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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已佚古物目录二种
书籍简介
《故宫已佚古物目录二种》,故宫博物院编,故宫丛刊之五,中华民国十九年一月一日故宫博物院刊行。本书是故宫博物院早期刊行的档案史料与古物目录汇编,内容围绕清室一部分旧有古物在溥仪未出宫以前被内务府人员以抵押、变售等方法使之消失的经过,收录清室内务府与北京盐业银行借款合同三件及相关抵押品清单,并附已佚古物目录。本次OCR仅见前20页,主要包含卷首说明文字、三件借款合同及内务府银库与盐业银行押款瓷器玉器等物清单的部分内容,后续内容待补。
卷首说明文字是理解本书编纂背景与主旨的关键。文中指出,此清室一部分旧有古物,在溥仪未出宫以前,为其内务府人员以诸般抵押变售之方法而使之消失;就清室善后委员会清查内务府所得,其用项以发给该府人员之交际费为多,其中有某次变卖荒金一单,又附用项一单,第一笔即为福司长手前用过交际等费洋四千一百元,又福司长交际费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外用洋六百元云云,以下则为其他项交际费人名及银数;又附一单,大书“十一年九月六日借到贵行现钞二千四百元正,内府交际费用款,福子昆经手”云云;又监视熔化金质器物人员名单二纸,注共发给津贴一千五百元。说明文字感叹“即此寥寥数纸,可见其用度之一般,又可见其蚕食之方渠矣”。文中又指出,册内所印目录计金玉瓷铜各物,无不有之,或为古物,或为珍宝,即不以原质论,其本身之价值亦必可惊,而乃敝蓰视之,即其若祖宗之册宝,亦视若荒金,则与民间破落户之变售祖宗木主何以异,“使溥仪而略有智识者,决不忍也”。说明文字还提及溥仪近且以索还祖宗遗像与本院为剧烈之抗争,不知此遗像者盖亦幸而未及随册宝以俱去,设不有十三年之役而使溥仪得延长宫居之命运者,则遗像之与册宝同命又岂能免;册末标卖瓷玉铜器估价一单,原案附有内务府所谓中堂以下各员介绍之各古玩铺名单,其内容可知。
正文收录“清室内务府与北京盐业银行借款合同三件”,档案内查出,由清室内务府附抵押品清单一件。第一件为“清室内务府会订关于陈设器皿借款合同”,立合同者为清皇室内务府与北京盐业银行,因内务府需用款项向银行商订条件:债额以北京通用银元二十二万元为限,十足交款,不折不扣;利息每百元按月给息一元;借期以六个月为期,如能于期内提前陆续筹还,利随本减,照数计算;押品以内务府单开之陈设器皿等件存储银行作为此借款抵押,另开清单备查;此项债额到期如不能偿还,得以押品变售作价抵还本利,届售变时由内务府会同银行办理,如变价有余由银行将款缴还,设有不足由内务府负责补偿足数,或另以他项物品交由银行会同变价备抵;此项合同及押品清单缮写一份,由内务府、银行各执一份为据。合同末署“中华民国十三年六月十六”,列总理内务府大臣、总管内务府大臣及北京盐业银行经理,并见印章图像。第二件为“清室内务府会订关于陈设瓷器等件押款合同”,条件与第一件类似,债额以北京通用银元二十七万元为限,利息每百元按月给息一元,借期六个月,押品以内务府单开之陈设瓷器等件存储银行作为借款抵押,另开清单备查,合同末署“中华民国十三年九月十二”。第三件为“内务府银库与盐业银行押款瓷器玉器等物清单”,列甲字第七号、第十号、第十四号、第二十号、第二十一号、第二十五号、第二十六号、第二十九号、第三十六号、第四十二号、第四十三号、第四十四号、第四十五号、第五十号、第五十一号、第五十二号、第五十三号、第五十四号、第五十六号、第五十九号、第六十二号、第六十四号、第六十六号、第六十八号、第七十二号、第七十八号、第八十三号、第八十四号、第一百〇三号、第一百〇九号、第一百十六号、第一百十七号、第一百十八号、第一百二十号、第一百二十一号、第一百二十四号、第一百二十五号、第一百三十号、第一百三十二号、第一百三十三号、第一百三十四号、第一百三十五号、第一百三十六号、第一百三十七号、第一百四十一号、第一百四十九号、第一百五十号、第一百五十一号、第一百五十二号、第一百五十四号、第一百七十三号、第一百七十七号、第一百七十九号、第一百九十二号、第一百九十七号、第二百号、第二百〇一号、第二百〇七号、第二百十一号、第二百十五号、