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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史路政编 第十册
交通史路政编 第十册
| OB | 33000496 |
|---|---|
| 作者 | 交通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935 |
| 版本 | 民国二十四年(1935)本 |
| 时期 | 民国(1912—1949) |
| 大类 | 历史·地理 |
| 详细分类 | 历史·地理·专门史(交通史/铁路史)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801 页 |
| 容量 | 203.2 MB |
| 文件 MD5 | 529eb0ccf75892cb866c9f59026d1f27 |
书籍简介
本书为《交通史路政编》第十册,由交通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编辑,1935年本。本次所见前20页为“第四節 津浦鐵路”部分,下分“第一款 沿革”“第一項 起原”“第一目 幹綫”,并附有津镇铁路草合同、张之洞袁世凯梁敦彦奏摺、天津浦口铁路借款合同及英文合同开头等内容,属于国有铁路已成线(津浦)的沿革资料。正文首先叙述津浦铁路的起源:清光绪六年前任直隶总督刘铭传奏请速造清江浦经山东至北京铁路;十二年卸任俄使曾纪泽复奏北京至镇江铁路亟应兴修;二十二年江苏候补道容闳倡议借美款修筑自天津至镇江铁路,名曰津镇铁路;后因美款不足转借英款,一切条件援照京汉铁路比公司之例。德人闻知,谓与胶济铁路大有妨碍,极力抗阻,乃议离开山东境界绕道西方,然又接近京汉,俄法两国反对;英公使马可独氏以俄法经营京汉意在压迫长江,遂与德使密商合修津镇。二十四年十月总理衙门会同路矿总局奏准特派大员自立公司,向英德两国银行商订借款,督饬妥办;旋由督办铁路大臣工部左侍郎许景澄、帮办大臣候补四品京堂张翼与德华银行、汇丰银行及汇丰所约之怡和洋行代中英公司订立建筑天津至镇江铁路借款草合同三十五条,于光绪二十五年四月初九日(西历1899年5月18日)签字画押,十二日具奏奉旨允准,当由总理衙门录旨分别照会英德驻京使臣查照立案。所附津镇铁路草合同详载借款建造官路二道:其一由天津或附近天津之处过山东德州济南府至附近山东南界之峄县,名为津镇路北段;其一由峄县至附近长江之瓜洲镇江,名为津镇路南段;共长约九百八十二启罗迈当,合中国一千八百余里。合同还规定借款本银用以购办车辆材料、经理行车等事,并付铁路未造成时应付利息;工程自开办借款之日起约五年内告竣;借款按原借银数常年五厘行息;以五十年为期,自开办借款之日至第十一年起还本,第五十年还清;三十年后中国国家或中国商民可备本还清或照定数多还;借款以铁路二段全路工程车辆一切产业及津镇铁路进项儘先为抵偿;股票以英镑为价,免纳中国各税;借款银行等按照原借款数九扣交付;德华银行暨汇丰银行所约之怡和洋行代中英公司彼此自行酌核各认多寡,彼此不相牵连;北段建造行车一切事宜由德华银行代为经理,南段由中英公司经理,每段设立总局一处;总工程司勘明造路地段绘图,买地须足敷双行铁轨之用;铁路经过之省所运货物牲口等应征厘税,俟勘定路线后查明各省章程;造路材料及铁路进项准免纳进口或内地厘税;行车后铁路各工程以及房屋车辆产业一切由德华银行暨中英公司妥为修理;如有附近与此路有益者应添造支路或展接之路,临时由督办大臣与银行等商酌办理;行车应收车价资,遇有军务调遣兵丁转运饷械及军营用物,又中国因赈饥运粮等事奉有督办大臣切实凭据,铁路须儘先载用,运车价减半,专听督办大臣命令;所有铁路出入款项均归总局管理;借款未还清之际,所有造路行车事宜均由德华银行暨中英公司代为经理,借款一经全还,所有一切管理悉听国家自定;每年铁路所收搭客载货车价以及他项进款,先儘经理行车养路修葺轨道车辆机器各费,次按德银行暨中英公司酌定提出足备意外修理之款,再除付息还本外,所余款项即为盈余,南北两段每年共计若干,先提十分之二归银行等作为酬劳,次提原进项十分之一作为借款公积交两银行存储,尚余若干均归中国国家收用;草合同一经签押后,中国国家准银行等之工程司前往勘路报明,若报情形与银行等合意,即将合同订定再立详细合同。