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目

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税则
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税则
| OB | 31001009 |
|---|---|
| 作者 | 国民政府公布;海关总税务司署统计科印行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930 |
| 版本 | 1930年上海海关总税务司署统计科印行本(中英对照,国民政府1930年12月29日公布) |
| 时期 | 民国(1912—1949) |
| 大类 | 社会科学 |
| 详细分类 | 社会科学·经济(关税税则)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109 页 |
| 容量 | 27.1 MB |
| 文件 MD5 | 4d4caa67493bc622fca97ccacfc495e3 |
书籍简介
《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税则》为中华民国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民政府公布的海关进口税则,英文题名 Customs Import Tariff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版权页注明“Promulgated by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on 29th December 1930”。本书由上海海关总税务司署统计科印刷并出版,1930年印行,定价 $21,并由 Kelly & Walsh, Limited、商务印书馆、Edward Evans & Sons, Limited、The French Bookstore、P. S. King & Son, Limited 及中国各海关销售。全书采用中英对照、表格式编排,以“号列”“货名”“单位及税则”等栏目逐项列载进口货物及其征税标准,税则单位可见“金单位”(G. Units),部分货物按每匹、每担、每码、每罗、每斤或从价税率计征。
据前20页目录,本书税则分为十六类:第一类棉及其制品类,下含本色棉布品、漂白或染色棉布品、印花棉布品、杂类棉布品、棉花棉线棉纱及未列名棉制品;第二类亚麻、苎麻、火麻、檾麻及其制品类(搀杂棉花者在内);第三类毛及其制品类(搀杂他种纤维者在内,但搀杂丝者不在内);第四类丝及其制品类(搀杂他种纤维者在内);第五类金属及其制品类(矿砂、机器、车辆在内),下含矿砂品、金属器具、机器及工具、科学仪器、车辆船艇、他种金属制品;第六类食品、饮料、草药类,下含鱼介海产品、荤食罐头食物日用杂货品、杂粮菓品药材子仁香料菜蔬、糖品、酒啤酒烧酒饮水等品;第七类烟草类;第八类化学产品及染料类,下含化学产品及制药品、染料颜色油漆凡立水品;第九类烛、皂、油、脂、蜡、胶、松香类;第十类书籍、地图、纸及木造纸质类;第十一类生熟兽畜产品及其制品类,下含生皮熟皮皮货及其制品,骨毛羽毛发角介壳筋大牙等及其制品;第十二类木材、木、竹、藤、草及其制品类,下含木材品,木竹藤棕草及其制品;第十三类煤、燃料、沥青、煤膏类;第十四类瓷器、唐瓷器、玻璃等类;第十五类石料、泥土及其制品类;第十六类杂货类,下含石棉(不灰木)品、钮扣品、扇伞御日伞品、杂货品。书末另附进口税则暂行章程、进口税则暂行章程第一款第一節内之台发市价解粮条文,以及货名检查录(华文、英文)。
正文前附注说明:凡本税则所定各货征税标准,如有逾出标准之货,即按比例法折合征税;“n.o.p.f.”为“not otherwise provided for”之简写。第一、二、三、四类附注又规定:疋头或针织布如搀杂蚕丝或人造丝按重不及百分之二,或其他纤维按重不及百分之五,于税则分类上不生影响;棉、亚麻、苎麻、火麻、檾麻、毛、丝(蚕丝或人造丝)制品如用与本身相异之他种材料缝、滚边、锁边或镶边者,于税则分类上不生影响;凡含有花边、衣饰或他种装饰用材料之货品,除按照该货品之税则完税外,应另征从价税百分之五。前20页正文可见第一类棉及其制品类列号1至71,第二类列号72至84,第三类列号85至103,第四类列号104至116,逐项列载货名、单位及税率;第四类并注明本税则所谓“丝”包括“人造丝”而言。本书保存了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的海关进口税则文本、商品分类体系、征税单位与税率表,对研究近代中国海关税则、进口商品分类、关税制度、对外贸易及民国海关出版物具有文献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据前20页目录,本书税则分为十六类:第一类棉及其制品类,下含本色棉布品、漂白或染色棉布品、印花棉布品、杂类棉布品、棉花棉线棉纱及未列名棉制品;第二类亚麻、苎麻、火麻、檾麻及其制品类(搀杂棉花者在内);第三类毛及其制品类(搀杂他种纤维者在内,但搀杂丝者不在内);第四类丝及其制品类(搀杂他种纤维者在内);第五类金属及其制品类(矿砂、机器、车辆在内),下含矿砂品、金属器具、机器及工具、科学仪器、车辆船艇、他种金属制品;第六类食品、饮料、草药类,下含鱼介海产品、荤食罐头食物日用杂货品、杂粮菓品药材子仁香料菜蔬、糖品、酒啤酒烧酒饮水等品;第七类烟草类;第八类化学产品及染料类,下含化学产品及制药品、染料颜色油漆凡立水品;第九类烛、皂、油、脂、蜡、胶、松香类;第十类书籍、地图、纸及木造纸质类;第十一类生熟兽畜产品及其制品类,下含生皮熟皮皮货及其制品,骨毛羽毛发角介壳筋大牙等及其制品;第十二类木材、木、竹、藤、草及其制品类,下含木材品,木竹藤棕草及其制品;第十三类煤、燃料、沥青、煤膏类;第十四类瓷器、唐瓷器、玻璃等类;第十五类石料、泥土及其制品类;第十六类杂货类,下含石棉(不灰木)品、钮扣品、扇伞御日伞品、杂货品。书末另附进口税则暂行章程、进口税则暂行章程第一款第一節内之台发市价解粮条文,以及货名检查录(华文、英文)。
