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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府市政公报 第1-3期
北平市府市政公报 第1-3期
| OB | 31001854 |
|---|---|
| 作者 | 北平特别市市政府秘书处 编辑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928 |
| 版本 | 1928年9月出版(第1-3期) |
| 时期 | 民国(1912—1949) |
| 大类 | 社会科学 |
| 详细分类 | 社会科学·政治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810 页 |
| 容量 | 106.5 MB |
| 文件 MD5 | 954612ae0597206e6f21d9a02ab967eb |
书籍简介
本书为1928年9月出版的《北平市府市政公报》第1-3期,由北平特别市市政府秘书处编辑并发行,北平特别市府印刷所印刷,北平前门外樱桃斜街文岚簃印书局代印,北平各大书店代售。封面及版权页标明“中华民国十七年九月出版”,定价全年十二元、半年六元、每月一元。卷首收录总理遗像、总理遗嘱、市长像、市长就职摄影、舒局长像、赵局长像、华局长像、李局长像及市政府门首影等图片,体现当时市政公报以党国仪式性图像开篇的编排体例。
本期核心文献为《特别市组织法》,分七章三十九条。第一章总则规定特别市直隶于国民政府,不入省县行政范围;特别市冠以所在地地名,称某特别市;中华民国首都、人口百万以上之都市及其他有特殊情形之都市得依国民政府特许建为特别市;特别市区域之划定、变更及扩大由特别市政府呈请国民政府核定,已划入特别市之区域不得脱离本市以建立他市。第二章规定特别市职务,于不抵触中央法令范围内办理市财政、市公产管理及处分、市土地、市农工商业调查统计奖励取缔、市劳动行政、市公益慈善、市街道沟渠堤岸桥梁建筑及其他土木工程、市内公私建筑取缔、市河道港务及船政管理、市交通电气电话自来水煤气及其他公用事业经营取缔、市公安消防及户口统计、市公共卫生及医院菜市屠宰场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取缔、市教育文化风纪等事项。第三章规定特别市政府设市长一人,由国民政府任命,指挥并监督所属职员,市长为简任职;市政府设财政、土地、社会、工务、公安、卫生、教育等局,各设局长一人,由市长呈请国民政府任命;设秘书处,秘书长一人;得设参事二人至四人;设市政会议,由市长、秘书长、参事、各局长组织,议决秘书处与各局组织细则、市单行规则、市预算决算、新课程税捐募集市债及公共事业经营、各局处权限争议等事项。第四章规定特别市得设参议会,由市民代表组成,任期二年,每年改选半数;参议会关于市政兴革得提出建议案,并得依全体议员三分二以上同意向国民政府请求罢免违法失职市长。第五章规定特别市财政税收包括土地税、土地增价税、房捐、营业税、牌照税、码头税、广告税、市公产收入、市营业收入及其他法令特许征收之税捐;新课程税捐须经国民政府核准,募集市债亦须核准;会计依审计法受审计分院监督。第六章规定国民政府各行政部院及建设委员会对特别市有监督权。第七章附则规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各特别市在本法公布前成立者应于公布后两个月内遵照改组。
本期又收《市长就职通电》,称奉国民政府任命何其巩为北平特别市市长,于本月十三日宣誓就职。电文列南京中国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会、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国府设计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内政部、外交部、财政部、交通部、工商部、农矿部、司法部、大学院、审计院、蒙藏院、法制局、北平中央政治会议临时分会、太原政治分会、开封政治分会、武汉政治分会、广州政治分会、北平蒋总司令、冯总司令、阎总司令、李总司令、上海杨总司令、北平白总指挥、陈总指挥、方总指挥、李总指挥、陈司令、刘总指挥、鹿总指挥、石主席、各省各总指挥、各军师长、各省各级党部、各省省政府、南京何市长、天津市市长、上海张市长、各省各市政府、各机关、各团体、各报馆等,述北平久为首都、文物之盛甲于全国,近年军阀凋敝已达极点,市政事业犹系创办,表示一切设施当竭精诹采舆情,先求全市力量集中意志统一,一面发扬前徽,一面力求更始,俾适合现代需要而不狃于故步。
