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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须知
书籍简介
本书为《不动产登记须知》,司法行政部编,列入“国民文库”,中国文化服务社印行,民国三十五年八月沪初版。卷首有目次,正文分七部分:一、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二、声请登记的人;三、声请登记的手续;四、声请书内应当记载的事项;五、声请登记应当提出的文件;六、声请登记的费用;七、声请书的实例;另有附录。本次所见前20页主要包括封面、版权页、目次及正文第一至第七部分和附录开头部分。
正文开篇解释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依照民法规定,不动产就是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不过不动产登记条例上所谓不动产范围较狭,仅指土地和建筑物(例如房屋)而言。人民到法院不动产登记处,请求把他不动产权利的状态和种类登记于公簿,就叫做不动产登记。人民依照法律行为变动不动产物权时,假使不去登记,就不能对抗第三人。书中举例说明:甲把土地卖给乙,乙没有登记,后来甲又把该土地卖给丙,丙去登记,那末这块土地就为丙所有,乙不能以买受在先与丙对抗;但是乙假使已经先登记,则土地即属乙所有,丙之买受为无效。书中对法律行为、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等逐一作简要定义,并说明其他关于不动产物权的保存和依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所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也应当声请登记。
“声请登记的人”说明:声请不动产登记,应当由登记权利人(因登记取得权利的人)和登记义务人(因登记负担义务的人)为当事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共同为之;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偕同到场,法院就会驳回其声请。但也有几种情形只须当事人一方声请,法院就可以准予登记:例如因判决或继承的登记,可以只由登记权利人一方声请;曾经登记的不动产的登记人,因为更名或住址变更重为登记时,可以只由原登记人单独声请。
“声请登记的手续”说明:声请登记应当先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不动产登记处提出声请书;此种声请书由法院不动产登记处印制,定有价格,声请人可以前去购用。
“声请书内应当记载的事项”说明:当事人声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提出声请书,里面记载的文字或图画应当清楚明了,不可潦草挖补;凡是数量、号数、年月日或其他数字都要一律大写,如有添注或涂改时应当在顶线外记明字数,涂改的地方应当留存原来的字迹,不可完全涂去,再一并加盖图章;声请书有数页时应在骑缝处加盖图章或按拇印。声请书应记事项有九种:声请登记的不动产的坐落、四至、种类、亩数或间数;登记原因及年月日;登记的标的;不动产的价额;证明登记原因文件件数和参考事项;登记法院;提出声请书的年月日;声请人或代理人的姓名、籍贯、住址、职业(声请人假使是法人时应当写明法人的名称和事务所);登记费的数额。此外还有很多特别应当记载的事项,例如登记原因定有他项特约时应当写明特约内容;因登记而取得权利的有数人,对于登记原因定有股份时应当记明;对于所有权一部声请为移转登记时应当记明其移转部分;声请为地上权设定或移转的登记时应当记明地上权设定的目的和范围,如果定有存续期间或地租和付租时期者也应当记明;声请为永佃权的设定或移转的登记时应当记明佃租数额,如果定有存续期间、付租时期或有其他特约时也应当一同记明。
“声请登记应当提出的文件”说明:当事人声请不动产登记,除了应当提出声请书外,还应当提出各种文件:证明登记原因文件和参考文件(例如买卖契约和上手老契;这种文件倘已遗失,应当在声请书里面说明,同时还要取具本乡镇保甲长或四邻的保证书,或其他足以证明权利归属的文件);对于曾经登记过的不动产再为登记时,应当提出以前的登记证明书;登记原因和第三人有关时,应当提出第三人认可或同意的证明文件;保证书(声请人必须提出保证书的情形有三种:证明登记原因文件或登记证明书不能提出时;声请人是登记权利人或是登记义务人的继承人时;登记人因为更名或住址变更声请登记时);图式(声请登记的不动产,不论是土地或建筑物,假使是第一次登记时,都应当提出图式;声请人不能绘图时,可以缴纳绘图费请求登记处派人代绘);证明权限文件(凡是由代理人声请登记时,应当提出证明权限的文书,例如委任状)。
“声请登记的费用”说明:当事人声请不动产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用;所谓登记费,是指因登记所生的一切费用而言,例如登记费、声请书的购买阅览抄录费、代绘图式费、通知书等件的送达费、调查员的食宿旅费等;登记费数额的多少,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到第一百四十六条或其他有关法令都有明文规定,声请人一询法院便知,法院登记处不能额外浮收;缴纳登记费后应当掣取收据,作为缴费的凭证。
“声请书的实例”以“所有权保存转的声请书”为例,列明不动产的标示(坐落、四至、亩数、建筑物间数等)、登记原因及其年月日(因老业,或某年某月某日由某人立契买得,或因某年某月某日父死继承取得)、登记之标的(所有权保存登记;如果是数人共有的不动产,应当记载为“共有权保存登记”)、其他之特约、时值国币若干元、登记费(照贴司法印纸若干元角分)、附属文件及参考事项(老契、证明书、继承证明文件、登记证明书、保证书、卖契、赠与契约、委任状等)。本书以通俗语言系统介绍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声请人、手续、声请书记载事项、应提文件、费用及声请书实例,反映抗战胜利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施行情况,对研究民国司法行政、不动产登记制度及法律普及读物具有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正文开篇解释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依照民法规定,不动产就是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不过不动产登记条例上所谓不动产范围较狭,仅指土地和建筑物(例如房屋)而言。人民到法院不动产登记处,请求把他不动产权利的状态和种类登记于公簿,就叫做不动产登记。人民依照法律行为变动不动产物权时,假使不去登记,就不能对抗第三人。书中举例说明:甲把土地卖给乙,乙没有登记,后来甲又把该土地卖给丙,丙去登记,那末这块土地就为丙所有,乙不能以买受在先与丙对抗;但是乙假使已经先登记,则土地即属乙所有,丙之买受为无效。书中对法律行为、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等逐一作简要定义,并说明其他关于不动产物权的保存和依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所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也应当声请登记。
