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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解释例要旨汇览 第二卷
大理院解释例要旨汇览 第二卷
| OB | 31001997 |
|---|---|
| 作者 | 大理院编辑处编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919 |
| 版本 | 民国八年(1919)印本(据文件名;OCR未见版权页) |
| 时期 | 民国(1912—1949) |
| 大类 | 社会科学 |
| 详细分类 | 社会科学·法律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309 页 |
| 容量 | 62.5 MB |
| 文件 MD5 | 8fc9f4f9b53a77f258fab8f347f6091a |
书籍简介
《大理院解释例要旨汇览 第二卷》为民国八年(1919)大理院编辑处编印的司法解释例要旨汇编,本次OCR前20页可见目录及正文开首部分。目录显示全书大体分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编。刑法部分先列第一编总则,包括加减例、缓刑、假释、赦免、时效、时例、文例等章;第二编分则列侵犯皇室罪(已删)、内乱罪、外患罪、妨害国交罪、漏泄机务罪、渎职罪、妨害公务罪、妨害选举罪、骚扰罪、逮捕监禁人脱逃罪、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罪、伪证及诬告罪、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危险物罪、妨害交通罪、妨害秩序罪、伪造货币罪、伪造文书及印文罪、伪造度量衡罪、亵渎祀典及发掘坟墓罪、鸦片烟罪、赌博罪、奸非及重婚罪、妨害饮料水罪、妨害卫生罪、杀伤罪、堕胎罪、遗弃罪、私擅逮捕监禁罪、略诱及和诱罪、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窃盗及强盗罪、诈欺取财罪、侵占罪、赃物罪、毁弃损坏罪等;后又列暂行刑律补充条例。刑事诉讼法部分列第一编总则,包括审判衙门、事物管辖、土地管辖、管辖指定及移转、审判厅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等;又列当事人、诉讼行为、被告人之讯问、传唤句摄及羁押、检证搜索扣押及保管、证言、鉴定及通译、急速处分、文件、送达、期间、裁判等;再列第一审、公诉、侦查、提起公诉、豫审、公判、上诉、控告、上告、抗告、再理、再诉、再审、非常上告、特别诉讼程序、大理院特别权限之诉讼程序、感化教育及监禁处分程序、裁判之执行等目次。
正文“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例”下列有若干解释例要旨。如“法人非有明文规定不能有犯罪能力”条,说明普通刑律罪刑不能适用,如关于特种犯罪有处罚法人之章程,自应以该种法人为该种犯罪之被告,否则法人不能为被告;至实施普通刑律上犯罪行为之人,无论系为自己或谋法人之利益,仍应依刑律处罚。“官吏犯赃条例公布后未经确定审判案件应依该条例处断”条,说明依刑律第九条当然适用刑律总则,刑律总则第一条第二项前段在确定审判前者应依新律处断。“上海公廨处刑之件系无权裁判非外国裁判”条,述上海会审公廨系根据前清同治七年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本系因条约所生之特别制度,该公廨审理民刑诉讼依照条约既应在中国领土内行使中国之司法权,则其裁判不能视为外国裁判;惟该公廨自辛亥以来由驻沪领事团代行管理,其判案适用法律与原条约所定不能相符,该条约效力因事实上一时阻碍而停止,此种阻碍事实中国国家既未明认其与国际间为有效,则此事实际上之判断行为不得即谓为条约上中国司法官署之裁判;故现在会审公廨判决之案如仍系属于他处审判衙门,自未便执一事不再理之说相绳,刑事虽不能认为与暂行刑律第六条所称外国裁判相当,惟因被告尚未受有法律上之裁判,自应仍许该管检察厅按律诉追。其后又有“暂行新刑律第九条与刑律总则之关系”“盗匪法上之犯罪情轻者得适用刑律第五四条”“官吏二人以上共同犯赃至五百元应共负官吏犯赃治罪法第二条之责任”“官吏犯赃治罪法可适用刑律总则”“开堂放票依治安警察法第二八条处罪情有可原者依刑律酌减”“放荒官吏擅增价额不构成犯罪”“放荒官吏任意准驳不构成犯罪”“命案出钱求和及帮助之者均无处罚明文”“单纯之卖典勋章等件不能论罪”“乙葬地与甲祖墓距有丈余既无侵害自不为罪”“招牌与他商标相同其标明之地点并不一致自不构成犯罪”“甲以针遍投乙田致该田荒废甲于刑事上不为罪应为民事上之赔偿”“销毁货币及贩运出口不为罪”“单纯贩运贩卖私藏博具非犯罪行为”“买卖人口适用前清禁革买卖人口条款”“卖婢为人妻妾应不为罪”“孀妇未得姑同意依媒证改嫁在其姑请求撤销以前之行为并不为罪”“为盗执炊律无正条不为罪”“为事主赎回被掳之人不得财者不为罪”“携带或贩卖料土无诈欺行为者不能构成犯罪”“牙保销售漏税物不能构成犯罪”“未满十二岁人之行为不为罪无仍科以减等刑之理”“因疯杀尊亲属果系证据确凿自应依律施以监禁处分”等条。