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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汇编 1949—1952
| OB | 42000181 |
|---|---|
| 作者 |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编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956 |
| 版本 | 1956年8月第1版,1956年8月上海第1次印刷 |
| 时期 | 1950—1979 |
| 大类 | 军事·经济 |
| 详细分类 | 军事·经济·经济(金融法规)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399 页 |
| 容量 | 36.2 MB |
| 文件 MD5 | 70a29c891080a35f42aa0f62fb529221 |
书籍简介
本书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的《金融法规汇编 1949—1952》,财政经济出版社1956年8月第1版、1956年8月上海第1次印刷,开本787×1092 1/16,25印张,4页,517,000字,印数1—2,800,定价2.10元。封面及版权页题名《金融法規彙編 1949—1952》,正文以简体中文排印。书前“编辑例言”作于1955年12月25日,说明本编内容是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重要金融法规;这些文件由于时间推移、客观情况变化,在处理日常工作中的效用虽不大,但对保存资料、系统研究我国金融情况和金融政策法规的前后沿革、帮助掌握我国金融政策的精神实质则有重要意义,本编即以此精神作为文件取舍的总准则。编辑例言还交代收录范围:包括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指示、通知、通函、办法、章则、制度、批复等法令性文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其他中央机关共同发布的联合指示、通知等文件;此外,原政务院和其他中央机关所公布的有关金融法规也择要编入。所收文件以1949年至1952年内上述性质的主要文件为限,凡属处理日常工作性质及内部核算手续方面的文件概不编入;同一性质而先后数见者,收编其中最新的,余亦从略;文件附件列于该文件之后,附件内容无关重要者从略。全书按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金融工作内容分为十二类:一、货币管理;二、放款章则;三、农村金融;四、对私业务;五、国外业务;六、发行与出纳;七、金银;八、计划;九、会计;十、组织预算;十一、人事;十二、检查。内容复杂者类下复分若干项目,每一项目内性质相同的文件按发布时间先后排列。
目录显示,第一类“货币管理”下分一般规定、划拨清算、代理金库等。一般规定收有《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货币管理实施办法”及“货币收支计划编制办法”的指示》《货币管理实施办法》《货币收支计划编制办法》,以及关于交通银行办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拨款、邮电部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国营企业在银行存款分别开户、铁路系统开户及存汇款业务等联合指示和通知。划拨清算部分收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执行“统一资金运用与调拨制度”的指示、取消商业信用原则的联合指示、出版总署所属企业单位划拨清算办法、铁路运费定额支票发行使用办法、集中信用户暂行标准等。代理金库部分分中央金库和企业金库,收有《中央金库条例》《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草案)》《修订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以及一九五一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等文件,并收有贸易金库合同、铁道金库合同、邮电金库合同、工会金库合同、工会会费券发行合同等。第二类“放款章则”收有《中国人民银行放款总则》《工业放款章程》《交通运输、公用事业放款章程》《贸易放款章程》《合作事业放款章程》《农业生产放款章程》《农田水利放款章程》《质押放款办法》《手工业生产放款章程》《小额放款章程》《埠际押汇办法》《埠外购销放款暂行办法》等。第三类“农村金融”下分一般决定、农贷、合作放款、农村储蓄、信用合作等,收有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综合记录、关于城市行对农村及合作金融工作的办法、关于一九五三年农村金融工作的决定、一九四九年农业放款计划指示、一九五〇年农贷资金分配计划及拨付方法指示、一九五一年和一九五二年农业生产放款联合指示、合作放款协议、购棉储棉联合指示、农村单一折实储蓄存款章程、农村信用合作工作补充指示、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规则范本(草案)等。第四类“对私业务”下分存款、放款、汇兑、储蓄、公债、金融行政管理等,收有中国人民银行存款章程、支票使用办法、保付支票暂行办法、工商放款政策及调整利息指示、独立手工业生产小组放款利率指示、小型工商业放款指示、储蓄存款章程、保本保值定期储蓄存款章程、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简则、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及发行指示、代理财政部发行公债办法、私营行庄调拨汇兑头寸办法、私营钱钱业代理本行汇出汇款统一办法等。第五类“国外业务”下分外汇管理、侨汇等,收有华北区、华东区、华中区、华南区、云南省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施行细则,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暂行处理办法,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禁止珍贵文物进出口暂行办法,以及侨汇、中国银行外汇业务等文件。第六类“发行与出纳”收有印坏新钞处理暂行办法、残破本币销毁办法、残缺本币兑换办法、出纳制度、外币真假鉴别办法、押运规则、警卫规则等。第七类“金银”收有金银购销规定、收兑银辅币标准、携带金银入关登记手续、银行收兑国营金店金银饰品器皿原则及金店制售饰品铸记成色注意事项等。第八类“计划”收有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收支计划编制办法(草案)、统计报告制度等。第九类“会计”下分一般指示、专业核算等,收有新会计制度、第四届会计会议决议、内外解放区通汇办法、汇款统一收费办法、专户存放服务处理试行办法、发行库制度及联行会计修正等。第十类“组织预算”下分机构编制、工薪、基本建设等,收有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一九四九年华北区分行经理会议关于调整机构的决定、一九五〇年第一届全国金融会议关于调整机构的决定、一九五一年第二届全国金融会议关于机构设置问题的决定、薪金试行办法、统一全国工资计算单位办法草案、人民银行系统一九五二年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等。第十一类“人事”下分制度、干部训练等,收有统一全行行员级制指示、中国人民银行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人事工作暂行制度、筹设银行学校指示及教学计划等。第十二类“检查”收有中国人民银行试行检查制度。