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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令汇编 第五册 行政法令
书籍简介
本书为民国时期司法行政部编《司法法令汇编》第五册“行政法令”,民国三十五年(1946)一月出版,编辑者司法行政部,出版者上海法学编译社,社址上海河南路三二五号。卷首出版说明交代编纂缘起:抗战以来中央颁行之各种司法法令,因战事关系传布难周,收复区更付阙如,适用上颇感不便;司法行政部已将自民国二十六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颁各种司法法令加以分类整理,编成《司法法令汇编》一书,内容计分民事、刑事、监狱、律师、人事、行政等六种;本书由上海地方法院交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特准该社发售,以应各界人士之需要。由此可知,第五册专收行政类司法法令,属于抗战胜利后对战时及此前颁行法令的系统整理,具有明显的实务参考与法令查阅性质。
据目录,本册行政法令收录范围颇广,先列法规制定标准法、现行法规整理原则八点,次及各省高等法院分院监督管辖区域内司法行政规则、高等以下各级法院民刑诉讼程序询问处规则、高等以下各级法院缮状处规则、司法机关缮状费提奖规则、地方法院诉讼案件进行状况公告牌登记办法、地方法院检察处密告箱使用办法、修建法院监所及动支修建费办法、国民政府颁发印信条例、公务员交代条例、司法行政部所属各机关公务员交代条例施行规则等司法行政与法院管理类法规。其后列国家总动员法、司法机关推行国家总动员法办法、取缔违反限价议价条例、军事征用法、麻醉药品管理条例、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取缔囤积日用必需品办法、禁酿区内糟坊制造酒精原料使用食粮管理办法、战时管理矿产品条例、战时交通器材防护条例、盐专卖条例、硝磺类管理条例、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战时征收土地税条例、捐资兴办卫生事业褒奖条例、营业税法及其施行细则、营业牌照税法、筵席及娱乐税法、遗产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条例、所得税法、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法、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货物统税条例等财政经济与战时管理法规。目录后半还列商标法、姓名使用限制条例、户籍法、意大利在华人民及财产暂行办法、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德侨处理办法、废止敌国人民处理条例施行细则令、废止敌产处理条例施行细则令、颁发土地管业执照办法、公务员生活补助办法、中央各机关服务人员因公损失财物补偿暂行办法、违警罚法、肃清烟毒善后办法、收复地区肃清烟毒办法、查缉毒品给奖及处理办法等,涉及战时战后财产处理、户籍、商标、公务员补助、违警与禁烟等行政事项。
正文所见首先为《法规制定标准法》,民国三十二年六月四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同日施行,原公布日期为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其第一条规定凡法律应经立法院三读会之程序议决通过并由国民政府公布之;第二条规定应经法律定之事项,包括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关于国家各机关之组织者、关于法律之变更或废止者、法律有明文规定应以法律定之者;第三条规定法律得按其规定事项之性质定名为法或条例;第四条规定各机关发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质称规程、规则、细则或办法;第五条规定规程、规则、细则、办法不得违反、变更或抵触法律;第六条规定应以法律规定之事项不得以命令定之;第七条规定各机关发布之规程、规则、细则、办法应将全文送立法院;第八条定自公布日施行。次为《现行法规整理原则八点》,民国三十二年六月四日国民政府渝文字第四〇七号训令颁发,内容涉及法律案应经立法院三读程序、治权行使之规律案、未经立法程序以命令制定公布之条例案组织法案财政案应送立法院审查补行立法程序、罪刑法定主义与处罚法规须有法律根据、组织法规或处罚法规经法律授权由执行机关订定时须载明依据、备案不能替代立法程序、新旧法规抵触应明令废止或暂停适用或修订、法规名称应整齐划一等。其后为《法院组织法》,载民国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国民政府公布、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并列举二十四年、二十七年、三十四年、三十五年多次修正条文;正文所见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等。又列《县司法处组织条例》,民国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同日施行,原公布及修正日期为二十五年四月九日公布、三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第九条;正文列县司法处受理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及非讼事件、置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职务、检察职务由县长兼理、审判官资格、书记官、检验员、执达员、录事、庭丁、司法警察等规定。