第二百二十一号、第二百二十五号、第二百四十四号、第二百四十五号、第二百四十八号、第二百四十九号、第二百五十五号、第二百五十七号、第二百五十九号、第二百七十九号、第二百八十二号、第二百八十四号、第二百九十五号等,物品包括青玉象、青玉山子、哥窑绳耳瓶、万窑青花白地瓷果洗、嘉庆五彩人物大瓶、青玉三喜凫鱼壶、青玉卧牛、青玉腰圆洗、青玉卤壶、铜珐琅三足炉、青玉蕉叶海棠式洗子、青玉双环盖罐、霁红瓷花觚、官窑撇口花囊、哥窑双耳炉、霁红小胆瓶、青玉朝冠耳有盖炉、青玉象耳双环有盖扁瓶、旧玉蓍草杠头筒、青玉四喜花囊、黄瓷瓶、青玉笔筒、青玉海棠式盆、青玉盖奁、青玉圆盒、铜镀金撞罐、菜玉宝月瓶、青玉六瓣瓶、青玉鱼龙罐、菜玉笔筒、菜玉葵花瓣双耳双环洗、五彩瓷瓶、宣窑青水行龙尊、青玉四耳四环八角方洗、青玉双环花插、青玉碗、旧玉双鱼洗、哥瓷小瓶、成窑五彩花觚、菜玉双耳菊瓣洗子、官窑双耳穿带瓶、翡翠瓷花囊、冬青釉拱花玉壶春、青玉大笔筒、冬青釉纸槌瓶、黄地龙瓷靶碗等,部分注明有伤、有绺、有御题等。这些合同与清单是清室内务府向盐业银行借款并以宫内陈设器皿、瓷器玉器等作抵押的原始档案,具体反映了清室古物佚失的途径与方式,对研究故宫博物院早期院史、清室善后委员会清查工作、清宫古物流失史及民国初年北京金融与清室关系具有直接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卷首说明文字是理解本书编纂背景与主旨的关键。文中指出,此清室一部分旧有古物,在溥仪未出宫以前,为其内务府人员以诸般抵押变售之方法而使之消失;就清室善后委员会清查内务府所得,其用项以发给该府人员之交际费为多,其中有某次变卖荒金一单,又附用项一单,第一笔即为福司长手前用过交际等费洋四千一百元,又福司长交际费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外用洋六百元云云,以下则为其他项交际费人名及银数;又附一单,大书“十一年九月六日借到贵行现钞二千四百元正,内府交际费用款,福子昆经手”云云;又监视熔化金质器物人员名单二纸,注共发给津贴一千五百元。说明文字感叹“即此寥寥数纸,可见其用度之一般,又可见其蚕食之方渠矣”。文中又指出,册内所印目录计金玉瓷铜各物,无不有之,或为古物,或为珍宝,即不以原质论,其本身之价值亦必可惊,而乃敝蓰视之,即其若祖宗之册宝,亦视若荒金,则与民间破落户之变售祖宗木主何以异,“使溥仪而略有智识者,决不忍也”。说明文字还提及溥仪近且以索还祖宗遗像与本院为剧烈之抗争,不知此遗像者盖亦幸而未及随册宝以俱去,设不有十三年之役而使溥仪得延长宫居之命运者,则遗像之与册宝同命又岂能免;册末标卖瓷玉铜器估价一单,原案附有内务府所谓中堂以下各员介绍之各古玩铺名单,其内容可知。
正文收录“清室内务府与北京盐业银行借款合同三件”,档案内查出,由清室内务府附抵押品清单一件。第一件为“清室内务府会订关于陈设器皿借款合同”,立合同者为清皇室内务府与北京盐业银行,因内务府需用款项向银行商订条件:债额以北京通用银元二十二万元为限,十足交款,不折不扣;利息每百元按月给息一元;借期以六个月为期,如能于期内提前陆续筹还,利随本减,照数计算;押品以内务府单开之陈设器皿等件存储银行作为此借款抵押,另开清单备查;此项债额到期如不能偿还,得以押品变售作价抵还本利,届售变时由内务府会同银行办理,如变价有余由银行将款缴还,设有不足由内务府负责补偿足数,或另以他项物品交由银行会同变价备抵;此项合同及押品清单缮写一份,由内务府、银行各执一份为据。合同末署“中华民国十三年六月十六”,列总理内务府大臣、总管内务府大臣及北京盐业银行经理,并见印章图像。第二件为“清室内务府会订关于陈设瓷器等件押款合同”,条件与第一件类似,债额以北京通用银元二十七万元为限,利息每百元按月给息一元,借期六个月,押品以内务府单开之陈设瓷器等件存储银行作为借款抵押,另开清单备查,合同末署“中华民国十三年九月十二”。