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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六法 六 民事诉讼律
书籍简介
本书为《中华六法》第六册《民事诉讼律》,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纂,商务印书馆印行。据版权页,本书中华民国二年七月初版,中华民国九年一月十五版,每部定价大洋贰元陆角,民事诉讼律一册,外埠酌加运费汇费。封面题“中華六法六 民事訴訟律”,版权页题“中華六法六册”,编纂者为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发行者为商务印书馆,印刷所、总发行所及分售处均见版权页。本次OCR前20页可见封面、版权页、民事訴訟律草案目录及正文第一编“审判衙门”部分。目录显示,全书分四编:第一编审判衙门,包括第一章事物管辖、第二章土地管辖、第三章指定管辖、第四章合意管辖、第五章审判衙门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第二编当事人,包括第一章能力、第二章多数当事人、第三章诉讼代理、第四章诉讼辅佐人、第五章诉讼费用、第六章诉讼担保、第七章诉讼救助;第三编普通诉讼程序,包括第一章总则(当事人书状、送达、日期及期间、诉讼行为之濡滞、诉讼程序之停止、言词辩论、裁判、诉讼记录)、第二章地方审判(起诉、准备书状、言词辩论、证据、裁判、缺席判决、假执行之宣示)、第三章初级审判厅之程序、第四章上诉程序(控告程序、上告程序、抗告程序)、第五章再审程序;第四编特别诉讼程序,包括第一章督促程序、第二章证书诉讼、第三章保全诉讼、第四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五章人事诉讼(宣告禁治产程序、宣告准禁治产程序、婚姻事件程序、亲子关系事件程序)。正文第一编开篇“谨案”说明审判衙门乃行使司法权之官署,其权限称审判权,内部组织称法院编制,外部组织称审判衙门之管辖;并论审判权与管辖之区别、事物管辖与土地管辖之分职制与分地制、指定管辖、合意管辖、强制法规与认容法规、审判衙门依职权调查管辖及无管辖权裁判之效力等。第一章事物管辖又分诉讼物管辖、职分管辖及阶级管辖,说明诉讼物管辖视诉讼物性质及价额而定,财产权事件金额或价额在三百圆以下属初级审判厅,以上属地方审判厅;第一条规定审判衙门关于民事诉讼之事物管辖除法院编制法及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依本律办理;第二条列举初级审判厅第一审管辖案件七项,包括三百圆以下金额价额涉讼、业主与租户因接收房屋或迁让使用修缮及留置家具物品涉讼、雇佣契约期限一年以下、旅客与旅馆酒饭馆主人运送人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因寄放行李款项物品涉讼、因房饭费运送费涉讼、因占有权涉讼、因不动产经界涉讼;第三条说明地方审判厅依法院编制法第十九条有民事第一审及第二审管辖权;第四至第十二条则规定诉讼物价额核定方法,包括由审判衙门酌量核定、以起诉时价额为准、一诉请求数宗合并计算、利息损害赔偿违约费讼费附带于主诉者不合并计算、选择请求以最高或最低价额为准、担保债权、地役权、地上权长期佃牧权赁借权以一年租金二十倍为准等。整体而言,本书为民国时期商务印书馆“中华六法”之一册,收录民事诉讼律草案,体例包含目录、编次按语、条文及理由说明,可供研究民国初年民事诉讼立法、司法管辖制度及法律文本出版形态参考。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商务印书馆编译所为商务印书馆的编译机构,本书版权页题“编纂者 商务印书馆编译所”。据版权页,发行者为商务印书馆,总发行所设上海北河南路北首宝山路,并在北京、天津、保定、奉天、吉林、长春、龙江、济南、东昌、太原、开封、洛阳、西安、南京、杭州、闯谿、吴兴、安庆、芜湖、蚌埠、南昌、袁州、九江、汉口、武昌、长沙、宝庆、常德、衡州、成都、重庆、福州、厦门、广州、潮州、韶州、汕头、澳门、香港、桂林、梧州、云南、贵阳、哈尔滨、新嘉坡等地设分售处。机构成立年份OCR未载,待查。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民国时期商务印书馆“中华六法”第六册,收录民事诉讼律草案,保存了当时法律文本的编次、条文及“谨案”理由说明,可供研究民国初年民事诉讼立法与法律出版形态参考。
2. 正文第一编“审判衙门”系统论述审判权、法院编制、事物管辖、土地管辖、指定管辖、合意管辖及回避拒却引避等问题,对了解近代中国司法管辖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学概念体系具有文献价值。
3. 目录可见当事人、普通诉讼程序、上诉程序、再审程序及特别诉讼程序等完整结构,可供研究民事诉讼律草案的体系安排、证据制度、人事诉讼程序及民国法律文本整理参考。
2. 正文第一编“审判衙门”系统论述审判权、法院编制、事物管辖、土地管辖、指定管辖、合意管辖及回避拒却引避等问题,对了解近代中国司法管辖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学概念体系具有文献价值。
3. 目录可见当事人、普通诉讼程序、上诉程序、再审程序及特别诉讼程序等完整结构,可供研究民事诉讼律草案的体系安排、证据制度、人事诉讼程序及民国法律文本整理参考。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20年,在1912年之后;编纂者题“商务印书馆编译所”,为机构署名,未见个人编者署名,属法人作品。法人作品适用出版后已满50年规则,1920年出版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满50年,故判为“是”。
适用领域
法律史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民国法律文献整理者、司法制度史研究者、法学专业学生,以及对近代中国民事诉讼立法与“中华六法”版本有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卷首未见正式序文;正文第一编前有“谨案”按语,说明审判衙门、审判权、法院编制及管辖等编次理由。
目录
据OCR可见目录整理(部分条目、页码残缺):
- 第一编 审判衙门
- 第一章 事物管辖
- 第二章 土地管辖
- 第三章 指定管辖
- 第四章 合意管辖
- 第五章 审判衙门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
- 第二编 当事人
- 第一章 能力
- 第二章 多数当事人
- 第三章 诉讼代理
- 第四章 诉讼辅佐人
- 第五章 诉讼费用
- 第六章 诉讼担保
- 第七章 诉讼救助
- 第三编 普通诉讼程序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 第二节 送达
- 第三节 日期及期间
-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濡滞
-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 第六节 言词辩论
- 第七节 裁判
- 第八节 诉讼记录
- 第二章 地方审判
- 第一节 起诉
- 第二节 准备书状
- 第三节 言词辩论
- 第四节 证据
- 第一款 通则
- 第二款 人证
- 第三款 鉴定
- 第四款 证书
- 第五款 检证
- 第六款 证据保全
- 第五节 裁判
- 第六节 缺席判决
- 第七节 假执行之宣示
- 第三章 初级审判厅之程序
- 第四章 上诉程序
- 第一节 控告程序
- 第二节 上告程序
- 第三节 抗告程序
- 第五章 再审程序
- 第四编 特别诉讼程序
- 第一章 督促程序
- 第二章 证书诉讼
- 第三章 保全诉讼
-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
- 第五章 人事诉讼
- 第一节 宣告禁治产程序
- 第二节 宣告准禁治产程序
- 第三节 婚姻事件程序
- 第四节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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