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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税转嫁与归宿 一至四册 共四本
租税转嫁与归宿 一至四册 共四本
| OB | 31002160 |
|---|---|
| 作者 | Edwin R. A. Seligman(塞力格曼) |
| 生卒年 | 1861—1939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931 |
| 版本 | 万有文库第二集七百种本(汉译世界名著),商务印书馆刊行;据原著第四版(1921年)译出 |
| 时期 | 民国(1912—1949) |
| 大类 | 社会科学 |
| 详细分类 | 社会科学·财政学 |
| 是否公版 | 待确认 |
| 页数 | 589 页 |
| 容量 | 41.4 MB |
| 文件 MD5 | c91f6877857e5793431209e8453dd7d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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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简介由 AI 基于公版文献结构化整理生成,仅供阅读参考。
本书为《租税转嫁与归宿》第一册,属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第二集七百种”中之“汉译世界名著”,题署王云五主编、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塞力格曼(Edwin R. A. Seligman)原著、许炳汉译述,据译者序署“二十年二月九日”即民国二十年(1931年)二月九日于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当为1931年刊行。卷首保留译者序、原著三版序、原著四版序及目次、绪论,可据以了解全书宗旨、版本源流与译述经过。译者序称:塞力格曼所著《租税转嫁与归宿》一书为塞氏一生最精心得意之作,亦为财政学上有数名著之一;书中理论之精确、结构之绵密、徵引之广博、文字之优美,凡研究财政学者类能知之,无待译者词费;是书出版以来风行世界各国,法、意、日本诸国均有译本,至我国则尚付缺如,译者深以为憾;夫租税研究佔财政学上重要部分,而租税转嫁与归宿之研究尤为租税研究中之骨髓问题,则塞氏此作在财政学研究上之重要直可不言而喻;窃不自揣,试为译述以饷学者。
译者序进一步说明原书结构:前半部历述各派之归宿学说,广徵博引,极古今理论之大观;后半部定出租税归宿之一般原则暨各种重要租税之实际归宿,不尚臆说,但重实际,无一不从事实立论,故其学说百击不懈;译者恐后之学者虽有千百继起研究此问题,终难度越塞氏。译者又述翻译甘苦:深觉原书后半部不易译,而前半部尤不易译,译者往往为一字一句而踌躇数日,屡作屡改,屡改而仍不称意,甚矣名著之难译有如斯耶;原书附注极有价值,学者读之可与原文互相参证、互相发明,以是译者必于每节之终(如原有附注者)附述原注译文;至若原书引文系自附注译出者,则恕不再译以免重复,但亦必书“见某书某页”字样以明来历;译者于下笔时固力求与原文符合,然以限于个人学力,不合之处自知难免,海内外君子庶几教之;译者深得力于学友陈建民兄,凡关于疑难之解释、词句之审择皆赖陈兄匡助,译者深为感激,用志数语以示不忘。
原著三版序由塞力格曼作,署一九〇九年十月于哥伦比亚大学,说明自本书二版问世以来为时已十一载,各国财政上之实际问题已唤起世人对于租税归宿问题之新兴趣,因新兴趣遂有新著作,而吾人即利用此新著作使本书所论列遂能十分新颖;虽学说自身无大变更,然既加入新材料,则内容为之充实,篇幅因而增加;于专述学说史之第一篇中特注重于某某重要学者,而尤注重于十七八两世纪之学者,因本书前数版均未加以注意;著者深望经此增补之后,学说史方面之材料可称完备,至少就英国载籍而论可称完备;关于租税归宿说之重要部分,重要增补与删改如下:全书绪论完全重作而且大加扩充,关于农业用地税特注重于实际上重要之研究俾研究更为清晰,又鉴于地方财政之日趋重要,故论城市不动产税之一章实等于重作,第四章则插入一段详论抵押品税,第七章特别注意于新课之证券物品交易税,此外关于较新研究之徵引及前版漏述之几种新论题在本版各章上几均有所增补。
