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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大学讲义 破产律 封面

朝阳大学讲义 破产律

OB31001426
作者朝阳大学编
出版社—
出版年1917
版本民国六年(1917)朝阳大学讲义排印本
时期民国(1912—1949)
大类社会科学
详细分类社会科学·法律
是否公版是
页数274 页
容量89.7 MB
文件 MD5cb14ea72717e704930c481540879df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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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朝阳大学讲义之一种,封面题“朝陽大學講義”,下并列“强制执行律”与“破產律”两个标题,而前20页所见内容为破产律部分,故书名拟作“朝阳大学讲义 破产律”。本书为民国六年(1917)朝阳大学排印讲义本,无个人编者署名,当为该校编印之法人作品。序论首先界定破产之性质,称“破产云者,以债务者财产之损失使各债权者平均分担之程序也”,并辨析破产之性质究竟为“平均之满足”还是“损失之分担”,认为债务者既已破产,其现有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纵使清理后能完全清偿,破产费用、利息免除、赡家费提出等亦皆破产财团之损失,故“名为满足固已不确”。次论破产之主义,分公法之破产与私法之破产:公法破产以破产为诉讼程序之一种,破产一经宣告,审判衙门即占有破产者财产以为清偿处分,德国立法例采之;私法破产则处理之法与公司清算账目相同,各债权者共同管理债务者财产而变卖分摊之,法国立法例采之。又以破产者身分不同分商人之破产与一般之破产,我国草案取一般破产主义。复论破产律之内容分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并述我国破产律之编纂:我国自古视钱债为细故,置私权于不顾,破产向无专律,奸商倒骗或亏蚀倒闭之案仅按商家习惯或单行章程办理;前清光绪二十九年公布公司律,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复于光绪三十二年与商部汇订破产行断,编订诸多缺略,商人反对施行,奏定未久即复废止,然我国破产两字见诸法律条文则滥觞于此;民国成立后知各种法律需用为急,乃复编纂破产律草案,内容分第一编实体规定、第二编程序法、第三编罚则法。第一编实体规定首章破产原因,谓破产之原因即本案第一条所规定不能清偿债务,并辨析不能清偿与停止清偿之别,停止清偿为一种行为,不能清偿为一种状态,二者均为破产宣告之原因。以下分破产债权、财团、破产财团、破产之效力、取回权、抵销权、否认权、宣告破产后破产者身分之效力等章。破产债权之界说为“破产者之债权者而有因破产宣告前发生之原因所生财产上之请求权也”,并详论对人责任与对物责任、财产上请求权之范围、附期限及附条件债权、多数当事者之债权、破产债权额之算定、破产债权之顺序、不可为破产债权之债权等。第二编程序法含破产机关、破产程序通则、破产之宣告、破产债权之呈报及调查、异议诉讼、破产财团之管理及变价、破产之完结等。第三编罚则法含对于破产者及非破产者之罚则、收贿表决罪、违反义务罪等。本书为民国初年朝阳大学破产法讲义,体系完整,概念辨析细致,兼采德、法、日立法例与学说,并参酌我国破产律草案条文,对研究民国初年破产法教学、破产律草案内容及近代破产法东传具有文献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朝阳大学
本书为朝阳大学讲义之一种,封面题“朝陽大學講義”,无个人编者署名,当为该校编印之法人作品。朝阳大学创办于1912年,位于北京,为民国时期著名法科大学。前20页OCR未载具体编者和出版机构详细信息,待进一步查考。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民国初年朝阳大学破产法讲义,系统呈现当时破产法教学体系与概念框架,可供研究近代中国破产法学的形成。
2. 序论及正文辨析破产性质、破产主义、破产原因、破产债权、财团、否认权、强制和解等核心制度,并参酌德、法、日立法例与我国破产律草案条文,具有比较法与立法史资料价值。
3. 书中述及前清公司律、破产行断及民国破产律草案编纂经过,对考察清末民初破产法制沿革具有参考意义。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17年(民国六年),在1912年之后。本书为朝阳大学编印之讲义,无个人署名,属法人作品;出版后已满50年(1917年至2026年已逾50年),按P2规则中法人作品“出版后已满50年”之规定,判定为“是”。(注:封面并列“强制执行律”与“破产律”,前20页所见为破产律内容。)

适用领域

法律史、破产法、民国法律文献研究者,法学专业师生,以及关注近代中国破产法东传与朝阳大学法科教育的读者。

序文信息

前20页未见序跋

目录

- 绪论 - 第一编 实体规定 - 第一章 破产原因 - 第二章 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之界说、多数当事者之债权、破产债权额之算定、破产债权之顺序、不可为破产债权之债权、破产债权者之地位、别除权者 - 第三章 财团:财团债权之定义、财团债权之范围、财团债权之效力 - 第四章 破产财团:破产财团之定义、不属于破产财团之财产、继承财产之破产财团、共有财产与破产财团、破产财团之管理及处分 - 第五章 破产之效力:破产效力发生之时期、关于权利行为破产之效力(破产宣告后破产者之行为、破产宣告前破产者之行为、破产宣告当时之诉讼行为) - 第六章 取回权 - 第七章 抵销权:对于民法上抵销之扩张、对于民法上抵销之制限 - 第八章 否认权:否认权之范围、否认权之行使、否认权之效力、否认权之消灭 - 第九章 宣告破产后破产者身分之效力 - 第二编 程序法 - 第一章 破产机关:破产审判衙门、破产管财人、债权者会议、监督员 - 第二章 破产程序通则:通则(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之关系、破产法上之特别规定)、破产者之义务、登记破产之嘱记 - 第三章 破产之宣告:宣告之要件、破产宣告前之保全处分、破产宣告之程序 - 第四章 破产债权之呈报及调查:债权之呈报、债权之调查、债权之确定 - 第四章(目录原文) 异议诉讼 - 第五章 破产财团之管理及变价:破产财团之管理、破产财团之变价、他破产机关之参与事件、特别破产财团之规定 - 第六章 破产之完结:分配(分配之方法、分配之种类、因分配而破产终结之效力、财团债权之阴斥)、强制和解(强制和解之成立、债权者会议之议决、审判衙门许否之决定、强制和解之效力、强制和解之取消及破产之续行)、破产之废止(破产废止之原因、破产废止之决定及其效力) - 第三编 罚则法 - 第一章 对于破产者及非破产者之罚则 - 第二章 收贿表决罪 - 第三章 违反义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