正文所见前20页已开始第一类“货币管理”,收录一九五〇年四月七日政务院第二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同日发布的《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有计划地调节现金流通及节约现金使用,决定对国家机关实施现金管理,并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负责办理及检查有关现金管理事宜;一切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等所有现金及票据,除准予保留规定之限额外,其余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办法存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不得存入私营行庄;各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自己保存的现金数目,得由各该单位提供材料,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商定,报请当地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定,其限额在设有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一般不得超过三天的日常开支,尚未设置银行机构的地方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日常开支;各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间相互往来须使用转账支票,经中国人民银行转账,埠际之间往来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汇拨,除发放工资、向农村采购及在城市零星开支等必须使用之现金部分外,均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票,不得以现金支付;以上各项定为重要财政纪律之一,自公布之日起必须严格执行,并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督促检查,如有违犯者,得由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同级和上级财政经济委员会及监察机关,按情节轻重酌予惩处;为更进一步的实行现金管理,使现金流转能照预定计划进行起见,俟具备必须条件后,各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即须按期编制现金平衡的收支计划,经当地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后,汇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执行。整体上,本书系统汇编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金融法规,涵盖货币管理、信贷放款、农村金融、对私业务、外汇管理、发行出纳、金银管理、计划会计、组织人事和检查制度等方面,对研究中国金融史、经济史、法制史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度沿革具有重要资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目录显示,第一类“货币管理”下分一般规定、划拨清算、代理金库等。一般规定收有《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货币管理实施办法”及“货币收支计划编制办法”的指示》《货币管理实施办法》《货币收支计划编制办法》,以及关于交通银行办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拨款、邮电部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国营企业在银行存款分别开户、铁路系统开户及存汇款业务等联合指示和通知。划拨清算部分收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执行“统一资金运用与调拨制度”的指示、取消商业信用原则的联合指示、出版总署所属企业单位划拨清算办法、铁路运费定额支票发行使用办法、集中信用户暂行标准等。代理金库部分分中央金库和企业金库,收有《中央金库条例》《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草案)》《修订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以及一九五一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等文件,并收有贸易金库合同、铁道金库合同、邮电金库合同、工会金库合同、工会会费券发行合同等。第二类“放款章则”收有《中国人民银行放款总则》《工业放款章程》《交通运输、公用事业放款章程》《贸易放款章程》《合作事业放款章程》《农业生产放款章程》《农田水利放款章程》《质押放款办法》《手工业生产放款章程》《小额放款章程》《埠际押汇办法》《埠外购销放款暂行办法》等。第三类“农村金融”下分一般决定、农贷、合作放款、农村储蓄、信用合作等,收有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综合记录、关于城市行对农村及合作金融工作的办法、关于一九五三年农村金融工作的决定、一九四九年农业放款计划指示、一九五〇年农贷资金分配计划及拨付方法指示、一九五一年和一九五二年农业生产放款联合指示、合作放款协议、购棉储棉联合指示、农村单一折实储蓄存款章程、农村信用合作工作补充指示、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规则范本(草案)等。第四类“对私业务”下分存款、放款、汇兑、储蓄、公债、金融行政管理等,收有中国人民银行存款章程、支票使用办法、保付支票暂行办法、工商放款政策及调整利息指示、独立手工业生产小组放款利率指示、小型工商业放款指示、储蓄存款章程、保本保值定期储蓄存款章程、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简则、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及发行指示、代理财政部发行公债办法、私营行庄调拨汇兑头寸办法、私营钱钱业代理本行汇出汇款统一办法等。第五类“国外业务”下分外汇管理、侨汇等,收有华北区、华东区、华中区、华南区、云南省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施行细则,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暂行处理办法,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禁止珍贵文物进出口暂行办法,以及侨汇、中国银行外汇业务等文件。第六类“发行与出纳”收有印坏新钞处理暂行办法、残破本币销毁办法、残缺本币兑换办法、出纳制度、外币真假鉴别办法、押运规则、警卫规则等。第七类“金银”收有金银购销规定、收兑银辅币标准、携带金银入关登记手续、银行收兑国营金店金银饰品器皿原则及金店制售饰品铸记成色注意事项等。第八类“计划”收有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收支计划编制办法(草案)、统计报告制度等。第九类“会计”下分一般指示、专业核算等,收有新会计制度、第四届会计会议决议、内外解放区通汇办法、汇款统一收费办法、专户存放服务处理试行办法、发行库制度及联行会计修正等。第十类“组织预算”下分机构编制、工薪、基本建设等,收有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一九四九年华北区分行经理会议关于调整机构的决定、一九五〇年第一届全国金融会议关于调整机构的决定、一九五一年第二届全国金融会议关于机构设置问题的决定、薪金试行办法、统一全国工资计算单位办法草案、人民银行系统一九五二年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等。