原著四版序由塞力格曼作,署一九二一年二月于哥伦比亚大学,说明流光易逝,本书第三版刊行以来倏又十一载,此十一载中世人对于归宿学说之贡献比较尚鲜,故本版只须略加修改;若夫过去十年间震撼人心之事件,则乃研究租税一般效果之资料,而非研究归宿问题之资料,置之不论可也;除徵引古籍较前更为繁博外,本版重要之删改多关于租税还元之各论题以及利润税、剩餘税之归宿云。
目次显示全书结构:绪论、概说;第二篇“古代租税归宿学说史”,含讨论一般消费税者(以消费税并不归贫苦消费者负担说、以消费税归一般消费者负担说、以消费税将转嫁于地主说、以消费税将归商人负担说)、赞成奢侈品单一税者、赞成房屋单一税者、赞成一般财产税者、赞成土地单一税者、赞成折衷制度者;第二篇“近代租税归宿学说史”(OCR目次中两处均标“第二篇”,当为篇次识别或编排问题),含重农学说、绝对说、平均分散说、还元说或偿还说、折衷说、不可知说、社会主义说、数量说或数理说;第二篇“租税归宿之理论”(篇次同样待核),含一般原则、农业用地税、城市不动产税、动产税资本税及利息税之归宿、利润税、工资税、其他租税(入头税、遗产税、国产税、输入税与输出税、印花税、所得税)、结论、附录书目。
绪论开宗明义指出:租税归宿之问题为经济学上最复杂之一问题,亦为经济学上最不注意之一问题;古今来讨论此问题者虽诚不乏其人,然其见诸书籍上或日常生活中,常目之为极简易粗浅之问题,如帕烈(Parieu)所谓“不学者尚能知其为简单”(simplicity of ignorance)者是也;然而财政学上之问题无有更重要于此者,因无论何种租税制度,言其要点总在于租税及于社会之影响;一租税之赋课也,不确究其归宿何在,则吾人对于租税之实际效果与其公正无从下一适当之意见;故本书之作不但历述古来学者之学说,而且意欲解决理论上之问题,同时且特别注意于实际方面之讨论。绪论继述术语:课税时必须分清三个观念——第一课税于某甲,第二某甲移转此税于某乙,第三此税竟为某乙所负担或某乙更移此税于其他最后负担此税者;由此观之,最初纳税者未必即为最后负担租税之人;此种租税移转之过程名曰租税之转嫁(shifting of the tax),至负担之落着于最后纳税者则名曰租税之归宿(incidence of the tax);故租税之归宿者乃转嫁之结果也,而真正之经济问题则在于转嫁之性质。绪论又比较英、法、意术语,指出英语“赋课”(assessment)表明自上而下之过程,而所需要之术语须表明自下而上之过程;法文之percussion、意文之percussion皆有课税最初结果之概念,故法意学者名租税之转嫁为repercussion,而名其最后结果为归宿(incidence, incidenza);英语最能表明此种观念者莫如“冲击”(impact)一字,课税于最初纳税者之直接结果名曰租税之冲击,恰与世人所常称之“原始归宿”或“最初归宿”相当——其实此种称法是错的,盖归宿仅有一种即最后归宿,此归宿惟当租税最后落着于负担租税者而始发现。绪论由此提出三种不同观念:一曰租税之冲击,二曰租税之转嫁,三曰租税之归宿;此三者各恰与租税之赋课、租税之移转、租税之落着相当;冲击者最初现象也,转嫁者中间过程也,而归宿乃为结果;混冲击为归宿,何异混归宿为转嫁,其为不当一也。绪论又论严格言之,租税冲击之意义不仅表示原始赋课之直接结果,即凡纳税而后转嫁于人当其尚未转嫁之时皆有此冲击之现象;如课税于甲,甲移其税于乙,乙更移其税于丙,丙为最后负担此税者,当此情形吾人自可说租税先冲击于甲,继冲击于乙,又冲击于丙;常辗转转移或屡次反复,惟当纳税者同时而为租税负担者时,则冲击即随生归宿或变成归宿;依同理若最初纳税者亦为租税负担者,则租税之冲击即随生归宿,中间并无转嫁之过程;总之归宿表明结果,至转嫁——假令有之——则表明过程。