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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封面

公司法

OB31001515
作者国民政府(颁布)
出版社—
出版年1946
版本本次OCR未见版权页,版次待查
时期民国(1912—1949)
大类社会科学
详细分类社会科学·法律(公司法)
是否公版是
页数104 页
容量8.8 MB
文件 MD59b9dad84cb603d32e76db1b49e03c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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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国民政府颁布《公司法》,中华书局印行。本次OCR所见前20页包括封面、目录、第一章通则及第二章无限公司部分条文。目录显示全书结构为:第一章通则;第二章无限公司,下分设立、公司之内部关系、公司之对外关系、退股、公司之解散、清算;第三章两合公司;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下分设立、股份、股东会、董事、监察人、会计、公司债、变更章程、解散、清算;第五章股份两合公司;第六章罚则。正文可见“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字样。

第一章通则第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之团体;第二条规定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四种,公司之名称应标明其种类;第三条规定公司为法人;第四条规定公司以其本店所在地为住所;第五条规定公司非在本店所在地主管官署登记后不得成立,前项登记之声请应于公司章程订立后十五日内为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分别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后如发现其设立程序或登記事項有违法或虚伪情事,经法院裁判后通知主管官署撤销其登记;公司登记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始营业者,主管官署得呈请工商部撤销其登记,但有正当事由得呈请延展;公司登記事項变更应于变更后十五日内声请变更登记;公司设立登记后有应登记事项而不登记或已登记事项有变更而不为变更登记者,不得以其事项对抗第三人;公司解散除破产外应于接受解散命令或决议解散后十五日内声请解散登记;公司不得为他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如为他公司之有限责任股东时其所有股份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实收股本总数四分之一。

第二章无限公司第一节设立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无限公司之设立应有股东二人以上,公司订立章程签名盖章每人各执一份;章程应载明公司名称、所营事业、股东姓名住所、本店支店及其所在地、股东出资种类及价额或估价标准、订立章程年月日;公司自章程订立后十五日内应将前条所列各款事项、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定有代表公司之股东者其姓名向主管官署声请登记。第二節公司之内部关系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内部关系除法律有规定者外得以章程定之;股东以债权抵作股本而债权到期不能受清偿者,应由该股东补缴,如有损害并负赔偿之责;公司盈亏分派如章程无订定时以股东出资多寡为准;各股东均有执行业务之权利而负其义务,但章程订定由股东中一人或数人执行业务者从其订定;股东数人或全体执行业务时关于业务执行取决于过半数,执行业务之股东关于通常事务各得单独执行,但其余执行业务之股东有一人提出异议时应即停止执行;经理人选任及解任应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变更章程及为章程所定事业范围外之行为应得全体股东同意;不执行业务之股东得向执行业务之股东质询公司营业情形、查阅财产文件;执行业务之股东非有特约不得向公司请求报酬;股东因执行业务所代垫之款得向公司请求偿还并支付利息;股东执行业务应依照章程及股东决议,违反致公司受损害者应负赔偿之责;股东代收公司款项不于相当期间照缴或挪用公司款项者应加算利息一并偿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股东非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为与公司同类营业之行为及为他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股东非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不得以自己股份全部或一部转让于他人。第三節公司之对外关系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得以章程或股东全体同意特定代表公司之股东,未经特定者各股东均得代表公司;代表公司之股东关于公司营业上一切事务有办理之权;公司对于股东代表权所加之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代表公司之股东或经理人因执行业务致他人受损害时应由行为人于公司连带负赔偿之责;代表公司之股东如为自己或他人与公司为买卖贷借或其他法律行为时不得同时为公司之代表,但向公司清偿债务时不在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由股东连带负其责任;加入公司为股东者对于未加入前公司之债务亦应负责;非股东而有可以令人信其为股东之行为者,对于善意第三人应负与股东同一之责任;公司非弥补损失后不得分派盈余;公司之债务人不得以其债务与其对于公司股东之债权抵销。第四節退股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规定退股等事项。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罚则等条文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国民政府
国民政府,本书颁布机构。本次OCR封面署“國民政府頒布”,目录后正文题“國民政府 公司法”,可见本书为国民政府颁布的公司法文本。其机构沿革、成立年份及颁布背景本次OCR信息有限,待查。

机构简介

国民政府为本书颁布机构,中华书局印行。本次OCR所见封面、目录及正文,未见个人署名。国民政府机构所在地、成立年份及具体颁布过程待查。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国民政府颁布《公司法》条文文本,保存了总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及罚则等章节结构,对研究近代中国公司法条文体系和公司制度具有文献价值。
2. 正文可见公司定义、公司种类、法人地位、登记制度、无限公司设立与内部关系、对外关系、退股等具体规定,可供考察民国时期公司法的立法技术、登记规则和股东责任制度。
3. 本书由中华书局印行,封面、目录及正文保留“国民政府颁布”及“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等字样,对研究民国法律文本出版、公司法传播及中华书局法律图书印行具有参考意义。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46年(据文件名),属1912年以后出版;作者为国民政府,仅有机构署名,无个人署名,按法人作品规则,出版后已满50年(1946年至1996年满50年),故判定为“是”。

适用领域

中国近代法律史、公司法史研究者;商法、公司法、企业制度研究者;民国立法史与法律文本出版研究者;法学专业师生及对近代中国公司法条文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

目录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无限公司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  第四节 退股  第五节 公司之解散  第六节 清算 第三章 两合公司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股份  第三节 股东会  第四节 董事  第五节 监察人  第六节 会计  第七节 公司债  第八节 变更章程  第九节 解散  第十节 清算 第五章 股份两合公司 第六章 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