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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师民刑诉状汇编 癸编
全国律师民刑诉状汇编 癸编
| OB | 31001571 |
|---|---|
| 作者 | 凌善清 编;程讷校勘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923 |
| 版本 | 1923年5月上海大东书局出版,1923年10月再版 |
| 时期 | 民国(1912—1949) |
| 大类 | 社会科学 |
| 详细分类 | 社会科学·法律(诉讼状汇编) |
| 是否公版 | 待确认 |
| 页数 | 143 页 |
| 容量 | 45.3 MB |
| 文件 MD5 | 8f1d44f91f1408411821a5a3c929c6c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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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简介由 AI 基于公版文献结构化整理生成,仅供阅读参考。
本书为《全国律师民刑诉状汇编》癸编,封面题“全國律師民刑訴狀彙編 癸編”,出版者题“上海大東書局發行”,版权页题“民國十二年五月日出版 民國十二年十月日再版”,编辑者为吴兴凌善清,校勘者为上海程讷,发行者及印刷者均为大东书局,总发行所设于上海四马路,并列有广州、长沙等分局。定价分为精装一册大洋四元、精装二册大洋四元、平装十册大洋三元二角,说明本书在当时以多种装帧形式面向不同读者发行。封面还可见“华行刑 洋政事 诉讼 诉讼 侵占 毁弃损坏”等分类字样,表明本编按案件类型编排诉讼状,前20页所见以“侵占”类为主。
从正文看,本编收录律师民刑诉状及相关诉讼文书,前20页集中呈现“刘策卿控周月初侵占现银田契案”和“卢桂生控曹馥庭侵占诈财案”两组材料。刘策卿案部分包括周月初委任辩护律师聂灿的辩护意旨书、周月初辩诉状、长沙地方审判厅刑事判决书、湖南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书控字一四七号等。辩护意旨书从证据、事实、法理、更审违法四个层面展开:证据上逐条辨析刘策卿所提银两收条、契据收条、折银凭单、函件及芙蓉塘田契等,指出笔迹、印章、供词矛盾;事实上引刘策卿在检厅、公审庭前后供词矛盾及证人汤昭耀、刘汉卿、毛扬名等陈述;法理上依暂行新刑律第三百九十一条侵占罪构成要件,区分寄託保管与附息借款、抵押田契与田业管有,主张本案纯属民事范围;更审违法部分则引大理院发还更审要旨,批评更审超越范围。长沙地方审判厅判决书列原告刘策卿、被告周月初,主文为“刘佑臣私诉之请求驳回”,事实部分详叙借款、抵押、缺席判决、伪造证据、证人供述及商钱局清理员沈瑞林证明兑换数额不符等,理由部分认定周月初不构成侵占,宣告无罪并驳回私诉请求。湖南高等审判厅判决书控字一四七号则列控告人长沙地方检察厅检察官、刘佑臣,被告人周月初,主文“本案控告及私诉部分之控告均驳回”,理由部分进一步辨析侵占罪要件、事务管理性质及收据载明八厘行息与寄託不合,并引证人赵茂林、沈瑞林等供述。卢桂生案部分可见卢桂生诉状、追加理由状及长沙地方审判厅刑庭判决书,涉及曹馥庭侵占诈财、卢桂生被诬告拘留、托人调解交款等情,判决主文为曹馥庭因侵占处缓刑三年,并判令返还一千三百七十五元。
本书版本为1923年5月上海大东书局出版、10月再版,繁体竖排,版权页完整列出编辑者、校勘者、发行者、印刷者、总发行所、分发行所及三种装帧定价,反映民国时期上海法律实务书籍的出版发行面貌。文献价值方面,本书保存了民国律师诉状、辩护意旨书、辩诉状及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判决书的实际文本,涉及侵占罪构成要件、民事债务与刑事侵占的界限、证据审查、供词矛盾、更审范围、私诉请求等具体法律问题,对研究民国律师实务、诉讼文书写作、地方司法审判及民刑交错案件的处理具有一手资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从正文看,本编收录律师民刑诉状及相关诉讼文书,前20页集中呈现“刘策卿控周月初侵占现银田契案”和“卢桂生控曹馥庭侵占诈财案”两组材料。