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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击规则

OB43000139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审定
出版社—
出版年1957
版本1957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
时期1950—1979
大类文化·教育·语言
详细分类文化·教育·语言·体育
是否公版是
页数31 页
容量1.1 MB
文件 MD51e5de47ac972bcc2c149a63ffe2e5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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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拳击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审定,人民体育出版社1957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统一书号7015·402,开本850×1168 1/64,印张30/64,字数9千字,印数1—3,000册,定价0.07元。本书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由国家体育运动主管部门审定的拳击竞赛规则,正文按章、条编排,OCR前20页可见第一章至第五章部分内容。第一章“竞赛性质、竞赛制度及进行的程序”规定竞赛性质分个人竞赛、团体竞赛、个人及团体竞赛三种,竞赛制度可采用淘汰、循环等制度,进行程序须由体重最轻的级别开始,按体重级别顺次进行。第二章“竞赛会的参加者”规定运动员须为年满十九周岁的男性,须经医院检查身体合格并具有证明文件,须经半年以上基本技术训练并具有一定训练基础;体重级别分次最轻级(不超过51公斤)、最轻级(51公斤以上至54公斤)、次轻级(54公斤以上至57公斤)、轻量级(57公斤以上至60公斤)、轻中级(60公斤以上至63.5公斤)、次中级(63.5公斤以上至67公斤)、中量级(67公斤以上至71公斤)、次重级(71公斤以上至75公斤)、重量级(75公斤以上至81公斤)、最重级(81公斤以上)共十级;运动员可越一级参加比赛,但不得降级参加;称量体重在比赛开始前两小时进行,称量时间为一小时,由裁判若干人、记录员一人、医生一人组成体重称量小组执行,运动员应赤身或穿短裤称量,每一运动员只能称量一次,体重超过原报名级别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再称一次;比赛连续举行几天时,运动员每场比赛前都要称量体重,体重超过原参加级别时即不准继续参加比赛。该章还规定运动员的权利和义务、服装(背心、短裤、软底运动鞋,可戴护裆及橡皮制牙齿保护器,可用绷带护手)、领队、指导(教练员)、助手的职责与限制。第三章“裁判机构及职权”规定竞赛期间可成立裁判委员会或裁判组,设总裁判、副总裁判、裁判长、裁判员(台上裁判员和侧面裁判员)、记录员、计时员、检录员、报告员、场地管理员及医师护士等,并分别规定总裁判、副总裁判、裁判长、台上裁判员、侧面裁判员、计时员、记录员、检录员、报告员、场地管理员、医师的职权。第四章“竞赛通则和裁判方法”规定运动员必须准时报到,比赛开始和结束时双方应互相握拳致敬,正式比赛为三个回合,每回合三分钟,回合之间休息一分钟(根据情况可采用二分钟一回合),每一运动员一天内只能比赛一次,尽可能隔一天比赛一次;比赛进行中两人互相抱住时,裁判员应呼“分开”口令;只许用手套的前上部分击打,合法击打部位为头部前面和侧面、腰部以上的上体正面及前侧面;并列举二十三种犯规情形,包括不按拳击方式比赛、向已倒地运动员击打、击打腰部以下、用肘臂膝部击撞、击打后脑、用头顶撞、用摔跤方法摔绊、搂抱或挟持对方头部或手套进行攻击、张开拳套击打、用手或前膊压挤对方头颈、击打背部、头部冲向前造成危险动作、利用身体旋转动作击打、利用前膊肘部和反臂击打、搂挂在对方身上、利用围绳弹力击打、身体下蹲过低头部潜入对方腰部以下、故意将背部转向对方、抱头弯腰消极防御、借故倒地或倚靠围绳休息、两臂由对方臂下插入挟住对方使对方不能进攻、比赛进行中讲话、故意用脚踏绊对方等;犯规罚则规定裁判员应根据犯规程度给予警告、扣分或取消资格处分,经两次扣分后仍违犯即取消比赛资格,情节严重者可不经警告即取消资格;被击倒地包括身体任何部分(两脚除外)触及拳击台面、因体力不支身体倚靠或悬在围绳上面、跌出围绳以外、用一手或两手握住围绳、受打击处于昏迷状态等情形,裁判员应在倒地时大声呼数一至十,呼到“十”时仍不起立继续比赛即宣布该场比赛停止,判对方运动员获胜。第五章“评定胜负”规定某一运动员被击倒地后十秒钟不能起立继续比赛时判对方获胜(绝对胜利),双方实力悬殊过大时裁判员应停止比赛并判显然占优势者获胜,比赛开始前或进行中某方弃权或因犯规被取消资格时判对方获胜,比赛进行中某一运动员因受伤不能继续比赛时(不论得分多少)作为弃权判对方获胜,每场比赛按运动员得分多少判定胜负(根据三个侧面裁判员评定结果),并规定名次评定、给分标准(每一次清晰有效击打得一分,击中对方致其倒地得二分,在对方能够击中的距离内两次清晰闪躲使对方打击落空得一分,近距离战斗中占优势者根据优势程度得一分或两分,犯规扣三分,每回合结束后双方得分相等时对有优良策略和技术并能主动进攻者酌情增加一分或两分等)。本书为1950年代中国拳击竞赛规则文本,反映当时拳击运动在运动员资格、体重分级、裁判组织、犯规判定和胜负评定等方面的制度化规范,对研究新中国体育竞赛规则史、拳击运动史及体育法规建设具有资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1952年成立,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国体育事业。本书由该委员会审定,人民体育出版社1957年3月出版。其余沿革情况待考。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1957年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审定的拳击竞赛规则,系统规定竞赛性质、运动员资格、体重级别、称量体重、裁判机构与职权、犯规与罚则、被击倒地、胜负评定及给分标准,是研究新中国初期体育竞赛制度的重要文献。
2. 规则中关于运动员须年满十九周岁男性、须经医院检查合格、须经半年以上基本技术训练等条件,以及十级体重分级和越级参赛规定,反映当时拳击运动组织与管理的具体形态。
3. 版权页保留人民体育出版社、北京崇文印刷厂、新华书店发行、统一书号、开本、印张、字数、印数、定价等信息,对研究1950年代体育专业书籍出版与版本形态具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57年,晚于1911年,不适用P0。本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审定,署名为机构,OCR前20页未见个人署名,按法人作品处理。法人作品适用出版后已满50年规则;1957年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满50年,故判“是”。

适用领域

中国体育史、体育法规与竞赛制度研究者;拳击运动史及裁判规则研究者;体育院校师生;对新中国初期体育出版物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OCR前20页未见序文

目录

第一章 竞赛性质、竞赛制度及进行的程序  第一条 竞赛性质  第二条 竞赛制度  第三条 竞赛的进行程序 第二章 竞赛会的参加者  第四条 运动员的条件  第五条 体重级别  第六条 称量体重  第七条 运动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运动员的服装  第九条 领队  第十条 指导(教练员)  第十一条 助手 第三章 裁判机构及职权  第十二条 裁判机构组成  第十三条 职权(总裁判、副总裁判、裁判长、裁判员、计时员、记录员、检录员、报告员、场地管理员、医师) 第四章 竞赛通则和裁判方法  第十四条 竞赛通则  第十五条 犯规情形  第十六条 犯规罚则  第十七条 被击倒地 第五章 评定胜负  第十八条 绝对胜利  第十九条 实力悬殊停止比赛  第二十条 弃权或取消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受伤不能继续比赛  第二十二条 按得分判定胜负  第二十三条 名次的评定  第二十四条 给分标准 (OCR前20页止于第二十四条部分内容,后续待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