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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刑事诉讼法 封面

苏俄刑事诉讼法

OB31001537
作者苏俄刑事诉讼法(法典)
出版社—
出版年1949
版本1949年5月初版
时期民国(1912—1949)
大类社会科学
详细分类社会科学·法律(刑事诉讼法/外国法典译介)
是否公版待确认
页数91 页
容量20.6 MB
文件 MD54ffb03010be1312d235e0bc7d9613e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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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简介由 AI 基于公版文献结构化整理生成,仅供阅读参考。

《苏俄刑事诉讼法》是东北行政委员会司法部编译的“法学丛书之二”,由张君悌翻译、赵涵舆校阅,东北书店1949年5月初版印行。封面及版权页题“法学丛书之二”“苏俄刑事诉讼法”“东北行政委员会司法部编译”“东北书店印行”,版权页列译者张君悌、校者赵涵舆,发行者为东北书店,总店设沈阳市马路湾,分店遍及潞阳、哈尔滨、长春、齐齐哈尔、吉林、牡丹江、佳木斯、安东、四平、锦州、承德、北安、瓦房店、大连等地。本书是解放战争后期东北解放区司法部组织翻译出版的外国刑事诉讼法典,属于当时法学丛书中的一种,其编译出版反映了东北解放区在司法建设和法学知识引进方面的努力。

从目录看,全书按编、章、节编排,体系完整。第一编为总则性规定,列第一章法例、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法院之组织当事人及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笔录。第二编为刑事案件之诉追与侦查,包括第七章刑事案件之诉追(检举)、第八章调查、第九章预备侦查程序之一般条件、第十章侦查区或、第十一章检举及讯问、第十二章强制处分、第十三章证人及鉴定人之讯问、第十四章搜索及扣押、第十五章勘验与检证、第十六章关于被检举人精神状况之决定、第十七章预备侦查之停止与终结、第十八章对于检察员行为之抗告、第十九章检察员与检察官对案件之不起诉及起诉、第二十章审判前之法院行为。第三编为人民法院程序,包括第二十一章人民审判官之独任行为、第二十二章公判庭、第二十三章起诉之变更及新犯罪人之检举、第二十四章判决、第二十五章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及判决之抗告及上诉,以及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值日室、处刑命令、第二十七章由于发见新事实之再审程序。第四编为省法院及军事法院程序,分第一审程序、预备侦查、起诉及公判庭之准备行为、公判及上诉,以及省法院之上告审程序、监督程序、抗告程序。第五编为最高法院程序,包括上告程序、再审、最高法院第一审程序。第六编为判决之执行。第七编为关于反抗苏维埃政权工作人员之恐怖团体及恐怖计划案件之侦查及审判。这一编排显示本书以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的体系为框架,涵盖管辖、证据、侦查、起诉、审判、上诉、再审、执行及特别程序,结构较完整,适合作为司法干部和法学研究者的参考用书。

前20页正文可见第一编第一章“法例”及第二章“管辖”部分。第一条规定苏俄司法机关关于刑事案件之进行程序依本法之规定;第二条规定行为之犯罪及处罚依犯罪时有效之刑事法规决定之,免除犯罪及减轻处罚之法律规定有溯及既往之效力,法院不得因法律不完备、不明了及法律有抵触停止案件之审判;第三条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已受判决确定之人就同一犯罪不得再行起诉,但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三、三百七十四、四百二十八及四百四十一等条规定之情形不在此限;第四条列不起诉处分情形,包括被告人死亡(第三百七十五条除外)、经被害人告诉之案件因被检举人已与被害人和解者(第十条及第十一条规定情形除外)、告诉乃论之罪未经被害人告诉者、时效消灭者、被检举人之犯罪构成要件不足者、经大赦免除被检举人之刑罚特赦或经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其主席团依法决定不起诉者;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非依合法手续对于任何人不得剥夺其自由及羁押之,每一审判官及每一检察官于其管辖区域内发觉非出于有权机关之合法处分而羁押人民超过法定或法院判决之期间者应即恢复被羁押人之自由,审判官或检察官知悉有不将人犯羁押于适当羁押处所或不依合法条件而羁押者应为恢复合法程序之措施;第八条规定向法院提起之诉追权属于检察处,被害人及其他人之诉追权以法律有规定者为限;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检察处对于一切构成并应处罚之犯罪行为应向有审判权及侦查权之机关行使诉追权,并列举须经被害人告诉始得开始侦查、不得因和解而不起诉及虽无告诉亦应诉追等情形;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的拘束力、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移送及驳回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开审判原则及其例外、未满十四岁人不准入法庭旁听、不公开审判案件判决须公开宣示、审判须用俄语或当地人民大多数通晓之语言并应为不通晓者聘用通译等;第二十三条对本法所用名词作出立法解释,包括法院、军事法院、审判官、检察官、检察员、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判决、裁定、处分、第一审法院、第二审法院、最高法院等。第二章“管辖”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方式(人民审判官独任方式、人民审判官一人及人民陪审员二人之合议方式)、军事法院管辖案件依军事法院及军事检察处组织条例定之、案件由犯罪地之法院管辖、犯罪地不能确定者由提起刑事诉追之法院管辖之、法院为求审判公平迅速及审判权能完全行使得将案件移送同级之他法院管辖、同省管界内人民法院互为移转案件之问题由省法院解决、向他区域人民法院或他种类法院移转案件由苏俄最高法院解决、一案有数个被检举人或数个犯罪同时系属两个以上有管辖权之同种类法院者应由最初受理之法院审判、一人于不同处所犯数罪时得合并一案由最初受理之法院审判、不同管辖法院间的合并管辖规则、法院发现受理案件系应由同级他法院管辖如已开调查证据或当事人无异议者得继续审判、移送案件他法院不得拒绝受理等。第三章“法院之组织,当事人及回避”规定审判官须依法律程序任用或选举、有亲属关系者不得为审判官、参与公判庭或预审庭之审判官应始终出庭、审判官回避事由、当事人声请回避的时间与裁定程序、书记官通译鉴定人及检察官准用回避规定、有告诉权之人及被害人利益代表人参加案件、辩护人资格及必须辩护人出庭的案件、证人不得为同一案件辩护人或告诉人等。第四章“证据”规定法院不受任何形式证据之拘束并依案件情形取舍证据、宣誓不得为证据、证人证言鉴定人意见书证物勘验笔录书面文件及被告人供述均有证据效力、证物及书面文件之蒐集保管调查手续、证人拒绝证言的处理、不得传唤及讯问的证人、鉴定人的传唤及鉴定意见、证物之定义保管处理及判决书不起诉处分书内证物处理方式、易于腐坏证物的处理、通译的传唤及报酬等。这些条文可见本书译文保留了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的条文序号、编章结构和立法用语,对了解20世纪40年代苏联刑事诉讼制度及其中文译介具有文献价值。

