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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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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及结算放款暂行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财政经济出版社1955年9月第一版北京第一次印刷,定价七角三分,开本787×1092 1/16,印张11,字数200千字,印数1—120,000册。据前言,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已分两批于1955年6月24日以(55)银计陈字第184号指示、8月2日以(55)银计胡字第237号指示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放款暂行办法于1955年6月6日以(55)银计陈字第183号指示颁发。现将两个办法文字略加修改作为正式文件,委托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以供国民经济各部门备用。
从总目录可见,本书包括两个办法。其一为“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分十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异地托收承付;第三章信用证;第四章特种账户;第五章汇兑;第六章同城托收承付;第七章付款委托书;第八章计划结算;第九章支票;第十章限额支票;附录包括附表和凭证及账簿的附式。其二为“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放款暂行办法”,包括第一章结算放款暂行办法、第二章结算放款会计核算手续,附录为表格附式。
正文前20页可见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总则和第二章异地托收承付使用规定部分。总则说明,为保证国民经济计划顺利执行,巩固经济核算制,巩固合同纪律,节约国家现金使用,加速商品和资金周转,特根据监督贷款及时清偿、杜绝商业信用、防止贪污盗窃和简化结算手续等原则制定本办法。结算办法分为异地结算与同城结算两大类:异地结算办法有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特种账户及汇兑四种;同城结算办法有同城托收承付、付款委托书、计划结算、支票及限额支票五种。同城非现金结算金额起点为三十元,同城结算金额在起点以上者均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不满起点者均须用现金自行结算;此项同城结算金额起点,各地人民银行省(市)分行行长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元。同城结算金额经常低于起点的单位可在银行开立存摺存款户。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在银行办理托收承付(包括异地与同城)、信用证、特种账户及限额支票结算时,可按结算放款暂行办法规定申请结算放款。银行办理结算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审核有关单证(发货清单、运单、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等),但不查对实际商品和具体事实,因单证与实际商品或具体事实不符所发生的一切交易纠纷,应由购销双方自行处理或向法院及有关机关提请裁决。各专业银行及各金融机构的结算业务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家对专用款项(如基本建设拨款)的支付有专门规定者,可另加必要补充,以便进行监督。公私合营企业根据国家对其管理的有关规定也适用本办法。私营企业自愿遵守本办法规定且在银行开立有账户者,也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结算,但不得申请结算放款。
第二章异地托收承付使用规定部分说明,异地托收承付是异地间购销双方按照交易合同或上级调拨文件等发生交易(包括商品交易及劳务供应)后,销货单位将已发生的交易金额填制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委托银行通知购货单位,经购货单位同意付款后,银行即代为收款。异地托收承付适用范围包括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经济机关相互间交易往来的结算,以及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对私营企业采购、加工、订货、包销的结算;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对私营企业发货,不适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每一托收凭证金额起点为三百元,但对个别交易单位或个别商品的托收起点可降为一百元。正文还详列托收凭证填制、结算目录表、托收提出期限、运单提交、划回方法、更正撤销、运杂费、合并托收、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等规定;承付期一般为三天,经购销双方在合同内订明也可缩短为两天或一天,距离银行远的购货单位经开户银行行长批准后可延长一天至两天;购货单位在承付期内未表示意见,银行应在承付期期满之次日开始营业时将货款从购货单位账户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如购货单位账户没有足够款项,银行即将延付情况通知销货单位开户银行,同时保留托收凭证,除按支付顺序扣收外,并对不能清偿款项自承付期满之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罚率代销货单位征收滞纳金。正文还列全部拒付和部分拒付的情形、拒付理由书、拒付凭证保管、商品保管文件及易腐商品处理等规定。本书为了解1950年代中期中国银行非现金结算制度、结算放款办法及计划经济下金融管理方式提供了较系统的原始制度文本。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从总目录可见,本书包括两个办法。其一为“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分十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异地托收承付;第三章信用证;第四章特种账户;第五章汇兑;第六章同城托收承付;第七章付款委托书;第八章计划结算;第九章支票;第十章限额支票;附录包括附表和凭证及账簿的附式。其二为“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放款暂行办法”,包括第一章结算放款暂行办法、第二章结算放款会计核算手续,附录为表格附式。
