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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规则附施行细则
公司注册规则附施行细则
| OB | 31001513 |
|---|---|
| 作者 | 大总统申令制定;国务卿徐世昌署名;农商部公示施行细则 |
| 生卒年 | 1855—1939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914 |
| 版本 | 民国三年七月十九日公布;施行细则民国三年八月十七日农商部公示 |
| 时期 | 民国(1912—1949) |
| 大类 | 社会科学 |
| 详细分类 | 社会科学·法律(商法/公司注册)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41 页 |
| 容量 | 5.7 MB |
| 文件 MD5 | ee3a858dc3816153f744b87369e52c4e |
书籍简介
本书为民国三年(1914)公布的《公司注册规则附施行细则》,卷首载大总统申令:“兹制定公司注册规则公布之此令”,署中华民国三年七月十九日,国务卿徐世昌署名,教令第一百六号。正文包括《公司注册规则》七条及《公司注册规则施行细则》三十七条,并附公司注册簿式。
《公司注册规则》规定:公司禀请注册应具禀请书,依公司条例所定逐款填叙事实;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其他各种公司由执行业务之股东署名盖章或签押,向各该县注册所禀请;公司于设立时禀请注册,应并开具营业概算书。公司设立之注册,应由县知事于五日内详由道尹详请巡按使咨陈农商部,经核准后发给执照为凭,并登政府公报公告之;除公司设立注册外,其他一切事项之注册,均应由县知事署按月汇详道尹转详巡按使咨陈农商部备核。公司于本店所在地禀请为设立之注册者,应依公司种类并资本或股本总额分别照缴注册费,规则列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不同资本额对应的注册费数额;因增加资本或股本禀请注册者,其注册费应依增加后之资本或股本总额计算,但设立时原缴银数得扣除之。公司于前条规定以外之事项禀请注册者,一律缴注册费银三圆;其解散及清算时禀请注册时缴注册费银一圆。关于公司注册事务,除本细则规定外,准用商业注册规则第一条至第四条、第六条并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公司注册规则施行细则由农商部定之。本规则与公司条例施行细则同日施行。
《公司注册规则施行细则》由农商部于民国三年八月十七日公示,分四章:第一章通则,规定各县注册所应备置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四种注册簿,各种注册簿依第一号至第四号格式编订,两合公司注册簿应增订定式册页以便详析填注各股东姓名、出资、责任及其变更等事;各种注册簿须各附一简目簿,摘记户名、册数、页数及注册号数以便查检。凡公司禀请注册者须具禀请书,载明公司商号及本店支店所在地、代理人姓名住址、注册要目及其事由、年月日、某县注册所等事项,由禀请之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由代理人禀请者须加具代理委嘱书。公司禀请注册者除注册必要事项外,须填列应缴注册费银数,并依公司注册规则第三条所定填列应缴注册费之定率。商业注册规则施行细则第三条至第七条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于公司之注册适用之。第二章至第三章分别规定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设立、支店设立、本店或支店迁移、其他变更、资本增加减少、公司债募集与清偿、解散、清算人选任解任变更、清算了结等注册的禀请人及应加具文件。第四章附则规定依公司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所定之注册于前列各章相当规定均适用之,本细则自公示之日施行。书末附无限公司注册簿式等格式,列商号、本店地、支店地、营业、设立年月日、代表股东姓名、出资种类及股东姓名住址、清算人姓名、注册年月日等栏目。本书是民国初年公司注册制度的原始法规文本,反映北洋政府时期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程序、注册费用及注册簿格式,对研究近代中国公司登记制度、商法施行及工商行政管理具有重要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公司注册规则》规定:公司禀请注册应具禀请书,依公司条例所定逐款填叙事实;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其他各种公司由执行业务之股东署名盖章或签押,向各该县注册所禀请;公司于设立时禀请注册,应并开具营业概算书。公司设立之注册,应由县知事于五日内详由道尹详请巡按使咨陈农商部,经核准后发给执照为凭,并登政府公报公告之;除公司设立注册外,其他一切事项之注册,均应由县知事署按月汇详道尹转详巡按使咨陈农商部备核。公司于本店所在地禀请为设立之注册者,应依公司种类并资本或股本总额分别照缴注册费,规则列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不同资本额对应的注册费数额;因增加资本或股本禀请注册者,其注册费应依增加后之资本或股本总额计算,但设立时原缴银数得扣除之。公司于前条规定以外之事项禀请注册者,一律缴注册费银三圆;其解散及清算时禀请注册时缴注册费银一圆。关于公司注册事务,除本细则规定外,准用商业注册规则第一条至第四条、第六条并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公司注册规则施行细则由农商部定之。本规则与公司条例施行细则同日施行。