刘策卿案部分包括周月初委任辩护律师聂灿的辩护意旨书、周月初辩诉状、长沙地方审判厅刑事判决书、湖南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书控字一四七号等。辩护意旨书从证据、事实、法理、更审违法四个层面展开:证据上逐条辨析刘策卿所提银两收条、契据收条、折银凭单、函件及芙蓉塘田契等,指出笔迹、印章、供词矛盾;事实上引刘策卿在检厅、公审庭前后供词矛盾及证人汤昭耀、刘汉卿、毛扬名等陈述;法理上依暂行新刑律第三百九十一条侵占罪构成要件,区分寄託保管与附息借款、抵押田契与田业管有,主张本案纯属民事范围;更审违法部分则引大理院发还更审要旨,批评更审超越范围。长沙地方审判厅判决书列原告刘策卿、被告周月初,主文为“刘佑臣私诉之请求驳回”,事实部分详叙借款、抵押、缺席判决、伪造证据、证人供述及商钱局清理员沈瑞林证明兑换数额不符等,理由部分认定周月初不构成侵占,宣告无罪并驳回私诉请求。湖南高等审判厅判决书控字一四七号则列控告人长沙地方检察厅检察官、刘佑臣,被告人周月初,主文“本案控告及私诉部分之控告均驳回”,理由部分进一步辨析侵占罪要件、事务管理性质及收据载明八厘行息与寄託不合,并引证人赵茂林、沈瑞林等供述。卢桂生案部分可见卢桂生诉状、追加理由状及长沙地方审判厅刑庭判决书,涉及曹馥庭侵占诈财、卢桂生被诬告拘留、托人调解交款等情,判决主文为曹馥庭因侵占处缓刑三年,并判令返还一千三百七十五元。
本书版本为1923年5月上海大东书局出版、10月再版,繁体竖排,版权页完整列出编辑者、校勘者、发行者、印刷者、总发行所、分发行所及三种装帧定价,反映民国时期上海法律实务书籍的出版发行面貌。文献价值方面,本书保存了民国律师诉状、辩护意旨书、辩诉状及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判决书的实际文本,涉及侵占罪构成要件、民事债务与刑事侵占的界限、证据审查、供词矛盾、更审范围、私诉请求等具体法律问题,对研究民国律师实务、诉讼文书写作、地方司法审判及民刑交错案件的处理具有一手资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学术价值
1. 本书保存民国律师民刑诉状、辩护意旨书、辩诉状及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判决书的实际文本,对研究民国律师实务和诉讼文书写作具有一手资料价值。
2. 前20页所载侵占案材料涉及侵占罪构成要件、民事债务与刑事侵占的界限、证据审查、供词矛盾、更审范围及私诉请求等问题,对考察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际运行具有参考意义。
3. 版权页、三种装帧定价、总发行所及分发行所等信息反映1920年代上海大东书局法律实务书籍的出版发行状况,对近代法律文献出版史研究具有资料价值。
2. 前20页所载侵占案材料涉及侵占罪构成要件、民事债务与刑事侵占的界限、证据审查、供词矛盾、更审范围及私诉请求等问题,对考察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际运行具有参考意义。
3. 版权页、三种装帧定价、总发行所及分发行所等信息反映1920年代上海大东书局法律实务书籍的出版发行状况,对近代法律文献出版史研究具有资料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23年,属P2合作作品。编辑者凌善清、校勘者程讷二人卒年OCR未载,均待查;因无法确认所有贡献者死亡后已满50年,整体判定为“待确认”。
适合人群
中国法律史、民国司法制度、律师实务与诉讼文书研究者,法学专业师生,民国法律文献与诉讼档案收藏者。
序文信息
无(前20页未见序文)
目录
(前20页未见总目录,据正文可见)
刘策卿控周月初侵占现银田契案
周月初委任辩护律师聂灿辩护意旨书
周月初辩诉状
长沙地方审判厅刑事判决书
周月初辩诉状(被控告)
周月初委任辩护律师聂灿辩护意旨书
湖南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控字一四七号
卢桂生控曹馥庭侵占诈财案
卢桂生诉状
卢桂生追加理由状
长沙地方审判厅刑庭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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