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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法令汇编 第一集

OB41000347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选辑
出版社—
出版年1951
版本1951年12月选辑本
时期1950—1979
大类社会科学·政法
详细分类社会·政法·法律
是否公版是
页数109 页
容量5.9 MB
文件 MD53a9ff5da8403a854431e4f7aff912f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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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中国民商法法令汇编》第一集由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选辑,一九五一年十二月编成。本书汇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民商法及相关法令,以供教学、研究与实务参考。从目录与正文可见,本集收录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各地方人民政府商标注册证更换办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西南军政委员会交通部国营运输公司客货运输暂行办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发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围的解答、对山西省人民法院关于军人婚约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等。正文可见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于一九五〇年七月二十八日经政务院第四十三次政务会议批准,分总则、申请、审查、注册、异议、附则等章,规定为保障一般工商业专用商标的专用权制定本条例,公私厂、商、合作社对自身生产、制造、加工或拣选商品需专用商标时应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央私营企业局申请注册;商标文字图形应特别显著并有一定名称和颜色;与国旗、国徽、军旗、勋章、联合国名称徽记、红十字章及外国国旗军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审定及核准注册的商标登载商标公报;申请须备具申请书、图样、印版及注册费;商标专用权期限为二十年,期满得申请继续专用;对审定有异议、再异议及裁决程序亦有规定。施行细则进一步规定申请书份数、图样规格、商品分类、费用及送达等事项。各地方人民政府商标注册证更换办法规定旧证换领新证及使用先后原则。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于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政务院第六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总则规定在国营经济领导下鼓励并扶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企业组织方式包括独资、合伙、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并对核准登记、联营、合营、产销计划、劳动法令、财产保护等作出规定。婚姻法部分收录法律文本及有关施行问题解答、革命军人范围解答和军人婚约问题答复。本书反映了建国初期商标注册、私营企业登记、发明权与专利权保障、婚姻家庭法制等民商法令体系的建立,对研究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中国民商法制的形成与法令汇编体例具有文献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选
本书由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选辑。中国人民大学成立于1950年,民法教研室为该校从事民法教学与研究的机构。本书以机构名义署名,无个人署名。

机构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隶属中国人民大学,负责民法教学与研究及民商法法令资料的选辑整理。本书即由该教研室选辑成集,署“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选辑”,无个人署名,属法人作品。

学术价值

1. 本书汇编1950年前后商标注册、私营企业、发明专利、婚姻家庭等民商法令,可反映建国初期民商法制的初建面貌与法令文本原貌。
2. 收录政务院会议批准、通过的具体日期及《人民日报》刊载信息,可供研究1950年代初期法令公布程序与法律文献传播之用。
3. 作为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选辑的教学研究资料,体现了当时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民商法令的系统整理,对法律教育史与出版史研究亦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51年,不适用P0(1911年前)直接判“是”。本书署名为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属机构署名且无任何个人署名,认定为法人作品。法人作品适用“出版后已满50年”规则,本书1951年出版,截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满75年,超过50年,故判“是”。

适用领域

中国近现代法制史、民商法史、建国初期法律文献研究者,以及法学教育史与出版史研究者。

序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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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一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 二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 三 各地方人民政府商标注册证更换办法 - 四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 五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 六 西南军政委员会交通部国营运输公司客货运输暂行办法 - 七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 - 八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发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 - 九 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 一〇 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 - 一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一二 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 - 一三 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围的解答 - 一四 对山西省人民法院关于军人婚约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