“声请登记的人”说明:声请不动产登记,应当由登记权利人(因登记取得权利的人)和登记义务人(因登记负担义务的人)为当事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共同为之;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偕同到场,法院就会驳回其声请。但也有几种情形只须当事人一方声请,法院就可以准予登记:例如因判决或继承的登记,可以只由登记权利人一方声请;曾经登记的不动产的登记人,因为更名或住址变更重为登记时,可以只由原登记人单独声请。
“声请登记的手续”说明:声请登记应当先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不动产登记处提出声请书;此种声请书由法院不动产登记处印制,定有价格,声请人可以前去购用。
“声请书内应当记载的事项”说明:当事人声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提出声请书,里面记载的文字或图画应当清楚明了,不可潦草挖补;凡是数量、号数、年月日或其他数字都要一律大写,如有添注或涂改时应当在顶线外记明字数,涂改的地方应当留存原来的字迹,不可完全涂去,再一并加盖图章;声请书有数页时应在骑缝处加盖图章或按拇印。声请书应记事项有九种:声请登记的不动产的坐落、四至、种类、亩数或间数;登记原因及年月日;登记的标的;不动产的价额;证明登记原因文件件数和参考事项;登记法院;提出声请书的年月日;声请人或代理人的姓名、籍贯、住址、职业(声请人假使是法人时应当写明法人的名称和事务所);登记费的数额。此外还有很多特别应当记载的事项,例如登记原因定有他项特约时应当写明特约内容;因登记而取得权利的有数人,对于登记原因定有股份时应当记明;对于所有权一部声请为移转登记时应当记明其移转部分;声请为地上权设定或移转的登记时应当记明地上权设定的目的和范围,如果定有存续期间或地租和付租时期者也应当记明;声请为永佃权的设定或移转的登记时应当记明佃租数额,如果定有存续期间、付租时期或有其他特约时也应当一同记明。
“声请登记应当提出的文件”说明:当事人声请不动产登记,除了应当提出声请书外,还应当提出各种文件:证明登记原因文件和参考文件(例如买卖契约和上手老契;这种文件倘已遗失,应当在声请书里面说明,同时还要取具本乡镇保甲长或四邻的保证书,或其他足以证明权利归属的文件);对于曾经登记过的不动产再为登记时,应当提出以前的登记证明书;登记原因和第三人有关时,应当提出第三人认可或同意的证明文件;保证书(声请人必须提出保证书的情形有三种:证明登记原因文件或登记证明书不能提出时;声请人是登记权利人或是登记义务人的继承人时;登记人因为更名或住址变更声请登记时);图式(声请登记的不动产,不论是土地或建筑物,假使是第一次登记时,都应当提出图式;声请人不能绘图时,可以缴纳绘图费请求登记处派人代绘);证明权限文件(凡是由代理人声请登记时,应当提出证明权限的文书,例如委任状)。
“声请登记的费用”说明:当事人声请不动产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用;所谓登记费,是指因登记所生的一切费用而言,例如登记费、声请书的购买阅览抄录费、代绘图式费、通知书等件的送达费、调查员的食宿旅费等;登记费数额的多少,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到第一百四十六条或其他有关法令都有明文规定,声请人一询法院便知,法院登记处不能额外浮收;缴纳登记费后应当掣取收据,作为缴费的凭证。
“声请书的实例”以“所有权保存转的声请书”为例,列明不动产的标示(坐落、四至、亩数、建筑物间数等)、登记原因及其年月日(因老业,或某年某月某日由某人立契买得,或因某年某月某日父死继承取得)、登记之标的(所有权保存登记;如果是数人共有的不动产,应当记载为“共有权保存登记”)、其他之特约、时值国币若干元、登记费(照贴司法印纸若干元角分)、附属文件及参考事项(老契、证明书、继承证明文件、登记证明书、保证书、卖契、赠与契约、委任状等)。本书以通俗语言系统介绍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声请人、手续、声请书记载事项、应提文件、费用及声请书实例,反映抗战胜利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施行情况,对研究民国司法行政、不动产登记制度及法律普及读物具有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司法行政部,民国时期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本书编辑者。OCR未载其成立年份及详细沿革,待查。本书由司法行政部编,列入“国民文库”,中国文化服务社印行。
学术价值
1. 本书是民国时期司法行政部编纂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普及读物,系统说明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声请人、手续、声请书记载事项、应提文件、费用及声请书实例,反映抗战胜利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施行情况,可供研究民国司法行政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史参考。
2. 书中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第三人、共有权登记、地上权与永佃权登记、保证书与图式等实务要点作通俗说明,保留当时不动产登记条例及施行细则的操作细节,具有法律普及文献与制度史资料价值。
2. 书中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第三人、共有权登记、地上权与永佃权登记、保证书与图式等实务要点作通俗说明,保留当时不动产登记条例及施行细则的操作细节,具有法律普及文献与制度史资料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46年,编辑者司法行政部为机构署名,无个人作者署名,属法人作品。按P2规则,法人作品出版后已满50年(1946年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满50年),判定为“是”。
适用领域
中国法律史、民国司法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者,法学专业师生,以及关注民国法律普及读物与司法行政的读者。
目录
- 一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
- 二 声请登记的人
- 三 声请登记的手续
- 四 声请书内应当记载的事项
- 五 声请登记应当提出的文件
- 六 声请登记的费用
- 七 声请书的实例
-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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