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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须知 封面

刑事诉讼须知

OB31001532
作者司法行政部编
出版社—
出版年1946
版本民国三十五年六月沪初版
时期民国(1912—1949)
大类社会科学
详细分类社会科学·法律
是否公版是
页数63 页
容量8.8 MB
文件 MD53c8ed0c15337159a77f4958ba6847d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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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国民文库”之一种,题《刑事诉讼须知》,司法行政部编,中国文化服务社印行,民国三十五年六月沪初版,每册定价国币捌角,外埠酌加运费汇费。本次提取前20页,主要包括封面、版权页、目录及正文“刑事诉讼”“法院管辖”“法院职员的回避”“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等部分。据正文开篇,刑事诉讼是对于犯了罪的人(被告),向国家司法机关要求判处刑罚所提起的诉讼;所谓犯罪,即违反法律,对于他人生命身体财产等加以侵害,例如奸拐命盗以及其他触犯普通刑法、特别刑法者。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进行及终止,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院须依职权为之,故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普通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在法院以刑事诉讼法为根据;在兼理司法县政府和县司法处,另有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和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的特别规定;非常时期因情事变更,又有非常时期刑事诉讼补充条例施行,对刑事诉讼法稍加补充;依法律规定适用特种刑事审判程序的案件,及在三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以前依法令规定由军事或军法机关审理的案件,除烟毒案件及军人为被告者外,均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之规定审理。正文“法院管辖”部分说明,法院审理诉讼事件的范围即管辖,也就是法院办理诉讼案件的职务分配;法院有办理某种案件的权限即管辖权,告状的人必须先知道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管辖依性质大致分为事物管辖与土地管辖。事物管辖以诉讼案件轻重为标准:地方法院或分院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但内乱罪、外患罪和妨害国交罪因犯罪情节比较重大,不归地方法院管辖,其他刑事案件地方法院或分院皆有第一审管辖权;高等法院或分院原则上管辖第二审案件,但内乱罪、外患罪和妨害国交罪的第一审案件也归高等法院或分院管辖,第二审案件包括不服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分院、县司法处和兼理司法县政府所为之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案件,以及不服上述机关裁定而抗告的案件;最高法院原则上管辖第三审案件,其管辖范围包括不服高等法院或分院第二审判决而上诉的案件、不服高等法院或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案件、不服高等法院或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及非常上诉案件,非常上诉是案件判决确定后,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发现审判违背法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谋求救济,除检察长外什么人不能提起。土地管辖以土地区域与诉讼案件的关系为标准,刑事案件发生后,被告犯罪地、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四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住所指有久住意思住在一定地方,居所指有相当时间继续居留意思所居留的地方,所在地指被告现时任意所居之地或现时因受合法强制所在之地。除事物管辖和土地管辖外,还有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以救济管辖上的困难和防止管辖上的流弊。指定管辖适用于数个法院对于一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法院经确定裁判为无管辖权而又无其他法院能够管辖、因管辖区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别有管辖权法院等情形,自诉人或被告可用书状叙述理由,声请直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移转管辖分为两种: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法律或事实不能行使审判权,或因特别情形恐审判影响公安或难期公平,自诉人或被告可用书状叙述理由,声请直接上级法院将案件移转于其管辖区域内与原法院同级的他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在战区不能行使审判权,自诉人或被告可用书状陈明想要移转的法院,声请直接上级法院移转管辖,但陈明仅供法院参考,法院不受其拘束。正文“法院职员的回避”部分说明,法院职员回避是推事、检察官、书记官及通译对于所办理案件因与本身有某种关系应避而不办,让其他职员办理,以防止办案不公平;推事自行回避原因包括推事为被害人,推事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被害人的配偶、七亲等内血亲、五亲等内姻亲或家长家属,推事与被告或被害人订有婚约,推事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推事曾为被告的代理人、辩护人、辅佐人或曾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辅佐人,推事曾为证人或鉴定人,推事曾执行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职务,推事曾参与前审裁判等;当事人声请推事回避,须用书状陈述原因向推事所属法院声请,但已知道推事有不公平危险而仍就该案有所声明或陈述时不能声请,除非回避原因在声明或陈述后发生或知悉;书记官、通译、检察官和办理检察事务的书记官有应回避情形也可声请回避。正文“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部分说明,辩护人是为保护被告利益而设,每一被告在起诉后最多可以选任辩护人三人出庭辩护,辩护人应选精通法律的律师充任,选非律师担任辩护人须先经审判长许可;设有公设辩护人的法院,刑事被告尤其是贫穷被告可用言词或书面声请法院指定公设辩护人为其辩护,公设辩护人是法院职员,专为被告尽辩护义务,不要报酬。辅佐人是为保护被告或自诉人利益而设,但与辩护人不同,辅佐人着重与被告或自诉人有一定亲密身份关系,必须是被告或自诉人的配偶、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家长家属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才可以做辅佐人到法院陈述意见。自诉人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场;被告在一般刑事案件都要亲自到场,如最重本刑为拘役或专科罚金的案件,被告在审判中或侦查中皆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场,但法院或检察官认为必要时仍得命被告本人到场。目录列有刑事诉讼、法院管辖、法院职员的回避、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公诉和自诉、告诉告发自首、侦查、不起诉处分、声请再议、送达、期日及期间、被告之传唤及拘提、被告之羁押及具保、搜索及扣押、勘验、证人、审判、上诉及抗告、再审、简易程序、声明疑义或异议、附带民事诉讼等二十二项,显示本书以通俗语言系统介绍刑事诉讼程序常识,反映民国时期司法行政部普及法律知识、便利人民诉讼的编纂宗旨,对研究近代刑事诉讼制度、法律通俗读物和司法行政宣传具有资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司法行政部
本书为法人作品,作者署“司法行政部编”。司法行政部为民国时期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其成立年份及详细沿革本次OCR未载,待查。版权页载发行人刘百闵,发行所为中国文化服务社,印刷所为中国文化服务社印刷厂。

