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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 第二册
书籍简介
本书为民国时期司法行政部编印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二册,民国十九年(1930)五月印行。本次所见OCR起于封面及第三编“债权习惯”说明,可知该书汇辑民国各省区高等审判厅处呈送民商事习惯调查会报告书中关于债权习惯之报告,共有十五省三特别区,总计九百八十五则,列为第一类民事习惯第三编。就本册所见,内容以直隶省债权习惯为主,先列第一章“直隶省关于债权之习惯”,说明直隶民商事习惯调查会报告书送部者仅有一期,关于债权习惯共计四十八则;以下分节记录天津县、直隶各县、保定所属各县、清苑县及安国县等习惯。
天津县部分涉及保证债务、家屋赁贷借、妓女使用押账、妓女担保、雇佣契约、书姓不书名、字据为发财票、期条等项。保证债务方面,津埠习惯主债务人不偿债务时,代偿之责属诸“承还担保人”,借字后尾每分三行列“承还担保人”“保人”“中友人”,寻常保人不负责,并举郭奎元诉李萬成等案。家屋赁贷借方面,有“先租后住”“祇许客辞主不許主辞客”“房租不到准房主收房自便”“租不过五”及顶首银两因火災、水災处理等习惯。书中还收录直隶全省警务处、高等审判厅呈省长文及天津商务总会复函,讨论房屋因水灾冲塌损失赔偿办法,提到当时民法法典尚未颁布,前清现行律除典商收当货物失火烧毁定有赔偿责任外,关于典当房屋灭失毁损如何负担损失向无明文,故求之各地习惯及乾隆十二年租屋失火条例,并有大理院著为判例;天津商务总会复称典当房屋遇坍塌及天灾,习惯上“大修二家、小修一家”分担责任,典主换山换檐即为大修,并无特别习惯。雇佣契约方面,记报酬给付在劳务终了时,不必先时支付;期间约定报酬者,劳务者得于各期间经过后请求;使用者解除契约,劳务期间虽未终了亦当给付未终了以前报酬;劳务者自行解除,则只给经过期间报酬。字据为发财票、期条等,则反映以将来事实为条件或约定始期之民间做法。
第二节省略直隶各县习惯,所见有印子钱及转子钱,记天津市面以银币贷借而获重利之情形,并谓二者皆重利盘剥之恶习惯。第三节保定所属各县习惯,列报股归账、借据改换、两清字据、使钱无利、以麦抵米、豆债履行钱债、旗地催头、庄头之报酬、拨圈换段等。第四节清苑县习惯,列月饼票及面票、月拨子钱、红封银加色、停利归本、押契移转、兑交账、让利不让本、大钱京钱之区分、摊还、借帖、扣利、迁移费、牌子钱、地主按砖抽成、留保赠与、租房只凭摺据、周年租金、砖窑股份不以地主为限、牙纪之收费、合伙债务、合伙员之代表、积金会、代保代还、种苗所得之果实等项。第五节安国县习惯仅见开端。整体而言,本书以调查报告体例保存了民国初年直隶等地民商事债权习惯的细部记录,涉及保证、租赁、雇佣、借贷、合伙、旗产、砖窑、牙纪、会社等广泛领域,并呈现司法审判在民法法典未颁行时援引习惯、旧律、条例及判例的实际状态,对研究近代民事习惯调查、司法适用、社会经济与法律术语均有文献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天津县部分涉及保证债务、家屋赁贷借、妓女使用押账、妓女担保、雇佣契约、书姓不书名、字据为发财票、期条等项。保证债务方面,津埠习惯主债务人不偿债务时,代偿之责属诸“承还担保人”,借字后尾每分三行列“承还担保人”“保人”“中友人”,寻常保人不负责,并举郭奎元诉李萬成等案。家屋赁贷借方面,有“先租后住”“祇许客辞主不許主辞客”“房租不到准房主收房自便”“租不过五”及顶首银两因火災、水災处理等习惯。书中还收录直隶全省警务处、高等审判厅呈省长文及天津商务总会复函,讨论房屋因水灾冲塌损失赔偿办法,提到当时民法法典尚未颁布,前清现行律除典商收当货物失火烧毁定有赔偿责任外,关于典当房屋灭失毁损如何负担损失向无明文,故求之各地习惯及乾隆十二年租屋失火条例,并有大理院著为判例;天津商务总会复称典当房屋遇坍塌及天灾,习惯上“大修二家、小修一家”分担责任,典主换山换檐即为大修,并无特别习惯。雇佣契约方面,记报酬给付在劳务终了时,不必先时支付;期间约定报酬者,劳务者得于各期间经过后请求;使用者解除契约,劳务期间虽未终了亦当给付未终了以前报酬;劳务者自行解除,则只给经过期间报酬。字据为发财票、期条等,则反映以将来事实为条件或约定始期之民间做法。
