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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订司法例规第一次补编 封面

改订司法例规第一次补编

OB31001431
作者司法部参事厅司法例规编纂处
出版社—
出版年1924
版本民国十三年二月第一次补编初版
时期民国(1912—1949)
大类社会科学
详细分类社会科学·法律
是否公版是
页数276 页
容量36.2 MB
文件 MD5c2269f23f4d6b324d83af2e96ffa6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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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改订司法例规第一次补编》由司法部参事厅司法例规编纂处编纂,民国十三年二月十五日第一次补编初版印刷,二月二十日第一次补编初版发行,定价大洋壹元伍角,精制本加大洋柒角。印刷者为京师第一监狱,发行所为司法公报发行所,编纂处藏版。卷首凡例说明,本编收录民国十一年十月以后及十二年內关于司法各项例规经公布而有效力者,分类辑录,前此遗漏者亦依类补入;分类及章节悉依《改订司法例规》所定之例,惟“约法”类改称“宪法”,无者阙之;《改订司法例规》内例规有经修正而未涉及全体者,仅登载修正条文,仍注明原件登载页数,以资对照;《改订司法例规》内例规有废止失效或修正者,另列一表以供查考;其余各项凡例悉依《改订司法例规》;东省特区法院各种诉讼簿册用纸格式样本,从前印有专书,故本编不再登入,年内虽有增订增修各件亦未采取,容日后将专书改编付印。卷首又载司法部令第三六一号公布之《司法例规编纂处章程》,规定司法部参事厅设司法例规编纂处,设编纂主任一人、编纂一人或二人,由总长指派;司法例规每五年改订一次,每年末须将一年内所颁布法令文件及改正废止各件另纂补编一册;每年补编限一月杪出版,改订例规限改订年度五月杪出版;由司法公报发行处发行等。从可见目录看,本编第一类为宪法,收中华民国宪法十二年十月十日宣布及第一届众议院议员改选令等;第二类官制,分国务院、司法部及所辖官署、法院、特别司法官署、兼理司法官署等,法院项下涉及吴县丹徒添设厅所、绍兴等七县地方分庭、南郑地方厅、各高等分厅及附设地方庭暂行章程、青岛李村设立分庭、复县地方厅增设地方分庭、修正县司法公署组织章程等;第三类官规,分中央行政官技术官、司法官书记官翻译官、津贴公费及旅费、考试、甄用、任用、惩奖等,涉及兼差人员薪津夫马费、司法官考试、监所职员考试、荐任典狱长任用、法官序补、书记官轮补、县司法公署审判官任用、文官惩戒、县知事承办司法印纸事务惩奖等;第四类审判,分通则、管辖、兼理诉讼程序、处务、协助等,涉及县司法公署诉讼暂行章程、军警机关不得违法受理民刑诉讼、青岛地方厅管辖区域、县知事兼理诉讼、考核各县拘押民刑事被告人办法、县知事判决上讼费用、县署刑案判决错误上诉、大宛两县协助司法章程、调查证据协助等;第五类律师,分通则、名簿、义务等,涉及律师暂行章程、无领事裁判权国律师代理诉讼、美国律师在特区法院出庭、青岛律师会、指定辩护、状纸撰状人姓名盖章等;第六类民事,分民律关系法令、商事法令、民事诉讼、诉讼费用、民事执行、公断、登记、国籍等,涉及公司条例、商标法及施行细则、拘押民事被告人暂行规则、诉讼费用规则、诉讼状纸规则、司法印纸、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登记簿册疑义、登记证明书及声请书格式、不动产登记等;另有第七类刑事、第十类公式、第十二类统计报告、第十三类会计等目次。本书为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司法行政例规的年度补编,汇集当时司法部及所辖官署、法院、律师、民事、刑事、登记、统计、会计等方面现行有效法规,并注明修正、废止、失效情形,是研究民国司法制度、法院组织、法官任用、律师管理、诉讼费用、登记制度及司法行政运作的重要资料。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司法部参事厅司法例规编纂处
本书为法人作品,编纂者为司法部参事厅司法例规编纂处,无个人著者署名。详见机构简介。