机构简介

司法行政部,民国时期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本书编辑者。本次OCR未载其成立年份、组织沿革及具体职能细节,待查。据版权页,本书由中国文化服务社印行,发行人刘百闵。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民国时期司法行政部编辑的刑事诉讼通俗读物,以浅显语言介绍刑事诉讼、法院管辖、回避、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公诉自诉、侦查、不起诉、再议、送达、期日期间、传唤拘提、羁押具保、搜索扣押、勘验、证人、审判、上诉抗告、再审、简易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等,对研究近代刑事诉讼制度普及、法律通俗读物和司法行政宣传具有文献价值。
2. 书中保留民国三十五年沪初版信息及“国民文库”出版形态,并述及非常时期刑事诉讼补充条例、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等特别规定,可供研究抗战后期及战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与变通参考。
3. 本书对法院事物管辖、土地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及推事回避、辩护人辅佐人制度作通俗说明,对研究近代法院组织、刑事程序与司法实务亦有参考意义。

公版依据

本书为法人作品,仅署“司法行政部编”,无个人作者署名;出版于1946年6月,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满50年,按法人作品规则判定为“是”。

适用领域

法律史与司法制度研究者、民国刑事诉讼法与司法行政研究者、法律通俗读物与近代出版史研究者、对民国刑事诉讼常识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

目录

- 一 刑事诉讼 - 二 法院管辖 - 三 法院职员的回避 - 四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 - 五 公诉和自诉 - 六 告诉告发自首 - 七 侦查 - 八 不起诉处分 - 九 声请再议 - 一〇 送达 - 一一 期日及期间 - 一二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 一三 被告之羁押及具保 - 一四 搜索及扣押 - 一五 勘验 - 一六 证人 - 一七 审判 - 一八 上诉及抗告 - 一九 再审 - 二〇 简易程序 - 二一 声明疑义或异议 - 二二 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