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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法规选编

OB41000097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劳动保护局编
出版社—
出版年1961
版本第1版,北京第1次印刷
时期1950—1979
大类社会科学·政法
详细分类社会·政法·劳动保护
是否公版是
页数234 页
容量12.3 MB
文件 MD5aa84f438e657dd7362eb9633c3a3a7a4

书籍简介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劳动保护局编《劳动保护法规选编》,法律出版社1961年12月第1版、北京第1次印刷。版权页标明开本787×1092毫米1/32,印张7 1/4,插页5,字数159,000,印数0,001—5,500册,定价(四)0.61元,统一书号6004·341;法律出版社位于北京朝阳门大街320号,北京市书刊出版业营业许可证出字第66号,北京新华印刷厂印刷,新华书店发行。编者的话说明,为满足有关部门干部学习需要,1960年3月曾将建国以来国家颁布的关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文件及大跃进以来全国各地关于劳动保护工作的经验和资料,编成《劳动保护政策文件汇编》一书出版,发行后业已销售完毕;全国各有关部门提出再版要求,特选录原书中重要的法规文件,删去了论著和资料部分,并加进1960年国家新颁布的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文件,编成《劳动保护法规选编》一书重新出版;关于锅炉安全工作方面的法规文件,因拟另编一本《锅炉安全法规选编》,故未选入。

从目录可见,本书收录的法规文件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国务院发布的重要规程及决议,包括《国务院关于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决议》(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二十一条的通知》、《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以及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试行新的伤亡事故报表的通知、关于事故统计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伤亡事故报表格式六种、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等;二是安全生产方面的通知和联合通知,包括《关于安全生产的通知》《关于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保证生产继续跃进的联合通知》《关于加强安全用电工作防止人身触电伤亡的联合通知(摘要)》《关于加强电气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冬季劳动保护工作的联合通知》等;三是专项劳动保护规定,包括《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的几项暂行规定》《地方小型煤矿安全生产的几项规定》《关于工棚或临时宿舍防火和卫生设施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的几项规定》《关于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的规定(草案)》《防止金属废料中危险物品爆炸的办法(草案)》《关于危险物品保管处理问题的联合通知》《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补充规定(草案)》等;四是防尘防毒和工业卫生规定,包括《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矿尘危害的决定》《矿山防止矿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工厂防止矿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做车散装煤焦沥青办法》《橡胶汽油中毒预防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农药安全管理的规定(草案)》《工厂通风装置管理办法(草案)》等;五是防暑降温和季节性安全卫生规定,包括《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中的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加强工农业生产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加强夏秋季基本建设工地安全卫生工作的通知》等;六是安全技术教育和管理制度,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关于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通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表》等;附录收《小煤窑开采安全须知》《汽车、人力车、畜力车行驶安全须知》《土石方工程民工安全生产须知》。

本次OCR所见正文首先为《国务院关于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决议》。决议指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几年来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在劳动保护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旧中国遗留在企业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的情况已有很大改变,伤亡事故、职业疾病的比率也都有下降;但某些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仍然重视不够,同时国家还缺乏统一的劳动保护法规和完整的监察制度,劳动保护工作还远不能赶上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并且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的企业没有认真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检查和布置生产工作时常常忽视检查和布置安全工作,有的企业甚至错误地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移作他用,有的企业片面强调完成生产任务、不注意工人安全和健康、滥行加班加点,有的企业把“打破常规”错误地理解为可以不要操作规程,个别基层领导人甚至带头违反规程、冒险作业,有的企业在发生伤亡事故后缺乏认真分析、严肃处理和采取必要改进措施;决议认为这是对工人群众利益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态度,是根本违反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原则的。决议还要求各企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切实执行规程各项规定,可以根据规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单行细则;在“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发布施行后,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1951年12月31日发布的“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应该废止;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必须组织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研究这些规程,检查存在问题,订出具体贯彻执行办法,并由上而下经常检查督促,保证实行;某些企业对规程某项条款如果目前执行确实有困难,在取得基层工会同意并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认可后,可以推迟执行时间,但须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各级劳动部门必须加强经常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应该广泛向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使职工群众关心和监督这些规程的实施。

