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目
民事诉讼须知 封面

民事诉讼须知

OB31001541
作者司法行政部编辑
出版社—
出版年1945
版本民国三十四年三月初版,民国三十四年六月再版
时期民国(1912—1949)
大类社会科学
详细分类社会科学·法律
是否公版是
页数54 页
容量7.7 MB
文件 MD5ec8ef7fd0a145162cd6e26140af45494

获取资源

点击按钮实时生成第三方网盘分享链接(免费、一次一本)。本站不托管文件。
链接失效或有误?举报反馈

书籍简介

本书为“国民文库”之一种,题《民事诉讼须知》,司法行政部编辑,中国文化服务社印行,民国三十四年三月初版、同年六月再版,土纸本每册定价国币八角,外埠酌加运费汇费。本次提取前20页,主要包括封面、版权页、目录及正文“总说”“民事诉讼”“法院管辖”“法院职员的回避”“诉讼参加”“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等部分。据正文总说,现代法治国家人民应遵守法律并受法律保护,若生命身体财产自由或其他权利受侵害,可向法院请求保护;法院为人民所办之事不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强制执行、破产、公证、不动产登记六种,均有一定手续,而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均为两造因争执而开始,一般人民因不知“打官司”手续吃亏受累,故编成六种须知以便明了。总说还讲述五点共通常识:一、诉讼事件与非讼事件,凡有两方面对立争执、法院站在第三者地位下公平合法判断者为诉讼事件,凡私权关系未发生争执而由法院加以保障者如公证、不动产登记等为非讼事件;二、法院为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分地方法院或分院、高等法院或分院、最高法院三级,未设地方法院之县以县司法处或兼理司法县政府代行其职权,法院最重要职员为推事和检察官,推事专管审判,检察官专管检举;三、律师制度为保障诉讼人合法权利而设,律师在民事案件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案件为辩护人,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办理诉讼案件收受酬金有分收酬金和总收酬金两种办法,律师公会应帮助平民进行诉讼和办理公证、不动产登记等事件,即平民法律扶助;四、高等以下各级法院内设“民刑事诉讼程序询问处”,凡不懂得诉讼手续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询问,不收费用;五、高等以下各级法院内设“缮状处”,凡不会做状子或抄状子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请求代做或代写,费用低廉,自己会写会做者应给予便利,不准收费或强要代缮代撰。正文“民事诉讼”部分说明民事诉讼为人民因私权发生争执所提起的诉讼,私权即私法上的权利,如田宅被妄争、不肯履行契约、买卖发生纠葛、继承发生问题等;民事诉讼以诉讼当事人为主,诉讼程序开始、进行及终止一任当事人意思,原则上法院不加干涉;民事诉讼程序在法院以民事诉讼法为根据,在兼理司法县政府另有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在县司法处有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非常时期又有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正文“法院管辖”部分说明法院管辖为法院审理诉讼事件的范围和职务分配,当事人起诉须先知哪个法院有管辖权;普通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非常时期因战区关系可向被告居所地法院起诉;对生徒、受雇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财产权争执可向寄寓地法院起诉;对设有事务所或营业所之人因业务涉讼可向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不动产物权或其分割或经界涉讼应专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其他因不动产涉讼可向不动产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遗产继承、分割特留分或遗赠等可向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起诉;共同诉讼被告数人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原则上各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但有特别规定者依特别规定;同一诉讼数法院有管辖权者原告可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诉;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离婚或夫妻同居之诉,应向夫之住所地或夫死亡时住所地法院起诉,非常时期住所在战区者亦可由居所地法院管辖。正文“法院职员的回避”部分说明推事、书记官及通译因与案件有某种关系应避而不办,推事自行回避原因包括推事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为诉讼事件当事人、推事为当事人七亲等以内血亲或五亲等以内姻亲或曾有此亲属关系、推事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诉讼事件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偿还义务人关系、推事现为或曾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家长家属、推事于诉讼事件现为或曾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辅佐人、推事于诉讼事件曾为证人或鉴定人、推事曾参与该诉讼事件之前审裁判或公断;当事人亦可声请推事回避,但已就该案有所声明或陈述者不得声请,除非回避原因在声明或陈述后发生或知悉;声请回避应自声请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相当证据。正文“诉讼参加”部分说明对于他人间诉讼因与自身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为辅助一造起见,在诉讼系属中参加为诉讼行为者称为诉讼参加,参加人应向本诉系属法院提出参加书状,表明所参加之诉讼、自己与诉讼之利害关系、因辅助何造而参加及因参加所为之陈述;参加人经当事人两造同意可代其所辅助之当事人承当诉讼,承当后取得当事人资格可独立进行诉讼。正文“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部分说明诉讼代理人系根据本人意思代理本人为诉讼行为之人,法律准当事人委任律师或非律师代理诉讼,委任方法有书面委任和言词委任两种,普通委任仅有一般代理权限,舍弃、认诺、撤回、和解、提起上诉或再审之诉及关于强制执行之行为或领取所争物等须有特别委任;辅佐人系为辅佐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为辩论而设,在诉讼上无独立地位。本书以通俗语言向一般民众介绍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法院组织、管辖、回避、诉讼参加、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诉讼费用、调解与和解、起诉、送达及传唤、期日及期间、提出证据、言词辩论、裁判、简易诉讼程序、上诉及抗告、再审、各项声请及声明等,反映民国时期司法行政部普及法律知识、便利人民诉讼的编纂宗旨,对研究近代民事诉讼制度、法律通俗读物和司法行政宣传具有资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司法行政部,民国时期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本书编辑者。本次OCR未载其成立年份及详细沿革,待查。据版权页,本书由中国文化服务社印行,发行人刘百闵。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民国时期司法行政部编辑的民事诉讼通俗读物,以浅显语言向一般民众介绍民事诉讼程序、法院组织、管辖、回避、诉讼参加、诉讼代理人、诉讼费用、调解与和解、起诉、证据、言词辩论、裁判、上诉及抗告、再审等,对研究近代民事诉讼制度普及、法律通俗读物和司法行政宣传具有文献价值。
2. 书中保留民国三十四年初版、再版信息及“国民文库”出版形态,并述及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等特别规定,可供研究抗战时期民事诉讼法适用与司法制度变通参考。
3. 本书述律师制度、平民法律扶助、民刑事诉讼程序询问处、缮状处等便民措施,对研究近代律师制度、诉讼辅助制度和司法行政实务亦有参考意义。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45年(民国三十四年),属1912年以后出版物。本书为法人作品,仅署“司法行政部编辑”,无个人署名;按法人作品规则,出版后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满50年,判定为“是”。

适用领域

法律史与司法制度研究者、民国诉讼法与司法行政研究者、法律通俗读物与近代出版史研究者、对民国民事诉讼常识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

目录

- 一、总说 - 二、民事诉讼 - 三、法院管辖 - 四、法院职员的回避 - 五、诉讼参加 - 六、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 七、诉状之价额及其缮写方法 - 八、诉讼费用及诉讼救助 - 九、调解与和解 - 十、起诉 - 十一、送达及传唤 - 十二、期日及期间 - 十三、提出证据 - 十四、言词辩论 - 十五、裁判 - 十六、简易诉讼程序 - 十七、上诉及抗告 - 十八、再审 - 十九、各项声请及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