草合同订立后,因拳匪之乱未及开办。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外务部奏请特派督办大臣与英德两国银行议订正式合同,奉硃批派袁世凯为督办大臣,世凯札委唐绍仪、梁如浩会同英德两银行所派代表议订一切;旋因德代表柯达士呈送北段合同底稿载借英金八百万镑,核与原议不符,又以德使要求添造德州至正定及兖州至开封两枝路,溢出原议范围,且南北两段不能同时会议,以致旋议旋辍,讫无成议。当时国中盛倡全国铁路收回自办之说,直隶、江苏、山东三省京官先后具呈商部,略谓近年各省铁路类皆由本地绅商筹款自办,津镇铁路亦应仿照办理,现拟筹备款项自行建筑,无须别借外款;三十三年二月三省京官鹿传霖等复具呈都察院代奏,请作为官商合办;同月十六日谕旨著袁世凯、张之洞妥商办理;四月十七日世凯等电奏请派梁敦彦会同筹议,敦彦与德华银行代表柯达士、中英公司濮兰德往返磋商,卒以订约在先,牵涉滋多,难以议废,遂改订借款合同二十四条,变更路线经过安徽以达浦口,名为中国国家天津浦口铁路五厘利息借款,于十二月初十日由大学士军机大臣张之洞、军机大臣外务部尚书袁世凯、署外务部侍郎梁敦彦具奏与德英两公司改定合同情形,奉旨依议。所附张之洞、袁世凯、梁敦彦奏摺详述改订合同缘起及办法,称借款办路分为二事,另指的款作押,给以现利抵换将来二成余利及购料行用,使两公司不能藉口干预路权;指款作押包括直隶省厘税一百二十万两、山东省厘税一百六十万两、江甯厘税九十万两、江苏省厘税十万两,合计银三百八十万两,约符借款抵押之数。奏摺还载德使节略:德国允胶州澳至沂州府一段仍作为津镇支路归入官路,济南府往山东界之一道包入津镇官路;中国允德州至正定府及由兖州府或干路中之他处过济宁至开封府两支路,于十五年内由中国自行筹办,倘用洋款须向德华公司商借。改订借款合同名为中国国家天津浦口铁路五厘利息借款,系英金五百万镑,以三十年为期,十年后全数清还,每百镑加还二镑半,二十年后无须加价;初次债票三百万镑虚数九三折纳,于初次售票时提留二十万镑以代余利;所造之路仍分南北段,约二千一百七十里,勘量路线由督办大臣核办,约计四年造竣,于合同画押后不得延至六个月外;建造工程以及管理一切之权全归中国国家办理,聘用德英两总工程司,合同由督办大臣自行独订。所附天津浦口铁路借款合同全文载明: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初十日即西历一千九百零八年正月十三号在北京订立,订约人一系署外务部右侍郎梁敦彦已奉旨允准订立合同,一系上海德华银行、伦敦华中铁路有限公司;借款总数英金五百万镑,名为中国国家天津浦口铁路五厘利息借款;路线由天津或附近天津接连津榆官铁路经过德州济南府至附近山东南界之峄县为北段,再由峄县至或附近扬子江南京对岸之浦口为南段,共长约一千零八十五启罗迈当,合中国约二千一百七十里;借款专为建造铁路、购办地段车辆及一切应配物料并经营行车,又于造路期内付还借款利息;工程自实在开工之日起估计约需四年造竣,开工日期于此合同画押后不得延至六个月外;公司于此期内预备五十万镑知会督办大臣,听其或在欧洲或在中国提用,作为银行等代垫第一期出售债票进款,利息常年不得过六厘;借款利息按虚数常年五厘;借款以三十年为期,自订定借款之日起至第十一年起还本;第十年后可提前还本,第二十年内照债票上数