随后为《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正文,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为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本规程;第二条规定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大型工厂。第二章厂院第三条规定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照明设备,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第四条规定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第五条规定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堆放应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的便利和安全;第六条规定厂院应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收集于有盖垃圾箱内并定期清除;第七条规定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有损坏或者危险象征应立即修理;第八条规定电网内外都应有护网和显明警告标志(离地二点五公尺以上的电网可不装护网)。第三章工作场所第九条规定工作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第十条规定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布置应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宽度不能小于一公尺;第十一条规定升降口和走台应加围栏,走台围栏高度不能低于一公尺;第十二条规定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及时清除;第十三条规定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保持完好;第十四条规定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渗透;第十五条规定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第十六条规定排水沟渠应加盖并定期疏浚;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场所光线应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第十八条规定工作地点局部照明的照度应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第十九条规定通道应有足够照明;第二十条规定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灵活,人工照明设备应保持清洁完好;第二十一条规定室内工作地点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二度时应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十度时应设置取暖设备;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和取暖无关的蒸汽管或者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应采用保温或者隔热措施;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时应有防寒装置;第二十四条规定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管理,并定期检修和清扫,遇有损坏应立即修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厂应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处所;第二十六条规定工厂要供给工人足够的清洁开水,盛水器应有龙头和盖子并加锁,盛水器和饮水用具应每日清洗消毒;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应由工厂供给盐汽水等清凉饮料;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作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备并供给肥皂;第三十条规定工作场所要设置有盖痰盂,每天至少清洗一次;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作场所应备有急救箱。第四章机械设备第三十二条规定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第三十三条规定压延机、冲压机、碾压机、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器转动摩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或者蓄油器,如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停车注油;第三十五条规定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要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应有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第三十六条规定起重机应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驾驶;第三十七条规定起重机挂钩和钢绳都要符合规格并应经常检查;第三十八条规定起重机在使用时不能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第三十九条规定起重机应规定统一指挥信号;第四十条规定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损坏应立即修理。第五章电气设备第四十一条规定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必须良好,裸露带电导体应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警告标志;第四十二条规定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第四十三条规定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措施;第四十四条规定行灯电压不能超过三十六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不能超过十二伏特;第四十五条规定电钻、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措施;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第四十七条规定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并应定期检修;第四十八条规定电气设备开关应指定专人管理。第六章锅炉和气瓶第四十九条规定每座工业锅炉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并保持准确有效;第五十条规定工业锅炉应有保养、检修和水压试验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工业锅炉运行工作应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时必须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并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第五十三条规定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第五十四条规定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应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第七章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第五十五条规定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严禁烟火;第五十六条规定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第五十七条规定发生大量蒸汽的生产要在设有排气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第五十八条规定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时应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第五十九条规定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采用湿式作业;第六十条规定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严格管理;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设有冲洗设备;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传染疾病危险的原料进行加工时必须采取严格防护措施;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毒或者有传染性危险的废料应在当地卫生机关指导下处理;第六十四条规定废料和废水应妥善处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第八章供水第六十五条规定工厂应保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分供给,饮水非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许可不许使用;第六十六条规定水源、水泵、贮水池和水管等都应妥善管理,保证饮水不受污染。第九章生产辅助设施第六十七条规定工厂应为自带饭食的工人设置饭食的加热设备;第六十八条规定工厂应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上列用室须经常保持完好和清洁;第六十九条规定浴室内应设置淋浴,浴池要每班换水,禁止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人入浴;第七十条规定厕所应设在 work场所附近,男女厕所应分开;第七十一条规定厕所要有防蝇设备,没有下水道的厕所便坑必须加盖;第七十二条规定妇女卫生室应设在 work场所附近,室内要备有温水箱、喷水冲洗器、洗涤池、污物桶等;第七十三条规定更衣室、休息室内要设置衣箱或者衣挂,沾有毒物或者特别肮脏的工作服必须和便服隔开存放。第十章个人防护用品第七十四条规定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在强烈辐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工厂应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第七十五条规定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第七十六条规定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由工厂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第七十七条规定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第七十八条规定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由工厂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第七十九条规定高空作业工人应由工厂供给安全带;第八十条规定电气操作工人应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第八十一条规定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应由工厂供给防晒、防雨用具;第八十二条规定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应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第八十三条规定在有传染疾病危险的生产部门中应由工厂供给工人洗手用的消毒剂,所用工具、工作服和防护用品必须由工厂负责定期消毒;第八十四条规定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工厂应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时应设立防毒救护站;第八十五条规定工厂应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防护用品并保证其良好有效;第八十六条规定工厂对于工作服和其他防护用品应负责清洗和修补,并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第八十七条规定工厂应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性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教会紧急救护法。第十一章附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各该产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本次OCR至第八十八条处截断,后续内容待补。