机构简介

司法部参事厅司法例规编纂处,民国北京政府司法部附设之例规编纂机构。据卷首司法部令第三六一号(民国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公布之《司法例规编纂处章程》,司法部参事厅设司法例规编纂处,设编纂主任一人、编纂一人或二人,由总长指派;司法例规每五年改订一次,每年末须将一年内所颁布法令文件及改正废止各件另纂补编一册;每年司法例规补编限一月杪出版,改订司法例规限改订年度五月杪出版;司法例规由司法公报发行处发行;编纂员每年得给一百五十元至四百元津贴,其数由次长酌定;章程由总长批准施行。本书即该处依章程编纂之第一次补编,机构所在地为北京。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司法部参事厅司法例规编纂处所编年度补编,汇集1922年至1923年间公布施行的司法例规,并注明修正、废止、失效情形,对研究民国司法行政制度具有原始资料价值。
2. 所收法规涵盖法院设置、司法官任用、考试、甄用、惩奖、律师管理、民事诉讼、诉讼费用、民事执行、公断、登记、刑事、统计、会计等,可反映当时司法制度运作及司法行政管理的具体面貌。
3. 卷首《司法例规编纂处章程》及凡例,说明司法例规五年改订、每年补编的编纂制度、出版周期与发行渠道,对研究近代法律文献编纂史、司法公报发行史具有参考意义。
4. 目录中涉及县司法公署、兼理司法、特别司法官署、东省特区法院、青岛地方厅等设置与管辖,可供研究民国地方司法制度、法院组织及区域司法变迁参考。

公版依据

本书为法人作品,编纂者为司法部参事厅司法例规编纂处,卷端及版权页均仅署机构,无个人著者署名。出版年为1924年(民国十三年),出版后已满50年(1924年至2026年已逾50年),按P2法人作品规则判定为“是”。

适用领域

中国法律史与民国司法制度史研究者、近代司法行政与法院组织研究者、法律文献整理与出版史研究者、民国时期司法例规及司法公报收藏者。

序文信息

卷首有《改订司法例规补编第一次凡例》,说明十一年十月以后及十二年內关于司法各项例规经公布而有效力者分类辑录,前遗漏者依类补入;分类章节依改订例规,惟约法类改称宪法,无者阙之;改订例规内例规有经修正而未涉及全体者仅登载修正条文,仍注明原件登载页数以资对照;改订例规内例规有废止失效或修正者另列一表以供查考;东省特区法院各种诉讼簿册用纸格式样本从前印有专书,本编不再登入。又有司法部令第三六一号,公布《司法例规编纂处章程》,规定本部参事厅设司法例规编纂处,设编纂主任一人、编纂一人或二人,由总长指派;司法例规每五年改订一次,每年末须将一年内所颁布法令文件及改正废止各件另纂补编一册;每年司法例规补编限一月杪出版,改订司法例规限改订年度五月杪出版;司法例规由司法公报发行处发行等

目录

改订司法例规补编第一次凡例 司法部令第三六一号 司法例规编纂处章程 改订司法例规补编第一次目录 第一类 宪法  第一章 宪法  第二章 选举法 第二类 官制  第一章 国务院  第二章 司法部及所辖官署   第一节 司法部   第二节 法院   第三节 特别司法官署   第四节 兼理司法官署 第三类 官规  第一章 中央行政官、技术官  第二章 司法官、书记官、翻译官  第三章 津贴、公费及旅费  第四章 考试  第五章 甄用  第六章 任用  第七章 惩奖 第四类 审判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兼理诉讼程序  第四章 处务  第五章 协助 第五类 律师  第一章 通则  第四章 名簿  第六章 义务 第六类 民事  第一章 民律关系法令  第二章 商事法令  第三章 民事诉讼  第四章 诉讼费用  第六章 民事执行  第七章 公断  第八章 登记  第九章 国籍 第七类 刑事 第十类 公式 第十二类 统计报告 第十三类 会计 (以上目录据OCR可见文字整理,部分章节序号及文字有OCR错乱,待后页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