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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TJ 13—74(试行)

OB48002599
作者上海市城市建设局革命委员会主编
出版社—
出版年1975
版本1975年2月第一版,1982年6月第三次印刷
时期1950—1979
大类工业技术
详细分类工业技术·土木建筑(市政给水工程)
是否公版是
页数73 页
容量3.5 MB
文件 MD52de0755f2ed0ecb1aeff854d82dae0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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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室外给水设计规范》TJ 13—74(试行),主编单位为上海市城市建设局革命委员会,批准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75年2月第一版,1982年6月第三次印刷。版权页载明开本787×1092毫米1/32,印张2¼,字数42千字,印数89,741—134,840册,定价0.18元,统一书号15040·3185;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各地新华书店经售,北京市通县印刷厂印刷。

据“通知”,本规范系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由上海市城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与《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TJ15—74一同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通用设计规范,自1975年3月1日起试行,均由上海市城市建设局负责管理。“修订说明”进一步说明,本规范系对原《城市给水设计规范》(JG 10—63)进行修订,修订时根据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结合我国给水工程实际情况,经过调查研究,保留原规范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吸取广大群众在生产、建设和科学试验中的成果,修改或取消不符合实际的部分,并对烦琐部分进行精简;修订过程中曾两次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修订后的规范共分八章和两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有:扩大适用范围;增加地下水除铁、软化和除盐、循环水的冷却和稳定等章节;增列五种沉淀、过滤构筑物;修订部分主要设计数据等。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给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并抄送上海市城市建设局,以便再次修订时参考。

从目录可见,全书共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水量、水质和水压;第三章水源,包括水源选择、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一般规定、管井、大口井、渗渠)、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第四章泵房;第五章输配水;第六章水处理,包括一般规定、混凝剂和助凝剂、混凝沉淀和澄清(含混合、反应、预沉、平流式沉淀池、机械加速澄清池、水力循环澄清池、脉冲澄清池、悬浮澄清池)、过滤(含一般规定、快速池、虹吸滤池、重力式无阀滤池、压力式滤池)、地下水除铁、软化和除盐(含一般规定、软化、固定床离子交换法除盐)、消毒;第七章循环水的冷却和稳定,包括一般规定、冷却池、喷水池、冷却塔(含一般规定、开放式冷却塔、机械通风冷却塔、风筒式冷却塔)、稳定;第八章水厂的生产辅助建筑物和生活福利设施;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前20页可见通知、修订说明、目录及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水量水质水压、第三章水源部分条文。第一章总则规定给水工程设计必须正确处理工业、城镇、农业用水关系,妥善选用水源,合理安排用水,节约用地,少占农田,节省劳动力;应全面规划,按近期设计,考虑扩建可能;给水工程系统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情况、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各项用水要求及原有给水系统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给水系统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源综合利用和水体保护;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土洋结合,逐步提高;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并应符合国家与地方城建、卫生、公安、环境保护、农业、水利和交通等部门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或规定;地震、湿陷性黄土、土滑、永冻等特殊地区尚应按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第二章规定设计供水量应根据居住区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包括淋浴用水)、公共建筑用水、消防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未预见水量(包括管网漏失水量)等确定;居住区生活用水量标准一般采用表1规定,个别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与表1有较大出入时,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减;生活饮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要求,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水头应根据建筑层数确定,一层为10米,二层为12米,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米;工业企业生产用水量、水质和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一般采用25~35升/人/班,小时变化系数3.0~2.5,淋浴用水量一般采用表2规定,延续时间1小时;公共建筑内生活用水量按现行《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执行;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根据路面种类、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城镇未预见水量一般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20%计算,工业企业可不考虑未预见水量。第三章水源规定水源选择必须进行水资源勘察,考虑水量充沛可靠、生活饮用水原水水质要求、与农业水利综合利用、取水输水净化设施安全经济、施工运转管理维护方便等因素;符合卫生要求的地下水应首先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水文地质资料,取用量不得大于开采储量;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工业用水量比例选定,一般采用90~95%;确定水源、取水地点和取用量等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要求。第三章第二节地下水取水构筑物进一步规定一般原则及管井、大口井、渗渠的设计要求,包括管井过滤器类型选择、填砾石规格、围填层厚度、井口封闭、沉淀管、备用井数量等,以及大口井深度、直径、进水方式、井底过滤层、井壁进水孔、防止水质污染措施,渗渠断面尺寸、流速、充满度、过滤层、检查井间距等。本书为20世纪70年代中国室外给水工程设计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反映了当时给水工程设计的技术政策、设计参数和工程经验。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章节条文、附录及完整编制说明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上海市城市建设局革命委员会主
本书为法人作品,主编单位为上海市城市建设局革命委员会,批准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城市建设局革命委员会为当时上海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管理;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为当时全国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批准本规范为全国通用设计规范。OCR前20页未载两机构成立年份、详细沿革及主编人员姓名,待查。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1974年批准、1975年试行的全国通用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系统规定给水工程设计的总则、用水量水质水压、水源、泵房、输配水、水处理、循环水冷却和稳定、水厂辅助建筑物等内容,是研究20世纪70年代中国给水工程设计标准和技术政策的重要文献。
2. 规范保留原《城市给水设计规范》(JG 10—63)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并增加地下水除铁、软化和除盐、循环水冷却和稳定等章节,增列五种沉淀、过滤构筑物,修订部分主要设计数据,反映了当时给水工程技术发展和工程经验的总结。
3. 书中用水量标准、水质水压要求、水源选择原则、地下水取水构筑物设计参数等,可供给水工程史、市政工程史、标准化史研究参考。
4. 通知、修订说明及版权页保留1970年代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规范修订程序、主编与批准单位等信息,对研究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进程具有史料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75年,不适用P0(1911年前)规则。本书为法人作品,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建设局革命委员会、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均为机构署名,OCR所见前20页无个人作者署名;出版于1975年,至2026年已满50年,符合法人作品“出版后已满50年”条件,判定为“是”。