从已见内容看,本书是建国以来劳动保护法规文件的系统选编,收录了国务院决议、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大量专项劳动保护规定,内容覆盖工厂院区、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锅炉气瓶、气体粉尘危险物品、供水、生产辅助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等方面,条文具体,操作性强。本书对于了解20世纪60年代中国劳动保护法规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业卫生标准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历史状况,具有重要的法律史和文献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劳动保护局
本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劳动保护局编。劳动部为国务院所属主管劳动行政工作的机构,劳动保护局为其内部职能局,具体成立年份及沿革本次OCR未载。本书为建国以来劳动保护法规文件的选编本,编者说明落款为1961年8月,由法律出版社1961年12月出版。

机构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劳动保护局为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内设机构,负责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在地为北京,具体成立年份及机构沿革本次OCR未载,待查。

学术价值

1. 本书系统汇编建国以来至1960年前后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规文件,包括工厂安全卫生、建筑安装安全、伤亡事故报告、煤矿安全、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危险物品管理、安全技术教育等,可供研究中国劳动保护法制的建立和演变参考。
2.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决议》及《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正文,具体规定了厂院、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锅炉气瓶、气体粉尘危险物品、供水、生产辅助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等方面的安全卫生要求,是研究20世纪50至60年代中国工业安全卫生标准和劳动条件的重要原始法规文献。
3. 编者的话和目录结构反映了1960年前后劳动保护法规汇编的编纂方式、收录范围和出版背景,可供法律文献学、出版史和劳动保护史研究参考。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61年,属1912年以后出版作品,不适用P0。作者类型为法人作品:本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劳动保护局编,仅有机构署名,无个人作者署名,符合“法人作品从严认定”中“只有出版社/机构为唯一作者、无任何个人署名”的条件。本书1961年出版,截至处理年份2026年,法人出版后已满50年,按P2规则判定为“是”。

适合人群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史、工业卫生史和共和国法制史研究者,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对该时期劳动保护法规原始文本感兴趣的一般读者。

序文信息

有“编者的话”,落款1961年8月。说明为满足有关部门干部学习需要,1960年3月曾将建国以来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规文件及大跃进以来各地劳动保护工作经验和资料编成《劳动保护政策文件汇编》出版,发行后销售完毕;应各部门再版要求,特选录原书中重要法规文件,删去论著和资料部分,并加进1960年国家新颁布的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文件,编成《劳动保护法规选编》重新出版;锅炉安全工作方面的法规文件因拟另编《锅炉安全法规选编》,故未选入。

目录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决议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二十一条的通知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试行新的伤亡事故报表的通知 附:1.关于事故统计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2.伤亡事故报表格式六种 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试行新的伤亡事故报表的通知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关于安全生产的通知 关于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保证生产继续跃进的联合通知 关于加强安全用电工作防止人身触电伤亡的联合通知(摘要) 关于加强电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冬季劳动保护工作的联合通知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的几项暂行规定 地方小型煤矿安全生产的几项规定 关于工棚或临时宿舍防火和卫生设施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的几项规定 关于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的规定(草案) 防止金属废料中危险物品爆炸的办法(草案) 关于危险物品保管处理问题的联合通知 爆炸物品管理规则 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补充规定(草案) 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矿尘危害的决定 矿山防止矿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 工厂防止矿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 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 做车散装煤焦沥青办法 橡胶汽油中毒预防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农药安全管理的规定(草案) 工厂通风装置管理办法(草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中的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加强工农业生产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加强夏秋季基本建设工地安全卫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 关于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通知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表 附录:小煤窑开采安全须知;汽车、人力车、畜力车行驶安全须知;土石方工程民工安全生产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