第二节省略直隶各县习惯,所见有印子钱及转子钱,记天津市面以银币贷借而获重利之情形,并谓二者皆重利盘剥之恶习惯。第三节保定所属各县习惯,列报股归账、借据改换、两清字据、使钱无利、以麦抵米、豆债履行钱债、旗地催头、庄头之报酬、拨圈换段等。第四节清苑县习惯,列月饼票及面票、月拨子钱、红封银加色、停利归本、押契移转、兑交账、让利不让本、大钱京钱之区分、摊还、借帖、扣利、迁移费、牌子钱、地主按砖抽成、留保赠与、租房只凭摺据、周年租金、砖窑股份不以地主为限、牙纪之收费、合伙债务、合伙员之代表、积金会、代保代还、种苗所得之果实等项。第五节安国县习惯仅见开端。整体而言,本书以调查报告体例保存了民国初年直隶等地民商事债权习惯的细部记录,涉及保证、租赁、雇佣、借贷、合伙、旗产、砖窑、牙纪、会社等广泛领域,并呈现司法审判在民法法典未颁行时援引习惯、旧律、条例及判例的实际状态,对研究近代民事习惯调查、司法适用、社会经济与法律术语均有文献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机构简介
司法行政部为民国时期司法行政机关,本书由其编印。OCR仅见“司法行政部编”“司法行政部印行”及“中华民国十九年五月”等题署,未载机构成立年份、所在地及内部编纂分工,相关情况待考。
学术价值
1. 本书以调查报告形式汇辑民国各省区债权习惯,本次所见直隶部分保存了天津、保定、清苑等地保证、租赁、借贷、雇佣、合伙、旗产、砖窑、牙纪、摇会等大量细部习惯,可供研究近代民商事习惯与基层社会经济秩序参考。
2. 书中收录司法审判机关、警务处、商会之间关于房屋水灾损失赔偿、典当房屋习惯的往来文书,并提及民法法典未颁行时援引前清现行律、乾隆十二年租屋失火条例及大理院判例,对考察民国初年司法适用与习惯调查机制具有史料价值。
3. 本书所记“印子钱”“转子钱”“押账”“摇会”等,反映近代民间借贷与会社运作实态,可为民法史、社会史、经济史及法律社会史研究提供原始资料。
2. 书中收录司法审判机关、警务处、商会之间关于房屋水灾损失赔偿、典当房屋习惯的往来文书,并提及民法法典未颁行时援引前清现行律、乾隆十二年租屋失火条例及大理院判例,对考察民国初年司法适用与习惯调查机制具有史料价值。
3. 本书所记“印子钱”“转子钱”“押账”“摇会”等,反映近代民间借贷与会社运作实态,可为民法史、社会史、经济史及法律社会史研究提供原始资料。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30年,属1912年及以后出版之法人作品。署名作者为司法行政部,OCR未见个人署名,符合“仅机构署名、无个人署名”的法人作品认定。司法行政部为法人作者,本书出版后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满50年。最终结论:是。
适用领域
法律史、民法史、社会史、经济史研究者;民国司法档案与民商事习惯调查研究者;法学专业学生;对近代民间借贷、租赁、合伙、旗产等习惯感兴趣的读者。
目录
第三编 债权习惯
说明
第一章 直隶省关于债权之习惯
说明
第一节 天津县之习惯
第一 保证债务
第二 关于家屋之赁贷借
第三 妓女使用押账
第四 妓女之担保
第五 雇佣契约
第六 书姓不书名
第七 字据为发财票
第八 期条
第二节 直隶各县习惯
印子钱及转子钱
第三节 保定所属各县习惯
第一 报股归账
第二 借据改换
第三 两清字据
第四 使钱无利
第五 以麦抵米
第六 豆债履行钱债
第七 旗地催头
第八 庄头之报酬
第九 拨圈换段
第四节 清苑县之习惯
第一 月饼票及面票
第二 月拨子钱
第三 红封银加色
第四 停利归本
第五 押契移转
第六 兑交账
第七 让利不让本
第八 大钱京钱之区分
第九 摊还
第十 借帖
第十一 扣利
第十二 迁移费
第十三 牌子钱
第十四 地主按砖抽成
第十五 留保赠与
第十六 租房只凭摺据
第十七 周年租金
第十八 砖窑股份不以地主为限
第十九 牙纪之收费
第二十 合伙债务
第二十一 合伙员之代表
第二十二 积金会
第二十三 代保代还
第二十四 种苗所得之果实
第五节 安国县习惯(本次仅见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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