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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规
诉讼法规
| OB | 31001528 |
|---|---|
| 作者 | 陶汇曾 编订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925 |
| 版本 | 民国十四年(1925)六月初版 |
| 时期 | 民国(1912—1949) |
| 大类 | 社会科学 |
| 详细分类 | 社会科学·法律(诉讼法规/诉讼常识) |
| 是否公版 | 待确认 |
| 页数 | 376 页 |
| 容量 | 63.2 MB |
| 文件 MD5 | 26ff576e3120b78e2b7f19b94f72b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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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简介由 AI 基于公版文献结构化整理生成,仅供阅读参考。
《诉讼法规》由陶汇曾编订,商务印书馆发行,民国十四年六月初版,英文书名Laws and Ordinances Concerning Legal Procedures。本书是一部面向诉讼当事人和司法实务的法规命令汇编及诉讼常识工具书。封面广告称“诉讼常识”一册二角五分,全书分两编,上编专论民事诉讼,下编述刑事诉讼,指示诉讼当事人应具的法律知识,纲举目张、条分缕析,如能熟读,则诉讼之际不致张皇失措。这一广告虽与本书书名不尽相同,但可反映商务印书馆当时将诉讼法规汇编与诉讼常识读物配合出版的用意。卷首编订说明则明确交代本书与同时出版之《改订诉讼须知》相辅而行,除诉讼当事人应知之法規命令外不涉繁冗;编列次序首列民刑诉讼之普通法及有关普通程序之命令,次特别程序,次诉讼费用,而殿以关于律师之法令与诉讼须知;所采法规及命令均注明发布之年日以便稽考;本书系于民国十三年八月编订,嗣后法令有增加或变更当于再版随时增改。这些说明使本书具有法规汇编、司法指南和诉讼常识读本的多重性质。
从目录看,全书分五篇。第一篇民事诉讼,列民事诉讼条例及民事诉讼条例施行条例、规定财产权诉讼属于初级管辖之数额令、规定民诉当事人居住地与法院距离应扣除在途期间令、审理民事上告案件酌用书面审理令、民事被上告人具答辩状应由原审法院转呈通告、外省民事上告案件应由原审法院转送通告、民事上告案件呈递上告状变通办法通咨、民事非常上告暂行条例、京师地方审判厅拘押民事被告人暂行规则、拘押民事被告人暂行规则仍暂适用令、民事诉讼执行规则、变通无资败诉人收所工作应得债权人同意办法令等。第二篇刑事诉讼,列刑事诉讼条例及施行条例、刑诉之在途期间应查照部定民诉之在途期间办理令、民事审判中发见刑事凭证通知检察厅令、提起上诉为检察官职权通令、审限、处刑命令暂行条例等。第三篇特别程序,列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简章、县知事简易案件准以堂谕代判决呈、仿照滇省县知事公署送达裁判副本暂行办法通饬、县知事审理诉讼章程准用民刑诉草案及试办章程之规定者应查照民刑诉讼条例办理电、邻县上诉制度仅限于实在距离悬远交通不便者始准暂仍旧制令、邻县上诉暂行简章、覆判章程、法定最重主刑为三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无论何项刑名均应送覆判令、县知事办理民事执行案件应援用民事诉讼执行规则令、县司法公署组织章程、酌订县司法公署救济办法令、刑事简易程序暂行条例等。第四篇诉讼费用,列诉讼状纸规则、修正司法印纸规则、贴用司法印纸办法摘要、修正诉讼费用规则、征收诉讼费用注意事项、解释补缴讼费请求回复原状各疑义函、非讼事件之征费应按照诉讼费用规则办理令、指示管辖错误案件征收审判费办法令、刑事诉讼费用负担准则、刑事负担讼费未经谕知额数者由检察官核实计算令、附带民事诉讼除独立者外不征收审判费电等。第五篇律师,列修正律师暂行章程、外国律师不得在中国法庭执行职务咨、无领事裁判权国律师出庭暂行章程、未设厅地方暂不用律师制度令、律师应守义务、律师公费折中改订并订入公会会则内令、律师订立包办三审契约于诉讼终了将未经审级之公费退还令、非律师之诉讼代理人不得漫予许可令等。这一编排覆盖普通诉讼程序、特别程序、诉讼费用和律师制度,体现了编订者“首普通程序、次特别程序、次诉讼费用,而以律师及代理一章列末”的体系安排。
