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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须知
书籍简介
本书为司法行政部编《强制执行须知》,中国文化服务社印行,封面标“国民文库”,版权页载“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六月滬初版”“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一日二版”,编辑者司法行政部,发行人刘百阅,印刷所为中国文化服务社印刷厂。全书为民国时期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通俗司法业务读物,目次列十二节及附录,本次前20页可见第一节至第十一节正文,第十二节“假扣押假处分的执行”及附录尚未展开。
正文首先解释强制执行,即国家司法机关因债权人的声请或本于职权,用强制手段使已确定的请求权实现其内容的行为;举例甲欠乙一千元到期不还,经诉讼判决命甲偿还确定后甲仍不还,乙可向法院声请对甲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目的在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能提出确实可靠担保(如现金、有价证券或由有资产的人出具保证书),经债权人同意,法院可延缓强制执行;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原则上以有债权人声请为限,债权人声请时应先调查债务人财产并据实报告执行处;如发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够执行,经债权人同意,可由债务人写立书据,载明待将来有资力时再行偿还。第二节说明每个地方法院都设民事执行处办理强制执行事务,县司法处和兼理司法县政府也有办理人员;案件不论经哪一审裁判确定,强制执行事务均由第一审司法机关办理。第三节说明债权人声请强制执行须先取得执行名义,并列举六种:确定的终局判决;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的裁判和其他依民事诉讼法可为强制执行的裁判;依民事诉讼法成立的和解或调解;依公证法作成的公证书,但以债权人请求系以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一定量为标的,并于证书上写明应受强制执行者为限;抵押权人于债权已到清偿期债务人不为清偿而声请卖抵押物,经法院许可强制执行的裁定;其他依法律规定可为强制执行名义者,如劳资争议事件经调解或仲裁成立的决定或裁决、民事公断人的判断经法院为执行判决者。并说明声请时应提出判决正本、判决确定证明书、各审级判决正本、裁判正本、和解或调解笔录正本或缮本、公证书、债权及抵押权证明文件和裁定正本等。第四节说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不合法强制执行命令、执行推事书记官执达员实施强制执行的方法、应遵守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可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声请或声明异议,但强制执行不因而停止;对分配表不同意,应在分配期日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状声明异议,如其他债权人反对,异议人应在十日内起诉并提证明。第五节说明异议之诉,分债务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异议之诉。第六节说明传唤、拘提、管收,列债务人有履行义务可能而故意不履行、有逃匿可能、隐匿或处分应供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执行标的物时对推事或书记官拒绝陈述、已发见财产不足抵偿经命报告财产状况而不报告或为虚伪报告等情形,经命提出担保而无相当担保时,执行法院可拘提管收;第三人就执行事件已为债务人具状担保而故意放纵债务人逃亡者,也可拘提管收。第七节说明强制执行费用以必要部分为限由债务人负担,并说明判决经变更或废弃时债务人可声请命债权人偿还费用。第八节说明动产强制执行方法有查封、拍卖或变卖;查封以价额足够清偿债权额及费用为限,债务人及家属必需衣服寝具餐具、职业上或教育上必需器具物品、遗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礼拜用品不得查封,并应留两个月内生活必需物品;查封后债务人可在拍卖期日前提出理款声请撤销查封;拍卖应公告五日以后,价金先扣强制执行费用及取得执行名义费用,余交债权人,多余返还债务人。第九节说明不动产强制执行方法有查封、拍卖和强制管理;查封方法有揭示、封阁、追缴契据;拍卖定最低额,最高价不及最低额可酌减重拍,经两次减价仍不成功可交债权人承受,不愿承受则命强制管理;拍卖日期初次不少于十四日,再行拍卖不少于十日、多于三十日,自公告日起算;强制管理由法院选任管理人,收益扣除费用后交债权人,债权全部清偿应终结管理。第十节说明物之交付请求权执行,命交付动产不交付,执行法院直接取出交债权人;命交不动产不交出,可解除债务人占有点交债权人;被第三人占有,可命令将债务人对于第三人请求交付的权利移转于债权人。第十一节说明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执行,可由第三人代做者命第三人代做,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不能代做者,可处一千元以下过怠金,或定履行期间及逾期不履行应赔偿损害数额向债务人宣示,并可再处过怠金;夫妇同居判决不得强制履行,不能适用该种执行。本书以问答式或分节说明方式解释强制执行程序,术语简明,可供研究民国时期民事执行制度、司法行政业务宣传及基层司法实务参考。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正文首先解释强制执行,即国家司法机关因债权人的声请或本于职权,用强制手段使已确定的请求权实现其内容的行为;举例甲欠乙一千元到期不还,经诉讼判决命甲偿还确定后甲仍不还,乙可向法院声请对甲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目的在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能提出确实可靠担保(如现金、有价证券或由有资产的人出具保证书),经债权人同意,法院可延缓强制执行;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原则上以有债权人声请为限,债权人声请时应先调查债务人财产并据实报告执行处;如发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够执行,经债权人同意,可由债务人写立书据,载明待将来有资力时再行偿还。第二节说明每个地方法院都设民事执行处办理强制执行事务,县司法处和兼理司法县政府也有办理人员;案件不论经哪一审裁判确定,强制执行事务均由第一审司法机关办理。