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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法规汇编
地政法规汇编
| OB | 31001809 |
|---|---|
| 作者 | 佚名(法规汇编,编者/出版机构OCR未见)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936 |
| 版本 | 民国二十五年(1936)刊印本(据文件名;OCR未见版权页) |
| 时期 | 民国(1912—1949) |
| 大类 | 社会科学 |
| 详细分类 | 社会科学·法律 |
| 是否公版 | 待确认 |
| 页数 | 196 页 |
| 容量 | 51.3 MB |
| 文件 MD5 | 5b9c4d3eec0a02d2f799983443715d6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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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简介由 AI 基于公版文献结构化整理生成,仅供阅读参考。
《地政法规汇编》为民国时期地政法规资料汇编,文件名标注出版年为1936年,本次OCR前20页可见封面题“地政法規彙編”、目录及《土地法》正文部分。据目录,本书汇辑土地法、附录土地法原则、土地法施行法、各省市地政施行程序大纲、省地政局组织通则、各省市地政经费筹集办法、各省市训练初级地政人员办法大纲、土地测量实施规则、契据专员任用条例、估计专员任用条例、城市改良地区特别征费通则、土地赋税减免规程、公有土地处理规则、办理土地陈报纲要、城市公有土地清理规则等法规文件,是一部系统汇集当时地政相关法令的专门汇编。
本次OCR可见《土地法》目录及正文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土地登记部分内容。《土地法》目录列第一编总则(法例及施行、土地所有权、土地重划、土地测量、地政机关及土地裁判所),第二编土地登记(通则、登记簿册及登记地图、登记程序、登记费、土地权利书状),第三编土地使用(通则、市地、农地、土地重划程序),第四编土地税(通则、地价之申报及估计、改良物价值之估计、地价册、税地区别、土地税征收、改良物征税、欠税、土地税之减免、不在地主税),第五编土地征收(通则、征收准备、征收程序、补偿地价、迁移费、诉愿与公断、罚则)。正文题“土地法 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国民政府公布”,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法例及施行规定本法所称土地谓水陆及天然富源,本法除法律别有规定者外由地政机关执行之,地方地政机关每年度应将全年行政经过编造报告书呈送中央地政机关,并由中央地政机关编造全国土地行政报告书呈送国民政府,本法未经规定或应修正之事项得由中央地政机关呈请国民政府依法增修之,本法之施行法另定之,本法各编之施行日期及区域分别以命令定之。第二章土地所有权规定中华民国领域内之土地属于中华民国国民全体,其经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者为私有土地,但附着于土地之矿不因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受影响;并列举不得为私有之土地,包括可通运之水道、天然形成之湖泽而为公共需用者、公共交通道路、矿泉地、瀑布地、公共需用之天然水源地、名胜古迹及其他法令禁止私有之土地;又规定水道湖泽岸地因坍没或浸蚀而变成水道或湖泽一部分者其所有权视为消灭,回复原状时经原所有权人证明仍回复其所有权;未经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之土地为公有土地,私有土地之所有权消灭者为公有土地;地方政府对于管辖区内公有土地除法令别有规定外有使用及收益之权,非经国民政府核准不得处分或设定负担或为超过十年期间之租赁;地方政府对于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需要、土地种类、土地性质分别限制个人或团体所有土地面积之最高额,但应经中央地政机关之核定;并规定不得移转、设定负担或租赁于外国人之土地种类,包括农地、林地、牧地、渔池、盐地、矿地、要塞军备区域及领域边境之土地等。第三章土地重划、第四章土地测量规定地籍测量与地质探验、未经依法为地籍测量之土地不得为所有权之登记等。第五章地政机关及土地裁判所规定地政机关分中央地政机关与地方地政机关,中央地政机关于国民政府所在地设立之,直辖于行政院,对于地方地政机关有监督指挥之责;地方地政机关为省地政机关及市县地政机关;市县地政机关所在地应设土地裁判所,直辖于中央土地裁判所。第二编土地登记部分规定土地登记谓土地及其定着物之登记,列举应依本法登记之土地权利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依本法所为之登记有绝对效力;因登记错误、遗漏或虚伪致受损害者由地政机关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地政机关证明其原因应归责于受损害人时不在此限;地政机关所收登记费应提存百分之十作为登记储金专备赔偿之用;并规定登记簿册及登记地图、登记程序通则、声请登记应提出文件、声请书应记载事项等。本书汇集土地法及相关地政法规,对研究民国时期土地法制、地政管理、土地登记与土地税制具有史料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法规及版权页信息待补,后续内容待补。