前20页正文可见第一篇民事诉讼第一章通则所收《民事诉讼条例》。该条例于十年七月二十二日公布、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正文列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法院,第一节事物管辖,规定关于财产权之诉讼其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在八百圆以下者由初级审判厅管辖第一审,前项所定额数得因地方情形以司法部命令减为六百圆或增为一千圆;又列不问标的金额或价额由初级审判厅管辖第一审的诉讼,包括业主与租户因接收房屋或迁让使用修缮或因业主扣留租户家具物品涉讼、雇主与雇人因雇佣契约涉讼其雇佣期限在一年以下、旅客与旅馆或酒饭馆主人或水陆运送人因食宿运送所负义务或寄放行李财物涉讼、因求保护占有状态涉讼、因定不动产之界线或设置界标涉讼等;并规定不属初级审判厅管辖之诉讼由地方审判厅管辖第一审,以及诉讼标的价额核定、以起诉时价额为准、一诉主张数项标的合并计算、利息等附带请求不计算价额、竞合或选择请求依最高价额定诉讼标的价额、担保债权、地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定期给付等价额计算规则。随后列第二节土地管辖,规定诉讼由被告普通审判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辖,普通审判籍依住址定之,并及于国库、公法人、私法人、生徒雇人寄寓人、营业所、农业用地、无住址或住址不明之人、契约履行地、票据支付地、公司团体、管理地、不法行为地、不动产所在地、继承开始地等管辖规则。这些条文显示本书保存了民国十一年施行民事诉讼条例的早期文本,可供研究近代中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及法规原文。
本书出版于1925年,正值民国诉讼法制由清末草案、民初条例向近代诉讼法体系过渡的时期,其将民事诉讼条例、刑事诉讼条例、县知事兼理司法、覆判、诉讼费用、律师制度等法规命令汇编一册,并注明发布年月日,具有法规工具书和司法指南的实用价值。对研究民国诉讼制度、司法行政、县知事兼理司法、覆判制度、诉讼费用与律师制度,以及商务印书馆法律书籍出版和近代诉讼常识传播具有文献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从目录看,全书分五篇。第一篇民事诉讼,列民事诉讼条例及民事诉讼条例施行条例、规定财产权诉讼属于初级管辖之数额令、规定民诉当事人居住地与法院距离应扣除在途期间令、审理民事上告案件酌用书面审理令、民事被上告人具答辩状应由原审法院转呈通告、外省民事上告案件应由原审法院转送通告、民事上告案件呈递上告状变通办法通咨、民事非常上告暂行条例、京师地方审判厅拘押民事被告人暂行规则、拘押民事被告人暂行规则仍暂适用令、民事诉讼执行规则、变通无资败诉人收所工作应得债权人同意办法令等。第二篇刑事诉讼,列刑事诉讼条例及施行条例、刑诉之在途期间应查照部定民诉之在途期间办理令、民事审判中发见刑事凭证通知检察厅令、提起上诉为检察官职权通令、审限、处刑命令暂行条例等。第三篇特别程序,列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简章、县知事简易案件准以堂谕代判决呈、仿照滇省县知事公署送达裁判副本暂行办法通饬、县知事审理诉讼章程准用民刑诉草案及试办章程之规定者应查照民刑诉讼条例办理电、邻县上诉制度仅限于实在距离悬远交通不便者始准暂仍旧制令、邻县上诉暂行简章、覆判章程、法定最重主刑为三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无论何项刑名均应送覆判令、县知事办理民事执行案件应援用民事诉讼执行规则令、县司法公署组织章程、酌订县司法公署救济办法令、刑事简易程序暂行条例等。