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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解释汇编 甲编
法令解释汇编 甲编
| OB | 31001599 |
|---|---|
| 作者 | 天虚我生(陈蝶仙)编 |
| 生卒年 | 1879—1940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917 |
| 版本 | 民国六年(1917)中华图书馆印行本 |
| 时期 | 民国(1912—1949) |
| 大类 | 社会科学 |
| 详细分类 | 社会科学·法律(法令解释/司法指南)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214 页 |
| 容量 | 37.3 MB |
| 文件 MD5 | c5a61300979eba61ecdd1cb24a928c97 |
书籍简介
《法令解释汇编 甲编》封面题“司法指南 法令解释汇编 甲编”,天虚我生编辑,中华图书馆印行,1917年出版。本书是一部汇集民国初年大理院法令解释的司法指南类工具书,卷首标“大理院法令解释汇编卷一目录”,正文又标“法令解释汇编卷一”,可见其编纂体例是以大理院统字解释为主,按卷汇集,甲编为其中一部分。从OCR前20页可见,卷一目录收录条目甚多,涉及选举诉讼、刑事程序、民事诉讼、亲属与婚姻、买卖人口、赌博、鸦片吗啡、伪造货币、律师制度、审判管辖、上诉抗告、覆判、缓刑、褫夺公权、典产回赎、华洋债务、报纸名誉、官吏范围、精神病行为、成婚未满六月所生之子等广泛法律问题,反映出民国初年新旧法律交替时期司法实践中大量疑难问题亟需统一解释的状貌。
本书所收解释多标明大理院复电或致电的日期、对象及统字编号,具有原始司法文献性质。例如开篇“选举诉讼初选为三级审覆选为二级审”条,标明“民国二年一月十五日大理院复江宁高等审判厅电(统字第一号)”,正文称选举诉讼本法既无不得上诉明文自难加以限制,选举法第八十二、八十四各条均采审判确定主义,当然准有上诉权,照本法第九十条规定初选为三级审、覆选为二级审,应即依法办理,并附江宁高等审判厅原电。“选举罪仍应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办理”条,标明民国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大理院复浙江江宁两省审检厅电(统字第二号),说明选举法所规定系指选举诉讼而言,至犯暂行律第八章之罪时仍应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办理。“结伙入室抢人勒赎系犯两罪”条,标明民国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大理院复山东高等审判厅电(统字第三号),正文涉及刑律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适用。“亲属和奸即无夫妇女罪皆成立”条,标明民国二年二月三日大理院复广州地方审判厅电(统字第四号),正文称解释暂行刑律应依第一说并参照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项,并附广州地方审判厅原电,讨论亲属相为和奸如系处女或无夫之妇应否论罪。“府不能为县案控告审”条,标明民国二年二月四日大理院复奉天高等审判厅电(统字第五号)。“藩库与商号因款涉讼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条,标明民国二年二月十日大理院致河南高等审判厅转开封律师公会电(统字第六号)。“选举诉讼仍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办理”条,标明民国二年三月十日大理院复湖北高审厅电(统字第七号),说明选举诉讼准用现行民诉程序由民庭审判,至妨害选举罪纯系刑事由检厅起诉后归刑庭依刑诉审级及程序办理。这些条目均以“解释—原电”的形式保存了民初大理院统一法令解释的运作方式。
