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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金融法规汇编 1957》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金融出版社1958年7月在北京出版第1版第1次印刷,印数1—1,850册,定价0.70元,统一书号4058.32,开本787×1092 1/16,印张7,字数246,000。本次仅见前20页,主要包括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编辑例言、目录及正文开头部分。据《编辑例言》,本编材料系选辑1957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颁发的办法、指示、命令、通知、通告、规定、批复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其他中央机关所颁发的联合指示、通知等全面性的文件;此外,国务院和其他中央机关所颁发本行转发的法令性文件也选择编入。本编材料限于1957年内所颁发的文件,文件附件列于文件之后,附件内容不关重要的从略。本编分十大类:一、发行与货币流通;二、信贷;三、结算;四、农村金融;五、储蓄业务;六、代理公债;七、利息;八、国外业务;九、会计;十、组织预算。
从目录看,本书所收文件以1957年度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部门颁发的金融管理规范性文件为主,内容覆盖货币发行、现金管理、信贷、结算、农村金融、储蓄、公债、利率、国外业务、会计和预算管理等金融业务领域。第一类“发行与货币流通”收有关于发行基金保管库出入库单位改为千元的通知、关于改进发行—现金调剂工作的指示及附件、关于出纳制度草案中几项修改规定的通知、关于染色变色严重不能鉴别真假的票券应不予兑换的通知、关于发行硬分币的出纳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关于发行十元券和硬分币的指示和通告、关于颁发现金出纳计划及统计项目的通知及附表等,涉及发行库出入库单位、发行—现金调剂、出纳制度、残破票券兑换、硬分币发行、十元券发行和现金出纳计划统计项目等内容。第二类“信贷”分工业信贷和商业信贷,收有关于废止铁路基本业务大修理结算与放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务部财政部关于城市烈属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税收减免和贷款扶助的联合通知、关于水产部所辖各系统贷款归属问题的规定、关于改进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的指示、关于在工业信贷工作中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指示、第二机械工业部关于国营生产企业信贷和结算工作补充规定的联合指示、关于部分修改邮电企业预算拨款办法的通知、关于改进铁路运输收入上缴工作的联合通知、关于出版社与发行所发行所与销货店间取消年画课本期销办法的修改联合通知、关于抄发国务院转发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今后组织调剂企业部门库存多余物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至1957年底对中央工业生产供销企业特种积压物资放款全部收回并废止此种放款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在国务院各主要部门各省市区进行物资普查的联合通知、关于银行在参加物资普查工作中应注意几个问题的通知、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放款办法”的命令及办法、商业部关于实行该办法及有关问题的指示、城市服务部关于在城市服务部系统所属商业企业单位全面实行该办法及有关问题的联合指示、关于各地推行新的商业放款办法的情况及对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供销合作社短期放款办法”及对办法的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和说明、关于供销合作社放款办法中贷放方式的补充说明、关于木材水产盐业三系统供销企业及新华书店中国药材公司信贷资金供应方针作法和计划管理问题的通知、粮食部关于改进粮食放款办法的若干问题的联合指示等。第三类“结算”收有关于“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的第二次补充规定。第四类“农村金融”收有关于做好农业贷款工作支援春耕生产的指示、关于1957年收贷工作的指示、关于灾区贷款工作的指示、关于抄转国务院批转关于清理农业贷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及附件。第五类“储蓄业务”收有关于调整托收异地储蓄存款收费标准的指示、关于以人民日报社论为主要内容组织储蓄宣传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总的指示、关于储蓄代办所错款的处理问题的批复、关于旧定额储蓄可照计过期利息的通知、关于储蓄所代办所对外签发储蓄存单时一律在签章上冠以支行及办事处名称的指示、关于1957年城市储蓄工作和公债工作的指示、关于统一规定定额储蓄的利率和修改定期储蓄提前支取计息办法的指示、关于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后转存者可按原存款行支付日起息的批复、关于“储蓄存款托收委托书”第四联寄往存款人开户行办妥后仍退回委托行的建议的批复、抄送国务院“关于对投资公司今后方针的指示”及附件等。