各条多先列要旨,再引“法条”及解释文字,部分条目标注“备考”说明已失效或解释变迁。本书以要旨汇览形式保存民国初年大理院对刑律、刑诉及特别法令适用问题的解释,对研究近代司法解释制度、刑法总则与分则适用、诉讼法程序及旧律效力具有重要资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解释例正文及完整目录等内容待补。
正文“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例”下列有若干解释例要旨。如“法人非有明文规定不能有犯罪能力”条,说明普通刑律罪刑不能适用,如关于特种犯罪有处罚法人之章程,自应以该种法人为该种犯罪之被告,否则法人不能为被告;至实施普通刑律上犯罪行为之人,无论系为自己或谋法人之利益,仍应依刑律处罚。“官吏犯赃条例公布后未经确定审判案件应依该条例处断”条,说明依刑律第九条当然适用刑律总则,刑律总则第一条第二项前段在确定审判前者应依新律处断。“上海公廨处刑之件系无权裁判非外国裁判”条,述上海会审公廨系根据前清同治七年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本系因条约所生之特别制度,该公廨审理民刑诉讼依照条约既应在中国领土内行使中国之司法权,则其裁判不能视为外国裁判;惟该公廨自辛亥以来由驻沪领事团代行管理,其判案适用法律与原条约所定不能相符,该条约效力因事实上一时阻碍而停止,此种阻碍事实中国国家既未明认其与国际间为有效,则此事实际上之判断行为不得即谓为条约上中国司法官署之裁判;故现在会审公廨判决之案如仍系属于他处审判衙门,自未便执一事不再理之说相绳,刑事虽不能认为与暂行刑律第六条所称外国裁判相当,惟因被告尚未受有法律上之裁判,自应仍许该管检察厅按律诉追。其后又有“暂行新刑律第九条与刑律总则之关系”“盗匪法上之犯罪情轻者得适用刑律第五四条”“官吏二人以上共同犯赃至五百元应共负官吏犯赃治罪法第二条之责任”“官吏犯赃治罪法可适用刑律总则”“开堂放票依治安警察法第二八条处罪情有可原者依刑律酌减”“放荒官吏擅增价额不构成犯罪”“放荒官吏任意准驳不构成犯罪”“命案出钱求和及帮助之者均无处罚明文”“单纯之卖典勋章等件不能论罪”“乙葬地与甲祖墓距有丈余既无侵害自不为罪”“招牌与他商标相同其标明之地点并不一致自不构成犯罪”“甲以针遍投乙田致该田荒废甲于刑事上不为罪应为民事上之赔偿”“销毁货币及贩运出口不为罪”“单纯贩运贩卖私藏博具非犯罪行为”“买卖人口适用前清禁革买卖人口条款”“卖婢为人妻妾应不为罪”“孀妇未得姑同意依媒证改嫁在其姑请求撤销以前之行为并不为罪”“为盗执炊律无正条不为罪”“为事主赎回被掳之人不得财者不为罪”“携带或贩卖料土无诈欺行为者不能构成犯罪”“牙保销售漏税物不能构成犯罪”“未满十二岁人之行为不为罪无仍科以减等刑之理”“因疯杀尊亲属果系证据确凿自应依律施以监禁处分”等条。各条多先列要旨,再引“法条”及解释文字,部分条目标注“备考”说明已失效或解释变迁。本书以要旨汇览形式保存民国初年大理院对刑律、刑诉及特别法令适用问题的解释,对研究近代司法解释制度、刑法总则与分则适用、诉讼法程序及旧律效力具有重要资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解释例正文及完整目录等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大理院编辑处,本书编纂机构。据书名及卷端题名,本书为大理院解释例要旨汇览第二卷,由大理院编辑处编。OCR前20页可见该书按刑法总则、刑法分则、暂行刑律补充条例、刑事诉讼法等门类编排解释例要旨,正文引述“大理院解释例要旨汇览第二卷”及“统字”解释号等内容,但未载机构所在地、成立年份及组织沿革,待查。
学术价值
1. 本书以要旨汇览形式保存民国初年大理院关于刑律总则、分则及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例,集中反映当时最高审判机关对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立场,是研究近代司法解释制度和民国刑法、刑诉法实施的重要资料。
2. 正文涉及法人犯罪能力、官吏犯赃条例适用、上海会审公廨裁判性质、刑律总则与其他法令关系、盗匪法情轻适用、共同犯赃责任、放荒行政与刑事界限、命案私和无罚明文、商标与招牌混淆、毁损货币、买卖人口、孀妇改嫁、未满十二岁人责任、因疯杀尊亲属等具体问题,可资考察民国初年刑事法理与司法实践。