目加价二镑半,第二十年后无须加价;担保品为直隶省厘税每年关平银一百二十万两、山东省厘税每年关平银一百六十万两、江甯厘金局厘税每年关平银九十万两、江苏省淮安关厘税每年关平银十万两;债票准银行等印发,免纳中国各样厘税;借款招帖及付利还本详细办法由银行等会商中国驻柏林或伦敦出使大臣酌定;头次债票三百万镑照虚数九三折交付,银行等每百分扣留用银五分半;借款进项交付存放及提用、帐目管理与稽核均有规定;用人权限规定建造工程以及管理一切之权全归中国国家办理,选公司认可之德英总工程司各一人,聘用合同由督办大臣自行独订,工程造竣后中国国家将南北两段合为一官办铁路,派一总工程司料理,在借款期内须用欧洲人但不须与银行等商酌;购料及购料人权利与义务规定德华银行暨华中铁路有限公司作为铁路经理购买须由外洋运来各材料机器什物之人,按原买实价每百两加用银五两,中国材料及在中国制造之货物若质料价值与德英或他外洋材料相同,自应先儘购买以鼓励中国工艺,购买中国材料不给用银;枝路由中国国家以中国款项自行修造,如需外国资本则先儘公司商办;银行酬金免提余利,改由头次发售借款债票项内提留二十万镑;提存盈余备偿来年利息;让渡规定德华银行暨华中铁路有限公司可将合同权利责任全行或分别交与他德国公司或他英国公司接办或再交代理人代办,须商请督办大臣核准;签订照会及英文为准等。书末并附英文合同标题“TIENTSIN-PUKOW RAILWAY AGREEMENT”及开头。本书所收津浦铁路沿革、草合同、奏摺、正式借款合同等,均为研究清末铁路借款、路权交涉、津浦铁路修筑史的重要原始资料。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交通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本书编辑者。据文件名及正文,该委员会负责编纂交通史路政编。其余成立年份、所在地及沿革信息OCR未见,待补。
学术价值
1. 本书收录津浦铁路沿革、津镇铁路草合同、张之洞袁世凯梁敦彦奏摺及天津浦口铁路借款合同等原始文献,对研究清末铁路借款、路权交涉及津浦铁路修筑史具有重要史料价值。
2. 合同及奏摺详细反映清末铁路外债的借款条件、担保厘税、用人权限、购料用银、银行酬金、让渡权利等内容,可为近代经济史、法律史、交通史研究提供参考。
3. 书中叙述津镇铁路改线为津浦铁路的经过,涉及英德俄法交涉、三省京官请归商办、官商合办等情节,对考察清末铁路政策与中央地方关系亦有参考意义。
2. 合同及奏摺详细反映清末铁路外债的借款条件、担保厘税、用人权限、购料用银、银行酬金、让渡权利等内容,可为近代经济史、法律史、交通史研究提供参考。
3. 书中叙述津镇铁路改线为津浦铁路的经过,涉及英德俄法交涉、三省京官请归商办、官商合办等情节,对考察清末铁路政策与中央地方关系亦有参考意义。
公版依据
本书为法人作品,由交通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编辑,无个人署名,适用“出版后已满50年”规则。本书出版于1935年,截至处理年份2026年,出版后已满50年,故判定为“是”。
适用领域
适合铁路史、交通史、近代经济史、法律史、中外关系史研究者阅读,也适合对清末铁路借款与路权问题感兴趣的读者参考。
序文信息
—
目录
- 第四節 津浦鐵路
- 第一款 沿革
- 第一項 起原
- 第一目 幹綫
- 附津鎮鐵路草合同
- 附張之洞袁世凱梁敦彥奏摺
- 附天津浦口鐵路借款合同
- TIENTSIN-PUKOW RAILWAY AGREEMENT(英文合同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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