又有《高等法院及分院处务规程》,民国三十三年七月七日司法行政部修正公布,原公布及修正日期为二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司法院公布、二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司法院修正公布;正文分总纲、院长及首席检察官、民刑事庭、检察官、书记室等章,规定法院文件名义、办公时间、请假考勤、院长与首席检察官监督职权、民刑案件分配、裁判书核定、检察官事务分配、书记室组织及书记官长职责等。整体而言,本书以法令汇编形式保存了抗战后期至战后初期司法行政、法院组织、县司法处、财政经济管理、收复区产业处理、禁烟、违警等行政法令文本,对研究民国司法行政制度、战时法令体系及战后接收整理具有文献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据目录,本册行政法令收录范围颇广,先列法规制定标准法、现行法规整理原则八点,次及各省高等法院分院监督管辖区域内司法行政规则、高等以下各级法院民刑诉讼程序询问处规则、高等以下各级法院缮状处规则、司法机关缮状费提奖规则、地方法院诉讼案件进行状况公告牌登记办法、地方法院检察处密告箱使用办法、修建法院监所及动支修建费办法、国民政府颁发印信条例、公务员交代条例、司法行政部所属各机关公务员交代条例施行规则等司法行政与法院管理类法规。其后列国家总动员法、司法机关推行国家总动员法办法、取缔违反限价议价条例、军事征用法、麻醉药品管理条例、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取缔囤积日用必需品办法、禁酿区内糟坊制造酒精原料使用食粮管理办法、战时管理矿产品条例、战时交通器材防护条例、盐专卖条例、硝磺类管理条例、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战时征收土地税条例、捐资兴办卫生事业褒奖条例、营业税法及其施行细则、营业牌照税法、筵席及娱乐税法、遗产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条例、所得税法、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法、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货物统税条例等财政经济与战时管理法规。目录后半还列商标法、姓名使用限制条例、户籍法、意大利在华人民及财产暂行办法、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德侨处理办法、废止敌国人民处理条例施行细则令、废止敌产处理条例施行细则令、颁发土地管业执照办法、公务员生活补助办法、中央各机关服务人员因公损失财物补偿暂行办法、违警罚法、肃清烟毒善后办法、收复地区肃清烟毒办法、查缉毒品给奖及处理办法等,涉及战时战后财产处理、户籍、商标、公务员补助、违警与禁烟等行政事项。
正文所见首先为《法规制定标准法》,民国三十二年六月四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同日施行,原公布日期为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其第一条规定凡法律应经立法院三读会之程序议决通过并由国民政府公布之;第二条规定应经法律定之事项,包括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关于国家各机关之组织者、关于法律之变更或废止者、法律有明文规定应以法律定之者;第三条规定法律得按其规定事项之性质定名为法或条例;第四条规定各机关发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质称规程、规则、细则或办法;第五条规定规程、规则、细则、办法不得违反、变更或抵触法律;第六条规定应以法律规定之事项不得以命令定之;第七条规定各机关发布之规程、规则、细则、办法应将全文送立法院;第八条定自公布日施行。次为《现行法规整理原则八点》,民国三十二年六月四日国民政府渝文字第四〇七号训令颁发,内容涉及法律案应经立法院三读程序、治权行使之规律案、未经立法程序以命令制定公布之条例案组织法案财政案应送立法院审查补行立法程序、罪刑法定主义与处罚法规须有法律根据、组织法规或处罚法规经法律授权由执行机关订定时须载明依据、备案不能替代立法程序、新旧法规抵触应明令废止或暂停适用或修订、法规名称应整齐划一等。其后为《法院组织法》,载民国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国民政府公布、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并列举二十四年、二十七年、三十四年、三十五年多次修正条文;正文所见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等。又列《县司法处组织条例》,民国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同日施行,原公布及修正日期为二十五年四月九日公布、三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第九条;正文列县司法处受理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及非讼事件、置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职务、检察职务由县长兼理、审判官资格、书记官、检验员、执达员、录事、庭丁、司法警察等规定。又有《高等法院及分院处务规程》,民国三十三年七月七日司法行政部修正公布,原公布及修正日期为二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司法院公布、二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司法院修正公布;正文分总纲、院长及首席检察官、民刑事庭、检察官、书记室等章,规定法院文件名义、办公时间、请假考勤、院长与首席检察官监督职权、民刑案件分配、裁判书核定、检察官事务分配、书记室组织及书记官长职责等。整体而言,本书以法令汇编形式保存了抗战后期至战后初期司法行政、法院组织、县司法处、财政经济管理、收复区产业处理、禁烟、违警等行政法令文本,对研究民国司法行政制度、战时法令体系及战后接收整理具有文献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机构简介