第三节说明债权人声请强制执行须先取得执行名义,并列举六种:确定的终局判决;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的裁判和其他依民事诉讼法可为强制执行的裁判;依民事诉讼法成立的和解或调解;依公证法作成的公证书,但以债权人请求系以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一定量为标的,并于证书上写明应受强制执行者为限;抵押权人于债权已到清偿期债务人不为清偿而声请卖抵押物,经法院许可强制执行的裁定;其他依法律规定可为强制执行名义者,如劳资争议事件经调解或仲裁成立的决定或裁决、民事公断人的判断经法院为执行判决者。并说明声请时应提出判决正本、判决确定证明书、各审级判决正本、裁判正本、和解或调解笔录正本或缮本、公证书、债权及抵押权证明文件和裁定正本等。第四节说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不合法强制执行命令、执行推事书记官执达员实施强制执行的方法、应遵守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可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声请或声明异议,但强制执行不因而停止;对分配表不同意,应在分配期日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状声明异议,如其他债权人反对,异议人应在十日内起诉并提证明。第五节说明异议之诉,分债务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异议之诉。第六节说明传唤、拘提、管收,列债务人有履行义务可能而故意不履行、有逃匿可能、隐匿或处分应供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执行标的物时对推事或书记官拒绝陈述、已发见财产不足抵偿经命报告财产状况而不报告或为虚伪报告等情形,经命提出担保而无相当担保时,执行法院可拘提管收;第三人就执行事件已为债务人具状担保而故意放纵债务人逃亡者,也可拘提管收。第七节说明强制执行费用以必要部分为限由债务人负担,并说明判决经变更或废弃时债务人可声请命债权人偿还费用。第八节说明动产强制执行方法有查封、拍卖或变卖;查封以价额足够清偿债权额及费用为限,债务人及家属必需衣服寝具餐具、职业上或教育上必需器具物品、遗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礼拜用品不得查封,并应留两个月内生活必需物品;查封后债务人可在拍卖期日前提出理款声请撤销查封;拍卖应公告五日以后,价金先扣强制执行费用及取得执行名义费用,余交债权人,多余返还债务人。第九节说明不动产强制执行方法有查封、拍卖和强制管理;查封方法有揭示、封阁、追缴契据;拍卖定最低额,最高价不及最低额可酌减重拍,经两次减价仍不成功可交债权人承受,不愿承受则命强制管理;拍卖日期初次不少于十四日,再行拍卖不少于十日、多于三十日,自公告日起算;强制管理由法院选任管理人,收益扣除费用后交债权人,债权全部清偿应终结管理。第十节说明物之交付请求权执行,命交付动产不交付,执行法院直接取出交债权人;命交不动产不交出,可解除债务人占有点交债权人;被第三人占有,可命令将债务人对于第三人请求交付的权利移转于债权人。第十一节说明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执行,可由第三人代做者命第三人代做,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不能代做者,可处一千元以下过怠金,或定履行期间及逾期不履行应赔偿损害数额向债务人宣示,并可再处过怠金;夫妇同居判决不得强制履行,不能适用该种执行。本书以问答式或分节说明方式解释强制执行程序,术语简明,可供研究民国时期民事执行制度、司法行政业务宣传及基层司法实务参考。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机构简介
司法行政部为本书编辑者,封面及版权页仅署机构名,未载个人编撰者。OCR未提供该机构成立年份、所在地及组织沿革等更多信息。
学术价值
1. 本书以分节说明方式系统介绍民国时期强制执行程序,涵盖执行名义、执行处、声请与异议、异议之诉、传唤拘提管收、费用负担、动产与不动产执行、物之交付及行为不行为请求权执行等,可资考察民国强制执行法的实务运作与通俗表达。
2. 正文对六种执行名义、分配表异议、债务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异议之诉、管收情形、动产查封限制、不动产拍卖减价及强制管理等详加说明,并引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劳资争议处理法、民事公断暂行条例等依据,对研究民国民事执行制度具有资料价值。
3. 本书为“国民文库”之一,由司法行政部编、中国文化服务社印行,版权页保留民国三十五年沪初版及二版信息,可供研究民国司法行政宣传读物、法律普及出版及强制执行文献版本参考。
2. 正文对六种执行名义、分配表异议、债务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异议之诉、管收情形、动产查封限制、不动产拍卖减价及强制管理等详加说明,并引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劳资争议处理法、民事公断暂行条例等依据,对研究民国民事执行制度具有资料价值。
3. 本书为“国民文库”之一,由司法行政部编、中国文化服务社印行,版权页保留民国三十五年沪初版及二版信息,可供研究民国司法行政宣传读物、法律普及出版及强制执行文献版本参考。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46年,编辑者署司法行政部,封面及版权页仅机构署名,无个人编者署名,按法人作品认定;发行人刘百阅为出版发行人,非本书编辑贡献者。该书出版后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满50年,依手册法人作品规则判定为“是”。
适用领域
中国近代法律史与司法制度史研究者、民事强制执行法研究者、民国司法行政与法律普及读物研究者、法律文献与版本收藏者、法学专业师生。
序文信息
未载
目录
一 强制执行
二 民事执行处
三 强制执行的声请
四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声请或声明异议
五 异议之诉
六 传唤拘提及管收
七 负担费用
八 动产的查封拍卖或变卖
九 不动产的查封拍卖或强制管理
十 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十一 关于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十二 假扣押假处分的执行
附录
(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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