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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法规汇编
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法规汇编
| OB | 31001188 |
|---|---|
| 作者 | 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编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947 |
| 版本 | 民国三十六年八月编印 |
| 时期 | 民国(1912—1949) |
| 大类 | 社会科学 |
| 详细分类 | 社会科学·政治(法律)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246 页 |
| 容量 | 25.8 MB |
| 文件 MD5 | c203107ac98090908a7ff96c2f68119a |
书籍简介
本书为《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法规汇编》,由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编印,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八月出版。封面及目录标明“国民大会代表 立法院立法委员 选举法规汇编”,全书为国民政府公布施行的宪法、选举组织法规、选举罢免法及施行条例、选举表册式样和选举程序等文件的汇编,供办理国民大会代表和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事务参考。据目录,本书首列《中华民国宪法》(三十六年元旦国民政府公布),次列《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国民大会组织法》(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布,同年七月五日修正公布)及其施行条例(三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选举表册部分附有选举权证式样、投票匦式样、各种代表选举票式样十种、国民大会代表当选证明书式样、国民大会代表请求补发证书式样,以及国民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八种,包括各县市及同等区域选出之代表、蒙古选出之代表、西藏选出之代表、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之代表、侨民选出之代表、国民大会职业团体代表名额分配表、国民大会妇女团体代表名额分配表、内地生活习惯特殊国民选出之代表等。其后列《立法院组织法》(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七月五日及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及其施行条例(三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国民政府公布),并附选举权证式样、投票匦式样、各种立法委员选举票式样、立法委员当选证书式样、立法委员请求补证明书式样,以及各省市立法委员名额分配暨选举区数总表、各省立法委员名额分配及选举区划分表十八种、蒙古立法委员名额分配表、西藏立法委员名额分配表、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之立法委员名额分配表、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区域之划分及每区应出名额分配表、职业团体选出之立法委员名额分配表、不分区之各省市立法委员名额分配表等。附录部分列国民大会代表选举进行程序、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进行程序、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员市选举投票所办事细则、选举开票所办事细则、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签署书式样、立法院立法委员候选人提名签署书式样等。正文前20页可见《中华民国宪法》全文开头部分,标明“卅五年十二月廿五日国民大会三读通过,卅六年元旦国民政府公布”,序言称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宪法,颁行全国。第一章总纲列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民;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旗为红地左上角青天白日。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列第七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身体自由应予保障,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人民有居住迁徙、言论讲学著作出版、秘密通讯、信仰宗教、集会结社等自由,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有请愿诉愿诉讼、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应考试服公职等权,并规定纳税、服兵役、受国民教育等义务。第三章国民大会列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民大会依宪法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由各县市及其同等区域、蒙古、西藏、各民族在边疆地区、侨居国外国民、职业团体、妇女团体选出代表组织,职权包括选举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所提宪法修正案等。第四章总统列第三十五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统率全国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宣布戒严、大赦特赦减刑复权、授与荣典、任免文武官员等权。第五章行政列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第六章立法列第六十二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组织,行使立法权。第七章司法列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二条,规定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判及公务员惩戒,并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本书属民国时期选举法规与宪法文献汇编,系统保存国民大会代表和立法委员选举的组织法、选举罢免法、施行条例、名额分配、表册式样及选举程序,对研究民国末期宪政体制、选举制度与法规文本具有资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为本书编印机构,负责汇编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相关法规、施行条例、表册式样与选举程序等。其机构成立年份、所在地及组织沿革待考。
学术价值
1. 本书汇编民国三十六年宪法、国民大会组织法、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立法院组织法、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及施行条例等原始法规,系统保存选举名额分配、表册式样与选举程序,对研究民国末期宪政体制与选举制度具有史料参考价值。
2. 书中收录《中华民国宪法》全文开头及人民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等章条文,并附选举事务办事细则与候选人提名签署书式样,可供研究民国法规文本、选举实务与政治制度参考。
2. 书中收录《中华民国宪法》全文开头及人民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等章条文,并附选举事务办事细则与候选人提名签署书式样,可供研究民国法规文本、选举实务与政治制度参考。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在1911年之后,不适用P0。本书仅署“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编印”,无个人署名,属法人作品。该机构为法人,本书出版后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满50年(1947年出版,已逾50年),符合法人作品“出版后已满50年”规则,故判“是”。
适用领域
中国近现代史、民国政治史、法律史、选举制度史研究者;对民国宪法与选举法规文献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
目录
一、中华民国宪法(三十六年元旦国民政府公布)
二、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
三、国民大会组织法(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
四、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布,同年七月五日修正公布)
附:国民大会侨居国外国民代表各区选举事务所主席表
五、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施行条例(三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
附:选举权证式样、投票匦式样、各种代表选举票式样十种、国民大会代表当选证明书式样、国民大会代表请求补发证书式样
附表:国民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八种
六、立法院组织法(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
七、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七月五日及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
八、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施行条例(三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国民政府公布)
附式:选举权证式样、投票匦式样、各种立法委员选举票式样、立法委员当选证书式样、立法委员请求补证明书式样
附表:各省市立法委员名额分配暨选举区数总表、各省立法委员名额分配及选举区划分表十八种、蒙古立法委员名额分配表、西藏立法委员名额分配表、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之立法委员名额分配表、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区域之划分及每区应出名额分配表、职业团体选出之立法委员名额分配表、不分区之各省市立法委员名额分配表
附录
(一)国民大会代表选举进行程序
(二)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进行程序
(三)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市选举投票所办事细则
(四)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开票所办事细则
(五)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签署书式样
(六)立法院立法委员候选人提名签署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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