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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章程 第12版
书籍简介
本书为中华民国十五年(1926)印行的《邮政章程》第12版,由交通部邮政总局编。封面题“邮政章程 第十二版 中华民国十五年印行 售价一角五分”,书名页题“邮政章程 版二十第”,并注“印刷股应供沪驻辖所局总政邮部通交由”“各邮局出售”。正文前说明本章程后列各条系暂时施行,无论曾否预先宣示,均得由邮政随时酌行修改抑或停止照办;凡有增改之项,系以按季所发本章程之补编公布之,此项补编各邮务管理局及一等邮局均行出售,每册售价银圆二分,如预付款并可托由其他邮务局所代为购取。章程修正至民国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全书内容系统规定邮政总局及邮务管理局、邮务局所、办公时刻、邮票种类、印花税票、禁寄之物、信函类等事项。第一章明确邮政总局设立在北京交通部内,并列出北京、直隶、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新疆、奉天、吉黑、山东、西川、东川、湖北、湖南、江西、江苏、上海、安徽、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西藏等邮区邮务管理局及其所在地,以上各管理局均派遣邮务长管理。第二章规定各邮区以内设立邮务管理局一处,并有各等邮局以及邮寄代办所,繁要地方设信柜、信箱、信筒等,多数村落设村镇信柜或投递收揽办法。第三章规定各邮局每日开门办公暨投递封发邮件时刻由各局显明宣示,星期日酌量放假,新年及其他应行放假之日临时布告。第四章详列邮票种类,包括半分、一分、一分半、二分、三分、四分、五分、六分、七分、八分、一角、一角三分、一角五分、一角六分、二角、三角、五角、一圆、二圆,新疆省内发售之各项邮票均经加印“限新省贴用”五字;又说明邮票册、明信片(就地投送单双片、各局互寄单双片、外洋各国单双片,并分绿、黄、红三色)、邮制信笺、回信邮票券的售价与使用规则。第五章规定各种印花税票各邮局均行出售,但不得黏贴邮件或包裹之上用作邮资。第六章列禁寄物品,包括凡物之性质或封装能污染或损坏邮件或伤害邮政人员者、爆烈引火及他项危险各品、生活之动物(蜂蚕不在此例)、海关应税物品及交寄成批货样希图偷漏关税者、鸦片吗啡高根及他项麻醉物、邪淫或有伤风化之物品、发寄国或接收国所不准输入或流行者、出版物经政府指为含有煽惑性质者、彩票及关于彩票之广告传单等,并详列海关颁布之禁止及限制进口物品清单,涉及军械军火、军用各品、炸药、无线电器具、伪造钱币、鸦片等。第七章规定信函类邮件范围、资费、挂号、回执等。本书是研究民国邮政制度、交通行政法及邮政史的重要原始资料。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交通部邮政总局,设于北京交通部内,管理全国邮政事务。据章程第一条,邮政总局设立在北京交通部内办理一切邮政事务。其余成立年份及沿革信息OCR未见,待补。
学术价值
1. 本书系统记录1920年代中国邮政章程,包括邮区划分、邮务管理局设置、邮票种类、禁寄物品、信函资费等具体规定,是研究近代邮政制度与邮政法规的重要原始文献。
2. 章程中关于邮政总局设于北京交通部内、各邮区管理局驻地、邮票加印“限新省贴用”、海关禁止及限制进口物品清单等内容,对研究民国交通行政、邮政管理及海关与邮政关系具有参考价值。
3. 章程声明可随时修改并按季发布补编,反映当时邮政法规的动态管理方式,对考察民国行政法规的修订与发布机制亦有参考意义。
2. 章程中关于邮政总局设于北京交通部内、各邮区管理局驻地、邮票加印“限新省贴用”、海关禁止及限制进口物品清单等内容,对研究民国交通行政、邮政管理及海关与邮政关系具有参考价值。
3. 章程声明可随时修改并按季发布补编,反映当时邮政法规的动态管理方式,对考察民国行政法规的修订与发布机制亦有参考意义。
公版依据
本书为法人作品,由交通部邮政总局编,无个人署名,适用“出版后已满50年”规则。本书出版于1926年,截至处理年份2026年,出版后已满100年,故判定为“是”。
适用领域
适合邮政史、交通史、法律史、民国史研究者阅读,也适合对近代中国邮政制度与行政法规感兴趣的读者参考。
序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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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章 邮政总局及邮务管理局
- 第二章 邮务局所
- 第三章 办公时刻
- 第四章 邮票种类
- 第五章 印花税票
- 第六章 禁寄之物
- 第七章 信函类
(后续章节本次未见,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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