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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集体农场组织法
苏联集体农场组织法
| OB | 31002486 |
|---|---|
| 作者 | 中苏文化协会编译委员会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943 |
| 版本 | 排印本 |
| 时期 | 民国(1912—1949) |
| 大类 | 社会科学 |
| 详细分类 | 社会科学·经济 |
| 是否公版 | 待确认 |
| 页数 | 60 页 |
| 容量 | 2.9 MB |
| 文件 MD5 | 7468d31169c0d05deb409a4563c5558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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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简介由 AI 基于公版文献结构化整理生成,仅供阅读参考。
《苏联集体农场组织法》是民国时期翻译出版的苏联农业组织法规文献,1943年11月由重庆中华书局初版,列入“中苏文化协会社会科学丛书”。卷首有译者西门宗华1943年9月写于四川的序言,概述苏联农业经营的两种主要形式——国营农场与集体农场,指出集体农场尤为苏联农业经营中最重要者。据1939年统计,集体农场总数二十四万一千个,包括农家一千九百三十万户,占全国播种面积百分之九十九点六,占全国农业经营总数百分之九十五点六;每一集体农场平均耕地约四百八十四公顷以上,规模远大于美国、法国、德国的大农场。序言归纳苏联集体农场的五大特征:土地公有,园圃私有,生产工具公有,劳动有组织,高度机械化。土地公有指加入集体农场之农民将土地合并为一单位,由政府授以永久使用证件,退出者不准收回土地;园圃私有指农民除共同占有耕地外,可占有园圃牧场供各家个别享用,面积自四分之一公顷至一公顷,以补充食料;生产工具公有指犁、锄、马匹等归公,加入前变卖马匹或种子者须照价赔偿;劳动有组织指农场按生产原则划分播种、翻土、耕作、收割、磨粉、牧畜、割草等部门,各部门设专任领导者并分小队,农民工作登记于劳动登记簿,工作分七级折算工作日;高度机械化指1938年集体农场机器耕种占全部耕种工作百分之七十一,机器割刈占百分之四十三,机器打谷占百分之九十四,曳引机达四十八万余辆,复合机达十五万三千余架。序言又述分配组织:集体农场收成归全体集体农民所有,除按国家规定额数缴售政府、扣除储藏保险偿债行政开支及公共福利部分外,所余至少占全部收入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按工作日多寡分配,勤奋者奖励,怠惰者惩罚;集体农民可出售自用有余之生副产品,政府设专门市场,以发展城乡经济联系。正文为组织法条文,首述集体农场之形式,谓其创于十月革命后,由“耕种合作社”“农业公社”演进而为最完备之劳动组合,俄语称“阿推尔”(Agricultural Artel)。1935年1月17日召开集体农场积极分子全国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农业劳动组合标准组织法,全国集体农场须据此订立章程;1938年11月5日重加修正,本书所据为1942年6月1日古比雪夫出版之原文。正文第一项“集体农场之目的与任务”第一条规定,乡区劳动农民可自愿结合组织集体农场,以公共生产工具与有组织共同劳动从事集体生产,建立公有性质农业经营,克服富农、剥削者及一切仇视劳动者之敌人,消灭农民贫穷黑暗及落后性,创造高度劳动生产率,保障集体农民生活优越;加入者须巩固农场、勤恳参加集体劳动、依劳动多寡分取收入、爱护公共财产、保护曳引机及农业机器、小心饲养耕畜马匹、严格执行政府生产计划。第二项“集体农场之土地”规定,加入者应将个人分得土地废除界限打成一片供集体耕种;集体农场土地视为人民公有之国有财产,依国家法律永属集体农场无期限永久使用,不准买卖租佃;当地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发给无期限使用凭据,注明土地大小与界限,此后面积不准缩小,只许扩大或吸收国有空地及毗连之个别农民多余土地;公共耕地中可分出一部给各集体农民家庭供个人使用作私产如园圃,面积自四分之一公顷至半公顷,有时准一公顷;集体农民退出时不得从整块土地中分取个人土地,只能由国有空地中取偿;土地得依轮种规定分划,各组对轮种土地负完全责任;畜牧场可分出多余土地专供畜牧或培植饲草。第三项“集体农场之生产工具”规定,场内一切耕畜、农具、种子、饲养公共牲畜所需饲草、耕作必需建筑物及各种制造农产品企业全部充作公产;集体农民住宅、个人享有牲口禽类畜牧不属公产;耕作园圃所需小农具仍属个人使用视为私产;公有耕畜中必要时管理部可分出马匹供集体农民有报偿借用;可组织混合畜牧场或专门畜牧场。第四项以下为工作及管理,OCR仅见开头,述集体农场须依计划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生产计划及耕种、休耕、收等,后续内容待补。本书为民国时期介绍苏联集体农场制度的重要译本,保存了苏联农业劳动组合标准组织法的条文及译者对集体农场生产、分配原则的归纳,对研究苏联农业制度、民国时期中苏文化交流及社会科学译介具有文献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学术价值
1. 保存1943年重庆中华书局初版《苏联集体农场组织法》的译者序言及组织法条文前20页,反映民国时期对苏联农业劳动组合标准组织法的译介面貌。
2. 译者序言系统归纳苏联集体农场的土地公有、园圃私有、生产工具公有、劳动有组织、高度机械化五大特征及收入分配三原则,并附1938—1939年统计数字,可供苏联农业史、农业经济制度研究参考。
3. 本书为中苏文化协会社会科学丛书之一,对研究民国时期中苏文化交流、社会科学翻译出版及苏联制度在中国的传播具有史料价值。
2. 译者序言系统归纳苏联集体农场的土地公有、园圃私有、生产工具公有、劳动有组织、高度机械化五大特征及收入分配三原则,并附1938—1939年统计数字,可供苏联农业史、农业经济制度研究参考。
3. 本书为中苏文化协会社会科学丛书之一,对研究民国时期中苏文化交流、社会科学翻译出版及苏联制度在中国的传播具有史料价值。
公版依据
P2(合作作品):本书出版于1943年,编译者中苏文化协会编译委员会为法人,出版后已满50年;译者西门宗华个人卒年查不到,无法确认死亡后已满50年,故整体判定为“待确认”。
适合人群
苏联史、农业经济史、中苏文化交流史、民国出版史与法律文献研究者,以及关注集体农场制度与社会科学译介的读者。
序文信息
译者序言,西门宗华1943年9月识于川中,述苏联集体农场之形式、生产、分配及本书翻译缘起
目录
- 译者序言
- 译书序言
- 一 集体农场之形式
- 二 集体农场组织法
- 第一项 集体农场之目的与任务
- 第二项 集体农场之土地
- 第三项 集体农场之生产工具
- 第四项 集体农场之工作及其管理(本次仅见开头,后续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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