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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要义 总则编 封面

日本民法要义 总则编

OB31001488
作者(日)梅谦次郎
作者时代日
生卒年1860—1910
出版社—
出版年1913
版本民国二年(1913)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本
时期民国(1912—1949)
大类社会科学
详细分类社会科学·法律
是否公版是
页数253 页
容量80.2 MB
文件 MD5f7d546a92b00f58b800d986f5903a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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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日本民法学家梅谦次郎所著《民法要义》第一卷“总则编”的中文译本,由阳湖孟森(封面OCR作“孟林”)译述,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1913年出版。封面题“法学名著”“日本民法要义”,目录题“民法要义第一卷目录”,正文以“民法”开篇,先总论民法之性质与体系,再进入“第一编总则”。据正文所述,民法乃规定私法原则之法,凡属公法规定概不阑入;惟与私法关系密切而难于分离者,间有插入一二。书中说明本法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第四编亲族,第五编相续;总则编揭诸种权利公共之规定,物权编揭财产权中关于物权之特别规定,债权编揭财产权中关于债权之特别规定,亲族编揭非财产权而特关于亲族权之规定,相续编则规定权利主体亡失时承继事项。

就总则编结构而言,OCR目录显示其下分六章:第一章“人”,包括享有私权、能力、住所、失踪四节;第二章“法人”,包括法人之设立、管理、解散、罚则四节;第三章“物”;第四章“法律行为”,包括总则、意思表示、代理、无效及取消、条件及期限五节;第五章“期间”;第六章“时效”,包括总则、取得时效、消灭时效三节。正文开篇论述权利之主体常为人,故第一章专论人;有时非人而可假定为权利主体者,是曰法人,故第二章论法人;权利之客体在财产权或为物、或为他人之行为,故第三章论物;权利之得丧变更多由法律行为,故第四章论法律行为;权利得丧或效力定于期间者不少,故第五章论期间;权利常直接或间接因时效而消灭,故第六章论时效。

正文对“人”编展开较详:第一条规定私权之享有始于出生;第二条说明外国人除法令或条约有禁止者外一律享有私权,并列举当时日本法令中限制外国人权利之若干情形。第二节目录作“能力”,正文讨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之别,列举一般无能力者包括未成年者、禁治产者、准禁治产者、妻,并依次说明。第三条规定以满二十年为成年;第四条规定未成年者为法律行为须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单得权利或可免义务之行为不在此限,反乎此规定之行为得取消之;第五条规定法定代理人所定目的而许其处分之财产,未成年者于目的范围内得随意处分;第六条规定以一种或数种营业许可未成年者时,关于其营业与成年者有同一能力,法定代理人得取消或制限其许可。第七条规定有心神丧失之常况者,裁判所因本人、配偶者、四亲等内亲族、户主、后见人、保佐人或检事之请求,得为禁治产之宣告。书中还附有译者按语,解释“相手方”“取引所”“仲买人”等术语,体现译本为便中文读者理解所作之疏通。

版本方面,本次所见为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本,封面标明“法学名著”,正文与目录均用“民法要义”之名,目录称“第一卷目录”,可知总则编为该书第一卷。文献价值上,此书是清末民初译介日本民法理论的重要文本,有助于观察近代中国对私法体系、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法律行为、时效等概念的接受与术语转译。适合法学史、民法史、近代翻译史研究者及对近代法律术语形成感兴趣的读者参考。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日)梅谦次郎
1860—1910
梅谦次郎,日本近代民法学者,本书原著者。OCR封面仅题“日本梅谦次郎原著”,未载其生平细节。孟森,本书译述者,文件名作“孟森译”,封面OCR作“阳湖孟林译述”;阳湖为旧县名,属今江苏常州一带。其具体生平OCR未载。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日本近代民法学者梅谦次郎《民法要义》总则编的中文译本,反映了清末民初对日本民法体系与私法理论的译介情况,可供研究近代民法知识传入与法律术语转译参考。
2. 正文对民法私法性质、五编体系、权利主体与客体、法律行为、期间与时效等总则编核心问题逐章展开,并附译者按语解释术语,对考察近代中文法学表达的形成具有文献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13年,属1912年及以后出版之合作作品。原著者梅谦次郎卒于1910年,译者孟森卒于1937年;截至处理年份2026年,二者死亡后均已满50年。封面OCR作“阳湖孟林译述”,文件名作“孟森译”,本表按文件名“孟森译”处理。综合判断,所有贡献者均满足死亡后满50年条件,判定为“是”。

适用领域

法学史、民法史、近代翻译史研究者;对清末民初法律译介与近代法律术语形成感兴趣的读者;法学专业学生及法律文献收藏者。

目录

民法要义第一卷目录 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人 第一节 享有私权 第二节 能力 第三节 住所 第四节 失踪 第二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之设立 第二节 法人之管理 第三节 法人之解散 第四节 罚则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代理 第四节 无效及取消 第五节 条件及期限 第五章 期间 第六章 时效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取得时效 第三节 消灭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