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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公约

OB41000005
作者1949年日内瓦外交会议各缔约国全权代表议定
出版社—
出版年1957
版本1957年4月第1版
时期1950—1979
大类社会科学·政法
详细分类社会·政法·国际法
是否公版是
页数243 页
容量12.0 MB
文件 MD508fe53d76b4484430cfbeeee510f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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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1957年4月由人民日报社出版、新华书店发行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公约》中文本汇编,收录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四项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决定。卷首首先列出四个批准决定:关于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关于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关于批准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关于批准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上述决定均于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在批准决定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载明保留。对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十条,决定指出:拘留伤者、病者或医务人员及随军牧师的国家请求中立国或人道主义组织担任应由保护国执行的任务时,除非得到被保护人本国政府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不承认此种请求为合法。对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十条,保留内容与之相应,并增加遇船难者。对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除第十条同类保留外,还就第十二条声明:在战俘拘留国将战俘移送至本公约另一缔约国看管期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原拘留国并不因此解除对此等战俘适用本公约的责任;就第八十五条声明:关于战俘拘留国根据本国法律,依照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理战争罪行和违反人道罪行所定原则予以定罪的战俘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第八十五条规定约束。对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公约虽不适用于敌占区以外的平民,不完全符合人道主义要求,但符合占领区内以及某些其他场合保护平民的利益,因此决定批准,并作保留:关于第四十五条,在拘留被保护人的国家将被保护人移送至本公约另一缔约国看管期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原拘留国并不因此解除对于此等被保护人适用本公约的责任;关于第十一条,拘留被保护人的国家请求中立国或人道主义组织担任应由保护国执行的任务时,除非得到被保护人本国政府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不承认此种请求为合法。

正文部分收录公约全文。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为例,目录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尊重本公约,第二条本公约之适用,第三条非国际性之冲突,第四条中立国适用,第五条适用期间,第六条特别协定,第七条不得放弃权利,第八条保护国,第九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之活动,第十条保护国之代替,第十一条和解程序;第二章伤者与病者,包括第十二条保护及照顾、第十三条被保护人、第十四条身份、第十五条搜寻伤亡者、撤退、第十六条登记与转送情报、第十七条关于死者之规定、坟墓登记处、第十八条居民之任务;第三章医疗队及医疗所;第四章人员;第五章建筑物及器材;第六章医疗运输;第七章特殊标志;第八章公约之执行;第九章滥用及违约之取缔;最后条款;并附关于医院地带及处所之协定草案、附属武装部队之医疗及宗教人员之身分证等附件。正文可见第一条至第十一条内容,涉及缔约各国承诺在一切情况下尊重本公约并保证本公约被尊重、公约适用于经过宣战的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场合的最低限度人道待遇、中立国准用规定、公约适用至最后遣返、特别协定、不得放弃权利、保护国职责、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活动、保护国代替与和解程序等。

从出版信息看,本书开本787×1092公厘 1/32,印张7.5,字数140,000,1957年4月第1版,印数1—15,000,定价0.65元。全书以中文排印,收录公约及批准决定,具有国际法文件汇编性质。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1949年日内瓦外交会议各缔约国全权代表议定
本书为国际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定汇编,无个人作者署名。1949年4月21日至8月12日,各国全权代表出席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外交会议,修订1929年7月27日订立的改善战地伤病军人境遇公约,并议定日内瓦四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11月5日第五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上述四公约,并分别作出保留。出版者为人民日报社。

机构简介

本书无个人作者署名,属法人作品。公约议定机构为1949年日内瓦外交会议,签订地在瑞士日内瓦,机构成立年份未详。出版者为人民日报社,由新华书店发行。本次OCR仅见前20页,未载出版机构详细沿革。

学术价值

1. 保存了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中文本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决定、保留条款,可供国际法、国际人道法、战争法研究参考。
2. 反映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日内瓦公约时的立场与保留内容,对研究新中国国际法实践、外交史和条约批准制度具有资料价值。
3. 以人民日报社1957年版本形式呈现,对考察20世纪50年代国际法文献出版与传播状况有一定参考意义。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57年,在1912年之后,不适用P0。本书为国际公约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决定汇编,无个人作者署名,属法人作品;出版者人民日报社为法人。1957年出版,截至2026年已满50年。最终结论:是。

适合人群

国际法、国际人道法、战争法研究者;外交史、条约史、新中国法制史研究者;红十字与人道主义组织相关人员;对日内瓦公约中文本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卷首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的四个决定,均于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批准同时分别载有保留条款。

目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 - 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伤者与病者 - 第三章 医疗队及医疗所 - 第四章 人员 - 第五章 建筑物及器材 - 第六章 医疗运输 - 第七章 特殊标志 - 第八章 公约之执行 - 第九章 滥用及违约之取缔 - 最后条款 - 附件一 关于医院地带及处所之协定草案 - 附件二 附属武装部队之医疗及宗教人员之身分证 - 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 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 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