第六类“代理公债”收有关于各行办理1957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发行工作的几点说明、关于公债发行还本付息对帐工作和债券颁发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7年度还本付息工作的指示及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家公债还本付息办法、关于贯彻国务院批示关于预办国家公债还本付息办法的报告及做好今年公债还本付息工作的指示及国务院批示、关于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所有公债券的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办理1957年公债年终对帐及结束工作的几点说明的通知、关于制订“办理国家公债发行办法”命令行抓紧研究并结合具体情况布置执行的通知及办法等。第七类“利息”收有关于调整现行放款利率的通知及现行利率表、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现行存款和放款利率的报告等。第八类“国外业务”收有关于改订结汇差价及手续费办法后应明确的几个问题的指示、关于烘茧灶投资列入业务费内开支银行可予贷款的通知、对外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预购定金放款掌握办法的补充指示、对外贸易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预购1958年家蚕茧土丝的联合通知及预购数量金额表等。第九类“会计”分一般指示、预算管理、基本建设、一般指示等,收有关于分行对会计科目的掌握权限及第三机械工业部等所属单位存放款的科目归属问题的指示、关于调整会计科目的指示及附表、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央级经费预算办法补充说明的几个问题、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抄发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1957年不提高工资标准的通知、转发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工作人员考入学校是否办理退职问题的复函、转发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工资建设军人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及附表、转发降低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的通知、转知调干学习的高等学校学生工资待遇的通知、转发国务院人事局关于转业干部退职金计算问题函、关于下放人员工资待遇及列付科目的通知、抄转“关于修改职工业余教育经费比例问题的联合补充通知”、关于节约各项经费的通知及附表、关于1957年体育运动经费掌握问题的通知、关于1957年基本建设问题的通知、关于1957年基本建设有关工作处理手续的通知、关于基本建设已完工程当年应办理折旧的通知、关于自1958年度起各行处理基本建设应在国家核定的基础指标内统筹安排过去有关的变通办法应办理的通知、关于组织预算工作会议总结的通知及总结等。第十类“组织预算”目录可见部分与会计类中的预算管理、基本建设等条目交叉,具体细目从略。
正文开头为第一类“发行与货币流通”中的《关于发行基金保管库出入库单位改为千元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57年6月8日(57)银发会字第112号),主送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说明业务库与发行基金保管库相互间调拨原规定以千元为单位,后因残缺分票大量收回、数量多金额小,改为百元,但匡计表单位仍为千元,工作中感到不便;根据(57)银发会字107号通知规定上缴回笼款报单至七月份开始不再划分完整券与损伤券,收回损伤券可与完整券合并上缴,解决收回损伤券与及时处理销毁工作的困难;为此决定今后业务库与发行基金保管库、发行基金保管库与发行基金保管库相互间的调拨,损伤券的申请销毁和签发销毁命令,出库命令的签发注销,一律改以千元为单位,与分期收支匡计表的收付额、请领额与回笼额金额单位一致;发行基金券别月报也以千元为单位,千元以下四舍五入;缴入发行库的完整券或损伤券每种券别一定要成把,各种券别相加金额要以千元为单位,未整理券不能缴入发行库或向发行库抵用调换;设有保管点的营业所出入库单位,分行认为必要时仍可规定以百元为单位,但不足千元之数须由支行本身代为补足千元,支行以上出入库单位均以千元为单位;自七月份起执行。随后为《关于改进发行—现金调剂工作的指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57年6月13日(57)银发陈字第70号),主送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抄送西藏分行,说明自1955年3月全行实行“发行—现金调剂办法”以来,使现金调拨、发行基金调拨工作与现金出纳计划密切结合,主要作用有二:一是各级行必须在总行逐级下签的出库命令范围内出库,贯彻总行统一掌握发行的原则,并使总行每日通过会计核算反映货币发行回笼动态,有利于总行及中央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市场货币流通量变化;二是有计划调拨现金,保证现金供应。但制度本身也存在缺点,主要是匡计时期过短,上报下批匡计、签发注销出库命令等手续较繁复,支行辖内现金调拨缺乏必要灵活性,有时形成一面请领一面上缴。为简化手续,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如下决定:继续贯彻总行统一掌握发行的原则;简化分期收支匡计工作,将匡计期限改为按月分旬分项目,编制收付及差额,列报上中下三旬请领额及回笼额;调剂支行辖内现金工作,支行在当日业务过程中必要时可将辖内营业所上缴款(包括支行本身业务库存)通过发行基金保管库(点)拨给其他营业所使用,但当日业务终了支行及营业所均不得超过本身业务库存限额,超过限额部分仍应缴入发行基金保管库(点),不能再行取用,并逐级上划总行;有关简化分期收支匡计工作补充规定及支行辖内现金调剂核算手续另以附件规定;自七月份起试行。