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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一教育机关公文格式办法 封面

画一教育机关公文格式办法

OB31001416
作者教育部制定;蒋梦麟序
生卒年1886—1964
出版社—
出版年1933
版本民国时期上海中华书局印行本(序署民国十九年二月十三日,1930)
时期民国(1912—1949)
大类社会科学
详细分类社会科学·教育
是否公版是
页数84 页
容量25.9 MB
文件 MD56e9029eadec0abe8865d85f5c582c8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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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教育部制定的《画一教育机关公文格式办法》,上海中华书局印行,1933年出版。卷首有蒋梦麟序,署中华民国十九年二月十三日(1930)。序文从国民政府统治下“公文革命”的呼声谈起,认为旧式公文太僵腐,不能与革命时代相适应,当然有改革必要,但改革尚未完全实现。序文列举公文应改革的方面,包括程式、形式(用纸式样)、格式、作法、套语、文腔等;程式和形式已由国民政府规定颁布,繁复的改为比较简单,参差的改为比较整齐,但理想中的程式似乎越简单越好,不是一时能够做到,只好逐渐改革。

序文重点批评旧式公文作法。其最大弊病是规避取巧、模棱两可、不担干系、不负责。序中引戴季陶语:从来公文,下行的把责任推给下级机关,上行的把责任推给上级机关,平行的把责任推给第三者,总之自身不负责,这是旧时幕僚起草公文的秘诀;现在公文大多数还沿袭这种传统习惯。其次是办稿者因贪懒,不愿就来文摘叙简要事由,只用“云云照叙”方法把来文全引在去文稿中,经过三次以上往复,来文去文杂糅重叠、纠缠不清,使阅者眼花头胀,书记们多钞许多字句。旧式咨文、呈文照例于开始处摘要叙由,如“为咨请……事”“呈为呈请……事”,使阅者一见事由就知道全文大意,本来是较好法子,但近来变成“为咨行事”“呈为呈请事”,更于指令训令中新发见“为令遵事”的新花样,等于“为说话事”或“说为说话事”,不能不说是近来的退化现象。现在颁定公文用纸式样,文面既有事由,这些可笑的废话实在还是干脆省去为妙。

序文又论公文套语。有些是符号标识,如“等因;奉此”“等由;准此”“等情;据此”“理合呈请”“相应咨请”“合亟令仰”之类,前者作用等于提引号,兼作所引来文下行、平行、上行的标识;后者只是标明去文上行、平行、下行。又有些是闪烁语、圆滑语、游移语、不着边际语,如“无庸置议”“未便擅专”“碍难照准”“尚属可行”“似有未符”“殊难置信”等,“违干未便”尤其费解。这些都在可能范围内应加以改革。其实只消把文腔改用语体文,这些文言套语大部分可以改掉废掉。序文还追溯公文用白话“古已有之”:唐虞夏商周典谟训诰当时都用当代白话写成;《文选》中任昉《奏弹刘整文》首尾骈体而中间叙述当事人口供一大段用当代白话;法堂口供因恐失真历来用白话纪录,清代刑钱案牍尚可见;元代皇帝诏旨及各项公文常用白话;明清诏旨“知道了”之类沿袭此习惯;各级长官出通俗告示或六言韵示也借重白话。总之,用白话写公文是“古已有之”的事,尤其是要保存真相及要民众共晓的时候。公文是各级政府相互间、政府中各机关相互间、政府和人民相互间叙事说理表情达意的工具,为清楚亲切起见,当然以改用白话为最适宜;现在即使不能完全改革,似乎应该渐渐向这条新路——也是老路——上走去,尤其是教育行政机关和教育机关。

序文最后说明,这《画一教育机关公文格式办法》所改革的只是格式方面,在主张公文革命的人们当然不能认为满意;但定这办法现在不过是开一个端,希望大家都能起来渐渐向新路上——而且向更新的路上走去。所以第六条有“公文应采用语体文”的话,举例中也兼举几个语体公文例。有些办稿的人或许以为添了许多标点、行款反觉得比旧格式麻烦,但办稿的只是一个人,核签文稿的、收阅公文的却有许多人;麻烦了一个人,便利着许多人,使核签文稿的和收阅公文的可以不致误解,而且可以省下许多工夫和脑力,这是何等经济的事。中国公务人员往往只图自己便利,不顾人家麻烦,这是最应该首先矫正的恶习;愿大家努力矫正这种恶习,起来往新路上走,存着不惮烦的心,“与人方便,自己方便”。