第四篇诉讼费用,列诉讼状纸规则、修正司法印纸规则、贴用司法印纸办法摘要、修正诉讼费用规则、征收诉讼费用注意事项、解释补缴讼费请求回复原状各疑义函、非讼事件之征费应按照诉讼费用规则办理令、指示管辖错误案件征收审判费办法令、刑事诉讼费用负担准则、刑事负担讼费未经谕知额数者由检察官核实计算令、附带民事诉讼除独立者外不征收审判费电等。第五篇律师,列修正律师暂行章程、外国律师不得在中国法庭执行职务咨、无领事裁判权国律师出庭暂行章程、未设厅地方暂不用律师制度令、律师应守义务、律师公费折中改订并订入公会会则内令、律师订立包办三审契约于诉讼终了将未经审级之公费退还令、非律师之诉讼代理人不得漫予许可令等。这一编排覆盖普通诉讼程序、特别程序、诉讼费用和律师制度,体现了编订者“首普通程序、次特别程序、次诉讼费用,而以律师及代理一章列末”的体系安排。
前20页正文可见第一篇民事诉讼第一章通则所收《民事诉讼条例》。该条例于十年七月二十二日公布、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正文列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法院,第一节事物管辖,规定关于财产权之诉讼其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在八百圆以下者由初级审判厅管辖第一审,前项所定额数得因地方情形以司法部命令减为六百圆或增为一千圆;又列不问标的金额或价额由初级审判厅管辖第一审的诉讼,包括业主与租户因接收房屋或迁让使用修缮或因业主扣留租户家具物品涉讼、雇主与雇人因雇佣契约涉讼其雇佣期限在一年以下、旅客与旅馆或酒饭馆主人或水陆运送人因食宿运送所负义务或寄放行李财物涉讼、因求保护占有状态涉讼、因定不动产之界线或设置界标涉讼等;并规定不属初级审判厅管辖之诉讼由地方审判厅管辖第一审,以及诉讼标的价额核定、以起诉时价额为准、一诉主张数项标的合并计算、利息等附带请求不计算价额、竞合或选择请求依最高价额定诉讼标的价额、担保债权、地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定期给付等价额计算规则。随后列第二节土地管辖,规定诉讼由被告普通审判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辖,普通审判籍依住址定之,并及于国库、公法人、私法人、生徒雇人寄寓人、营业所、农业用地、无住址或住址不明之人、契约履行地、票据支付地、公司团体、管理地、不法行为地、不动产所在地、继承开始地等管辖规则。这些条文显示本书保存了民国十一年施行民事诉讼条例的早期文本,可供研究近代中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及法规原文。
本书出版于1925年,正值民国诉讼法制由清末草案、民初条例向近代诉讼法体系过渡的时期,其将民事诉讼条例、刑事诉讼条例、县知事兼理司法、覆判、诉讼费用、律师制度等法规命令汇编一册,并注明发布年月日,具有法规工具书和司法指南的实用价值。对研究民国诉讼制度、司法行政、县知事兼理司法、覆判制度、诉讼费用与律师制度,以及商务印书馆法律书籍出版和近代诉讼常识传播具有文献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学术价值
1. 本书汇编民国十一年施行民事诉讼条例、刑事诉讼条例及施行条例、非常上告、拘押、执行、审限、处刑命令等法规命令,并注明发布年月日,对研究近代中国诉讼制度的规范文本具有文献价值。
2. 第三篇特别程序收录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简章、县司法公署组织章程、邻县上诉、覆判章程、刑事简易程序等,较具体地反映民国初年基层司法与特别诉讼程序的制度面貌。
3. 第四篇诉讼费用列诉讼状纸、司法印纸、诉讼费用规则及刑事讼费负担准则,第五篇律师列修正律师暂行章程、律师职务义务公费及非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供研究近代诉讼费用制度、司法印纸制度和律师制度。
4. 本书与《改订诉讼须知》相辅而行,编列次序兼顾普通程序、特别程序、诉讼费用与律师法令,并附诉讼常识广告,可供研究民国时期诉讼法规汇编的编纂体例、商务印书馆法律书籍出版及诉讼常识传播。