附件一《关于分期收支匡计工作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列明匡计表编报格式期限、上报方式、报送时间、书面说明内容、追加请领额、出库命令签发注销、本身收到出库命令本期余额报告停止、业务库存限额上报办法等,以及支行辖内现金调剂原则和核算手续。整体而言,本书是一部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57年度颁发的金融管理规范性文件为主体的年度性金融法规汇编,集中反映1950年代后期中国货币发行、现金管理、信贷、结算、农村金融、储蓄、公债、利率、国外业务、会计和预算管理等金融制度与业务操作规则,对研究新中国金融史、经济管理史和金融法制建设具有资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从目录看,本书所收文件以1957年度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部门颁发的金融管理规范性文件为主,内容覆盖货币发行、现金管理、信贷、结算、农村金融、储蓄、公债、利率、国外业务、会计和预算管理等金融业务领域。第一类“发行与货币流通”收有关于发行基金保管库出入库单位改为千元的通知、关于改进发行—现金调剂工作的指示及附件、关于出纳制度草案中几项修改规定的通知、关于染色变色严重不能鉴别真假的票券应不予兑换的通知、关于发行硬分币的出纳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关于发行十元券和硬分币的指示和通告、关于颁发现金出纳计划及统计项目的通知及附表等,涉及发行库出入库单位、发行—现金调剂、出纳制度、残破票券兑换、硬分币发行、十元券发行和现金出纳计划统计项目等内容。第二类“信贷”分工业信贷和商业信贷,收有关于废止铁路基本业务大修理结算与放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务部财政部关于城市烈属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税收减免和贷款扶助的联合通知、关于水产部所辖各系统贷款归属问题的规定、关于改进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的指示、关于在工业信贷工作中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指示、第二机械工业部关于国营生产企业信贷和结算工作补充规定的联合指示、关于部分修改邮电企业预算拨款办法的通知、关于改进铁路运输收入上缴工作的联合通知、关于出版社与发行所发行所与销货店间取消年画课本期销办法的修改联合通知、关于抄发国务院转发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今后组织调剂企业部门库存多余物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至1957年底对中央工业生产供销企业特种积压物资放款全部收回并废止此种放款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在国务院各主要部门各省市区进行物资普查的联合通知、关于银行在参加物资普查工作中应注意几个问题的通知、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放款办法”的命令及办法、商业部关于实行该办法及有关问题的指示、城市服务部关于在城市服务部系统所属商业企业单位全面实行该办法及有关问题的联合指示、关于各地推行新的商业放款办法的情况及对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供销合作社短期放款办法”及对办法的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和说明、关于供销合作社放款办法中贷放方式的补充说明、关于木材水产盐业三系统供销企业及新华书店中国药材公司信贷资金供应方针作法和计划管理问题的通知、粮食部关于改进粮食放款办法的若干问题的联合指示等。第三类“结算”收有关于“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的第二次补充规定。第四类“农村金融”收有关于做好农业贷款工作支援春耕生产的指示、关于1957年收贷工作的指示、关于灾区贷款工作的指示、关于抄转国务院批转关于清理农业贷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及附件。第五类“储蓄业务”收有关于调整托收异地储蓄存款收费标准的指示、关于以人民日报社论为主要内容组织储蓄宣传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总的指示、关于储蓄代办所错款的处理问题的批复、关于旧定额储蓄可照计过期利息的通知、关于储蓄所代办所对外签发储蓄存单时一律在签章上冠以支行及办事处名称的指示、关于1957年城市储蓄工作和公债工作的指示、关于统一规定定额储蓄的利率和修改定期储蓄提前支取计息办法的指示、关于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后转存者可按原存款行支付日起息的批复、关于“储蓄存款托收委托书”第四联寄往存款人开户行办妥后仍退回委托行的建议的批复、抄送国务院“关于对投资公司今后方针的指示”及附件等。第六类“代理公债”收有关于各行办理1957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发行工作的几点说明、关于公债发行还本付息对帐工作和债券颁发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7年度还本付息工作的指示及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家公债还本付息办法、关于贯彻国务院批示关于预办国家公债还本付息办法的报告及做好今年公债还本付息工作的指示及国务院批示、关于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所有公债券的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办理1957年公债年终对帐及结束工作的几点说明的通知、关于制订“办理国家公债发行办法”命令行抓紧研究并结合具体情况布置执行的通知及办法等。