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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师民刑诉状汇编 丁编
全国律师民刑诉状汇编 丁编
| OB | 31001565 |
|---|---|
| 作者 | 凌善清 编;程讷校勘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923 |
| 版本 | 民国十二年(1923)上海大东书局发行;丁编;封面题“民事诉讼 物权” |
| 时期 | 民国(1912—1949) |
| 大类 | 社会科学 |
| 详细分类 | 社会科学·法律 |
| 是否公版 | 待确认 |
| 页数 | 148 页 |
| 容量 | 48.0 MB |
| 文件 MD5 | 16de23990901fdcf34da8e4788c5e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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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简介由 AI 基于公版文献结构化整理生成,仅供阅读参考。
本书为《全国律师民刑诉状汇编》丁编,由凌善清编、程讷校勘,上海大东书局发行,据文件名标注为1923年出版。封面题“全國 律師 民 刑 訴 狀 廩 編”“上海大東書局發行”“丁編”“民事訴訟 物權”,书名页及版心又题“全 國 律 師 民 刑 訴 狀 彙 編 丁 編”“權”“章海如等與章淇基地糾葛案”等。由此可知,丁编以民事诉讼中的物权类案件为重点,本册前20页集中收录“章海如等与章淇基地纠葛案”一组诉讼文书。该组文书首先为“绍兴县公署民事堂谕”,列明原告章海如、章春乔、孙庆和,被告章阿宝即章淇,关系人凌润斋及代理人陆吉仪等;堂谕叙述章春乔等祖遗戎字四十号土名柴场街口杨树埠章氏试寓基地五分四厘一毫,被章阿宝执有戎字三十八及三十九号之粮产影射图估、旁搭小屋,又孙庆和等于乾隆年间先人契买戎字四十二号平屋一所计地二分三厘作为子弟应试寄宿处,科举停后倾圮,章阿宝视该产为无主擅自拆造等情;并载明查核原被卷宗、所争地点毗邻、被告同属一人,故合并审理,查阅官契粮串、屋契粮串、图样四邻细号,认定被告所执吴姓卖契内载“西首章生屋基地”字样,早已承认四十一号之地为原告章海如等所有,判令被告如数还价与凌润户、取消买卖契约,由凌润户让还,以便章孙两姓各自仍旧管业,讼费由被告负担,末署“中华民国五年八月十二日作成”,承审员陈祥辉、书记房世模。其后依次收录“浙江鄞县地方审判厅民事判决书”,载控诉人章淇、章春乔、孙庆和不服绍兴县公署第一审判决声明控诉,主文“本件控诉驳回,控诉费用控诉人负担”,事实部分列控诉人提出咸丰五年王莫氏绝卖屋契、宣统元年吴娄氏绝卖地契、民国二年吴传忠绝找契、董世德绝卖地契、章宝堂典卖屋契及肥池契、王庆户除单、吴福昇除单等甲证,被控诉人提出章子卿绝卖屋契、俞佐绝卖屋契、陈福康绝卖屋契、刘姓老分书、章茂祭户管、官契、粮串等乙证,孙庆和提出乾隆四十六年冯远思典契、罗信一典肥池契、乾隆四十八年冯克钿绝找契、孙公所粮串等丙证;理由部分详核契载戎字三十八号、三十九号、肥池及卖与凌姓七分零地之关系,认定控诉人所有基地不足再卖七分零与凌姓,维持原判。其后又有“浙江高等审判厅民事判决上字一三一号”,主文“原判撤销,本案发还鄞县地方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理由指出原审未查究控诉人主张光绪三十一年向俞姓所买基地五分四厘已于光绪三十四年转卖协升公记,与宣统年间向吴传忠买受基地显系两处,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再后有“浙江鄞县地方审判厅民事决定控字二九六号”,主文“本案定期再开辩论”,以及“鄞县地方审判厅民事判决控字六二六号”,主文“原判除关于戎字四十二号基地二分三厘归孙庆和所有之部分外撤销;坐落戎字三十九号基地四分应归控诉人所有;讼费除孙庆和部分外余归被控诉人负担”,理由分两层审究讼争基地是否即协升公记基地、是否即章氏试寓旧址,并引证人陈丽安、傅阿德供述及光绪十六年上首契所载“东至章氏试寓”等。其后又收“章海如上告状”“证人陈丽安等声明状”“浙江高等审判厅民事判决上字二九〇号”“鄞县地方审判厅民事判决控字五六二号”等,完整呈现该基地纠葛案从县公署堂谕、地方审判厅一审、高等审判厅上告审、发还更审、再开辩论、更审判决及上告状、证人声明状等诉讼文书链条。版本方面,本书为民国十二年上海大东书局发行的律师民刑诉状汇编丁编,封面、书名页及版心保留“丁编”“民事诉讼 物权”“上海大东书局发行”等信息,所收文书又保留民国五年至七年各级审判厅判词、决定、上告状及证人声明状原文,具有民国诉讼文书汇编与法律实务出版物的显著版本特征。文献价值上,本书可为了解民国初年律师诉状与判词文书格式、民事物权纠纷的审理程序、基层审判厅与高等审判厅的审级运作、证据提出与契据粮串户管的证明作用、上告与发还更审制度以及上海大东书局法律实务书籍出版情况提供一手材料。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学术价值
1. 本书集中收录民国初年基地纠葛案的堂谕、判词、决定、上告状及证人声明状,完整呈现民事物权诉讼从第一审、控诉审、上告审到发还更审的程序链条,可供研究民国诉讼制度、审级运作与法律文书格式参考。
2. 本书为民国时期上海大东书局发行的律师民刑诉状汇编丁编,保留“民事诉讼 物权”分类及各级审判厅判词原文,对研究民国律师实务、诉状汇编编纂、物权纠纷中的契据粮串户管证明及法律实务书籍出版具有史料价值。
2. 本书为民国时期上海大东书局发行的律师民刑诉状汇编丁编,保留“民事诉讼 物权”分类及各级审判厅判词原文,对研究民国律师实务、诉状汇编编纂、物权纠纷中的契据粮串户管证明及法律实务书籍出版具有史料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23年,晚于1911年,不适用P0“1911年前直接判是”规则。本书为合作作品,须按P2核查全部贡献者:编者凌善清生卒年未详,校勘者程讷生卒年未详,均无法确认死亡已满50年;出版者上海大东书局为法人,1923年出版后已满50年。因个人贡献者卒年待查,整体判“待确认”。
适合人群
中国法律史、民事诉讼制度史、民国司法制度与法律文书研究者;律师实务史、物权纠纷案例研究者;对民国诉状汇编及上海大东书局法律出版物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无(OCR前20页未见)
目录
丁编 民事诉讼 物权
- 章海如等与章淇基地纠葛案
- 绍兴县公署民事堂谕(中华民国五年八月十二日)
- 浙江鄞县地方审判厅民事判决书
- 浙江高等审判厅民事判决上字一三一号
- 浙江鄞县地方审判厅民事决定控字二九六号
- 鄞县地方审判厅民事判决控字六二六号
- 章海如上告状
- 证人陈丽安等声明状
- 浙江高等审判厅民事判决上字二九〇号
- 鄞县地方审判厅民事判决控字五六二号
(OCR前20页仅见上述案件文书,全书总目及后续篇目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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