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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论 下册 封面

破产法论 下册

OB31001561
作者张知本
生卒年1881—1976
出版社—
出版年1933
版本民国二十二年四月(丛书)本
时期民国(1912—1949)
大类社会科学
详细分类社会科学·法律(破产法)
是否公版是
页数269 页
容量52.4 MB
文件 MD5da14fbfb7575467c42573e45ee989e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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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张知本所著《破产法论》下册,封面题“破產法論 張知本著 下册”,并标“法學叢書”,版权页可见“中華民國二十二年四月(叢書本)出版”“著作者張知本”“出版者上海法學編譯社”“印刷者上海會文堂新記書局”“總發行者上海會文堂新記書局”“定價大洋四元四角”“精裝全二册”及“分發行所”等字样,并载“內政部註冊執照警字第九九七號著作權註冊”。源文件名标注1933年,本目据版权页著录为民国二十二年四月丛书本文。

全书下册目录接续上册,分为“第二编 程序规定”与“第三编 复权”“第四编 罚则”,并附“破產法草案”。第二编程序规定列第五章“债权者会议”、第六章“破产财团之管理及变价”、第七章“破产债权之呈报及调查”、第八章“分配”、第九章“强制和解”、第十章“破产废止”、第十一章“小破产”。其中第五章债权者会议讨论会议之地位、召集、第一次债权者会议、指挥、议决、议决权、议决之效力及法院对于决议之执行禁止权;第六章破产财团之管理及变价下分破产财团之占有及管理、第一次债权者会议之议决事项、破产财团之变价、必须破产机关参与之行为、特种破产之财团变价;第七章破产债权之呈报及调查下分呈报、调查、确定、关于异议之诉讼、公的请求权之具报及确定;第八章分配下分总说、中间分配、最后分配、追加分配;第九章强制和解下分总说、强制和解之成立、效力、让步之撤销、强制和解之撤销、破产程序之再施、强制和解与新破产宣告;第十章破产废止下分总说、因抛弃破产之破产废止、因财团不足之破产废止、破产废止之效力;第十一章小破产下分总说、小破产之裁定及小破产程序之编辑。第三编复权列总说、复权程序、复权之效力;第四编罚则列总说、诈欺破产罪、过失破产罪、第三者之诈欺破产罪、违背看管及擅离住居地罪、破产贿赂罪、违背说明义务罪;附录为破产法草案。

正文前20页可见第五章至第六章第一节约部分内容。第五章开篇说明债权者会议乃债权者团体为参与破产程序而设之私的机关,法律参酌债权者团体之自治自卫主义,使其或为决议、或接受管财人等报告、或发表意见,以参与破产程序;其权利义务范围以法律所规定者为限,不得对于管财人指挥命令,因管财人系公的机关而非债权者团体之机关;会议之召集及决议方法亦依法律规定,非在法院指挥之下所为之会议不能发生效力。其后分述债权者会议之召集,包括法律明定当召集者(如第一次债权者会议、破产管财人任务终了时之召集等)、由管财人、监查员或债权者之声请而召集者、法院依职权而召集者;并载召集之裁定、即时抗告、召集方法以公布为之、公布须载明会议日期、议决事项及开会处所等。又述第一次债权者会议须与破产宣告同时指定日期,并须在宣告破产时起一月以内,列举应议决事项,包括破产管财人报告、议决应否设置监查员、议决给与破产者及其受扶养者之生活费、营业之废止或继续、贵价品等之保管方法。再述债权者会议之指挥,由法院指挥,法院于会议时应执行开会闭会、发言许可及限制、促令充分讨论、宣示续行日期、会议取缔、行使法庭警察权、作成记录等职务,但不得干涉议事内容;会议辩论不必公开,法院得基于指挥权令其公开;有列席权者为破产管财人、破产者、破产债权者或其代理人、监查员等。又述会议之议决,须有得行使议决权之出席破产债权者过半数,且其所代表之债权额复超出席破产债权者总债权额半数者之同意;强制和解之议决则需特别多数;若因意见纷歧不能依原则议决,祇须同意者之债权额已超过出席破产债权者总债权额之半数,法院得以裁定认为已经议决,此项裁定须公布,无论何人不得声明不服。又述议决权仅破产债权者有之,其行使按确定债权额定之;未确定债权、附停止条件债权、将来请求权等,在管财人或破产债权者有异议时,由法院定其可否行使及可就如何金额行使,此项裁定不得即时抗告。又述议决之效力,有效议决不问出席者是否同意、是否缺席,均受其羁束;债权者会议为债权者团体之最高机关,得以其议决代替监查员对于管财人之同意,其议决与监查员意见不同时,议决有优先效力。又述法院对于决议之执行禁止权,债权者会议之议决反乎破产债权者一般利益时,法院因管财人、监查员、破产债权者之声请或依职权,得禁止其议决之执行。第六章第一节“破产财团之占有及管理”述破产管财人于就职后须着手占有及管理破产财团所属财产,破产财团之管理及处分权利专属于管财人;破产宣告后财团所有权仍属破产者,管财人系基于法定权限当然管理,其行为效果及于破产者之根据非由于代理而由于法律之力;管财人占有管理范围限于应属破产财团之破产者财产,过误占有他人财产时他人得行使取回权;破产者反抗时,管财人不能如承发吏以自己威力排除,须依赖承发吏执行;第三人持有破产者财产时,管财人得依普通诉讼请求返还,并得为假扣押、假处分、时效中断及其他保存行为;对于别除权者,管财人得要求提示权利标的物并评定价格。其后又述财产之封印、帐簿之闭锁、财产价额之评定等。本书体系完整,术语保留民国时期破产法学译名与程序分类,可供研究近代中国破产法理论、破产程序制度及法律术语演变参考。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张知本
1881—1976
张知本,本书著者。封面题“破產法論 張知本著 下册”,版权页署“著作者張知本”。OCR前20页未载其详细生平、籍贯及学术经历,生卒年据通行资料列出,待进一步核验。