适用领域

给水排水工程设计人员;市政工程、环境工程技术人员;高等院校给水排水、市政工程相关专业师生;工程建设标准化、市政工程史、科技史研究者。

序文信息

有“通知”和“修订说明”。“通知”为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4)建发设字第552号,称根据(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由上海市城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TJ13—7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和《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TJ15—74,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通用设计规范,自1975年3月1日起试行,均由上海市城市建设局负责管理,落款1974年9月25日。“修订说明”称本规范系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由上海市城市建设局会同有关设计、科研、生产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原《城市给水设计规范》(JG 10—63)进行修订;修订时根据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结合我国给水工程实际情况,经过调查研究,保留原规范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吸取广大群众在生产、建设和科学试验中的成果,修改或取消不符合实际的部分,对烦琐部分进行精简;修订过程中曾两次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修订后规范共分八章和两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有扩大适用范围,增加地下水除铁、软化和除盐、循环水冷却和稳定等章节,增列五种沉淀、过滤构筑物,修订部分主要设计数据等;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给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并抄送上海市城市建设局,以便再次修订时参考,落款上海市城市建设局革命委员会,1974年6月。

目录

- 通知 - 修订说明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 第三章 水源 - 第一节 水源选择 - 第二节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 (Ⅰ)一般规定 - (Ⅱ)管井 - (Ⅲ)大口井 - (Ⅳ)渗渠 - 第三节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 第四章 泵房 - 第五章 输配水 - 第六章 水处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混凝剂和助凝剂 - 第三节 混凝、沉淀和澄清 - 第四节 过滤 - 第五节 地下水除铁 - 第六节 软化和除盐 - 第七节 消毒 - 第七章 循环水的冷却和稳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冷却池 - 第三节 喷水池 - 第四节 冷却塔 - 第五节 稳定 - 第八章 水厂的生产辅助建筑物和生活福利设施 - 附录一 名词解释 -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