第七类“利息”收有关于调整现行放款利率的通知及现行利率表、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现行存款和放款利率的报告等。第八类“国外业务”收有关于改订结汇差价及手续费办法后应明确的几个问题的指示、关于烘茧灶投资列入业务费内开支银行可予贷款的通知、对外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预购定金放款掌握办法的补充指示、对外贸易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预购1958年家蚕茧土丝的联合通知及预购数量金额表等。第九类“会计”分一般指示、预算管理、基本建设、一般指示等,收有关于分行对会计科目的掌握权限及第三机械工业部等所属单位存放款的科目归属问题的指示、关于调整会计科目的指示及附表、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央级经费预算办法补充说明的几个问题、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抄发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1957年不提高工资标准的通知、转发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工作人员考入学校是否办理退职问题的复函、转发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工资建设军人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及附表、转发降低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的通知、转知调干学习的高等学校学生工资待遇的通知、转发国务院人事局关于转业干部退职金计算问题函、关于下放人员工资待遇及列付科目的通知、抄转“关于修改职工业余教育经费比例问题的联合补充通知”、关于节约各项经费的通知及附表、关于1957年体育运动经费掌握问题的通知、关于1957年基本建设问题的通知、关于1957年基本建设有关工作处理手续的通知、关于基本建设已完工程当年应办理折旧的通知、关于自1958年度起各行处理基本建设应在国家核定的基础指标内统筹安排过去有关的变通办法应办理的通知、关于组织预算工作会议总结的通知及总结等。第十类“组织预算”目录可见部分与会计类中的预算管理、基本建设等条目交叉,具体细目从略。
正文开头为第一类“发行与货币流通”中的《关于发行基金保管库出入库单位改为千元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57年6月8日(57)银发会字第112号),主送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说明业务库与发行基金保管库相互间调拨原规定以千元为单位,后因残缺分票大量收回、数量多金额小,改为百元,但匡计表单位仍为千元,工作中感到不便;根据(57)银发会字107号通知规定上缴回笼款报单至七月份开始不再划分完整券与损伤券,收回损伤券可与完整券合并上缴,解决收回损伤券与及时处理销毁工作的困难;为此决定今后业务库与发行基金保管库、发行基金保管库与发行基金保管库相互间的调拨,损伤券的申请销毁和签发销毁命令,出库命令的签发注销,一律改以千元为单位,与分期收支匡计表的收付额、请领额与回笼额金额单位一致;发行基金券别月报也以千元为单位,千元以下四舍五入;缴入发行库的完整券或损伤券每种券别一定要成把,各种券别相加金额要以千元为单位,未整理券不能缴入发行库或向发行库抵用调换;设有保管点的营业所出入库单位,分行认为必要时仍可规定以百元为单位,但不足千元之数须由支行本身代为补足千元,支行以上出入库单位均以千元为单位;自七月份起执行。随后为《关于改进发行—现金调剂工作的指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57年6月13日(57)银发陈字第70号),主送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抄送西藏分行,说明自1955年3月全行实行“发行—现金调剂办法”以来,使现金调拨、发行基金调拨工作与现金出纳计划密切结合,主要作用有二:一是各级行必须在总行逐级下签的出库命令范围内出库,贯彻总行统一掌握发行的原则,并使总行每日通过会计核算反映货币发行回笼动态,有利于总行及中央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市场货币流通量变化;二是有计划调拨现金,保证现金供应。但制度本身也存在缺点,主要是匡计时期过短,上报下批匡计、签发注销出库命令等手续较繁复,支行辖内现金调拨缺乏必要灵活性,有时形成一面请领一面上缴。为简化手续,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如下决定:继续贯彻总行统一掌握发行的原则;简化分期收支匡计工作,将匡计期限改为按月分旬分项目,编制收付及差额,列报上中下三旬请领额及回笼额;调剂支行辖内现金工作,支行在当日业务过程中必要时可将辖内营业所上缴款(包括支行本身业务库存)通过发行基金保管库(点)拨给其他营业所使用,但当日业务终了支行及营业所均不得超过本身业务库存限额,超过限额部分仍应缴入发行基金保管库(点),不能再行取用,并逐级上划总行;有关简化分期收支匡计工作补充规定及支行辖内现金调剂核算手续另以附件规定;自七月份起试行。附件一《关于分期收支匡计工作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列明匡计表编报格式期限、上报方式、报送时间、书面说明内容、追加请领额、出库命令签发注销、本身收到出库命令本期余额报告停止、业务库存限额上报办法等,以及支行辖内现金调剂原则和核算手续。整体而言,本书是一部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57年度颁发的金融管理规范性文件为主体的年度性金融法规汇编,集中反映1950年代后期中国货币发行、现金管理、信贷、结算、农村金融、储蓄、公债、利率、国外业务、会计和预算管理等金融制度与业务操作规则,对研究新中国金融史、经济管理史和金融法制建设具有资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本书编纂机构,金融出版社为出版者,出版地为北京。版权页载金融出版社出版(北京西交民巷37号),北京市书刊出版业营业许可证出字第087号,财政出版社印刷厂印刷,新华书店发行,1958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印数1—1,850册,定价0.70元,统一书号4058.32。OCR未载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成立年份及详细沿革,相关内容待补。
