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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国家选举法汇编
| OB | 41000371 |
|---|---|
| 作者 |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辑译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953 |
| 版本 | 1953年11月北京第一版第二次印刷 |
| 时期 | 1950—1979 |
| 大类 | 社会科学·政法 |
| 详细分类 | 社会·政法·法律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296 页 |
| 容量 | 18.4 MB |
| 文件 MD5 | 428d8275352295ca51ed103bb4a2f9ad |
书籍简介
《人民民主国家选举法汇编》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辑译,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在北京出版,新华书店发行,北京新华印刷厂印刷,字数二十三万,定价(精)一万八千元,印数一万三千零一至一万六千册。本书汇辑当时各人民民主国家的选举法及有关选举条例,供研究、参考之用。从目录可见,收录范围包括波兰人民共和国议会选举法(一九五二年八月一日波兰人民共和国议会通过)、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一九四八年四月十六日国民议会选举法、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国民议会议员选举法(一九五二年九月二十三至二十五日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国民议会第十三次例会通过)、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国民议会选举法(一九四五年第八号法令,并根据一九四七年第二十二号法令补充与修正)、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人民会议代表及地方人民法院陪审员选举法及其补充与修正法、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人民议员选举法、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劳动者代表人民会议选举法(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人民会议选举法(一九四七年八月二十日第五二五号法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一九五〇年十月十五日人民议院、州议会、县(市)议会及乡(镇)代表会议选举法及其实施条例(一九五〇年八月九日、八月十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议员选举条例(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一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三八线以北地区之道、市、郡、区人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一九四九年二月三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三八线以北地区之面与里(村)人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一九四九年十月八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等。正文可见部分为《波兰人民共和国议会选举法》,分总则、举行选举之决定、选区、选举分区、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候选人之提名、选票、投票、分区及区选举结果之确定、选举结果之确定与公布等章。总则规定凡波兰公民至选举之日年满十八岁者,不分性别、民族或种族、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在选区居住年限、社会出身、职业或财产状况,均有选举权;妇女与男子有同等选举权利;军人与一般公民有同等选举权利;被剥夺法律职能能力或因精神病受限制者、一九四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以后经法院判决剥夺公权及荣誉公民权且尚在剥夺期限内者无选举权;年满二十一岁有被选举权;每一选民有一个投票权;选举须亲自投票。第二章规定国务委员会至迟于议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作出举行选举之决定,选举应于一日内全国同时举行。第三章规定议员按选区选举,每六万居民选举议员一人,国务委员会规定全国选区划分、每选区应选议员名额及区选举委员会人数,并至迟于选举日前五十五日公布。第四章规定选举分区原则上每区一千五百至三千人,居民满三百人且距最近投票场所超过十公里者得成立选举分区,医院、疗养院、社会福利组织、残废人员组织中选民不少于五十人者得成立选举分区,选举日正在航行船舶搭有选民二十五人以上者得成立选举分区,军队中得成立选举分区等。第五章规定全国选举委员会、区及分区选举委员会之组织与职权,全国选举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一人及委员十二人组成,由国务委员会任命;区选举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一人及委员六至八人组成;分区选举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一人及委员二至六人组成;并规定任命期限、工作章程、印信图式及受雇人担任选举委员会委员离职期间工资照付等。第六章规定选民登记表由市、县及乡人民会议主席团编制,一式三份,按字母顺序在各选举分区分别登记,至迟于选举日前三十八天送交分区选举委员会主席,分区选举委员会至迟于选举日前三十五天公布选民登记表任人审查,公布七日,每日五小时;对登记表错误得于公布后十天内提出异议,人民会议主席团应于接到异议后三天内处理,并可向区选举委员会申诉。第七章规定各政治组织、工会组织、合作社组织、农民互助联盟、波兰青年联盟以及劳动人民其他群众性社会组织均有权提名议员候选人,候选人按选区提出,各组织可单独或联合提名,候选人名单至迟于选举日前三十五天送交区选举委员会,一个候选人仅能在一个选区受选,名单应载明姓名、年龄、职业及住址,并可提出候补候选人,候补候选人不得超过该区应选议员半数。第八章至第十一章规定选票印制、投票程序、投票箱检验加封、选民身份证明、秘密投票、残废选民和文盲可请人帮助、选举中断处理、分区及区选举结果确定、无效票认定、正式报告编制、全国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布选举结果,以及以得票最多且有效票超过半数者当选、缺额由同一名单候补候选人递补等。本书系统译介当时人民民主国家选举法制,反映建国初期对社会主义阵营国家选举制度与法律文献的编译出版情况,对研究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人民民主国家选举法及中国法制编译史具有资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隶属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要从事法律法规及外国法制资料的编译。本书即由该编译室辑译,署“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编译”,无个人署名,属法人作品。
学术价值
1. 本书汇辑二十世纪四十至五十年代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匈牙利、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等人民民主国家的选举法及选举条例,可供研究人民民主国家选举制度与宪法法制史参考。
2. 正文详载波兰人民共和国议会选举法各章条文,包括选举权资格、选区划分、选举分区、选举委员会组织、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投票程序及选举结果确定等,具有法律文本资料价值。
3. 本书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辑译、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三年出版,反映建国初期对外国法制文献的系统编译与出版情况,对研究中国法制编译史、法律出版史及当时对人民民主国家法制的认识亦有参考意义。
2. 正文详载波兰人民共和国议会选举法各章条文,包括选举权资格、选区划分、选举分区、选举委员会组织、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投票程序及选举结果确定等,具有法律文本资料价值。
3. 本书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辑译、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三年出版,反映建国初期对外国法制文献的系统编译与出版情况,对研究中国法制编译史、法律出版史及当时对人民民主国家法制的认识亦有参考意义。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53年,不适用P0(1911年前)直接判“是”。本书署名为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辑译,属机构署名且无任何个人署名,认定为法人作品。法人作品适用“出版后已满50年”规则,本书1953年出版,截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满73年,超过50年,故判“是”。
适用领域
宪法学与选举制度史、人民民主国家法制史、中国法制编译史及法律出版史研究者,以及关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社会主义阵营法律文献的读者。
序文信息
—
目录
- 波兰人民共和国议会选举法(一九五二年八月一日波兰人民共和国议会通过)
-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一九四八年四月十六日国民议会选举法(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国民立法会议通过)
- 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国民议会议员选举法(一九五二年九月二十三—二十五日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国民议会第十三次例会通过)
-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国民议会选举法(一九四五年第八号法令,并根据一九四七年第二十二号法令补充与修正)
-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人民会议代表及地方人民法院陪审员选举法(一九四九年二月十八日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国民议会通过)
- 附: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人民会议代表及地方人民法院陪审员选举法之补充与修正法(一九五〇年?月十七日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国民议会通过)
-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人民议员选举法(一九四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国民议会通过)
-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劳动者代表人民会议选举法(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人民会议选举法(一九四七年八月二十日第五二五号法令)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一九五〇年十月十五日人民议院、州议会、县(市)议会及乡(镇)代表会议选举法(一九五〇年八月九日)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一九五〇年十月十五日人民议院、州议会、县(市)议会及乡(镇)代表会议选举法实施条例(一九五〇年八月十日)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议员选举条例(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一日)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三八线以北地区之道、市、郡、区人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一九四九年二月三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三八线以北地区之面与里(村)人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一九四九年十月八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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