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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六法 第一册 法院编制法 暂行新刑律 封面

中华六法 第一册 法院编制法 暂行新刑律

OB31001436
作者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
出版社—
出版年1920
版本1920年商务印书馆印行
时期民国(1912—1949)
大类社会科学
详细分类社会科学·法律
是否公版是
页数236 页
容量32.4 MB
文件 MD5108a2375dac0911c76581ba4a533fb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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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中华六法》第一册,题《法院编制法 暂行新刑律》,附《刑法草案》,商务印书馆印行,1920年出版。卷首《中华六法全书凡例》说明本书皆据部颁定本校勘,凡寻常通行本脱误之处已经一律改正,以免援引时舛错;编次暂定为:一、暂行法院编制法,二、暂行新刑律附以刑法草案,三、民律草案,四、商人通例公司条例,五、暂行刑事诉讼律,六、暂行民事诉讼律。凡例又述民国元年三月初十日总统命令:现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于是前清已颁定之法律,在民国新法未颁以前均尚为有效。本书所列六法中,前清已经实行者为法院编制法(宣统元年宪政馆覆准颁布)、新刑律(宣统二年十二月颁布),以上二种完全可以适用;民律草案(一二三三编宣统三年九月入奏)、民事诉讼律、刑事诉讼律(宣统二年十二月颁布),以上三种民国司法部已准暂行援用;此外草案均未经成为法律,民国建设后将来国会陆续议决新法颁行再当随时改编印行。凡例又说明刑法草案为民国元年五月十五日由法制局重定呈报,已交参议院审查尚未公布,故现时刑事判决仍据暂行之例行用新刑律,本书附此于新刑律之后以供参考;新刑律中与民国情事抵触之条文字义已经司法部改正经总统批准,本书已据法令全书本一律照改;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亦系民国元年所批准施行者,本书已附入新刑律之后。总目列暂行法院编制法、暂行新刑律附刑法草案、民律草案、商人通例公司条例、暂行刑事诉讼律、暂行民事诉讼律。本次所见正文为《中华民国暂行法院编制法》,目录列十六章:审判衙门通则、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司法年度分配及事务、法庭之开闭及秩序、审判衙门之用语、判断之评议及决议、庭丁、检察厅、推事及检察官之任用、书记官及翻译官、承发吏、法律上之辅助、司法行政之职务及监督权、附则。正文第一条定审判衙门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四级;第二条规定审判衙门掌审判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但关于军法或行政诉讼等另有法令规定者不在此限;第三条规定审判衙门按照法令所定管辖登记及其他非讼事件;第四至七条分别规定初级审判厅为独任制、地方审判厅为折衷制、高等审判厅为合议制、大理院为合议制及其审判权行使方式;第八条以下及第二章初级审判厅、第三章地方审判厅、第四章高等审判厅、第五章大理院各条,涉及推事员额、监督推事、厅丞厅长、庭长、管辖权限、地方审判分厅、高等审判分厅、大理院正卿少卿推丞、统一解释法令权、大理分院等。本书为民国初年法律汇编之一,保存了前清法院编制法与暂行新刑律在民国初年暂行援用的文本面貌,反映近代司法制度建立初期的法院层级、审判组织、检察厅、推事及检察官任用等制度设计,也体现商务印书馆编译所据部颁定本汇纂法律书籍的编纂方式。对研究近代中国司法制度、法律继受、民国初年法源及商务印书馆法律出版具有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商务印书馆编译所
本书由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纂。商务印书馆编译所为近代商务印书馆所设编译机构,本书凡例、总目及正文均以该所名义编成,未见个人署名。其成立年份及详细沿革,本次所见OCR前20页未载,待查。

机构简介

商务印书馆编译所,本书编纂机构,以“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署名。本书由商务印书馆印行,余未见。

学术价值

1. 保存民国初年《暂行法院编制法》《暂行新刑律》及刑法草案的汇编文本,可资考察前清法律在民国初年的暂行援用与文本改订。
2. 法院编制法部分详列审判衙门四级、独任制与合议制、检察厅、推事及检察官任用等制度,对研究近代中国司法制度史具有参考价值。
3. 凡例说明六法编次、部颁定本校勘及法律效力状况,反映民国初年法源整理与商务印书馆法律书籍编纂出版面貌。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20年,属1912年及以后出版之法人作品。作者署“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为机构署名,无个人署名,适用法人作品规则:出版后已满50年。本书1920年出版,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满50年,最终判“是”。

适用领域

中国法律史、司法制度史、近代法制史研究者;民国法律文献整理者;对前清法律在民国初年援用及商务印书馆法律书籍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卷首有《中华六法全书凡例》,述本书据部颁定本校勘、编次暂定六法、民国元年总统命令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抵触各条失效外余暂援用、前清已颁定法律在民国新法未颁前仍有效、本书所列六法中法院编制法与新刑律前清已实行、民律草案及民事诉讼律刑事诉讼律民国司法部已准暂行援用、刑法草案民国元年五月十五日法制局重定呈报尚未公布故刑事判决仍据暂行新刑律、新刑律抵触条文字义经司法部改正经总统批准本书据法令全书本照改、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附入新刑律之后等。

目录

中华六法全书总目:暂行法院编制法;暂行新刑律附刑法草案;民律草案;商人通例公司条例;暂行刑事诉讼律;暂行民事诉讼律。 中华民国暂行法院编制法目录:第一章 审判衙门通则;第二章 初级审判厅;第三章 地方审判厅;第四章 高等审判厅;第五章 大理院;第六章 司法年度分配及事务;第七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第八章 审判衙门之用语;第九章 判断之评议及决议;第十章 庭丁;第十一章 检察厅;第十二章 推事及检察官之任用;第十三章 书记官及翻译官;第十四章 承发吏;第十五章 法律上之辅助;第十六章 司法行政之职务及监督权;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