第十一类“人事”下分制度、干部训练等,收有统一全行行员级制指示、中国人民银行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人事工作暂行制度、筹设银行学校指示及教学计划等。第十二类“检查”收有中国人民银行试行检查制度。正文所见前20页已开始第一类“货币管理”,收录一九五〇年四月七日政务院第二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同日发布的《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有计划地调节现金流通及节约现金使用,决定对国家机关实施现金管理,并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负责办理及检查有关现金管理事宜;一切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等所有现金及票据,除准予保留规定之限额外,其余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办法存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不得存入私营行庄;各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自己保存的现金数目,得由各该单位提供材料,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商定,报请当地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定,其限额在设有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一般不得超过三天的日常开支,尚未设置银行机构的地方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日常开支;各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间相互往来须使用转账支票,经中国人民银行转账,埠际之间往来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汇拨,除发放工资、向农村采购及在城市零星开支等必须使用之现金部分外,均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票,不得以现金支付;以上各项定为重要财政纪律之一,自公布之日起必须严格执行,并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督促检查,如有违犯者,得由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同级和上级财政经济委员会及监察机关,按情节轻重酌予惩处;为更进一步的实行现金管理,使现金流转能照预定计划进行起见,俟具备必须条件后,各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即须按期编制现金平衡的收支计划,经当地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后,汇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执行。整体上,本书系统汇编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金融法规,涵盖货币管理、信贷放款、农村金融、对私业务、外汇管理、发行出纳、金银管理、计划会计、组织人事和检查制度等方面,对研究中国金融史、经济史、法制史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度沿革具有重要资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本书编辑机构,机构所在地北京;其具体成立年份及本书编辑人员信息OCR未载,待查。本书由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新华书店总经售,中华书局上海印刷厂印刷。
学术价值
1. 系统汇编1949年至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中央有关机关发布的金融法规、指示、办法、章则和制度,涵盖货币管理、放款、农村金融、对私业务、外汇、发行出纳、金银、计划会计、组织人事和检查等十二类,对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金融制度建立、货币政策、信贷管理、农村金融和外汇管理具有重要资料价值。
2. 编辑例言明确以保存资料、系统研究我国金融情况和金融政策法规前后沿革、帮助掌握金融政策精神实质为宗旨,并交代收录范围、取舍标准和分类体例,对研究中国金融史、经济史、法制史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度沿革具有一定学术价值。
2. 编辑例言明确以保存资料、系统研究我国金融情况和金融政策法规前后沿革、帮助掌握金融政策精神实质为宗旨,并交代收录范围、取舍标准和分类体例,对研究中国金融史、经济史、法制史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度沿革具有一定学术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为法人作品,署“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无个人作者署名。出版年为1956年8月,出版后至2006年8月已满50年,截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满50年,故判“是”。
适用领域
中国金融史、经济史、法制史、中国人民银行史研究者,金融实务工作者,以及收藏和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金融法规文献的读者。
序文信息
编辑例言,1955年12月25日,说明本书收录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重要金融法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指示、通知、通函、办法、章则、制度、批复等法令性文件,以及与其它中央机关联合发布的指示、通知,并择要编入原政务院和其他中央机关有关金融法规;收录以1949年至1952年主要文件为限,按金融工作内容分为十二类
目录
1. 编辑例言
2. 一 货币管理
- (一)一般规定
- (二)划拨清算
- (三)代理金库
- 甲 中央金库
- 乙 企业金库
3. 二 放款章则
4. 三 农村金融
- (一)一般决定
- (二)农贷
- (三)合作放款
- (四)农村储蓄
- (五)信用合作
5. 四 对私业务
- (一)存款
- (二)放款
- (三)汇兑
- (四)储蓄
- (五)公债
- (六)金融行政管理
6. 五 国外业务
- (一)外汇管理
- (二)侨汇
7. 六 发行与出纳
- (一)发行
- (二)出纳
8. 七 金银
9. 八 计划
10. 九 会计
- (一)一般指示
- (二)专业核算
11. 十 组织预算
- (一)机构编制
- (二)工薪
- (三)基本建设
12. 十一 人事
- (一)制度
- (二)干部训练
13. 十二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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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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