学术价值
1. 本书集中汇编1957年度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部门颁发的金融管理规范性文件,涵盖发行与货币流通、信贷、结算、农村金融、储蓄、代理公债、利息、国外业务、会计、组织预算等十大类,可为研究1950年代后期中国金融制度、货币发行管理、信贷政策、农村金融和金融业务操作规则提供较系统的原始资料。
2. 编辑例言交代了选材范围、时间断限、文件类型和分类体系,目录保留大量文件标题、文号、日期和附件关系,有助于了解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法规的发布方式、文件体系和年度汇编编纂方法,具有金融史、经济史和出版史价值。
3. 正文所录关于发行基金保管库出入库单位改为千元的通知、关于改进发行—现金调剂工作的指示及附件,涉及发行库管理、现金调拨、分期收支匡计、出库命令、业务库存限额等具体操作制度,对研究计划经济时期现金管理和货币发行体制具有史料参考价值。
2. 编辑例言交代了选材范围、时间断限、文件类型和分类体系,目录保留大量文件标题、文号、日期和附件关系,有助于了解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法规的发布方式、文件体系和年度汇编编纂方法,具有金融史、经济史和出版史价值。
3. 正文所录关于发行基金保管库出入库单位改为千元的通知、关于改进发行—现金调剂工作的指示及附件,涉及发行库管理、现金调拨、分期收支匡计、出库命令、业务库存限额等具体操作制度,对研究计划经济时期现金管理和货币发行体制具有史料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58年,属1912年及以后出版作品,不适用P0直接公版规则。本书整体编纂责任者署“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OCR未见个人主编、编者、译者或序言作者等个人署名,按法人作品处理。编纂责任者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法人,出版后至2026年已满50年,且无个人署名需另查卒年。本书所收文件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发布主体为机构,非本书编纂个人贡献者。最终判定:是。
适用领域
中国金融史、经济史、金融法制史研究者;中国人民银行史、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研究者;金融实务工作者和金融制度史爱好者;近现代经济法规汇编、年度文件汇编及出版史收藏者。本书内容以金融业务规范和行政管理文件为主,不涉及现当代政治敏感、色情、涉密等需限制传播内容,可作为公版书正常研究参考。
序文信息
有《编辑例言》:本编材料系选辑1957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颁发的办法、指示、命令、通知、通告、规定、批复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其他中央机关所颁发的联合指示、通知等全面性的文件;此外,国务院和其他中央机关所颁发本行转发的法令性文件也选择编入。本编材料限于1957年内所颁发的文件,文件附件列于文件之后,附件内容不关重要的从略。本编分十大类:一、发行与货币流通;二、信贷;三、结算;四、农村金融;五、储蓄业务;六、代理公债;七、利息;八、国外业务;九、会计;十、组织预算。
目录
- 编辑例言
- 一、发行与货币流通:关于发行基金保管库出入库单位改为千元的通知;关于改进发行—现金调剂工作的指示及附一、附二;关于出纳制度草案中几项修改规定的通知;关于染色、变色严重不能鉴别真假的票券应不予兑换的通知;关于发行硬分币的出纳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关于发行十元券和硬分币的指示和通告;关于颁发现金出纳计划及统计项目的通知及附一、附二、附三
- 二、信贷
- (一)工业信贷:关于废止铁路基本业务大修理结算与放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务部财政部关于城市烈属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税收减免和贷款扶助问题的联合通知;关于水产部所辖各系统贷款归属问题的规定;关于改进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的指示;关于在工业信贷工作中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指示;第二机械工业部关于国营生产企业信贷和结算工作补充规定的联合指示;关于部分修改邮电企业预算拨款办法的通知;关于改进铁路运输收入上缴工作的联合通知;关于出版社与发行所发行所与销货店间取消年画课本期销办法的修改联合通知;关于抄发国务院转发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今后组织调剂企业部门库存多余物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至1957年底对中央工业生产供销企业特种积压物资放款全部收回并废止此种放款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在国务院各主要部门各省市区进行物资普查的联合通知;关于银行在参加物资普查工作中应注意几个问题的通知
