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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七年第七次农商统计表 封面

中华民国七年第七次农商统计表

OB31001075
作者农商部总务厅统计科
出版社—
出版年1922
版本民国十一年(1922)一月版
时期民国(1912—1949)
大类社会科学
详细分类社会科学·经济统计
是否公版是
页数600 页
容量76.9 MB
文件 MD56d9d1aeb9d46234de65829341009de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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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中华民国七年第七次农商统计表》,农商部总务厅统计科编,中华民国十一年(1922)一月出版。卷首凡例说明,第七次农商统计表系依据民国七年一月十七日农商部令第九号公布之农商统计调查报告各项规则及其表式调查编制;本表悉载民国七年事实,所有农林渔牧工商矿各项材料均由各省区县知事或道尹遵照部定表式查报,并经各省省长及特别区域各公署汇总报部;京师内外城各业由京师警察厅调查报道;附录材料如直省岁支农商经费取自各省省长及特别区域各公署咨送之表,本部直辖机关各表取自各该机关所报告,公司注册暨矿照各表取自本部档册。凡例还说明本年度各省区应报调查表票除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完全未报外,农林渔牧项下湖北、陕西报告未全,工商业项下之劳动工资表陕西仍未报告,矿业项下所载入之湖南材料则系本部直接调查;表内事项均附民国元、二、三、四、五、六、七年累年比较表,并查照民国七年海关贸易册择其有关农商统计者分别附加输出入累年比较表;各省区及各县次序依据内务部全国行政区域表定之;积算各项数量价额其单位下之小数采用四舍五入法;以银圆为单位,其海关贸易册价值及公司资本金额原有填记银两者仍照民国二年预算计数办法以库平六钱六分七厘折合国币银元一圆;工业各表所载职工数为一年间平均每日使用之数;表内所用符号共三种,分别表示报告未尽真确、报告未全、报告未全不足以代表全国总数。凡例末署“中华民国十一年一月 农商部总务厅统计科”,并说明本年度施行调查时因国内多事,所有各省区报告异常延缓,故出版较迟,加以各省报到表册犹有县分未能完全调查者,漏误滋多势所难免,而全国权度未能划一,积算数量更难期其精确。目录显示全书内容分为农业、工业、商业、矿业及附录。农业部分包括农家户数及田圃面积、农家户数耕田多寡别、农产物、桑田及茶田、蚕茧、蚕丝、茶、荒地、农田灾歉、农会、森林、森林所有别、保安林、森林栽植、森林采伐、渔牧、水产、家畜、家禽、屠宰等;工业部分包括工厂、纺织工厂以及油类、酒类、糖类、烟草类、淀粉类、罐头食物类、丝织物、绵织物、麻织物、毛织物、丝绵交织物、织物类、肥皂、蜡烛、漆液、蜡类、靛青、火柴、玻璃制品、砖瓦、薄荷及樟脑、纸类、皮革、化妆品、工业用药品、陶瓷器、漆器、五金制器、木制器、竹器、镫锯、雕琢器、杂工产物、劳动工资等;商业部分包括商会、公司、银行、保险、废业等;矿业部分包括矿、矿、产、税、业职工等;附录包括省岁支农商经费、部直辖机关、公司注册、矿照、省区探矿领照件数及矿区亩数等。本次所见前20页主要为凡例、目录及“农家户数及田圃面积”统计表,表列京兆、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热河、绥远、察哈尔等地方自民国三年至七年的农家户数、农田、园圃面积及百分比,并附农家户数及田圃面积累年比较、耕田多寡别、农家户数及田圃面积续 tables。本书以统计表册形式系统记录民国七年全国农商矿业状况,并附累年比较,是研究近代中国经济统计、农业经济、工商业及矿业发展的重要原始资料。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农商部总务厅统计科,本书编纂者及出版者。据凡例,第七次农商统计表系依据民国七年一月十七日农商部令第九号公布之农商统计调查报告各项规则及其表式调查编制,材料由各省区县知事或道尹查报,并经各省省长及特别区域各公署汇总报部。其余成立年份及沿革信息OCR未见,待补。

学术价值

1. 本书系统记录民国七年全国农林渔牧工商矿各业统计,并附民国元年至七年累年比较表及海关贸易册相关输出入比较表,是研究近代中国经济统计、农业经济、工商业及矿业发展的重要原始资料。
2. 凡例详细说明调查规则、表式来源、报告情况、单位折算及符号含义,对考察民国时期农商统计制度、调查方法及资料可靠性具有参考价值。
3. 书中“农家户数及田圃面积”等表列各省区自民国三年至七年的农家户数、农田园圃面积及百分比,可为研究近代土地关系、农村经济及区域经济差异提供基础数据。

公版依据

本书为法人作品,由农商部总务厅统计科编,无个人署名,适用“出版后已满50年”规则。本书出版于1922年,截至处理年份2026年,出版后已满50年,故判定为“是”。

适用领域

适合近代经济史、农业史、统计史、工商业史研究者阅读,也适合对民国初年农商统计资料感兴趣的读者参考。

序文信息

凡例,农商部总务厅统计科撰,署“中华民国十一年一月”;说明第七次农商统计表依据民国七年一月十七日农商部令第九号公布之农商统计调查报告各项规则及表式调查编制;本表悉载民国七年事实,农林渔牧工商矿各项材料由各省区县知事或道尹遵照部定表式查报,并经各省省长及特别区域各公署汇总报部;京师内外城各业由京师警察厅调查报告;附录材料来源及各省区未报、报告未全情况;表内事项附民国元二三四五六七年累年比较表,并择海关贸易册有关农商统计者附加输出入累年比较表;各省区及各县次序依据内务部全国行政区域表定之;积算采用四舍五入法;以银圆为单位,海关贸易册价值及公司资本金额原填银两者以库平六钱六分七厘折合国币银元一圆;工业各表职工数为一年间平均每日使用之数;符号三种分别表示报告未尽真确、报告未全、报告未全不足以代表全国总数;并说明本年度调查时国内多事,各省区报告异常延缓,出版较迟,漏误势所难免

目录

- 凡例 - 农业 - 农家户数及田圃面积 - 农家户数耕田多寡别 - 农产物 - 桑田及茶田 - 蚕茧 - 蚕丝 - 茶 - 荒地 - 农田灾歉 - 农会 - 森林 - 森林所有别 - 保安林 - 森林栽植 - 森林采伐 - 渔牧 - 水产 - 家畜 - 家禽 - 屠宰 - 工业 - 工厂 - 纺织工厂 - 油类 - 酒类 - 糖类 - 烟草类 - 淀粉类 - 罐头食物类 - 丝织物 - 绵织物 - 麻织物 - 毛织物 - 丝绵交织物 - 织物类 - 肥皂 - 蜡烛 - 漆液 - 蜡类 - 靛青 - 火柴 - 玻璃制品 - 砖瓦 - 薄荷及樟脑 - 纸类 - 皮革 - 化妆品 - 工业用药品 - 陶瓷器 - 漆器 - 五金制器 - 木制器 - 竹器 - 镫锯 - 雕琢器 - 杂工产物 - 劳动工资 - 商业 - 商会 - 公司 - 银行 - 保险 - 废业 - 矿业 - 矿 - 矿 - 产 - 税 - 业职工 - 附录 - 省岁支农商经费 - 部直辖机关 - 公司注册 - 矿照 - 省区探矿领照件数及矿区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