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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第十四集
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第十四集
| OB | 31001593 |
|---|---|
| 作者 | 郭卫 编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933 |
| 版本 | 民国二十二年六月出版 |
| 时期 | 民国(1912—1949) |
| 大类 | 社会科学 |
| 详细分类 | 社会科学·法律(判例汇编) |
| 是否公版 | 待确认 |
| 页数 | 231 页 |
| 容量 | 43.6 MB |
| 文件 MD5 | e2857528c8110c0f32d0c9fb1ebf06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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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简介由 AI 基于公版文献结构化整理生成,仅供阅读参考。
本书为《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十四集,郭卫编,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会文堂新记书局总发行,民国二十二年六月出版,定价大洋六角,全书一册。封面题“最高法院判例案编”,版权页题“最高法院判例彙編 第十四集”,编辑者郭卫元觉,发行者上海法学编译社,印刷者及总发行者为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本次所见前20页主要包括封面、版权页、目次及“提要”部分。
目次列判例七十则,按刑事、民事及程序法混合编排,标题多标明所涉法律部门及争点,如“杀人罪之从重(刑法)”“杀人之预谋(刑法)”“犯罪与民事关系(刑事诉讼法)”“地上权之效力(民法物权)”“特留份之适用(民法继承)”“离婚之条件(民法亲属)”“伤害与因他病致死(刑法)”“诬告罪之构成(刑法)”“上诉权之丧失(刑事诉讼法)”“立证之责任与契约之效力(民事诉讼法)”“迟延责任与默认定利率(民法债编)”“举证之责任(民事诉讼法)”“刑事判决之根据(刑事诉讼法)”“杀人伤害之区别(刑法)”“为匪看守之罪责(刑法)”“附带上告之限制(民事诉讼法)”“占有物之请求返还(民法物权)”“抢物伤人与事实之认定(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放火之罪责(刑法)”“连续犯之构成(刑法)”“聚众与结伙之解释(惩治盗匪暂行条例)”“当事人之资格与上诉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审之认定事实(刑事诉讼法)”“从犯之构成(刑法)”“预谋杀人与杀人目的(刑法)”“聚众与结伙之适用法律(惩治盗匪暂行条例及刑法)”“夫妻同居之义务(民法亲属)”“诉讼当事人之适格(民事诉讼法)”“恶疾与精神之解释(民法亲属)”“盗匪开枪之罪责(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检验权之所属(刑事诉讼法)”“强盗未遂之标准(刑法)”“在押人迟误上诉之过失(刑事诉讼法)”“第二审之举证(民事诉讼法)”“得独立上诉之中间判决(民事诉讼条例)”“租赁契约之终止(民法债编)”“受任人所订契约之效力(民法债编)”“伤后受风身死之责任(刑法)”“窝藏叛徒与适用刑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及刑法)”“导匪乡人与受匪赠物之罪责(惩治盗匪暂行条例及刑法)”“言词上诉之效力(刑事诉讼法)”“债务人之请求与债权人之同意(民法债编)”“提起反诉之限制(民事诉讼法)”“再审条件之适用(民事诉讼条例)”“行政命令限制私权之效力(民法物权)”“假执行与假扣押之异点(民事诉讼法)”“同谋兼帮助之罪责(刑法)”“连续犯与并科从刑(刑法)”“并合论罪与没收之标准(刑法)”“证明之审认(刑事诉讼法)”“侵占与毁损之从重(刑法)”“已废判决之拘束力(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未声明事项之判决(民事诉讼法)”“使债权人负迟延责任之要件(民法债编)”“杀人在旁提灯与先教唆后帮助之罪责(刑法)”“扰乱治安之构成(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呈官论究与恐吓(刑法)”“上诉第三审之限制(刑事诉讼法)”“判例与习惯适用之先后(民事诉讼法)”“担保物权之行使(民法物权)”“出家与婚姻关系之消灭及监护人之设置(民法亲属)”“合族全体同意之解释(民法亲属)”“法官之回避(民事诉讼法)”“第二审之证据调查(刑事诉讼法)”“正犯与从犯之区别(刑法)”“审判笔录之签署(刑事诉讼法)”“妨害公务罪之构成(刑法)”“声请回复原状之限制(刑事诉讼法)”等,每条后标注页码。
