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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书籍简介
本书为《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全文辑校本,由上海法学编译社辑校、会文堂新记书局发行,民国二十六年(1937)三月出版,全一册,实价国币二角,外埠酌加邮汇费。卷首标明该法于中华民国二十四年(1935)二月一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并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要旨》,便于读者了解此次修正的背景与要点。从目录可见,全书按民事诉讼法体系分为九编:第一编总则,下分法院、当事人、诉讼费用、诉讼程序等章;第二编第一审程序,分通常诉讼程序与简易诉讼程序,通常程序包括起诉、言词辩论之准备、证据(通则、人证、鉴定、书证、勘验、证据保全)、和解、判决;第三编上诉审程序,分第二审程序与第三审程序;第四编抗告程序;第五编再审程序;第六编督促程序;第七编保全程序;第八编公示催告程序;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分婚姻事件程序、亲子关系事件程序、禁治产事件程序、宣告死亡事件程序。正文前20页可见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法院第一节管辖,以及法院职员之回避、第二章当事人第一节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共同诉讼等内容。条文规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在中華民國无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居所或最后住所视为住所;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权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项规定定管辖法院者,以首都所在地视为住所地。对于公法人、私法人、外国法人及其他团体的诉讼,分别由其公务所、主事务所或主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因财产权涉讼、船舶、公司、不动产、契约、票据、侵权、海难救助、登记、遗产继承等事件,均设有管辖规定;并规定共同诉讼被告数人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域时各该住所地法院俱有管辖权,同一诉讼数法院有管辖权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诉,以及指定管辖、合意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等。关于回避,列明推事应自行回避的七种情形及当事人声请回避的事由、程序与裁定;关于当事人能力,规定有权利能力者有当事人能力,胎儿关于其可享受之利益有当事人能力,非法人团体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当事人能力;又规定诉讼能力、法定代理、特别代理人选任及共同诉讼等。该书为民国时期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完整文本,附修正案要旨,条文清晰,便于司法实务与教学参考,是研究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制度、法律文本传播及民国司法的重要资料。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上海法学编译社,位于上海,民国时期法学出版机构。本书由该社辑校,会文堂新记书局发行。该社以编辑法学书籍、传播现行法律知识为业,具体成立年份及沿革待考。
学术价值
1. 保存1935年公布、1935年7月施行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全文及修正案要旨,可供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史、法律文本史研究参考。
2. 条文涵盖管辖、回避、当事人能力、共同诉讼、诉讼费用、诉讼程序、第一审、上诉审、抗告、再审、督促、保全、公示催告及人事诉讼等完整体系,可供近代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实务研究参考。
3. 由上海法学编译社辑校、会文堂新记书局发行,反映民国时期法律文本的编辑、出版与传播方式,可供近代法律出版史、法学文献学研究参考。
2. 条文涵盖管辖、回避、当事人能力、共同诉讼、诉讼费用、诉讼程序、第一审、上诉审、抗告、再审、督促、保全、公示催告及人事诉讼等完整体系,可供近代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实务研究参考。
3. 由上海法学编译社辑校、会文堂新记书局发行,反映民国时期法律文本的编辑、出版与传播方式,可供近代法律出版史、法学文献学研究参考。
公版依据
P2(法人作品):本书唯一署名作者为上海法学编译社,无个人署名,适用法人作品规则。出版年为1937年,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满50年,整体判定为“是”。OCR未显示个人译者、注者、序言作者等贡献者。
适用领域
中国近代法律史、民事诉讼法研究者;民国法律文本与司法制度史研究者;法学专业师生、法律实务工作者及对民国民事诉讼法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无;卷首载“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二月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并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要旨》
目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院
第一節 管轄
第二節 法院職員之迴避
第二章 當事人
第一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第二節 共同訴訟
第三章 訴訟費用
第一節 訴訟費用之負擔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
第三節 訴訟救助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一節 當事人書狀
第二節 送達
第三節 期日及期間
第四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第五節 言詞辯論
第六節 裁判
第七節 訴訟卷宗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節 起訴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
第三節 證據(通則、人證、鑑定、書證、勘驗、證據保全)
第四節 和解
第五節 判決
第二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第五編 再審程序
第六編 督促程序
第七編 保全程序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編 人事訴訟程序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
第二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第三章 禁治產事件程序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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