据目录,本书内容分公文标点行款举例、全文行款十五例及附录。公文标点行款举例列顿号、逗号、支号、综号、句号、问号、祈使或感叹号、提引号、复提引号、省略号、破折号、专名号、书名号、括弧等标点符号用法示例。全文行款十五例举国民政府令、教育部令、国民政府训令、教育部训令、教育部指令、教育部布告、教育部呈、教育部咨、教育部公函、教育部批等各类公文行款格式,其中例九、例十一附不加标点不分行款之原呈,例十三附全叙原文不分行款不加标点之例,可见改革前后对比。附录收《公文程式条例》(民国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国府公布)、《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或教育团体互相行文程式》(教育部呈请行政院核准)、《划一公文用纸说明》(十八年一月十八日国民政府第三九号训令附发)及公文用纸式样图十二。

正文第一条说明公文程式除令、呈、咨、函、批等类别及用纸叙由等格式业经政府规定有案外,其句读、行款、用语、文体等均依照本办法规定。第二条列公文句读一律加用标点,所用标点以顿号、逗号、支号、综号、句号、问号、祈使或感叹号、提引号、复提引号、省略号、破折号、专名号、书名号、括弧等为限,并说明提引号、复提引号用以标明引用文句,祈使或感叹号不应滥用,句号无妨多用以替代支号使繁复冗长句语变成短句较易阅读,破折号用以标明破文法或突然转折,有时用以标明夹注文句等于括弧。第三条列公文行款:文在十行以上应酌量分段,意义自成段落者虽不满十行亦可分段;首行低二格写,次行以下顶格写;对上級机关直接称谓均换行顶格写,间接称引视关系或换行顶格写或空一格写或不空格写;对平行机关直接称谓亦换行顶格写,间接称引视关系或空一格写或不空格写;分段写者文尾“谨呈”“此致”“此令”“此批”等字均作另一段低二格写;引用原文在两行以上者应另作一段,首行低五格写,次行以下低三格写;引用原文过长分数段者每段写法相同,每段之首及末段之尾均加提引号,如不用提引号则末段之尾及引用文前之“呈”“令”“函”下均应用一破折号表示引用文起讫;引用文中之重引文无须另为段落但应加复提引号;引用文之后如仍用“等因”“等由”“等情”“等语”等字样应换行顶格写;“等因”“等由”“等情”“等语”之后用支号,“奉此”“准此”“据此”之下用逗号;引用文有附件者“等因”“等由”“等情”“等语”之下用逗号,“附发一件”“附送……一份”“附呈……一件”之下用支号,“奉此”“准此”“据此”之下用逗号;引用文内复有引用文层次繁多者提引号与复提引号可反复应用;提引号或复提引号之下号应置于顿号、逗号、支号、综号、句号、问号、祈使或感叹号等之上,不应置于其下;引用文之尾原有标点者应视本文语气如何改从与本文语气相合之标点,如遇本文语气未了不应加用上述各号时应将引用文尾处原有各号省去不用。第四条列公文用语:稿面与文面既有摘由,起首套语均应省略不用,即以“案奉”“案准”“案查”等字开始;文中既用标点,“等因”“奉此”“等由”“准此”“等情”“据此”等字如可省略应即省略;下行文直斥语句非不得已时不用,用时宜将理由叙明;下行文警戒语句如“切切”“懔遵”“毋违”“致干咎戾”等以少用为宜;“该”字只宜用于所属机关或下级机关之第二称或第三称,对于平行机关虽第三称亦不宜用“该”字;原文既经改变,所有直接语气皆应改为间接语气,“钧”“贵”“大”等字应酌改为“某某”“本”“该”等字。第五条列引叙来文:来文简要者除首尾外可全叙;来文繁复非照转不易使承受机关知其颠末者可钞作附件附入,在正文内只叙来文摘由;来文递转层次过多易致纠缠者可将中间递转层次省略,即以“转据”“转准”等字衔接之;来文繁冗删略之较便阅览者应就原文删节或省略其不重要及重复之处而以省略号表明之,或径改变原文撮叙要略;原文既经改变应冠以“略开”“略称”等字夹叙在正文之中,而首尾不加引号。第六条明定公文应采用语体文,布告、宣言、诰诫文字以及方案、计划、说明书、谈话、讲演稿、会议记录等尤应尽量采用语体文以示倡导。第七条本办法由教育部通令施行。