“提要”部分按民法债编、民法亲属、民法继承、刑法等分类摘录判例要旨,并注明最高法院民事上字、刑事上字、刑事非字等案号及日期。如民法债编“迟延责任与默认定利率”条,说明有利息消费借贷中债权人拒绝受领之迟延责任须由债务人证明,存款利息依市面折息计算即属当事人真意一致、契约成立(二十一年五月七日民事上字第八二四号);“租赁契约之终止”条说明未定期限租赁契约除特别习惯外得随时终止(二十一年五月十四日民事上字第九二七号);“受任人所订契约之效力”条说明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任人订立契约时,仅受任人得向契约他方请求履行,在权利移转于委任人以前委任人不得请求(二十一年五月十二日民事上字第九三四号)。民法亲属“离婚之条件”条说明妻受夫直系尊亲属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者得诉请离婚,但虐待须客观上确不能共同生活(二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民事上字第七六二号);“夫妻同居之义务”条说明夫妻除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外应互负同居义务(二十一年五月十二日民事上字第一〇〇二号);“恶疾与精神之解释”条说明恶疾以不治为要件、精神病以重大而不治为要件(二十一年五月十六日民事上字第一〇二〇号)。民法继承“特留份之适用”条说明所有权人生时将全部家产分归各子承受或承值,应视为分别赠与而非遗赠,不生特留份问题(二十一年四月二十日民事上字第七二四号)。刑法“杀人罪之从重”条说明以共同意思同时杀死五人系一行爲而犯数罪,应依刑法第七四条处断(二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刑事上字第六四六号);“杀人之预谋”条说明事先受人唆使、乘被害人熟睡下手,属预谋,杀人在移尸架害目的下遗弃尸体亦属当然结果,应比较杀人及遗弃尸体二罪从重处断(二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刑事非字第七三号);“伤害与因他病致死”条说明伤害致死须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若伤害后另因他病身死,因果关系中断,仅能以普通伤害论(二十一年三月十六日刑事上字第四六二号);“诬告罪之构成”条说明诬告罪以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分为要件,为掩饰自己罪迹而诬指他人犯罪,难谓与要件相符(二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刑事上字第六五六号);“杀人伤害之区别”条说明应以下手杀伤时是否明知或预见足以致人死亡为断,受伤部位、凶器种类仅可供认定事实资料,不能为区别杀伤绝对标准(二十一年五月六日刑事上字第六九八号);“为匪看守之罪责”条说明单纯为匪照护被掳孩童应以从犯论,若知情容认看守之责,系于正犯犯罪继续中予以直接重要帮助,不能仅处以从犯之刑(二十一年五月六日刑事上字第六九九号);“连续犯之构成”条说明先后窝藏被掳人虽属两个行为,但以同一犯意连续数行为侵害同一性质法益,应依刑法第七五条以一罪论(二十一年五月二日刑事上字第七七四号);“从犯之构成”条说明帮助行为指与正犯以便利使其易于实施或完成犯罪,若仅为被绑之户向土匪接洽取赎,目的既非帮助正犯,不能以从犯论(二十一年五月九日刑事上字第八一五号);“预谋杀人与杀人目的”条说明杀人如确系预谋,纵令意图便利犯奸而起合于刑法第二八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但预谋杀人同法第二八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有治罪专条,应适用该较重罪名(二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刑事非字第六七号);“聚众与结伙之适用法律”条说明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第十三款所谓聚众,指多数人集合随时可以增加之状况,若仅单纯结伙三人以上持枪行劫,即属刑法范围。本书汇集民国二十一年前后最高法院判例,按法律部门标明争点并摘录要旨,反映当时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特别刑事法规的适用情况,对研究民国司法判例制度、法律适用与法学编纂具有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目次列判例七十则,按刑事、民事及程序法混合编排,标题多标明所涉法律部门及争点,如“杀人罪之从重(刑法)”“杀人之预谋(刑法)”“犯罪与民事关系(刑事诉讼法)”“地上权之效力(民法物权)”“特留份之适用(民法继承)”“离婚之条件(民法亲属)”“伤害与因他病致死(刑法)”“诬告罪之构成(刑法)”“上诉权之丧失(刑事诉讼法)”“立证之责任与契约之效力(民事