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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解释例要旨汇览 第三卷
书籍简介
本书为民国八年(1919)十二月初版《大理院解释例要旨汇览》第三卷,大理院编辑处编,大理院收发所发行,财政部印刷局印刷。版权页题“大理院解释例要旨汇览三卷”“民国八年十二月初版发行”,并标明编辑者大理院编辑处、发行处大理院收发所、印刷者财政部印刷局。本书是民国初期大理院解释例要旨的汇编,按法令类别编排,汇集大理院就相关法令所作解释例的要旨,供司法实务参考。
据第三卷目录,本卷所收解释例要旨涉及的法令包括:禁革买卖人口条例、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破产法、奉天旗民各地及三园税契试办章程(一名整顿田房税契章程)、民事诉讼费用征收规则、大理院民事讼费则例、拘押民事被告人暂行规则、民事非常上告条例、暂行刑律施行细则、贩卖罂粟种子罪刑令、吗啡治罪法、销毁制钱罪刑令、惩治盗匪法、盗匪案件适用法律划一办法、陆军刑事条例、违警罚法、治安警察法、出版法、私盐治罪法、烟酒公卖局简章、刑事诉讼审限规则、刑事简易庭暂行规则、私诉规则、覆判章程(附旧覆判章程)、陆军审判条例、约法、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修正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法院编制法、律师暂行章程、森林法、印花税法(附印花税罚金执行规则)、理藩院则例番例条款等,涵盖民事、刑事、选举、法院编制、律师、森林、印花税及边疆民族法规等多个方面。
正文可见“禁革买卖人口条例”部分,列有多条解释例要旨,如:买卖人口行为无效;买卖人口条例之继续有效者以因贫而卖子女者为限;买卖人口适用前清禁革买卖人口条例;买卖人口俱发罪应适用刑律总则;买卖人口条款内“子女”二字系专指自己子女而言,唯贩卖不归自己抚养监督之他人子女自系略诱或和诱;买卖人口条款应有效,惟卖妻无专条应不为罪,如有强迫情形应照刑律第三五八条处断;买卖人口条款中所称某等罚应照前清现行刑律罚金刑之标准处断等。又“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部分,列有: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于永佃权之抵当不能援用;指地借钱如依习惯其主目的在设定使用收益权者应认为典当;典主对于业主依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第二条取得所有权;转典主自转典日始满六十年对于典主亦应取得所有权;重复典当在后者无效,若系得在先者之同意加典别人者应各自典当日计算时限从原业主比例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典当办法第九条系指回赎期间不及六十年之习惯而言等。又“破产法”部分,列有:公款存放商号如遇倒闭亦应受破产法规之限制;国家在私法上之地位与个人同,故凡公款存放商号生息如遇商号因亏倒闭自亦应受破产法规限制,不能较其他债权人有优先权;前清破产律已于光绪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废止,故现遇破产事件应依破产条理及习惯法则判断,所谓破产法规即指破产条理及习惯法则而言。本书以要旨形式摘录解释例,便于检索和适用,反映民国初期大理院通过解释例统一法律适用、填补法律空白、指导审判实践的司法运作方式。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据第三卷目录,本卷所收解释例要旨涉及的法令包括:禁革买卖人口条例、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破产法、奉天旗民各地及三园税契试办章程(一名整顿田房税契章程)、民事诉讼费用征收规则、大理院民事讼费则例、拘押民事被告人暂行规则、民事非常上告条例、暂行刑律施行细则、贩卖罂粟种子罪刑令、吗啡治罪法、销毁制钱罪刑令、惩治盗匪法、盗匪案件适用法律划一办法、陆军刑事条例、违警罚法、治安警察法、出版法、私盐治罪法、烟酒公卖局简章、刑事诉讼审限规则、刑事简易庭暂行规则、私诉规则、覆判章程(附旧覆判章程)、陆军审判条例、约法、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修正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法院编制法、律师暂行章程、森林法、印花税法(附印花税罚金执行规则)、理藩院则例番例条款等,涵盖民事、刑事、选举、法院编制、律师、森林、印花税及边疆民族法规等多个方面。