学术价值

1. 本书下册系统论述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者会议、破产财团管理及变价、破产债权呈报调查、分配、强制和解、破产废止、小破产,以及复权与罚则,可资考察民国时期破产法学的体系构造与程序理论。
2. 正文对债权者会议之地位、召集、指挥、议决方法、议决权、议决效力及法院执行禁止权等详加阐释,并引中破产法草案、日本破产法条文对照,对研究近代中国破产程序立法与比较法继受具有资料价值。
3. 本书由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会文堂新记书局发行,版权页保留“民国二十二年四月(丛书)本”及精装全二册定价信息,可供研究民国法律学术出版、法学丛书编纂及破产法文献版本参考。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33年,属1912年后出版物,且为个人作品,适用P1规则。著者张知本据通行资料卒于1976年,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满50年,故判定为“是”(生卒年待进一步核验)。

适用领域

中国近代法律史与破产法史研究者、商法与经济法学者、比较破产法研究者、法律文献与版本收藏者、法学专业师生。

序文信息

未载

目录

第二编 程序规定  第五章 债权者会议  第六章 破产财团之管理及变价   第一节 破产财团之占有及管理   第二节 第一次债权者会议之议决事项   第三节 破产财团之变价   第四节 必须破产机关参与之行为   第五节 特种破产之财团变价  第七章 破产债权之呈报及调查   第一节 破产债权之呈报   第二节 破产债权之调查   第三节 破产债权之确定   第四节 关于异议之诉讼   第五节 公的请求权之具报及确定  第八章 分配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中间分配   第三节 最后分配   第四节 追加分配  第九章 强制和解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强制和解之成立   第三节 强制和解之效力   第四节 让步之撤销   第五节 强制和解之撤销   第六节 破产程序之再施   第七节 强制和解与新破产宣告  第十章 破产废止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因抛弃破产之破产废止   第三节 因财团不足之破产废止   第四节 破产废止之效力  第十一章 小破产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小破产之裁定   第三节 小破产程序之编辑 第三编 复权  第一章 总说  第二章 复权程序   第一节 复权之要件   第二节 复权之声请  第三章 复权之效力 第四编 罚则  第一章 总说  第二章 诈欺破产罪  第三章 过失破产罪  第四章 第三者之诈欺破产罪  第五章 违背看管及擅离住居地罪  第六章 破产贿赂罪  第七章 违背说明义务罪 附录 破产法草案 (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