诉讼法)”“迟延责任与默认定利率(民法债编)”“举证之责任(民事诉讼法)”“刑事判决之根据(刑事诉讼法)”“杀人伤害之区别(刑法)”“为匪看守之罪责(刑法)”“附带上告之限制(民事诉讼法)”“占有物之请求返还(民法物权)”“抢物伤人与事实之认定(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放火之罪责(刑法)”“连续犯之构成(刑法)”“聚众与结伙之解释(惩治盗匪暂行条例)”“当事人之资格与上诉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审之认定事实(刑事诉讼法)”“从犯之构成(刑法)”“预谋杀人与杀人目的(刑法)”“聚众与结伙之适用法律(惩治盗匪暂行条例及刑法)”“夫妻同居之义务(民法亲属)”“诉讼当事人之适格(民事诉讼法)”“恶疾与精神之解释(民法亲属)”“盗匪开枪之罪责(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检验权之所属(刑事诉讼法)”“强盗未遂之标准(刑法)”“在押人迟误上诉之过失(刑事诉讼法)”“第二审之举证(民事诉讼法)”“得独立上诉之中间判决(民事诉讼条例)”“租赁契约之终止(民法债编)”“受任人所订契约之效力(民法债编)”“伤后受风身死之责任(刑法)”“窝藏叛徒与适用刑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及刑法)”“导匪乡人与受匪赠物之罪责(惩治盗匪暂行条例及刑法)”“言词上诉之效力(刑事诉讼法)”“债务人之请求与债权人之同意(民法债编)”“提起反诉之限制(民事诉讼法)”“再审条件之适用(民事诉讼条例)”“行政命令限制私权之效力(民法物权)”“假执行与假扣押之异点(民事诉讼法)”“同谋兼帮助之罪责(刑法)”“连续犯与并科从刑(刑法)”“并合论罪与没收之标准(刑法)”“证明之审认(刑事诉讼法)”“侵占与毁损之从重(刑法)”“已废判决之拘束力(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未声明事项之判决(民事诉讼法)”“使债权人负迟延责任之要件(民法债编)”“杀人在旁提灯与先教唆后帮助之罪责(刑法)”“扰乱治安之构成(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呈官论究与恐吓(刑法)”“上诉第三审之限制(刑事诉讼法)”“判例与习惯适用之先后(民事诉讼法)”“担保物权之行使(民法物权)”“出家与婚姻关系之消灭及监护人之设置(民法亲属)”“合族全体同意之解释(民法亲属)”“法官之回避(民事诉讼法)”“第二审之证据调查(刑事诉讼法)”“正犯与从犯之区别(刑法)”“审判笔录之签署(刑事诉讼法)”“妨害公务罪之构成(刑法)”“声请回复原状之限制(刑事诉讼法)”等,每条后标注页码。
“提要”部分按民法债编、民法亲属、民法继承、刑法等分类摘录判例要旨,并注明最高法院民事上字、刑事上字、刑事非字等案号及日期。如民法债编“迟延责任与默认定利率”条,说明有利息消费借贷中债权人拒绝受领之迟延责任须由债务人证明,存款利息依市面折息计算即属当事人真意一致、契约成立(二十一年五月七日民事上字第八二四号);“租赁契约之终止”条说明未定期限租赁契约除特别习惯外得随时终止(二十一年五月十四日民事上字第九二七号);“受任人所订契约之效力”条说明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任人订立契约时,仅受任人得向契约他方请求履行,在权利移转于委任人以前委任人不得请求(二十一年五月十二日民事上字第九三四号)。民法亲属“离婚之条件”条说明妻受夫直系尊亲属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者得诉请离婚,但虐待须客观上确不能共同生活(二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民事上字第七六二号);“夫妻同居之义务”条说明夫妻除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外应互负同居义务(二十一年五月十二日民事上字第一〇〇二号);“恶疾与精神之解释”条说明恶疾以不治为要件、精神病以重大而不治为要件(二十一年五月十六日民事上字第一〇二〇号)。民法继承“特留份之适用”条说明所有权人生时将全部家产分归各子承受或承值,应视为分别赠与而非遗赠,不生特留份问题(二十一年四月二十日民事上字第七二四号)。