正文可见“禁革买卖人口条例”部分,列有多条解释例要旨,如:买卖人口行为无效;买卖人口条例之继续有效者以因贫而卖子女者为限;买卖人口适用前清禁革买卖人口条例;买卖人口俱发罪应适用刑律总则;买卖人口条款内“子女”二字系专指自己子女而言,唯贩卖不归自己抚养监督之他人子女自系略诱或和诱;买卖人口条款应有效,惟卖妻无专条应不为罪,如有强迫情形应照刑律第三五八条处断;买卖人口条款中所称某等罚应照前清现行刑律罚金刑之标准处断等。又“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部分,列有: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于永佃权之抵当不能援用;指地借钱如依习惯其主目的在设定使用收益权者应认为典当;典主对于业主依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第二条取得所有权;转典主自转典日始满六十年对于典主亦应取得所有权;重复典当在后者无效,若系得在先者之同意加典别人者应各自典当日计算时限从原业主比例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典当办法第九条系指回赎期间不及六十年之习惯而言等。又“破产法”部分,列有:公款存放商号如遇倒闭亦应受破产法规之限制;国家在私法上之地位与个人同,故凡公款存放商号生息如遇商号因亏倒闭自亦应受破产法规限制,不能较其他债权人有优先权;前清破产律已于光绪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废止,故现遇破产事件应依破产条理及习惯法则判断,所谓破产法规即指破产条理及习惯法则而言。本书以要旨形式摘录解释例,便于检索和适用,反映民国初期大理院通过解释例统一法律适用、填补法律空白、指导审判实践的司法运作方式。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大理院编辑处为民国初期大理院下设编辑机构,承担大理院解释例、判例等司法文献的汇编工作。本书即由其编辑,大理院收发所发行,财政部印刷局印刷。大理院作为当时最高审判机关,通过解释例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审判实践,编辑处所编汇览具有司法文献汇编与实务参考性质。
学术价值
1. 本书是民国初期大理院解释例要旨的汇编,按法令类别编排,集中反映大理院就买卖人口、不动产典当、破产、选举、法院编制、律师、森林、印花税等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对研究民国司法制度、法律解释方法及司法解释与成文法的关系具有参考价值。
2. 书中“禁革买卖人口条例”“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破产法”等部分保留了大量具体解释例要旨,涉及买卖人口行为效力、子女范围、卖妻处断、典当与永佃权抵当区分、转典与重复典当、公款存放商号倒闭的破产法规适用、前清破产律废止后的法律依据等,可供民国民法史、刑法史、破产法史及司法实务研究参考。
3. 本书由大理院编辑处编辑、大理院收发所发行,版权页、目录及要旨编排体例,对研究民国司法文献编纂、法律汇编出版及大理院解释例的传播与适用具有文献价值。
2. 书中“禁革买卖人口条例”“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破产法”等部分保留了大量具体解释例要旨,涉及买卖人口行为效力、子女范围、卖妻处断、典当与永佃权抵当区分、转典与重复典当、公款存放商号倒闭的破产法规适用、前清破产律废止后的法律依据等,可供民国民法史、刑法史、破产法史及司法实务研究参考。
3. 本书由大理院编辑处编辑、大理院收发所发行,版权页、目录及要旨编排体例,对研究民国司法文献编纂、法律汇编出版及大理院解释例的传播与适用具有文献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为法人作品,唯一署名作者为大理院编辑处,无个人署名,适用法人作品出版后已满50年规则。本书1919年12月出版,至2026年已满107年,超过50年,故判定为“是”。
适用领域
民国法律史、司法制度史、民法史、刑法史研究者;法律解释学与司法实务研究者;近代法律文献版本目录与公版书整理工作者;对大理院解释例、民国司法运作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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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三卷目录
禁革买卖人口条例
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
破产法
奉天旗民各地及三园税契试办章程(一名整顿田房税契章程)
民事诉讼费用征收规则
大理院民事讼费则例
拘押民事被告人暂行规则
民事非常上告条例
暂行刑律施行细则
贩卖罂粟种子罪刑令
吗啡治罪法
销毁制钱罪刑令
惩治盗匪法
盗匪案件适用法律划一办法
陆军刑事条例
违警罚法
治安警察法
出版法
私盐治罪法
烟酒公卖局简章
刑事诉讼审限规则
刑事简易庭暂行规则
私诉规则
覆判章程(附旧覆判章程)
陆军审判条例
约法
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
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
修正众议院议员选举法
法院编制法
律师暂行章程
森林法
印花税法(附印花税罚金执行规则)
理藩院则例番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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