绪论又论租税之转嫁有前转、后转、叠转:课税于生产者或卖者而生产者或卖者各移转其税于消费者或买者,是即租税之前转(forward shifting);反之先课税于消费者或买者而消费者或买者各移转其税于生产者或卖者,是即租税之后转(backward shifting);复次如卖者转嫁其税于买者而买者再转嫁于其他买者,依次递推,累次转嫁,其终也租税最后落于最后之买者或消费者,是即租税之叠转(onward shifting);故租税之转嫁有前转、后转、叠转三种。绪论又论与租税之转嫁确有几分不同者是為租税之还元或偿还(capitalization or amortization of taxation),其要点即在某种情形下课税品之买者得将未来应纳之一切租税预在买价中扣除;例如投资有价证券之寻常利息例为五厘,某种公司债券本以面价发卖,因国家徵课一厘税之故而此种债券之价格遂由面价而降为八折,此时租税已自债券之资本价值中扣除,扣除之数适等于租税之还元价值,于是债券新购买者遂能以低价买得之,故逃免将来应纳之一切租税。绪论又辨转嫁与还元之区别:转嫁者移其一时之税于他人,而还元则移其将来全部之税于他人;前者移一税于他人,后者则一次移全部租税于原主;租税既转嫁则不能还元,既还元则不能转嫁;例如课房屋税于房屋租借人,租借人或可转嫁其税于房主但不能还元;课土地税于佃户,土地税即还元但不能转嫁于现在地主;故转嫁与还元二者实为相反而非相补之概念。绪论又论非因交换而因生产而生之第三种逃税方法:政府课税于精制品或生产物品时,生产者恐加税于价货物之销路减少,于是一面自己负担租税,一面竭力谋生产方法之改良,从生产费之节省藉以补租税之损失;若是生产者因生产费之节省不但可以抵补租税之损失,甚或于抵补之外尚有利益可得;德人名此为租税之“消除”(throwing off, Abwälzung),意人则称之为租税之“弃却”(rejection)或“除去”(removal);本书特创立一名曰“租税之消转”(transformation of taxation),盖有取于转失为得、转损为利之义。绪论又论学者间尝有疑及社会上是否有此租税消转之现象,此问题远在休谟(Hume)时即已有人论及;就一般而论,谓租税能促进工业之进步者实属一大疑问,盖课于工业之租税大概确视为工业之阻碍物而非视为工业之刺激品;在自由竞争制度之下孳孳求利虽诚足以激起个人乘机图利之观念,然亦常见生产者因某种新负担亟求生产方法之改良,以是此种负担往往能唤醒工业界之昏睡而使其脱离旧方法者确为常见之事实;例如十八世纪时代苏格兰课于麦酒酿造业之租税即促进酿酒方法之改良,一时酿酒者转损为利,此固人人之所熟知也;他若十九世纪时代欧洲大陆之甜菜制糖税,制糖者因此税之负担首先注意于製糖成本之减低,此亦为彰明昭著之史迹;藉令无租税之刺激,生产者诚或有自动改良之一日,然所谓租税纵非生产改良之原因,而谓为生产改良之副因者当非无理之言也;无论何时如有此种现象发生,即随有租税之消转——由损失而转成得利。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译者序进一步说明原书结构:前半部历述各派之归宿学说,广徵博引,极古今理论之大观;后半部定出租税归宿之一般原则暨各种重要租税之实际归宿,不尚臆说,但重实际,无一不从事实立论,故其学说百击不懈;译者恐后之学者虽有千百继起研究此问题,终难度越塞氏。译者又述翻译甘苦:深觉原书后半部不易译,而前半部尤不易译,译者往往为一字一句而踌躇数日,屡作屡改,屡改而仍不称意,甚矣名著之难译有如斯耶;原书附注极有价值,学者读之可与原文互相参证、互相发明,以是译者必于每节之终(如原有附注者)附述原注译文;至若原书引文系自附注译出者,则恕不再译以免重复,但亦必书“见某书某页”字样以明来历;译者于下笔时固力求与原文符合,然以限于个人学力,不合之处自知难免,海内外君子庶几教之;译者深得力于学友陈建民兄,凡关于疑难之解释、词句之审择皆赖陈兄匡助,译者深为感激,用志数语以示不忘。
