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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

OB41000411
作者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编
出版社—
出版年1960
版本1960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
时期1950—1979
大类社会科学·政法
详细分类社会·政法·法律
是否公版是
页数153 页
容量8.4 MB
文件 MD5640188a0d20b7b754edbd39bbbb667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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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由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编,法律出版社一九六〇年六月第1版、北京第1次印刷,开本七八七×一〇九二耗一/三二,印张四又十二/十六,字数一〇〇、〇〇〇字,印数〇〇、〇〇一至四、〇〇〇册,定价(四)〇点三八元,统一书号六〇〇四·三三〇。全书目录分五大类:一、总类,收录政务院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关旗说明及使用规则;二、进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监管,收录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签发办法及免领进出口许可证货物清表、进出口船舶船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货物监管办法及附件、海关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监管办法、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携带自用物品监管办法及禁止进出口物品表与船员携带进口物品免税限量表、海关对打捞沉船和货物的监管办法、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海关对铁路进出国境列车和所载货物行李包裹监管办法、进出口飞机机具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海关对国际运输民航机监管办法、海关对进出口展览品监管征税办法、海关检查揭发进出口货运事故办法;三、行李邮递物品监管,收录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及附件、海关对来往香港或澳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及附件、海关对归国华侨携带行李物品优待办法、国务院关于接待和安置归国华侨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国境暂行办法、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及禁止邮递进出口物品表、海关对寄自或者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及自香港澳门寄进自用物品限量表、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四、查私,收录海关奖励查私办法;五、征税,收录文化教育用品报运进口免税办法、船舶吨税暂行办法。正文可见总类首载《政务院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注明一九五〇年一月二十七日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指出过去一百多年帝国主义者侵犯我国海关自主权,用武装力量及奴役式条约强迫我国开辟商埠、规定极低关税甚至免除关税输入商品,大量输入生产品、吸收廉价原料,绞杀和阻碍我国民族工业自由发展;帝国主义者长期掌握我国海关管理和关税收支大权,海关主要负责人员全部由英美人担任,各海关用英语办事行文,外国职员薪金比中国职员高并享受特殊优待条件;一九四三年所谓“取消不平等条约”并没有真正实现海关自主,只不过把海关管理权从一个帝国主义者转到另一个帝国主义者手里。决定指出中国人民大革命胜利结束了以上各种不平等与不自主状态,收回了中国在关税政策方面的独立主权及管理海关事业的自主权;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必须是统一集中的和独立自主的国家机关,负责对各种货物及货币的输入输出执行实际监督管理,征收关税,与走私进行斗争,以此来保护我国不受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侵略;所有和海关无直接关系的职务如管理港口、疏浚河道、建筑助航设备、巡卫国境海岸等均应移交给其他有关机关。决定还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解除与海关无关的职务,准许在新海关税则未规定施行前输入货物暂用一九四八年进口税则、输出货物暂用一九三四年出口税则(一九四五年修正本),并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入输出货物新海关税则,组织专门委员会,规定制定税则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国家民族生产、对奢侈品和非必需品订征更高税率、对国内生产很少或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器材等税率要低或免征关税、对必需的科学图书与防治农业病虫害等物品免征或减征关税、对与我国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规定一般正常税率而对无贸易条约或协定关系国家规定比一般较高税率、对奖励输出的半制品及加工原料只订很低税率或免税输出等。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注明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七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四月十八日命令公布,自五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篇为海关的组织任务与职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海关机关及其业务由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海关依据本法和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管制的法令和决定,对进出国境的货物、货币、金银、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运输工具及其服务人员所带物品执行实际监管,稽征关税和其他法定由海关征收的税捐规费,查禁走私,办理其他海关业务;海关为执行任务得行使查验、搜查、查问、搜查仓库场所、调查或抄录有关发票价单账单簿册函电及其他文件等权力,遇暴力威胁、武装抵抗或运输工具违令逃逸时得使用武器;海关总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及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并与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保持密切联系,其职权包括组织并管理全国海关机关及其业务、订定有关海关业务条例规章、研究海关政策问题、参与拟定有关海关问题的国际条约和协定草案、参与制定海关税则、督导检查各地海关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审核走私及违章案件处理情形、编造全国海关财政预决算、管理全国海关工作人员遴选配备考绩奖惩、编制对外贸易海关统计、管理保护一切关产等;地方海关机关设关、分关、支关;第二篇为进出国境货运的监管,规定进出国境货物应由海关依照本法验放,进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应经由设有海关机关的地方通过并向关申报由关监管,海关监管货物装卸时间由当地海关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应受海关监管并得由关派员搜查,船舶进口应于进口后二十四小时内或港口外停泊后四十八小时内由船长或其经理人向海关交验船舶进口报告书、进口载货清单、旅客清单、船员清单、船用物料清单、船上所存货币金银清单、航行签证簿等文件申报进口,并对进口载货清单应载明事项、船用物料及自用物品清单、船上所存货币金银集中保管、海关搜查船舶、船舶装卸货物须报请海关核准并在海关监视下进行、进口货物应卸入经海关注册或许可的仓库场所等作出规定。本书系统汇编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涵盖关税政策、海关组织与职权、进出口货运监管、行李邮递物品监管、查私及征税等制度,反映新中国收回海关自主权后海关法制的建立与完善,对研究中国海关史、海关法制史及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具有重要资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
本书由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编,以机构名义编辑,无个人署名。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下属海关管理机关,负责全国海关业务管理与法规汇编。

机构简介

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本书编者,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负责全国海关机关及其业务的统一管理。本书由该署汇编海关法规,署“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编”,无个人署名,属法人作品。机构所在地北京,成立年份待查。

学术价值

1. 本书系统汇编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涵盖关税政策、海关组织与职权、进出口货运监管、行李邮递物品监管、查私及征税等制度,可供研究中国海关史、海关法制史及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参考。
2. 书中收录《政务院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等重要法规全文,保存了新中国收回海关自主权后海关法制建立与完善的原始文本。
3. 本书由法律出版社1960年出版,保存目录分类体例、印数、定价及统一书号等信息,可供研究新中国法规汇编出版、海关文献传播及法律出版史之用。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60年,不适用P0(1911年前)直接判“是”。本书署“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编”,属机构署名且无个人署名,认定为法人作品。法人作品适用“出版后已满50年”规则,本书1960年出版,截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满66年,超过50年,故判“是”。

适用领域

中国海关史、海关法制史、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史、新中国经济法制史研究者,以及关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海关法规与外贸管理制度的读者。

序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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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一、总类 - 政务院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关旗说明及使用规则 - 二、进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监管 -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签发办法(附:免领进出口许可证货物清表) - 进出口船舶、船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 - 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货物监管办法 - 海关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监管办法 - 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携带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 海关对打捞沉船和货物的监管办法 - 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 - 海关对铁路进出国境列车和所载货物、行李、包裹监管办法 - 进出口飞机、机具、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 - 海关对国际运输民航机监管办法 - 海关对进出口展览品监管征税办法 - 海关检查揭发进出口货运事故办法 - 三、行李邮递物品监管 - 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 海关对来往香港或澳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 海关对归国华侨携带行李物品优待办法 - 国务院关于接待和安置归国华侨的指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国境暂行办法 - 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 海关对寄自或者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 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 - 四、查私 - 海关奖励查私办法 - 五、征税 - 文化教育用品报运进口免税办法 - 船舶吨税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