本书作为东北解放区司法部编译的“法学丛书之二”,由东北书店1949年5月初版印行,正值新中国成立前夕,其编译出版反映了当时东北解放区司法建设对苏联司法制度和法学知识的借鉴需求。对研究苏联刑事诉讼法在中国的译介、解放区司法制度与法学出版、东北书店出版活动以及中苏法律交流具有文献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苏俄刑事诉讼法(法典)
本书为《苏俄刑事诉讼法》法典的中文译本,原著为苏俄刑事诉讼法。译者张君悌,校者赵涵舆,均由东北行政委员会司法部组织编译。OCR未载张君悌、赵涵舆二人详细生平及生卒年,仅版权页可见“译者张君悌”“校者赵涵舆”“东北政委會司法部編譯”“東北書店印行”。东北行政委员会司法部为解放战争后期东北解放区司法行政机关,主持编译法学丛书,本书为该丛书之二。张君悌、赵涵舆及编译机构相关个人贡献者的卒年待查。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的中文译本,保留条文序号、编章结构及立法用语,对研究20世纪40年代苏联刑事诉讼制度及其中文译介具有文献价值。
2. 译本由东北行政委员会司法部组织编译,属“法学丛书之二”,反映解放战争后期东北解放区司法建设对苏联司法制度的借鉴,可供研究解放区司法制度史与中苏法律交流。
3. 正文可见法例、管辖、法院组织与回避、证据等总则性规定,涉及一事不再理、不起诉处分、羁押合法性、公开审判、立法名词解释、管辖移转、审判官回避、证据取舍、证物处理等,可供研究苏俄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4. 本书由东北书店1949年5月初版印行,版权页列总店及分店分布,可供研究东北书店出版活动、解放区法学书籍流通及1949年前后法学出版史。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49年,属1912年以后出版物,且为张君悌译、赵涵舆校、东北政委會司法部编译的合作作品,适用P2规则。须核查所有贡献者:译者张君悌、校者赵涵舆卒年待查;编译机构东北政委會司法部作为法人,出版后已满50年,但本书有个人译者、校者署名,不能仅适用法人作品规则。因存在个人贡献者卒年待查,整体公版判定为“待确认”。

适合人群

中国法律史与解放区司法制度研究者、苏联刑事诉讼法与中苏法律交流研究者、外国法典译介与翻译史研究者、法律文献整理与出版史研究者,以及需要了解苏俄刑事诉讼法典条文结构与内容的法学专业师生。

序文信息

未见序文。封面题“法学丛书之二”“苏俄刑事诉讼法”“东北行政委员会司法部编译”“东北书店印行”;版权页列译者张君悌、校者赵涵舆、编译者东北政委會司法部、印行者东北书店,并标“1949.5.初版”。

目录

据OCR前20页可见目录摘录: - 第一编 - 第一章 法例 - 第二章 管辖 - 第三章 法院之组织,当事人及回避 - 第四章 证据 - 第五章 笔录 - 第二编 - 第七章 刑事案件之诉追(检举) - 第八章 调查 - 第九章 预备侦查程序之一般条件 - 第十章 侦查区或 - 第十一章 检举及讯问 - 第十二章 强制处分 - 第十三章 证人及鉴定人之讯问 - 第十四章 搜索及扣押 - 第十五章 勘验与检证 - 第十六章 关于被检举人精神状况之决定 - 第十七章 预备侦查之停止与终结 - 第十八章 对于检察员行为之抗告 - 第十九章 检察员与检察官对案件之不起诉及起诉 - 第二十章 审判前之法院行为 - 第三编 人民法院程序 - 第二十一章 人民审判官之独任行为 - 第二十二章 公判庭 - 第二十三章 起诉之变更及新犯罪人之检举 - 第二十四章 判决 - 第二十五章 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及判决之抗告及上诉 - 第一节 缺席判决 - 第二节 人民法院值日室 - 第三节 处刑命令 - 第二十七章 由于发见新事实之再审程序 - 第四编 省法院及军事法院程序 - 第二十八章 第一审程序、预备侦查、起诉及公判庭之准备行为、公判及上诉 - 第二十九章 省法院之上告审程序、省法院之监督程序、抗告程序 - 第五编 最高法院程序 - 第三十章 上告程序、再审 - 第三十一章 最高法院第一审程序 - 第六编 第三十二章 判决之执行 - 第七编 第三十三章 关于反抗苏维埃政权工作人员之恐怖团体及恐怖计划案件之侦查及审判 (以上为OCR可见目录之代表性条目,非全部;后续条目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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