刑法“杀人罪之从重”条说明以共同意思同时杀死五人系一行爲而犯数罪,应依刑法第七四条处断(二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刑事上字第六四六号);“杀人之预谋”条说明事先受人唆使、乘被害人熟睡下手,属预谋,杀人在移尸架害目的下遗弃尸体亦属当然结果,应比较杀人及遗弃尸体二罪从重处断(二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刑事非字第七三号);“伤害与因他病致死”条说明伤害致死须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若伤害后另因他病身死,因果关系中断,仅能以普通伤害论(二十一年三月十六日刑事上字第四六二号);“诬告罪之构成”条说明诬告罪以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分为要件,为掩饰自己罪迹而诬指他人犯罪,难谓与要件相符(二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刑事上字第六五六号);“杀人伤害之区别”条说明应以下手杀伤时是否明知或预见足以致人死亡为断,受伤部位、凶器种类仅可供认定事实资料,不能为区别杀伤绝对标准(二十一年五月六日刑事上字第六九八号);“为匪看守之罪责”条说明单纯为匪照护被掳孩童应以从犯论,若知情容认看守之责,系于正犯犯罪继续中予以直接重要帮助,不能仅处以从犯之刑(二十一年五月六日刑事上字第六九九号);“连续犯之构成”条说明先后窝藏被掳人虽属两个行为,但以同一犯意连续数行为侵害同一性质法益,应依刑法第七五条以一罪论(二十一年五月二日刑事上字第七七四号);“从犯之构成”条说明帮助行为指与正犯以便利使其易于实施或完成犯罪,若仅为被绑之户向土匪接洽取赎,目的既非帮助正犯,不能以从犯论(二十一年五月九日刑事上字第八一五号);“预谋杀人与杀人目的”条说明杀人如确系预谋,纵令意图便利犯奸而起合于刑法第二八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但预谋杀人同法第二八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有治罪专条,应适用该较重罪名(二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刑事非字第六七号);“聚众与结伙之适用法律”条说明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第十三款所谓聚众,指多数人集合随时可以增加之状况,若仅单纯结伙三人以上持枪行劫,即属刑法范围。本书汇集民国二十一年前后最高法院判例,按法律部门标明争点并摘录要旨,反映当时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特别刑事法规的适用情况,对研究民国司法判例制度、法律适用与法学编纂具有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学术价值
1. 本书汇编民国二十一年前后最高法院判例七十则,按刑法、民法、诉讼法及特别刑事法规标明争点并摘录要旨,附案号与日期,可供研究民国判例制度、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参考。
2. “提要”部分对民法债编、亲属、继承及刑法重要争点作类型化摘录,反映当时最高法院对迟延责任、租赁终止、夫妻同居、恶疾与精神病、特留份、预谋杀人、伤害致死因果关系、诬告、连续犯、从犯等问题的裁判见解,具有法律史与法学编纂史价值。
2. “提要”部分对民法债编、亲属、继承及刑法重要争点作类型化摘录,反映当时最高法院对迟延责任、租赁终止、夫妻同居、恶疾与精神病、特留份、预谋杀人、伤害致死因果关系、诬告、连续犯、从犯等问题的裁判见解,具有法律史与法学编纂史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33年,属1912年及以后出版的个人作品,适用P1规则。编辑者郭卫,OCR未载其卒年,卒年待查。按规则,作者卒年查不到,暂判“待确认”。
适合人群
中国法律史、民国司法制度、民法史、刑法史研究者,法学专业师生,以及关注民国判例汇编与法律适用的读者。
目录
- 目次(判例七十则,择要)
- 刑事类:杀人罪之从重、杀人之预谋、伤害与因他病致死、诬告罪之构成、杀人伤害之区别、为匪看守之罪责、放火之罪责、连续犯之构成、从犯之构成、预谋杀人与杀人目的、聚众与结伙之解释、强盗未遂之标准、窝藏叛徒与适用刑法、同谋兼帮助之罪责、连续犯与并科从刑、并合论罪与没收之标准、侵占与毁损之从重、杀人在旁提灯与先教唆后帮助之罪责、扰乱治安之构成、正犯与从犯之区别、妨害公务罪之构成等
- 民事类:地上权之效力、特留份之适用、离婚之条件、立证之责任与契约之效力、迟延责任与默认定利率、举证之责任、附带上告之限制、占有物之请求返还、当事人之资格与上诉权、夫妻同居之义务、诉讼当事人之适格、恶疾与精神之解释、租赁契约之终止、受任人所订契约之效力、债务人之请求与债权人之同意、提起反诉之限制、再审条件之适用、行政命令限制私权之效力、已废判决之拘束力、当事人未声明事项之判决、使债权人负迟延责任之要件、判例与习惯适用之先后、担保物权之行使、出家与婚姻关系之消灭及监护人之设置、合族全体同意之解释、法官之回避等
- 程序类:犯罪与民事关系、上诉权之丧失、刑事判决之根据、第二审之认定事实、检验权之所属、在押人迟误上诉之过失、第二审之举证、得独立上诉之中间判决、言词上诉之效力、假执行与假扣押之异点、证明之审认、上诉第三审之限制、第二审之证据调查、审判笔录之签署、声请回复原状之限制等
- 提要(按民法债编、民法亲属、民法继承、刑法等分类摘录判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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