从目录内容看,本书不仅解释程序问题,也涉及实体法的诸多疑难。如买卖人口条款所称号应照前清现行刑律罚金刑标准;现服兵役者即属军人,军事顾问系条例上无规定者不能认为军属;夫妇关系之成立以举行相当礼式为要件,至和诱系指强暴胁迫诈术以外而言;抢妇女孩只能成立略诱罪;报馆损害他人名誉虽事后更正不能阻却犯罪之成立;省议会案非经本省行政长官公布后不发生效力;湮灭证据罪不限於犯罪发觉以后,但须他人之犯罪案件系属于审判衙门时即为既遂;司法部解释法律之命令各级审判厅皆不受其拘束;买卖人口应照前清禁革买卖人口条款处罚;卖婢为人妻妾於新刑律及买卖人口条例均无正条不为罪;法律上称供犯罪所用之物仅以动产为限;配偶二字专指已成婚者而言;和奸有夫之妇非经本夫告发不能论罪;财物不问贵贱多寡均构成赌博罪;县卷有表示其判决之批谕者均认为已经判决;买卖人口条例所称子女应从广义;兼祧双配在新刑律施行后以重婚罪论,唯有妾娶妻不为罪;有夫再嫁亦应照重婚罪处罚;家贫鬻妻律无正条不为罪,唯买卖契为无效,如有强迫情形应照刑律处断;典产逾二十年不赎者即作绝卖,应以时效原理解释;覆选举票数相同之解释;前清现行律之十等罚应比照新刑律办理;强盗因防获赃物或思脱逃而当场施强暴胁迫者应以强盗罪论;缓刑期内更犯拘役以上之宣告者其撤销缓刑权应在更犯之审判衙门;华洋债务纠葛合於反诉法理时中国审判厅应即受理;高等以下之检察厅不得直接请解释,并不得以具体之案件请解释;刑律第八十三条所称官员系包括法警庭丁在内;希冀纸币兑现因而涂改号数者应以伪造货币论;因疯杀死尊亲属者适用刑律第十二条精神病行为不为罪之规定,但须用专门医学诊察其有无虚伪;审判官於判决时认定该犯人应褫夺公权者,虽主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亦应於一定期限内褫夺其公权一部或全部;凡典当房地逾期虽久皆应准照习惯听其回赎;成婚未满六月所生之子与夫无血统关系不能认为亲子;律师不包含於刑律所称官员之内;等等。这些条目覆盖刑法、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及司法行政诸多方面,具有“司法指南”的实用性质。
本书出版于1917年,正值民国初年法律体系由前清现行律、暂行新刑律向近代法典过渡的时期,大理院通过统字解释统一法令适用,对各级审判厅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天虚我生将此类解释汇编成册,既便于司法人员检索参考,也为后世研究民初司法解释制度、新旧法律衔接、选举诉讼与刑事诉讼程序、亲属婚姻与买卖人口、赌博鸦片等社会问题保留了较原始的规范依据。本书对研究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史、法律解释史、民国法律文献编纂与出版具有文献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本书所收解释多标明大理院复电或致电的日期、对象及统字编号,具有原始司法文献性质。例如开篇“选举诉讼初选为三级审覆选为二级审”条,标明“民国二年一月十五日大理院复江宁高等审判厅电(统字第一号)”,正文称选举诉讼本法既无不得上诉明文自难加以限制,选举法第八十二、八十四各条均采审判确定主义,当然准有上诉权,照本法第九十条规定初选为三级审、覆选为二级审,应即依法办理,并附江宁高等审判厅原电。“选举罪仍应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办理”条,标明民国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大理院复浙江江宁两省审检厅电(统字第二号),说明选举法所规定系指选举诉讼而言,至犯暂行律第八章之罪时仍应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办理。“结伙入室抢人勒赎系犯两罪”条,标明民国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大理院复山东高等审判厅电(统字第三号),正文涉及刑律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适用。“亲属和奸即无夫妇女罪皆成立”条,标明民国二年二月三日大理院复广州地方审判厅电(统字第四号),正文称解释暂行刑律应依第一说并参照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项,并附广州地方审判厅原电,讨论亲属相为和奸如系处女或无夫之妇应否论罪。“府不能为县案控告审”条,标明民国二年二月四日大理院复奉天高等审判厅电(统字第五号)。“藩库与商号因款涉讼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条,标明民国二年二月十日大理院致河南高等审判厅转开封律师公会电(统字第六号)。“选举诉讼仍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办理”条,标明民国二年三月十日大理院复湖北高审厅电(统字第七号),说明选举诉讼准用现行民诉程序由民庭审判,至妨害选举罪纯系刑事由检厅起诉后归刑庭依刑诉审级及程序办理。这些条目均以“解释—原电”的形式保存了民初大理院统一法令解释的运作方式。