2. 第三篇特别程序收录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简章、县司法公署组织章程、邻县上诉、覆判章程、刑事简易程序等,较具体地反映民国初年基层司法与特别诉讼程序的制度面貌。
3. 第四篇诉讼费用列诉讼状纸、司法印纸、诉讼费用规则及刑事讼费负担准则,第五篇律师列修正律师暂行章程、律师职务义务公费及非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供研究近代诉讼费用制度、司法印纸制度和律师制度。
4. 本书与《改订诉讼须知》相辅而行,编列次序兼顾普通程序、特别程序、诉讼费用与律师法令,并附诉讼常识广告,可供研究民国时期诉讼法规汇编的编纂体例、商务印书馆法律书籍出版及诉讼常识传播。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25年,属1912年以后出版物,且为陶汇曾个人编订作品,适用P1规则。编订者陶汇曾卒年OCR未载,须查证其死亡后是否已满50年;在卒年查不到或未确认死亡满50年的情况下,按规则整体判定为“待确认”。出版年1925年至2026年虽已逾50年,但个人作品仍以作者死亡满50年为公版条件,故最终结论为“待确认”。
适合人群
中国法律史与诉讼制度史研究者、民国司法行政与基层司法研究者、诉讼费用与律师制度研究者、法律文献整理与出版史研究者,以及需要查阅民国诉讼法规命令原文的法学专业师生和司法实务人员。
序文信息
卷首有编订说明,称本书与同时出版之《改订诉讼须知》相辅而行,除诉讼当事人应知之法規命令外不涉繁冗;编列次序首列民刑诉讼之普通法及有关普通程序之命令,次特别程序,次诉讼费用,而殿以关于律师之法令与诉讼须知;所采法规及命令均注明发布之年日以便稽考;本书系于民国十三年八月编订,嗣后法令有增加或变更当于再版随时增改。封面另有“诉讼常识”一册二角五分的广告,称全书分两编,上编专论民事诉讼,下编述刑事诉讼,指示诉讼当事人应具的法律知识,纲举目张、条分缕析,熟读可免诉讼之际张皇失措。
目录
据OCR前20页可见目录摘录:
- 第一篇 民事诉讼
- 第一章 通则:民事诉讼条例、民事诉讼条例施行条例、规定财产权诉讼属于初级管辖之数额令
- 第三章 诉讼程序:规定民诉当事人居住地与法院距离应扣除在途期间令、审理民事上告案件酌用书面审理令、民事被上告人具答辩状应由原审法院转呈通告、外省民事上告案件应由原审法院转送通告、民事上告案件呈递上告状变通办法通咨
- 第四章 非常上告:民事非常上告暂行条例
- 第五章 拘押:京师地方审判厅拘押民事被告人暂行规则、拘押民事被告人暂行规则仍暂适用令
- 第六章 执行:民事诉讼执行规则、变通无资败诉人收所工作应得债权人同意办法令
- 第二篇 刑事诉讼
- 第一章 通则:刑事诉讼条例、刑事诉讼条例施行条例
- 第二章 期限:刑诉之在途期间应查照部定民诉之在途期间办理令
- 第三章 检察:民事审判中发见刑事凭证通知检察厅令
- 第四章 上诉:提起上诉为检察官职权通令
- 第五章 审限
- 第六章 执行:处刑命令暂行条例
- 第三篇 特别程序
- 第一章 兼理诉讼程序: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简章;第二节 审判;第三节 上诉:邻县上诉暂行简章;第四节 覆判:覆判章程
- 第二章 县司法公署程序:县司法公署组织章程、酌订县司法公署救济办法令、刑事简易程序暂行条例
- 第四篇 诉讼费用
- 第一章 诉讼状纸:诉讼状纸规则
- 第二章 司法印纸:修正司法印纸规则、贴用司法印纸办法摘要
- 第三章 讼费:第一节 民事诉讼费用(修正诉讼费用规则等);第二节 刑事诉讼费用(刑事诉讼费用负担准则等)
- 第五篇 律师
- 第一章 通则:修正律师暂行章程
- 第二章 职务:外国律师不得在中国法庭执行职务咨、无领事裁判权国律师出庭暂行章程、未设厅地方暂不用律师制度令
- 第三章 义务:律师应守义务
- 第四章 公费:律师公费折中改订并订入公会会则内令、律师订立包办三审契约于诉讼终了将未经审级之公费退还令
- 第五章 非律师之诉讼代理人:非律师之诉讼代理人不得漫予许可令
(以上为OCR可见目录之代表性条目,非全部;后续条目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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