原著三版序由塞力格曼作,署一九〇九年十月于哥伦比亚大学,说明自本书二版问世以来为时已十一载,各国财政上之实际问题已唤起世人对于租税归宿问题之新兴趣,因新兴趣遂有新著作,而吾人即利用此新著作使本书所论列遂能十分新颖;虽学说自身无大变更,然既加入新材料,则内容为之充实,篇幅因而增加;于专述学说史之第一篇中特注重于某某重要学者,而尤注重于十七八两世纪之学者,因本书前数版均未加以注意;著者深望经此增补之后,学说史方面之材料可称完备,至少就英国载籍而论可称完备;关于租税归宿说之重要部分,重要增补与删改如下:全书绪论完全重作而且大加扩充,关于农业用地税特注重于实际上重要之研究俾研究更为清晰,又鉴于地方财政之日趋重要,故论城市不动产税之一章实等于重作,第四章则插入一段详论抵押品税,第七章特别注意于新课之证券物品交易税,此外关于较新研究之徵引及前版漏述之几种新论题在本版各章上几均有所增补。
原著四版序由塞力格曼作,署一九二一年二月于哥伦比亚大学,说明流光易逝,本书第三版刊行以来倏又十一载,此十一载中世人对于归宿学说之贡献比较尚鲜,故本版只须略加修改;若夫过去十年间震撼人心之事件,则乃研究租税一般效果之资料,而非研究归宿问题之资料,置之不论可也;除徵引古籍较前更为繁博外,本版重要之删改多关于租税还元之各论题以及利润税、剩餘税之归宿云。
目次显示全书结构:绪论、概说;第二篇“古代租税归宿学说史”,含讨论一般消费税者(以消费税并不归贫苦消费者负担说、以消费税归一般消费者负担说、以消费税将转嫁于地主说、以消费税将归商人负担说)、赞成奢侈品单一税者、赞成房屋单一税者、赞成一般财产税者、赞成土地单一税者、赞成折衷制度者;第二篇“近代租税归宿学说史”(OCR目次中两处均标“第二篇”,当为篇次识别或编排问题),含重农学说、绝对说、平均分散说、还元说或偿还说、折衷说、不可知说、社会主义说、数量说或数理说;第二篇“租税归宿之理论”(篇次同样待核),含一般原则、农业用地税、城市不动产税、动产税资本税及利息税之归宿、利润税、工资税、其他租税(入头税、遗产税、国产税、输入税与输出税、印花税、所得税)、结论、附录书目。
绪论开宗明义指出:租税归宿之问题为经济学上最复杂之一问题,亦为经济学上最不注意之一问题;古今来讨论此问题者虽诚不乏其人,然其见诸书籍上或日常生活中,常目之为极简易粗浅之问题,如帕烈(Parieu)所谓“不学者尚能知其为简单”(simplicity of ignorance)者是也;然而财政学上之问题无有更重要于此者,因无论何种租税制度,言其要点总在于租税及于社会之影响;一租税之赋课也,不确究其归宿何在,则吾人对于租税之实际效果与其公正无从下一适当之意见;故本书之作不但历述古来学者之学说,而且意欲解决理论上之问题,同时且特别注意于实际方面之讨论。绪论继述术语:课税时必须分清三个观念——第一课税于某甲,第二某甲移转此税于某乙,第三此税竟为某乙所负担或某乙更移此税于其他最后负担此税者;由此观之,最初纳税者未必即为最后负担租税之人;此种租税移转之过程名曰租税之转嫁(shifting of the tax),至负担之落着于最后纳税者则名曰租税之归宿(incidence of the tax);故租税之归宿者乃转嫁之结果也,而真正之经济问题则在于转嫁之性质。绪论又比较英、法、意术语,指出英语“赋课”(assessment)表明自上而下之过程,而所需要之术语须表明自下而上之过程;法文之percussion、意文之percussion皆有课税最初结果之概念,故法意学者名租税之转嫁为repercussion,而名其最后结果为归宿(incidence, incidenza);英语最能表明此种观念者莫如“冲击”(impact)一字,课税于最初纳税者之直接结果名曰租税之冲击,恰与世人所常称之“原始归宿”或“最初归宿”相当——其实此种称法是错的,盖归宿仅有一种即最后归宿,此归宿惟当租税最后落着于负担租税者而始发现。绪论由此提出三种不同观念:一曰租税之冲击,二曰租税之转嫁,三曰租税之归宿;此三者各恰与租税之赋课、租税之移转、租税之落着相当;冲击者最初现象也,转嫁者中间过程也,而归宿乃为结果;混冲击为归宿,何异混归宿为转嫁,其为不当一也。绪论又论严格言之,租税冲击之意义不仅表示原始赋课之直接结果,即凡纳税而后转嫁于人当其尚未转嫁之时皆有此冲击之现象;如课税于甲,甲移其税于乙,乙更移其税于丙,丙为最后负担此税者,当此情形吾人自可说租税先冲击于甲,继冲击于乙,又冲击于丙;常辗转转移或屡次反复,惟当纳税者同时而为租税负担者时,则冲击即随生归宿或变成归宿;依同理若最初纳税者亦为租税负担者,则租税之冲击即随生归宿,中间并无转嫁之过程;总之归宿表明结果,至转嫁——假令有之——则表明过程。