本书是民国时期教育部统一教育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范性文件,序文由蒋梦麟撰写,详述公文改革背景、旧式公文弊病及改革方向;正文规定标点、行款、用语、引叙来文及语体文采用等具体办法,并附大量示例和公文程式条例等附录。其以教育行政机关为范围,推动公文标点化、行款规范化、套语简化与语体文采用,反映了近代公文改革、教育行政文书制度、标点符号规范及语体文推广的实际进程,对研究民国教育行政、公文史、语言规划与出版史均具文献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教育部制定;蒋梦麟序
1886—1964
本书由教育部制定,卷首蒋梦麟序署“中华民国十九年二月十三日,蒋梦麟”。蒋梦麟,近代教育家,曾任北京大学校长、教育部部长等职;OCR序文未载其详细生平,仅据署名及序文内容可知其为当时教育行政与教育学界重要人物。教育部为本书制定机构,其成立年份、驻地及内部编纂人员,OCR未详。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民国教育部统一教育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范性文件,正文规定标点符号种类及用法、公文行款、用语规范、引叙来文方法及语体文采用等,并附大量公文实例和《公文程式条例》等附录,对研究近代公文改革、教育行政文书制度及标点符号规范具有文献价值。
2. 蒋梦麟序详述旧式公文规避责任、全引来文、套语圆滑、文腔文言等弊病,引戴季陶语批评公文推诿之风,并追溯公文用白话“古已有之”的历史,主张公文渐用语体文,对考察民国时期公文改革思想、语体文推广及教育行政现代化具有思想史与语言规划史价值。
3. 全书以教育行政机关为实施范围,附列国民政府令、教育部令、训令、指令、布告、呈、咨、公函、批等各类公文行款十五例,并附不加标点不分行款之原呈作对比,可供研究民国公文程式演变、文书格式规范及教育行政运作实态参考。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33年,属1912年及以后出版之合作作品。主要作者为教育部(机构),序作者蒋梦麟(1886—1964)。截至处理年份2026年,教育部作为法人作者出版后已满50年;蒋梦麟卒于1964年,死亡后已满50年。按P2规则,所有贡献者均满足条件,最终判定为“是”。

适用领域

近代公文史、教育行政史、语言规划史研究者;民国文书制度与出版史研究者;对公文标点、行款规范及语体文推广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蒋梦麟序,署中华民国十九年二月十三日。序述国民政府统治下“公文革命”呼声常可听到,因旧式公文太僵腐,不能与革命时代相适应,有改革必要;应改革方面包括程式、形式(用纸式样)、格式、作法、套语、文腔等。程式和形式已由国民政府规定颁布,繁复改简单,参差改整齐,但理想中程式越简单越好,非一时能做到,只好逐渐改革。序中引戴季陶语批评旧式公文下行推责下级、上行推责上级、平行推责第三者,自身不负责;又批评“云云照叙”全引来文、套语闪烁圆滑游移、文腔文言等弊,主张公文应渐用语体文,并说明本办法所改革只是格式方面,第六条有“公文应采用语体文”之规定,举例中也兼举几个语体公文例。

目录

画一教育机关公文格式办法 公文标点行款举例  1 顿号「、」一例  2 逗号「,」一例  3 支号「;」二例  4 综号「」三例  5 句号「。」四例  6 问号「?」一例  7 祈使号(或感叹号)「!」三例  8 提引号「」二例  9 复提引号「」二例  10 省略号「……」二例  11 破折号「——」四例  12 专名号「——」(用于专名之左旁)三例  13 书名号「~」(用于书名之左旁)一例  14 括弧「○」「○」一例 全文行款十五例  例一 国民政府令为公布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由  例二 教育部令为公布私立学校规程由  例三 国民政府训令为行政院拟呈画一公用文纸请通饬施行案经第十二次国务会议决议照办由  例四 教育部训令为解释党童子军总章疑义令仰转饬所属知照由  例五 教育部训令为令仰转饬所属小学不得再用文言教科书务须遵照部颁国课程标准推行并饬师范学校教学标准国语由(附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原呈)  例六 前大学院训令为仰根据所附办法随时交换关于小学教育的意见由  例七 教育部指令为指示审核业务报告及补充教材意见仰慎重从事由  例八 教育部布告为宗教团体与办教育事业应遵照所定办法办理由  例九 教育部呈国民政府文为各校教员自编讲义拟令转饬各校长暨督学负责考查祈鉴核示遵由(附不加标点不分行款之原呈)  例十 教育部呈行政院文为调取衍圣公废印拟令山东省教育厅执行由  例十一 教育部呈行政院文为核议崔东旿请愿条陈及补充条略覆请核示由(附不加标点不分行款之原呈)  例十二 教育部咨江苏省政府文为古物保管委员会吴县文会呈请饬下苏州市政府另筹教育款免予拆除苏州月城请查核见覆由  例十三 教育部咨河北省政府文为维持宝坻县教育线捐请查照省令办理见覆由(附全叙原文不分行款不加标点之例)  例十四 教育部覆国府文官处公函为孔教总会请令全国学校一律添习经学应毋庸议请转呈批复由  例十五 教育部批为所辑格言应遵照清单修正无庸通令购阅由 附录  公文程式条例(中华民国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国府公布)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或教育团体互相行文程式(教育部呈请行政院核准)  划一公文用纸说明(十八年一月十八日国民政府第三九号训令附发)  公文用纸式样图 凡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