3. 目录完整呈现当时刑法分则罪名体系和刑事诉讼法编章结构,可供研究近代法律编纂体例、罪名沿革和诉讼程序。
4. 书中“备考”标注部分解释已失效或变迁,对研究民国法律解释的时效、旧律效力及司法解释汇编方法具有参考价值。
2. 正文涉及法人犯罪能力、官吏犯赃条例适用、上海会审公廨裁判性质、刑律总则与其他法令关系、盗匪法情轻适用、共同犯赃责任、放荒行政与刑事界限、命案私和无罚明文、商标与招牌混淆、毁损货币、买卖人口、孀妇改嫁、未满十二岁人责任、因疯杀尊亲属等具体问题,可资考察民国初年刑事法理与司法实践。
3. 目录完整呈现当时刑法分则罪名体系和刑事诉讼法编章结构,可供研究近代法律编纂体例、罪名沿革和诉讼程序。
4. 书中“备考”标注部分解释已失效或变迁,对研究民国法律解释的时效、旧律效力及司法解释汇编方法具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19年,属1912年及以后出版,不适用P0。本书题“大理院编辑处编”,OCR前20页未见个人主编、编著等署名,按法人作品认定;大理院编辑处为机构作者,1919年出版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满50年。最终结论:是。
适用领域
中国近代法律史、司法制度史、刑法史、刑事诉讼法史研究者;法律文献整理与民国出版史研究者;图书馆、档案馆及近代法律文献收藏机构;对民国初年司法解释和旧律适用感兴趣的研究者。
目录
(OCR前20页可见目录,完整目录待补)
- 第一编 总则
- 第十一章 加减例
- 第十二章 缓刑
- 第十三章 假释
- 第十四章 赦免
- 第十五章 时效
- 第十六章 时例
- 第十七章 文例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一章 侵犯皇室罪(已删)
- 第二章 内乱罪
- 第三章 外患罪
-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
- 第五章 漏泄机务罪
- 第六章 渎职罪
- 第七章 妨害公务罪
- 第八章 妨害选举罪
- 第九章 骚扰罪
- 第十章 逮捕监禁人脱逃罪
- 第十一章 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罪
- 第十二章 伪证及诬告罪
- 第十三章 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
- 第十四章 危险物罪
- 第十五章 妨害交通罪
- 第十六章 妨害秩序罪
- 第十七章 伪造货币罪
- 第十八章 伪造文书及印文罪
- 第十九章 伪造度量衡罪
- 第二十章 亵渎祀典及发掘坟墓罪
- 第二十一章 鸦片烟罪
- 第二十二章 赌博罪
- 第二十三章 奸非及重婚罪
- 第二十四章 妨害饮料水罪
- 第二十五章 妨害卫生罪
- 第二十六章 杀伤罪
- 第二十七章 堕胎罪
- 第二十八章 遗弃罪
- 第二十九章 私擅逮捕监禁罪
- 第三十章 略诱及和诱罪
- 第三十一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
- 第三十二章 窃盗及强盗罪
- 第三十三章 诈欺取财罪
- 第三十四章 侵占罪
- 第三十五章 赃物罪
- 第三十六章 毁弃损坏罪
- 暂行刑律补充条例
- 刑事诉讼法
- 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审判衙门
- 第一节 事物管辖
- 第二节 土地管辖
- 第三节 管辖指定及移转
- 第四节 审判厅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
- 第一章 当事人
- 第一节 原告官
- 第二节 被告人辩护人及辅佐人
- 第三章 诉讼行为
- 第一节 被告人之讯问
- 第二节 被告人之传唤句摄及羁押
- 第三节 检证搜索扣押及保管
- 第四节 证言
- 第五节 鉴定及通译
- 第六节 急速处分
- 第七节 文件
- 第八节 送达
- 第九节 期间
- 第十节 裁判
- 第一编 第一审
- 第一章 公诉
- 第一节 通则
- 第二节 侦查
- 第三节 提起公诉
- 第二章 豫审
- 第三章 公判
- 第三编 上诉
- 第一章 通则
- 第二章 控告
- 第三章 上告
- 第四章 抗告
- 第四编 再理
- 第一章 再诉
- 第二章 再审
- 第三章 非常上告
- 第五编 特别诉讼程序
- 第一章 大理院特别权限之诉讼程序
- 第二章 感化教育及监禁处分程序
- 第六编 裁判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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