绪论又论租税之转嫁有前转、后转、叠转:课税于生产者或卖者而生产者或卖者各移转其税于消费者或买者,是即租税之前转(forward shifting);反之先课税于消费者或买者而消费者或买者各移转其税于生产者或卖者,是即租税之后转(backward shifting);复次如卖者转嫁其税于买者而买者再转嫁于其他买者,依次递推,累次转嫁,其终也租税最后落于最后之买者或消费者,是即租税之叠转(onward shifting);故租税之转嫁有前转、后转、叠转三种。绪论又论与租税之转嫁确有几分不同者是為租税之还元或偿还(capitalization or amortization of taxation),其要点即在某种情形下课税品之买者得将未来应纳之一切租税预在买价中扣除;例如投资有价证券之寻常利息例为五厘,某种公司债券本以面价发卖,因国家徵课一厘税之故而此种债券之价格遂由面价而降为八折,此时租税已自债券之资本价值中扣除,扣除之数适等于租税之还元价值,于是债券新购买者遂能以低价买得之,故逃免将来应纳之一切租税。绪论又辨转嫁与还元之区别:转嫁者移其一时之税于他人,而还元则移其将来全部之税于他人;前者移一税于他人,后者则一次移全部租税于原主;租税既转嫁则不能还元,既还元则不能转嫁;例如课房屋税于房屋租借人,租借人或可转嫁其税于房主但不能还元;课土地税于佃户,土地税即还元但不能转嫁于现在地主;故转嫁与还元二者实为相反而非相补之概念。绪论又论非因交换而因生产而生之第三种逃税方法:政府课税于精制品或生产物品时,生产者恐加税于价货物之销路减少,于是一面自己负担租税,一面竭力谋生产方法之改良,从生产费之节省藉以补租税之损失;若是生产者因生产费之节省不但可以抵补租税之损失,甚或于抵补之外尚有利益可得;德人名此为租税之“消除”(throwing off, Abwälzung),意人则称之为租税之“弃却”(rejection)或“除去”(removal);本书特创立一名曰“租税之消转”(transformation of taxation),盖有取于转失为得、转损为利之义。绪论又论学者间尝有疑及社会上是否有此租税消转之现象,此问题远在休谟(Hume)时即已有人论及;就一般而论,谓租税能促进工业之进步者实属一大疑问,盖课于工业之租税大概确视为工业之阻碍物而非视为工业之刺激品;在自由竞争制度之下孳孳求利虽诚足以激起个人乘机图利之观念,然亦常见生产者因某种新负担亟求生产方法之改良,以是此种负担往往能唤醒工业界之昏睡而使其脱离旧方法者确为常见之事实;例如十八世纪时代苏格兰课于麦酒酿造业之租税即促进酿酒方法之改良,一时酿酒者转损为利,此固人人之所熟知也;他若十九世纪时代欧洲大陆之甜菜制糖税,制糖者因此税之负担首先注意于製糖成本之减低,此亦为彰明昭著之史迹;藉令无租税之刺激,生产者诚或有自动改良之一日,然所谓租税纵非生产改良之原因,而谓为生产改良之副因者当非无理之言也;无论何时如有此种现象发生,即随有租税之消转——由损失而转成得利。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塞力格曼《租税转嫁与归宿》的民国汉译,属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汉译世界名著,保留译者序、原著三版序、四版序、目次及绪论,对研究20世纪30年代西方财政学在中国的译介与财政学学科建设具有文献价值。
2. 译者序详述原书结构、翻译甘苦、附注处理及学友协助,可反映民国译者翻译西方财政学名著的严谨态度与翻译策略。
3. 绪论系统讨论租税转嫁、归宿、冲击、还元、消转等核心概念,辨析前转、后转、叠转及转嫁与还元之区别,并引帕烈、休谟及苏格兰麦酒税、欧洲大陆甜菜制糖税等实例,对研究财政学理论、租税归宿学说史具有参考价值。
4. 目次涵盖古代租税归宿学说史、近代租税归宿学说史及租税归宿之理论,涉及消费税、奢侈品单一税、房屋单一税、一般财产税、土地单一税、重农学说、绝对说、平均分散说、还元说、折衷说、不可知说、社会主义说、数量说等,可作财政学说史与税收理论专题研究之资料。