从目录内容看,本书不仅解释程序问题,也涉及实体法的诸多疑难。如买卖人口条款所称号应照前清现行刑律罚金刑标准;现服兵役者即属军人,军事顾问系条例上无规定者不能认为军属;夫妇关系之成立以举行相当礼式为要件,至和诱系指强暴胁迫诈术以外而言;抢妇女孩只能成立略诱罪;报馆损害他人名誉虽事后更正不能阻却犯罪之成立;省议会案非经本省行政长官公布后不发生效力;湮灭证据罪不限於犯罪发觉以后,但须他人之犯罪案件系属于审判衙门时即为既遂;司法部解释法律之命令各级审判厅皆不受其拘束;买卖人口应照前清禁革买卖人口条款处罚;卖婢为人妻妾於新刑律及买卖人口条例均无正条不为罪;法律上称供犯罪所用之物仅以动产为限;配偶二字专指已成婚者而言;和奸有夫之妇非经本夫告发不能论罪;财物不问贵贱多寡均构成赌博罪;县卷有表示其判决之批谕者均认为已经判决;买卖人口条例所称子女应从广义;兼祧双配在新刑律施行后以重婚罪论,唯有妾娶妻不为罪;有夫再嫁亦应照重婚罪处罚;家贫鬻妻律无正条不为罪,唯买卖契为无效,如有强迫情形应照刑律处断;典产逾二十年不赎者即作绝卖,应以时效原理解释;覆选举票数相同之解释;前清现行律之十等罚应比照新刑律办理;强盗因防获赃物或思脱逃而当场施强暴胁迫者应以强盗罪论;缓刑期内更犯拘役以上之宣告者其撤销缓刑权应在更犯之审判衙门;华洋债务纠葛合於反诉法理时中国审判厅应即受理;高等以下之检察厅不得直接请解释,并不得以具体之案件请解释;刑律第八十三条所称官员系包括法警庭丁在内;希冀纸币兑现因而涂改号数者应以伪造货币论;因疯杀死尊亲属者适用刑律第十二条精神病行为不为罪之规定,但须用专门医学诊察其有无虚伪;审判官於判决时认定该犯人应褫夺公权者,虽主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亦应於一定期限内褫夺其公权一部或全部;凡典当房地逾期虽久皆应准照习惯听其回赎;成婚未满六月所生之子与夫无血统关系不能认为亲子;律师不包含於刑律所称官员之内;等等。这些条目覆盖刑法、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及司法行政诸多方面,具有“司法指南”的实用性质。
本书出版于1917年,正值民国初年法律体系由前清现行律、暂行新刑律向近代法典过渡的时期,大理院通过统字解释统一法令适用,对各级审判厅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天虚我生将此类解释汇编成册,既便于司法人员检索参考,也为后世研究民初司法解释制度、新旧法律衔接、选举诉讼与刑事诉讼程序、亲属婚姻与买卖人口、赌博鸦片等社会问题保留了较原始的规范依据。本书对研究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史、法律解释史、民国法律文献编纂与出版具有文献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学术价值
1. 本书汇集民国初年大理院统字解释,条目多标明解释日期、复电对象及统字编号,并附原电,具有原始司法文献价值,可供研究民初大理院统一法令解释制度。
2. 内容覆盖选举诉讼、刑事与民事诉讼程序、亲属婚姻、买卖人口、赌博鸦片、伪造货币、律师制度、审判管辖、上诉抗告、覆判缓刑等,较全面反映新旧法律交替时期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3. 书中大量涉及前清现行律、暂行新刑律、买卖人口条例、禁革买卖人口条款、试办章程、覆判章程等法规的衔接适用,对研究近代中国法律转型与司法适用具有参考价值。
4. 本书以“司法指南”形式编纂,可供研究民国初年法律工具书、司法参考书出版及天虚我生编辑活动。