本次OCR可见《土地法》目录及正文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土地登记部分内容。《土地法》目录列第一编总则(法例及施行、土地所有权、土地重划、土地测量、地政机关及土地裁判所),第二编土地登记(通则、登记簿册及登记地图、登记程序、登记费、土地权利书状),第三编土地使用(通则、市地、农地、土地重划程序),第四编土地税(通则、地价之申报及估计、改良物价值之估计、地价册、税地区别、土地税征收、改良物征税、欠税、土地税之减免、不在地主税),第五编土地征收(通则、征收准备、征收程序、补偿地价、迁移费、诉愿与公断、罚则)。正文题“土地法 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国民政府公布”,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法例及施行规定本法所称土地谓水陆及天然富源,本法除法律别有规定者外由地政机关执行之,地方地政机关每年度应将全年行政经过编造报告书呈送中央地政机关,并由中央地政机关编造全国土地行政报告书呈送国民政府,本法未经规定或应修正之事项得由中央地政机关呈请国民政府依法增修之,本法之施行法另定之,本法各编之施行日期及区域分别以命令定之。第二章土地所有权规定中华民国领域内之土地属于中华民国国民全体,其经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者为私有土地,但附着于土地之矿不因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受影响;并列举不得为私有之土地,包括可通运之水道、天然形成之湖泽而为公共需用者、公共交通道路、矿泉地、瀑布地、公共需用之天然水源地、名胜古迹及其他法令禁止私有之土地;又规定水道湖泽岸地因坍没或浸蚀而变成水道或湖泽一部分者其所有权视为消灭,回复原状时经原所有权人证明仍回复其所有权;未经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之土地为公有土地,私有土地之所有权消灭者为公有土地;地方政府对于管辖区内公有土地除法令别有规定外有使用及收益之权,非经国民政府核准不得处分或设定负担或为超过十年期间之租赁;地方政府对于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需要、土地种类、土地性质分别限制个人或团体所有土地面积之最高额,但应经中央地政机关之核定;并规定不得移转、设定负担或租赁于外国人之土地种类,包括农地、林地、牧地、渔池、盐地、矿地、要塞军备区域及领域边境之土地等。第三章土地重划、第四章土地测量规定地籍测量与地质探验、未经依法为地籍测量之土地不得为所有权之登记等。第五章地政机关及土地裁判所规定地政机关分中央地政机关与地方地政机关,中央地政机关于国民政府所在地设立之,直辖于行政院,对于地方地政机关有监督指挥之责;地方地政机关为省地政机关及市县地政机关;市县地政机关所在地应设土地裁判所,直辖于中央土地裁判所。第二编土地登记部分规定土地登记谓土地及其定着物之登记,列举应依本法登记之土地权利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依本法所为之登记有绝对效力;因登记错误、遗漏或虚伪致受损害者由地政机关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地政机关证明其原因应归责于受损害人时不在此限;地政机关所收登记费应提存百分之十作为登记储金专备赔偿之用;并规定登记簿册及登记地图、登记程序通则、声请登记应提出文件、声请书应记载事项等。本书汇集土地法及相关地政法规,对研究民国时期土地法制、地政管理、土地登记与土地税制具有史料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法规及版权页信息待补,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学术价值
1. 本书汇辑民国时期土地法及相关地政法规,包括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各省市地政施行程序大纲、土地测量实施规则、土地赋税减免规程、公有土地处理规则等,可供研究民国土地法制、地政管理制度与法规汇编体例参考。
2. 所收《土地法》正文保存了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的土地法总则、土地所有权、土地重划、土地测量、地政机关及土地裁判所、土地登记等条文,对研究近代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登记制度、土地征收与土地税制具有法律史史料价值。
3. 本书目录所列法规涵盖地政机构组织、经费筹集、人员训练、测量、契据估计专员任用、城市改良地区征费、土地陈报与公有土地清理等,反映了民国时期地政法规体系的构成与行政实务,对研究近代地政制度史与法规出版具有参考意义。
2. 所收《土地法》正文保存了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的土地法总则、土地所有权、土地重划、土地测量、地政机关及土地裁判所、土地登记等条文,对研究近代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登记制度、土地征收与土地税制具有法律史史料价值。
3. 本书目录所列法规涵盖地政机构组织、经费筹集、人员训练、测量、契据估计专员任用、城市改良地区征费、土地陈报与公有土地清理等,反映了民国时期地政法规体系的构成与行政实务,对研究近代地政制度史与法规出版具有参考意义。
公版依据
本书文件名标注出版年为1936年,属1912年及以后出版之法人作品(OCR未见个人署名,暂按法规汇编之机构/法人作品处理)。按P2规则,法人作品须出版后已满50年;1936年至2026年已满50年。但OCR未见出版机构、编者及版权页信息,无法完全确认其法人作品属性及是否存在个人编者署名,故公版状态暂判为“待确认”,待补充版权页信息后复核。
适合人群
适合中国近代法律史、土地制度史、民国地政史、行政法研究者,以及关注民国时期法规汇编与土地法文本的读者参考。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
目录
土地法
附录土地法原则
土地法施行法
各省市地政施行程序大纲
省地政局组织通则
各省市地政经费筹集办法
各省市训练初级地政人员办法大纲
土地测量实施规则
契据专员任用条例
估计专员任用条例
城市改良地区特别征费通则
土地赋税减免规程
公有土地处理规则
办理土地陈报纲要
城市公有土地清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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