第三件为“内务府银库与盐业银行押款瓷器玉器等物清单”,列甲字第七号、第十号、第十四号、第二十号、第二十一号、第二十五号、第二十六号、第二十九号、第三十六号、第四十二号、第四十三号、第四十四号、第四十五号、第五十号、第五十一号、第五十二号、第五十三号、第五十四号、第五十六号、第五十九号、第六十二号、第六十四号、第六十六号、第六十八号、第七十二号、第七十八号、第八十三号、第八十四号、第一百〇三号、第一百〇九号、第一百十六号、第一百十七号、第一百十八号、第一百二十号、第一百二十一号、第一百二十四号、第一百二十五号、第一百三十号、第一百三十二号、第一百三十三号、第一百三十四号、第一百三十五号、第一百三十六号、第一百三十七号、第一百四十一号、第一百四十九号、第一百五十号、第一百五十一号、第一百五十二号、第一百五十四号、第一百七十三号、第一百七十七号、第一百七十九号、第一百九十二号、第一百九十七号、第二百号、第二百〇一号、第二百〇七号、第二百十一号、第二百十五号、第二百二十一号、第二百二十五号、第二百四十四号、第二百四十五号、第二百四十八号、第二百四十九号、第二百五十五号、第二百五十七号、第二百五十九号、第二百七十九号、第二百八十二号、第二百八十四号、第二百九十五号等,物品包括青玉象、青玉山子、哥窑绳耳瓶、万窑青花白地瓷果洗、嘉庆五彩人物大瓶、青玉三喜凫鱼壶、青玉卧牛、青玉腰圆洗、青玉卤壶、铜珐琅三足炉、青玉蕉叶海棠式洗子、青玉双环盖罐、霁红瓷花觚、官窑撇口花囊、哥窑双耳炉、霁红小胆瓶、青玉朝冠耳有盖炉、青玉象耳双环有盖扁瓶、旧玉蓍草杠头筒、青玉四喜花囊、黄瓷瓶、青玉笔筒、青玉海棠式盆、青玉盖奁、青玉圆盒、铜镀金撞罐、菜玉宝月瓶、青玉六瓣瓶、青玉鱼龙罐、菜玉笔筒、菜玉葵花瓣双耳双环洗、五彩瓷瓶、宣窑青水行龙尊、青玉四耳四环八角方洗、青玉双环花插、青玉碗、旧玉双鱼洗、哥瓷小瓶、成窑五彩花觚、菜玉双耳菊瓣洗子、官窑双耳穿带瓶、翡翠瓷花囊、冬青釉拱花玉壶春、青玉大笔筒、冬青釉纸槌瓶、黄地龙瓷靶碗等,部分注明有伤、有绺、有御题等。这些合同与清单是清室内务府向盐业银行借款并以宫内陈设器皿、瓷器玉器等作抵押的原始档案,具体反映了清室古物佚失的途径与方式,对研究故宫博物院早期院史、清室善后委员会清查工作、清宫古物流失史及民国初年北京金融与清室关系具有直接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学术价值
1. 本书收录清室内务府与北京盐业银行借款合同三件及抵押品清单,是清室古物在溥仪出宫前被抵押变售的原始档案,具体列明债额、利息、借期、押品及物品编号名称,对研究清宫古物流失史、清室善后委员会清查工作及民国初年清室与银行关系具有第一手史料价值。
2. 本书为故宫博物院早期刊行的“故宫丛刊之五”,卷首说明文字直述内务府交际费、变卖荒金、熔化金质器物等情,并论及溥仪索还祖宗遗像与故宫博物院抗争等事,对研究故宫博物院院史、民国时期古物保管与清室关系、档案文献编纂史具有参考价值。
2. 本书为故宫博物院早期刊行的“故宫丛刊之五”,卷首说明文字直述内务府交际费、变卖荒金、熔化金质器物等情,并论及溥仪索还祖宗遗像与故宫博物院抗争等事,对研究故宫博物院院史、民国时期古物保管与清室关系、档案文献编纂史具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30年,在1912年之后。编纂及刊行者署“故宫博物院”,为法人作品,无个人署名;法人作品出版后已满50年(1930年出版,截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逾50年),故整体判“是”。
适用领域
故宫博物院院史、清宫文物流失史、民国档案与博物馆学研究者;对清室善后、古物目录、民国初年北京金融史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卷首有说明文字,未署名,述清室一部分旧有古物在溥仪未出宫前被内务府人员以抵押变售方法消失,就清室善后委员会清查内务府所得,有变卖荒金单、用项单、借款合同及抵押品清单等,并论其用度与蚕食之方
目录
说明文字
清室内务府与北京盐业银行借款合同三件(档案内查出,由清室内务府附抵押品清单一件)
(一)清室内务府会订关于陈设器皿借款合同
(二)清室内务府会订关于陈设瓷器等件押款合同
(三)内务府银库与盐业银行押款瓷器玉器等物清单
故宫已佚古物目录(据OCR可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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