2. 内容覆盖选举诉讼、刑事与民事诉讼程序、亲属婚姻、买卖人口、赌博鸦片、伪造货币、律师制度、审判管辖、上诉抗告、覆判缓刑等,较全面反映新旧法律交替时期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3. 书中大量涉及前清现行律、暂行新刑律、买卖人口条例、禁革买卖人口条款、试办章程、覆判章程等法规的衔接适用,对研究近代中国法律转型与司法适用具有参考价值。
4. 本书以“司法指南”形式编纂,可供研究民国初年法律工具书、司法参考书出版及天虚我生编辑活动。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17年,属1912年以后出版物,且为天虚我生个人编辑作品,适用P1规则。天虚我生即陈蝶仙(1879—1940),卒后已满50年(截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逾50年);本书无其他个人译者、注者、序作者等署名贡献者需另行核查。出版年1917年至2026年亦逾50年。综合判定为“是”。
适用领域
中国法律史与司法制度史研究者、民国法律文献整理与版本研究者、近代司法实务与法律解释制度研究者、法学专业师生,以及需要查阅民初大理院法令解释条目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未见独立序文。卷首为《大理院法令解释汇编卷一目录》,目录前有“司法指南 法令解释汇编 甲编”“天虚我生编辑”“中华图书馆印行”等题署。
目录
据OCR前20页可见《大理院法令解释汇编卷一目录》代表性条目:
- 选举诉讼初选为三级审覆选为二级审
- 选举罪仍应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办理
- 结伙入室抢人勒赎系犯两罪
- 亲属和奸即无夫妇女罪皆成立
- 府不能为县案控告审
- 藩库与商号因款涉讼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 亲告罪若无代行告诉人时检察官得因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或以职权指定之
- 买卖人口条款所称号应照前清现行刑律罚金刑标准
- 现服兵役者即属军人,军事顾问系条例上无规定者不能认为军属
- 夫妇关系之成立以举行相当礼式为要件,至和诱系指强暴胁迫诈术以外而言
- 抢妇女孩只能成立略诱罪
- 报馆损害他人名誉虽事后更正不能阻却犯罪之成立
- 省议会案非经本省行政长官公布后不发生效力
- 湮灭证据罪不限於犯罪发觉以后,但须他人之犯罪案件系属于审判衙门时即为既遂
- 司法部解释法律之命令各级审判厅皆不受其拘束
- 买卖人口应照前清禁革买卖人口条款处罚
- 卖婢为人妻妾於新刑律及买卖人口条例均无正条不为罪
- 法律上称供犯罪所用之物仅以动产为限
- 配偶二字专指已成婚者而言
- 和奸有夫之妇非经本夫告发不能论罪
- 财物不问贵贱多寡均构成赌博罪
- 县卷有表示其判决之批谕者均认为已经判决
- 买卖人口条例所称子女应从广义
- 兼祧双配在新刑律施行后以重婚罪论,唯有妾娶妻不为罪
- 有夫再嫁亦应照重婚罪处罚
- 家贫鬻妻律无正条不为罪,唯买卖契为无效,如有强迫情形应照刑律处断
- 典产逾二十年不赎者即作绝卖,应以时效原理解释
- 覆选举票数相同之解释
- 前清现行律之十等罚应比照新刑律办理
- 强盗因防获赃物或思脱逃而当场施强暴胁迫者应以强盗罪论
- 缓刑期内更犯拘役以上之宣告者其撤销缓刑权应在更犯之审判衙门
- 华洋债务纠葛合於反诉法理时中国审判厅应即受理
- 高等以下之检察厅不得直接请解释,并不得以具体之案件请解释
- 刑律第八十三条所称官员系包括法警庭丁在内
- 希冀纸币兑现因而涂改号数者应以伪造货币论
- 因疯杀死尊亲属者适用刑律第十二条精神病行为不为罪之规定
- 审判官於判决时认定该犯人应褫夺公权者,虽主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亦应於一定期限内褫夺其公权一部或全部
- 凡典当房地逾期虽久皆应准照习惯听其回赎
- 成婚未满六月所生之子与夫无血统关系不能认为亲子
- 律师不包含於刑律所称官员之内
(以上为OCR可见目录之代表性条目,非全部;后续条目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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