- (二)商业信贷: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放款办法”的命令及办法;商业部关于实行该办法及有关问题的指示;城市服务部关于在城市服务部系统所属商业企业单位全面实行该办法及有关问题的联合指示;关于各地推行新的商业放款办法的情况及对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供销合作社短期放款办法”及对办法的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和说明;关于供销合作社放款办法中贷放方式的补充说明;关于木材水产盐业三系统供销企业及新华书店中国药材公司信贷资金供应方针作法和计划管理问题的通知;粮食部关于改进粮食放款办法的若干问题的联合指示
- 三、结算:关于“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的第二次补充规定
- 四、农村金融:关于做好农业贷款工作支援春耕生产的指示;关于1957年收贷工作的指示;关于灾区贷款工作的指示;关于抄转国务院批转关于清理农业贷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及附件
- 五、储蓄业务:关于调整托收异地储蓄存款收费标准的指示;关于以人民日报社论为主要内容组织储蓄宣传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总的指示;关于储蓄代办所错款的处理问题的批复;关于旧定额储蓄可照计过期利息的通知;关于储蓄所代办所对外签发储蓄存单时一律在签章上冠以支行及办事处名称的指示;关于1957年城市储蓄工作和公债工作的指示;关于统一规定定额储蓄的利率和修改定期储蓄提前支取计息办法的指示;关于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后转存者可按原存款行支付日起息的批复;关于“储蓄存款托收委托书”第四联寄往存款人开户行办妥后仍退回委托行的建议的批复;抄送国务院“关于对投资公司今后方针的指示”及附件
- 六、代理公债:关于各行办理1957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发行工作的几点说明;关于公债发行还本付息对帐工作和债券颁发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7年度还本付息工作的指示及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家公债还本付息办法;关于贯彻国务院批示关于预办国家公债还本付息办法的报告及做好今年公债还本付息工作的指示及国务院批示;关于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所有公债券的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办理1957年公债年终对帐及结束工作的几点说明的通知;关于制订“办理国家公债发行办法”命令行抓紧研究并结合具体情况布置执行的通知及办法
- 七、利息:关于调整现行放款利率的通知及现行利率表;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现行存款和放款利率的报告
- 八、国外业务:关于改订结汇差价及手续费办法后应明确的几个问题的指示;关于烘茧灶投资列入业务费内开支银行可予贷款的通知;对外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预购定金放款掌握办法的补充指示;对外贸易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预购1958年家蚕茧土丝的联合通知及预购数量金额表
- 九、会计
- (一)一般指示:关于分行对会计科目的掌握权限及第三机械工业部等所属单位存放款的科目归属问题的指示;关于调整会计科目的指示及附一、附二;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央级经费预算办法补充说明的几个问题;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及附件;抄发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及附件;转发国务院关于1957年不提高工资标准的通知及附件;转发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工作人员考入学校是否办理退职问题的复函及附件;转发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工资建设军人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及附一、附二、附三;转发降低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的通知及附件;转知调干学习的高等学校学生工资待遇的通知;转发国务院人事局关于转业干部退职金计算问题函及附件;关于下放人员工资待遇及列付科目的通知
- (二)预算管理:抄转“关于修改职工业余教育经费比例问题的联合补充通知”;关于节约各项经费的通知及附一、附二;关于1957年体育运动经费掌握问题的通知
- (三)基本建设:关于1957年基本建设问题的通知;关于1957年基本建设有关工作处理手续的通知及附表;关于基本建设已完工程当年应办理折旧的通知;关于自1958年度起各行处理基本建设应在国家核定的基础指标内统筹安排过去有关的变通办法应办理的通知
- (四)一般指示:关于组织预算工作会议总结的通知及总结
- 十、组织预算(目录可见部分与会计类预算管理、基本建设等条目交叉,具体细目从略)
- 正文选录:关于发行基金保管库出入库单位改为千元的通知;关于改进发行—现金调剂工作的指示;附一:关于分期收支匡计工作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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