2. 译者序详述原书结构、翻译甘苦、附注处理及学友协助,可反映民国译者翻译西方财政学名著的严谨态度与翻译策略。
3. 绪论系统讨论租税转嫁、归宿、冲击、还元、消转等核心概念,辨析前转、后转、叠转及转嫁与还元之区别,并引帕烈、休谟及苏格兰麦酒税、欧洲大陆甜菜制糖税等实例,对研究财政学理论、租税归宿学说史具有参考价值。
4. 目次涵盖古代租税归宿学说史、近代租税归宿学说史及租税归宿之理论,涉及消费税、奢侈品单一税、房屋单一税、一般财产税、土地单一税、重农学说、绝对说、平均分散说、还元说、折衷说、不可知说、社会主义说、数量说等,可作财政学说史与税收理论专题研究之资料。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年为1931年(据译者序“二十年二月九日”),不适用P0(1911年前)直接公版规则,按P2合作作品处理。原著者Edwin R. A. Seligman卒于1939年(据一般资料),截至2026年已满50年;译者许炳汉卒年待查;主编王云五卒于1979年,截至2026年未满50年;译者序作者许炳汉、原著三版序及四版序作者Seligman,卒年分别待查与已满50年;译者致谢之陈建民卒年待查。因合作作品须所有贡献者均满足“死亡后已满50年”,而王云五未满50年、许炳汉与陈建民卒年待查,现有信息下整体结论为“待确认”。
适合人群
财政学、税收理论、经济思想史与财政学说史研究者;民国学术翻译史、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及汉译世界名著研究者;对租税转嫁与归宿、税收公平、财政学名著及民国经济学译介感兴趣的读者;大学财政学、经济学与历史学课程师生。
序文信息
卷首有译者序,许炳汉作,署“二十年二月九日许炳汉序于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称塞力格曼此书为塞氏一生最精心得意之作,亦为财政学上有数名著之一,书中理论精确、结构绵密、徵引广博、文字优美;说明原书前半部历述各派归宿学说,后半部定出租税归宿一般原则及各种重要租税实际归宿,不尚臆说但重实际;译者深觉原书后半部不易译而前半部尤不易译,往往为一字一句而踌躇数日;原书附注极有价值,译者于每节之终附述原注译文;译者得力于学友陈建民。又有原著三版序,塞力格曼作,署一九〇九年十月于哥伦比亚大学,说明二版以来十一年各国财政实际问题唤起对新兴趣,本版加入新材料,特别注重十七八世纪学者,绪论完全重作并大加扩充,农业用地税、城市不动产税、抵押品税、证券物品交易税等均有增补。又有原著四版序,塞力格曼作,署一九二一年二月于哥伦比亚大学,说明三版以来十一年归宿学说贡献较少,本版只须略加修改,征引古籍较前更繁博,重要删改多关于租税还元各论题及利润税剩餘税之归宿。
目录
绪论 概说
第二篇 古代租税归宿学说史
第一章 讨论一般消费税者
第一节 以消费税并不归贫苦消费者负担说
第二节 以消费税归一般消费者负担说
第三节 以消费税将转嫁于地主说
第四节 以消费税将归商人负担说
第二章 赞成奢侈品单一税者
第三章 赞成房屋单一税者
第四章 赞成一般财产税者
第五章 赞成土地单一税者
第六章 赞成折衷制度者
第二篇 近代租税归宿学说史
第一章 重农学说
第二章 绝对说
第三章 平均分散说
第四章 还元说或偿还说
第五章 折衷说
第六章 不可知说
第七章 社会主义说
第八章 数量说或数理说
第二篇 租税归宿之理论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二章 农业用地税
第三章 城市不动产税
第四章 动产税资本税及利息税之归宿
第五章 利润税
第六章 工资税
第七章 其他租税
第一节 入头税
第二节 遗产税
第三节 国产税
第四节 输入税与输出税
第五节 印花税
第六节 所得税
第八章 结论
附录书目
(说明:目次中“第二篇”重复出现,当为OCR识别或原书篇次编排问题,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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