《公司注册规则施行细则》由农商部于民国三年八月十七日公示,分四章:第一章通则,规定各县注册所应备置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四种注册簿,各种注册簿依第一号至第四号格式编订,两合公司注册簿应增订定式册页以便详析填注各股东姓名、出资、责任及其变更等事;各种注册簿须各附一简目簿,摘记户名、册数、页数及注册号数以便查检。凡公司禀请注册者须具禀请书,载明公司商号及本店支店所在地、代理人姓名住址、注册要目及其事由、年月日、某县注册所等事项,由禀请之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由代理人禀请者须加具代理委嘱书。公司禀请注册者除注册必要事项外,须填列应缴注册费银数,并依公司注册规则第三条所定填列应缴注册费之定率。商业注册规则施行细则第三条至第七条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于公司之注册适用之。第二章至第三章分别规定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设立、支店设立、本店或支店迁移、其他变更、资本增加减少、公司债募集与清偿、解散、清算人选任解任变更、清算了结等注册的禀请人及应加具文件。第四章附则规定依公司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所定之注册于前列各章相当规定均适用之,本细则自公示之日施行。书末附无限公司注册簿式等格式,列商号、本店地、支店地、营业、设立年月日、代表股东姓名、出资种类及股东姓名住址、清算人姓名、注册年月日等栏目。本书是民国初年公司注册制度的原始法规文本,反映北洋政府时期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程序、注册费用及注册簿格式,对研究近代中国公司登记制度、商法施行及工商行政管理具有重要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中华民国政府(农商部),本书法规的制定与公示机构。民国三年(1914)由大总统申令公布《公司注册规则》,农商部于同年八月十七日公示《公司注册规则施行细则》。机构成立年份及详细沿革待查。
学术价值
1. 本书是民国三年(1914)北洋政府颁布的公司注册规则及施行细则的原始文本,详列注册机关、注册程序、注册费用、应备文件及注册簿格式,对研究近代中国公司登记制度、商法施行及工商行政管理具有第一手史料价值。
2. 书中保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不同公司类型的注册禀请人、资本增减、公司债募集、解散清算等具体规定,可供研究民国初年公司法律制度与商业注册实务参考。
2. 书中保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不同公司类型的注册禀请人、资本增减、公司债募集、解散清算等具体规定,可供研究民国初年公司法律制度与商业注册实务参考。
公版依据
本书公布于1914年,属1912年及以后出版的法人作品。制定与公示机构为中华民国政府(农商部),出版后已满50年(1914年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满50年);署名者国务卿徐世昌卒于1939年,死亡已满50年。按P2规则,所有贡献者均满足条件,判定为“是”。
适用领域
中国法律史、近代商法史、工商行政管理史研究者,法学与历史学专业师生,以及关注民国初年公司注册制度与商法施行的读者。
序文信息
大总统申令:“兹制定公司注册规则公布之此令”,中华民国三年七月十九日,国务卿徐世昌署名
目录
- 大总统申令
- 教令第一百六号
- 公司注册规则(第一条至第七条)
- 公司注册规则施行细则
- 第一章 通则(第一条至第五条)
- 第二章 注册时禀请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九条)
- 第三章 禀请后注册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
- 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
- 附公司注册簿式(无限公司注册簿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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