正文前附注说明:凡本税则所定各货征税标准,如有逾出标准之货,即按比例法折合征税;“n.o.p.f.”为“not otherwise provided for”之简写。第一、二、三、四类附注又规定:疋头或针织布如搀杂蚕丝或人造丝按重不及百分之二,或其他纤维按重不及百分之五,于税则分类上不生影响;棉、亚麻、苎麻、火麻、檾麻、毛、丝(蚕丝或人造丝)制品如用与本身相异之他种材料缝、滚边、锁边或镶边者,于税则分类上不生影响;凡含有花边、衣饰或他种装饰用材料之货品,除按照该货品之税则完税外,应另征从价税百分之五。前20页正文可见第一类棉及其制品类列号1至71,第二类列号72至84,第三类列号85至103,第四类列号104至116,逐项列载货名、单位及税率;第四类并注明本税则所谓“丝”包括“人造丝”而言。本书保存了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的海关进口税则文本、商品分类体系、征税单位与税率表,对研究近代中国海关税则、进口商品分类、关税制度、对外贸易及民国海关出版物具有文献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本书由国民政府公布,海关总税务司署统计科印刷并出版,出版地为上海。英文版权页见“Printed and Published at the 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并载销售处包括 Kelly & Walsh, Limited(上海、香港、新加坡)、Commercial Press, Limited(上海)、Edward Evans & Sons, Limited(上海)、The French Bookstore(北平、天津)、P. S. King & Son, Limited(伦敦)及中国各海关,定价 $21。机构成立年份及详细沿革本次OCR未见。
学术价值
1. 保存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的海关进口税则原文及中英对照税目表,是研究近代中国海关税则、进口商品分类和税率结构的一手资料。
2. 税则按十六类商品编排,涵盖棉、麻、毛、丝、金属、食品、烟草、化学品、纸张、兽畜产品、木材、燃料、瓷器、石料及杂货等,附进口税则暂行章程和货名检查录,可用于近代对外贸易、商品流通与海关行政管理研究。
3. 版权页保留上海海关总税务司署统计科出版、销售处、定价及中英双语文本信息,对民国海关出版物、税则版本与中外文对照工具书研究具有参考价值。
2. 税则按十六类商品编排,涵盖棉、麻、毛、丝、金属、食品、烟草、化学品、纸张、兽畜产品、木材、燃料、瓷器、石料及杂货等,附进口税则暂行章程和货名检查录,可用于近代对外贸易、商品流通与海关行政管理研究。
3. 版权页保留上海海关总税务司署统计科出版、销售处、定价及中英双语文本信息,对民国海关出版物、税则版本与中外文对照工具书研究具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30年,在1912年之后,不适用P0。本书由国民政府公布、海关总税务司署统计科印行,仅见机构署名,未见个人作者、编者、译者或序跋作者署名,按法人作品认定,出版后至2026年已满50年,判“是”。
适用领域
中国近代海关史、关税史、经济史、对外贸易史研究者;民国税则与海关出版物收藏研究者;商品分类与关税制度研究爱好者。
序文信息
前20页未见序文
目录
第一类 棉及其制品类
本色棉布品
漂白或染色棉布品
印花棉布品
杂类棉布品
棉花棉线棉纱及未列名棉制品
第二类 亚麻、苎麻、火麻、檾麻及其制品类(搀杂棉花者在内)
第三类 毛及其制品类(搀杂他种纤维者在内,但搀杂丝者不在内)
第四类 丝及其制品类(搀杂他种纤维者在内)
第五类 金属及其制品类(矿砂、机器、车辆在内)
矿砂品
金属器具
机器及工具
科学仪器
车辆船艇
他种金属制品
第六类 食品、饮料、草药类
鱼介、海产品
荤食、罐头食物、日用杂货品
杂粮、菓品、药材、子仁、香料、菜蔬
糖品
酒、啤酒、烧酒、饮水等品
第七类 烟草类
第八类 化学产品及染料类
化学产品及制药品
染料、颜色、油漆、凡立水品
第九类 烛、皂、油、脂、蜡、胶、松香类
第十类 书籍、地图、纸及木造纸质类
第十一类 生熟兽畜产品及其制品类
生皮、熟皮、皮货及其制品
骨、毛羽、毛发、角、介壳、筋、大牙等及其制品
第十二类 木材、木、竹、藤、草及其制品类
木材品
木、竹、藤、棕、草及其制品
第十三类 煤、燃料、沥青、煤膏类
第十四类 瓷器、唐瓷器、玻璃等类
第十五类 石料、泥土及其制品类
第十六类 杂货类
石棉(不灰木)品
钮扣品
扇、伞、御日伞品
杂货品
进口税则暂行章程
进口税则暂行章程第一款第一節内之台发市价解粮条文
货名检查录(华文)
货名检查录(英文)
版权投诉
如您认为本页内容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 24 小时内核实并下线处理。投诉邮箱:copyright@openbook.ren。
整理说明
本页书目信息与书籍简介由站长方整理自公版文献,OB 号 31001009。文字识别与元数据如有错漏,欢迎指正(hi@openbook.ren)。
免责声明
内容整理自公版文献,仅供个人学习、研究参考,不对文献内容作任何担保,亦不因此产生商业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