1912年以后出版之个人作品,适用P1规则。作者王效文卒年本次OCR未见,待查,无法确认其死亡已满50年。故本书是否公版暂判“待确认”。
适合人群
中国近代法律史、海商法史研究者;商法、海商法、保险法与船舶碰撞研究者;民国立法史与法律释义书籍编纂研究者;法律文献学与民国出版史研究者;对近代海商法及上海法学编译社“现行法律释义丛书”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卷首有“绪论”,述海商法之概念、编制等
目录
绪论
一 海商法之概念
二 海商法之编制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船舶(据正文及目录待核)
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船长
第二节 船员
第四章 运送契约
第一节 货物运送
第二节 旅客运送
第五章 船舶碰撞
第六章 救助及捞救
第七章 共同海损
第八章 海上保险
海商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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