正文前20页可见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总则和第二章异地托收承付使用规定部分。总则说明,为保证国民经济计划顺利执行,巩固经济核算制,巩固合同纪律,节约国家现金使用,加速商品和资金周转,特根据监督贷款及时清偿、杜绝商业信用、防止贪污盗窃和简化结算手续等原则制定本办法。结算办法分为异地结算与同城结算两大类:异地结算办法有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特种账户及汇兑四种;同城结算办法有同城托收承付、付款委托书、计划结算、支票及限额支票五种。同城非现金结算金额起点为三十元,同城结算金额在起点以上者均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不满起点者均须用现金自行结算;此项同城结算金额起点,各地人民银行省(市)分行行长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元。同城结算金额经常低于起点的单位可在银行开立存摺存款户。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在银行办理托收承付(包括异地与同城)、信用证、特种账户及限额支票结算时,可按结算放款暂行办法规定申请结算放款。银行办理结算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审核有关单证(发货清单、运单、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等),但不查对实际商品和具体事实,因单证与实际商品或具体事实不符所发生的一切交易纠纷,应由购销双方自行处理或向法院及有关机关提请裁决。各专业银行及各金融机构的结算业务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家对专用款项(如基本建设拨款)的支付有专门规定者,可另加必要补充,以便进行监督。公私合营企业根据国家对其管理的有关规定也适用本办法。私营企业自愿遵守本办法规定且在银行开立有账户者,也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结算,但不得申请结算放款。
第二章异地托收承付使用规定部分说明,异地托收承付是异地间购销双方按照交易合同或上级调拨文件等发生交易(包括商品交易及劳务供应)后,销货单位将已发生的交易金额填制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委托银行通知购货单位,经购货单位同意付款后,银行即代为收款。异地托收承付适用范围包括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经济机关相互间交易往来的结算,以及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对私营企业采购、加工、订货、包销的结算;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对私营企业发货,不适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每一托收凭证金额起点为三百元,但对个别交易单位或个别商品的托收起点可降为一百元。正文还详列托收凭证填制、结算目录表、托收提出期限、运单提交、划回方法、更正撤销、运杂费、合并托收、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等规定;承付期一般为三天,经购销双方在合同内订明也可缩短为两天或一天,距离银行远的购货单位经开户银行行长批准后可延长一天至两天;购货单位在承付期内未表示意见,银行应在承付期期满之次日开始营业时将货款从购货单位账户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如购货单位账户没有足够款项,银行即将延付情况通知销货单位开户银行,同时保留托收凭证,除按支付顺序扣收外,并对不能清偿款项自承付期满之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罚率代销货单位征收滞纳金。正文还列全部拒付和部分拒付的情形、拒付理由书、拒付凭证保管、商品保管文件及易腐商品处理等规定。本书为了解1950年代中期中国银行非现金结算制度、结算放款办法及计划经济下金融管理方式提供了较系统的原始制度文本。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本书编者。据前言,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已分两批于1955年6月24日以(55)银计陈字第184号指示、8月2日以(55)银计胡字第237号指示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放款暂行办法于1955年6月6日以(55)银计陈字第183号指示颁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两个办法文字略加修改作为正式文件,委托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供国民经济各部门备用。OCR未载该机构成立年份及更详细沿革。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及结算放款暂行办法的正式汇编,系统记载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特种账户、汇兑、同城托收承付、付款委托书、计划结算、支票、限额支票等结算方式及结算放款、会计核算手续,对研究新中国初期银行结算制度和金融管理具有原始制度文本价值。
2. 总则所载保证国民经济计划执行、巩固经济核算制、巩固合同纪律、节约现金使用、加速商品和资金周转、监督贷款及时清偿、杜绝商业信用等原则,以及结算金额起点、承付期、拒付、滞纳金等具体规定,可供研究计划经济时期金融制度和经济合同管理参考。
3. 本书保留两个办法的颁发文号、日期、章节结构和凭证账簿附式目录,对研究1950年代中国银行结算制度史、金融法制史及经济档案整理具有一定资料价值。
2. 总则所载保证国民经济计划执行、巩固经济核算制、巩固合同纪律、节约现金使用、加速商品和资金周转、监督贷款及时清偿、杜绝商业信用等原则,以及结算金额起点、承付期、拒付、滞纳金等具体规定,可供研究计划经济时期金融制度和经济合同管理参考。
3. 本书保留两个办法的颁发文号、日期、章节结构和凭证账簿附式目录,对研究1950年代中国银行结算制度史、金融法制史及经济档案整理具有一定资料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为法人作品,仅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无个人作者署名。出版年为1955年,至2026年已71年,超过法人作品出版后50年的期限,故判定为“是”。
适合人群
金融史与经济史研究者、银行制度与金融法制研究者、经济档案与文献整理工作者、金融院校师生,以及需要参考20世纪50年代中国非现金结算和结算放款制度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有“前言”,署“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一九五五年九月一日”。前言说明: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已分两批在一九五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以(55)银计陈字第一八四号指示、八月二日以(55)银计胡字第二三七号指示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放款暂行办法也在一九五五年六月六日以(55)银计陈字第一八三号指示颁发。现将两个办法文字略加修改作为正式文件委托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以供国民经济各部门备用。
目录
总目录: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异地托收承付;第三章 信用证;第四章 特种账户;第五章 汇兑;第六章 同城托收承付;第七章 付款委托书;第八章 计划结算;第九章 支票;第十章 限额支票;附录:1.附表;2.凭证及账簿的附式。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放款暂行办法——第一章 结算放款暂行办法;第二章 结算放款会计核算手续;附录:表格的附式。
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目录另列: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异地托收承付(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使用规定、会计核算手续;直达结算、代办发货、代理收货等);第三章 信用证;第四章 特种账户;第五章 汇兑;第六章 同城托收承付;第七章 付款委托书;第八章 计划结算;第九章 支票;第十章 限额支票;附录附表、凭证及账簿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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