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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师民刑诉状汇编 己编 封面

全国律师民刑诉状汇编 己编

OB31001567
作者凌善清 编;程讷校勘
出版社—
出版年1923
版本民国十二年(1923)版(据文件名,OCR未见版权页版次)
时期民国(1912—1949)
大类社会科学
详细分类社会科学·法律(诉讼文书/判例)
是否公版待确认
页数164 页
容量58.3 MB
文件 MD536368e1ce1f58e962e6e9495ccde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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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简介由 AI 基于公版文献结构化整理生成,仅供阅读参考。

本书为《全国律师民刑诉状汇编》己编,凌善清编,程讷校勘,上海大东书局发行,文件名标注为1923年。封面题“全國律師民刑訴狀彙編 己編”,并标明“民事訴訟 物權 家屬”,可知己编所收侧重于民事诉讼中的物权、家属等案件文书。本次所见前20页主要围绕“童起凤等与童全欲等拼木纠葛案”展开,收录昌化县审检所五年度判决书、童起凤等控诉状、童正松等参加控诉状、浙江杭县地方审判厅六年度判决书、童起凤等辩诉状、浙江高等审判厅民事判决上字第一七一號、童全欲等请求再审状、童起凤等辩诉状及杭县地方审判厅民庭六年度判决书等,较为完整地呈现了一起民国初年民事物权纠纷从第一审、控诉审、上告审到再审程序的诉讼文书链条。

据OCR所载,本案缘起于童姓弼公有墓山一处,土名老屋坞,栽有松木多株。民国四年九月,童姓房长童正松立票出拼与童起凤、童军;次年二月,童全欲、童乔林等又立票出拼于童希点,由此涉讼。昌化县审检所初判认为童起凤等拼契无效,童希点前立拼契价洋五十元并着加价三十元,前后合洋八十元抵还童起凤之架,当契仍作共用,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三分之二、被告负担三分之一。童起凤等不服,提起控诉,主张房长对家族事件或祭产祀田有处置行为时,其个人表意当然为全体意思表示,童正松以房长资格为保存祀产、便于管理而拼去山木、易置祀田,仍为共有,并非处分行为;且童全欲等事前认许,被控诉人近在同村半年未阻,已足证明默示承认;童希点拼契首列房长未画押,又有冒名代押、传质未到等情,不能有效。童正松等亦参加控诉,主张合房全体同意,以房长童正松一人出名出拼与童起凤,山价洋八十元已付陈永潮,仍为弼公当得水田五亩,童全欲等因不能分得祀产而私将山木暗拼与童希点,原判认定有误。

浙江杭县地方审判厅六年度判决撤销原判,认定依地方旧有习惯或族中特定规约,各房房长可以共同代表全体族人处分,或各房房长聚众会议可以族人多數议决处分;本案童姓弼公墓山松木由房长童正松出拼与控诉人,被控诉人虽主张独自私拼不能有效,但控诉人提出昌化习惯向系房长代表全体,并提交王、朱、潘各姓拼票四纸证明习惯存在,被控诉人未提出反证,且童正松在拼票列名居首,童全欲反不加入,足见童正松为弼公派下代表业经承认在先;又因他人放火烧山,童正松将松木出拼,属保存行为性质,依大理院判例更可单独行之。故判令童姓老屋坞墓山松木应由童正松立票拼与控诉人,被控诉人不得争执,第一、二审讼费均归被控诉人等共同负担。童全欲等不服上告,浙江高等审判厅民事判决上字第一七一號驳回上告,维持第二审判决,上告讼费由上告人负担。其后童全欲等又以发现宗谱、清明簿、证言、拼票等新证据为由请求再审;童起凤等辩诉,主张所称新证据均经控诉审、上告审提出并经否认,不符合再审条件,并提起反诉请求赔偿因声请再审致木料停运、霉烂等损失。杭县地方审判厅民庭六年度判决驳回再审请求,判令童起凤所有木材因声请再审而生之损害由控诉人负赔偿之责,再审费用归控诉人负担。

本书所收文书包含判决主文、事实、理由及律师代拟的控诉状、参加控诉状、辩诉状、再审请求状等,既展示民国初年民事诉讼中关于共有物处分、房长代表权、保存行为、习惯与族规适用、举证责任、再审条件等争点,也保留当时诉状程式、法院组织与审级制度的具体材料。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凌善清;程讷校勘
凌善清,本书编者,OCR未载其生卒年及详细生平,待查。程讷,本书校勘者,OCR未载其生卒年及详细生平,待查。本书由上海大东书局发行,属民国时期律师诉状与判例文书汇编类出版物。

学术价值

1. 本书以具体案件文书展示民国初年民事物权纠纷从第一审、控诉审、上告审到再审的完整诉讼流程,保留判决书、控诉状、参加控诉状、辩诉状、再审请求状等原始文本,对研究民国律师诉状程式、民事诉讼实务与审级制度具有参考价值。
2. 案件围绕共有物处分、房长代表权、保存行为、地方习惯与族规适用、举证责任及再审条件展开,反映民国初年民法条理、大理院判例与地方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互动,可供中国法律史与近代司法制度研究参考。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23年,属1912年及以后出版的合作作品,适用P2规则。贡献者包括:编者凌善清,OCR未载卒年,待查;校勘者程讷,OCR未载卒年,待查。任一贡献者死亡未满50年或卒年查不到,整体暂判“待确认”。

适合人群

中国法律史、民国司法制度、民事诉讼与律师实务研究者,法学专业师生,以及关注民国诉状文书、判例与地方习惯法适用的读者。

目录

- 童起凤等与童全欲等拼木纠葛案 - 昌化县审检所五年度判决书 - 童起凤等控诉状 - 童正松等参加控诉状 - 浙江杭县地方审判厅民庭六年度判决书 - 童起凤等辩诉状 - 浙江高等审判厅民事判决上字第一七一號 - 童全欲等请求再审状 - 童起凤等辩诉状 - 杭县地方审判厅民庭六年度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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