本书为研究1928年北平特别市建置、市政组织、城市行政制度及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特别市制度设计的重要一手资料,也反映北平改特别市初期的政治与行政运作。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本期核心文献为《特别市组织法》,分七章三十九条。第一章总则规定特别市直隶于国民政府,不入省县行政范围;特别市冠以所在地地名,称某特别市;中华民国首都、人口百万以上之都市及其他有特殊情形之都市得依国民政府特许建为特别市;特别市区域之划定、变更及扩大由特别市政府呈请国民政府核定,已划入特别市之区域不得脱离本市以建立他市。第二章规定特别市职务,于不抵触中央法令范围内办理市财政、市公产管理及处分、市土地、市农工商业调查统计奖励取缔、市劳动行政、市公益慈善、市街道沟渠堤岸桥梁建筑及其他土木工程、市内公私建筑取缔、市河道港务及船政管理、市交通电气电话自来水煤气及其他公用事业经营取缔、市公安消防及户口统计、市公共卫生及医院菜市屠宰场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取缔、市教育文化风纪等事项。第三章规定特别市政府设市长一人,由国民政府任命,指挥并监督所属职员,市长为简任职;市政府设财政、土地、社会、工务、公安、卫生、教育等局,各设局长一人,由市长呈请国民政府任命;设秘书处,秘书长一人;得设参事二人至四人;设市政会议,由市长、秘书长、参事、各局长组织,议决秘书处与各局组织细则、市单行规则、市预算决算、新课程税捐募集市债及公共事业经营、各局处权限争议等事项。第四章规定特别市得设参议会,由市民代表组成,任期二年,每年改选半数;参议会关于市政兴革得提出建议案,并得依全体议员三分二以上同意向国民政府请求罢免违法失职市长。第五章规定特别市财政税收包括土地税、土地增价税、房捐、营业税、牌照税、码头税、广告税、市公产收入、市营业收入及其他法令特许征收之税捐;新课程税捐须经国民政府核准,募集市债亦须核准;会计依审计法受审计分院监督。第六章规定国民政府各行政部院及建设委员会对特别市有监督权。第七章附则规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各特别市在本法公布前成立者应于公布后两个月内遵照改组。
本期又收《市长就职通电》,称奉国民政府任命何其巩为北平特别市市长,于本月十三日宣誓就职。电文列南京中国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会、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国府设计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内政部、外交部、财政部、交通部、工商部、农矿部、司法部、大学院、审计院、蒙藏院、法制局、北平中央政治会议临时分会、太原政治分会、开封政治分会、武汉政治分会、广州政治分会、北平蒋总司令、冯总司令、阎总司令、李总司令、上海杨总司令、北平白总指挥、陈总指挥、方总指挥、李总指挥、陈司令、刘总指挥、鹿总指挥、石主席、各省各总指挥、各军师长、各省各级党部、各省省政府、南京何市长、天津市市长、上海张市长、各省各市政府、各机关、各团体、各报馆等,述北平久为首都、文物之盛甲于全国,近年军阀凋敝已达极点,市政事业犹系创办,表示一切设施当竭精诹采舆情,先求全市力量集中意志统一,一面发扬前徽,一面力求更始,俾适合现代需要而不狃于故步。
本书为研究1928年北平特别市建置、市政组织、城市行政制度及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特别市制度设计的重要一手资料,也反映北平改特别市初期的政治与行政运作。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北平特别市市政府秘书处为1928年北平特别市市政府所属秘书机构,负责编辑发行《市政公报》,地址及成立年份OCR未载。据《特别市组织法》,特别市政府设秘书处掌理文牍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局专管事项,设秘书长一人,由特别市市长呈请国民政府任命。
学术价值
1. 保存1928年《特别市组织法》全文及北平特别市市长何其巩就职电文,是研究民国时期特别市制度、北平城市行政建置及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市政制度设计的一手资料。
2. 收录市政府各局设置、市政会议、参议会、财政税收等规定,反映当时城市行政组织与市政运作的制度框架。
3. 公报体例、版权页、定价及代售处等信息,对研究民国市政公报出版、公文运作及北京城市史具有参考价值。
2. 收录市政府各局设置、市政会议、参议会、财政税收等规定,反映当时城市行政组织与市政运作的制度框架。
3. 公报体例、版权页、定价及代售处等信息,对研究民国市政公报出版、公文运作及北京城市史具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P2:本书编辑者、发行者为北平特别市市政府秘书处,仅机构署名,无个人署名,按法人作品规则处理;出版年为1928年,至2026年已满50年,结论为“是”。
适用领域
中国近现代史、城市史、市政制度史、民国政治制度史研究者,以及关注北京城市史和民国档案文献的读者。
序文信息
卷首有总理遗像、总理遗嘱、市长像、市长就职摄影、舒局长像、赵局长像、华局长像、李局长像、市政府门首影等
目录
总理遗像
总理遗嘱
市长像
市长就职摄影
舒局长像
赵局长像
华局长像
李局长像
市政府门首影
特别市组织法
市长就职电
各处贺电
普通来电
市政公报第一期目录
市府职员表
市政公报
附录
市长就职纪事
会议录
聘书
批
函
呈
市府指令
市府委状
市府令
国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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