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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法规汇编 封面

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法规汇编

OB31001188
作者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编
出版社—
出版年1947
版本民国三十六年八月编印
时期民国(1912—1949)
大类社会科学
详细分类社会科学·政治(法律)
是否公版是
页数246 页
容量25.8 MB
文件 MD5c203107ac98090908a7ff96c2f6811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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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法规汇编》,由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编印,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八月出版。封面及目录标明“国民大会代表 立法院立法委员 选举法规汇编”,全书为国民政府公布施行的宪法、选举组织法规、选举罢免法及施行条例、选举表册式样和选举程序等文件的汇编,供办理国民大会代表和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事务参考。据目录,本书首列《中华民国宪法》(三十六年元旦国民政府公布),次列《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国民大会组织法》(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布,同年七月五日修正公布)及其施行条例(三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选举表册部分附有选举权证式样、投票匦式样、各种代表选举票式样十种、国民大会代表当选证明书式样、国民大会代表请求补发证书式样,以及国民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八种,包括各县市及同等区域选出之代表、蒙古选出之代表、西藏选出之代表、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之代表、侨民选出之代表、国民大会职业团体代表名额分配表、国民大会妇女团体代表名额分配表、内地生活习惯特殊国民选出之代表等。其后列《立法院组织法》(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七月五日及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及其施行条例(三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国民政府公布),并附选举权证式样、投票匦式样、各种立法委员选举票式样、立法委员当选证书式样、立法委员请求补证明书式样,以及各省市立法委员名额分配暨选举区数总表、各省立法委员名额分配及选举区划分表十八种、蒙古立法委员名额分配表、西藏立法委员名额分配表、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之立法委员名额分配表、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区域之划分及每区应出名额分配表、职业团体选出之立法委员名额分配表、不分区之各省市立法委员名额分配表等。附录部分列国民大会代表选举进行程序、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进行程序、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员市选举投票所办事细则、选举开票所办事细则、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签署书式样、立法院立法委员候选人提名签署书式样等。正文前20页可见《中华民国宪法》全文开头部分,标明“卅五年十二月廿五日国民大会三读通过,卅六年元旦国民政府公布”,序言称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宪法,颁行全国。第一章总纲列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民;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旗为红地左上角青天白日。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列第七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身体自由应予保障,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人民有居住迁徙、言论讲学著作出版、秘密通讯、信仰宗教、集会结社等自由,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有请愿诉愿诉讼、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应考试服公职等权,并规定纳税、服兵役、受国民教育等义务。第三章国民大会列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民大会依宪法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由各县市及其同等区域、蒙古、西藏、各民族在边疆地区、侨居国外国民、职业团体、妇女团体选出代表组织,职权包括选举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所提宪法修正案等。第四章总统列第三十五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统率全国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宣布戒严、大赦特赦减刑复权、授与荣典、任免文武官员等权。第五章行政列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第六章立法列第六十二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组织,行使立法权。第七章司法列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二条,规定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判及公务员惩戒,并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本书属民国时期选举法规与宪法文献汇编,系统保存国民大会代表和立法委员选举的组织法、选举罢免法、施行条例、名额分配、表册式样及选举程序,对研究民国末期宪政体制、选举制度与法规文本具有资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
本书由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编印,属机构编纂的选举法规汇编,未署个人编者。该事务所为民国时期办理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事务的机构,其成立年份、详细沿革及所在地待考。

机构简介

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为本书编印机构,负责汇编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相关法规、施行条例、表册式样与选举程序等。其机构成立年份、所在地及组织沿革待考。

学术价值

1. 本书汇编民国三十六年宪法、国民大会组织法、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立法院组织法、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及施行条例等原始法规,系统保存选举名额分配、表册式样与选举程序,对研究民国末期宪政体制与选举制度具有史料参考价值。
2. 书中收录《中华民国宪法》全文开头及人民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等章条文,并附选举事务办事细则与候选人提名签署书式样,可供研究民国法规文本、选举实务与政治制度参考。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在1911年之后,不适用P0。本书仅署“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编印”,无个人署名,属法人作品。该机构为法人,本书出版后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满50年(1947年出版,已逾50年),符合法人作品“出版后已满50年”规则,故判“是”。

适用领域

中国近现代史、民国政治史、法律史、选举制度史研究者;对民国宪法与选举法规文献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

目录

一、中华民国宪法(三十六年元旦国民政府公布) 二、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 三、国民大会组织法(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 四、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布,同年七月五日修正公布)  附:国民大会侨居国外国民代表各区选举事务所主席表 五、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施行条例(三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  附:选举权证式样、投票匦式样、各种代表选举票式样十种、国民大会代表当选证明书式样、国民大会代表请求补发证书式样  附表:国民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八种 六、立法院组织法(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 七、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七月五日及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 八、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施行条例(三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国民政府公布)  附式:选举权证式样、投票匦式样、各种立法委员选举票式样、立法委员当选证书式样、立法委员请求补证明书式样  附表:各省市立法委员名额分配暨选举区数总表、各省立法委员名额分配及选举区划分表十八种、蒙古立法委员名额分配表、西藏立法委员名额分配表、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之立法委员名额分配表、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区域之划分及每区应出名额分配表、职业团体选出之立法委员名额分配表、不分区之各省市立法委员名额分配表 附录  (一)国民大会代表选举进行程序  (二)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进行程序  (三)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市选举投票所办事细则  (四)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开票所办事细则  (五)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签署书式样  (六)立法院立法委员候选人提名签署书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