司法行政部为本书编辑者,属民国时期司法行政机关。OCR仅见其以“司法行政部编”署名,并载本书由上海地方法院交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特准该社发售;其机构成立年份、所在地及编纂分工,OCR未详,待考。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民国司法行政部编《司法法令汇编》第五册行政法令,卷首出版说明明确其收录自民国二十六年七月七日至三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司法法令,并按民事、刑事、监狱、律师、人事、行政分类,可供研究抗战时期至战后初期司法法令整理、传布与适用情况参考。
2. 正文所见《法规制定标准法》《现行法规整理原则八点》涉及法律与命令的界限、立法程序、法规名称统一、备案与立法程序关系等问题,对考察民国时期法规制定制度及行政法令规范化努力具有法律史价值。
3. 本书收录《法院组织法》《县司法处组织条例》《高等法院及分院处务规程》等司法行政组织法规,并及战时经济管理、收复区产业处理、禁烟、违警等行政法令,可为了解民国司法行政制度、战时法令体系及战后接收整理提供原始文本。
2. 正文所见《法规制定标准法》《现行法规整理原则八点》涉及法律与命令的界限、立法程序、法规名称统一、备案与立法程序关系等问题,对考察民国时期法规制定制度及行政法令规范化努力具有法律史价值。
3. 本书收录《法院组织法》《县司法处组织条例》《高等法院及分院处务规程》等司法行政组织法规,并及战时经济管理、收复区产业处理、禁烟、违警等行政法令,可为了解民国司法行政制度、战时法令体系及战后接收整理提供原始文本。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46年,属1912年及以后出版之法人作品。署名作者为司法行政部,OCR未见个人署名,符合“仅机构署名、无个人署名”的法人作品认定。司法行政部为法人作者,本书出版后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满50年。最终结论:是。
适用领域
民国法律史、司法制度史、行政法史研究者;近代法令编纂与出版史研究者;对民国法院组织、县司法处、战时行政法令及战后接收法规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卷首出版说明:抗战以来中央颁行之各种司法法令,因战事关系传布难周,收复区更付阙如,适用上颇感不便。本部已将自二十六年七月七日起至三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颁各种司法法令加以分类整理,编成《司法法令汇编》一书,内容计分民事、刑事、监狱、律师、人事、行政等六种。书由上海地方法院交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特准该社发售,以应各界人士之需要。
目录
司法法令汇编第五册目录
行政法令
法规制定标准法
现行法规整理原则八点
各省高等法院分院监督管辖区域内司法行政规则
高等以下各级法院民刑诉讼程序询问处规则
高等以下各级法院缮状处规则
司法机关缮状费提奖规则
地方法院诉讼案件进行状况公告牌登记办法
地方法院检察处密告箱使用办法
修建法院监所及动支修建费办法
国民政府颁发印信条例
公务员交代条例
司法行政部所属各机关公务员交代条例施行规则
国家总动员法
司法机关推行国家总动员法办法
取缔违反限价议价条例
军事征用法
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
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
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
取缔囤积日用必需品办法
禁酿区内糟坊制造酒精原料使用食粮管理办法
战时管理矿产品条例
战时交通器材防护条例
盐专卖条例
硝磺类管理条例
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
战时征收土地税条例
捐资兴办卫生事业褒奖条例
营业税法
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营业牌照税法
筵席及娱乐税法
遗产税暂行条例
遗产税暂行条例施行条例
所得税法
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法
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
货物统税条例
商标法
姓名使用限制条例
户籍法
意大利在华人民及财产暂行办法
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
德侨处理办法
废止敌国人民处理条例施行细则令
废止敌产处理条例施行细则令
颁发土地管业执照办法
公务员生活补助办法
中央各机关服务人员因公损失财物补偿暂行办法
违警罚法
肃清烟毒善后办法
收复地区肃清烟毒办法
查缉毒品给奖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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