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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界法规草案 封面

经界法规草案

OB31000952
作者经界局编
出版社—
出版年1914
版本1914年经界局编印本
时期民国(1912—1949)
大类社会科学
详细分类社会科学·政治法律
是否公版是
页数608 页
容量90.8 MB
文件 MD541e2f1ad4f048366636fab94c046d6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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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民国初年经界局编《经界法规草案》,1914年编印。全书以1914年12月11日大总统申令开篇,申令引《经》文“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并述《尚书》《周官》《左传》所载经国之典皆注重制田产、正经界,汉光武实行度田,晋用庚戌土断,唐贞观中授田之法,明洪武中之鱼鳞册,皆清理田亩之善政;东西各邦于制田之政亦至为纤悉,此实仁政之始基。申令指出,自明季以来各处田亩未清理者历时已久,上中下九则之地质多有混淆,缩弓宽弓之丈尺亦不画一,于是豪强隐占、贫弱受亏、飞洒倒累、流弊日滋;前清胡林翼抚湖北、张之洞抚山西,皆以清理田亩为行政要务;近畿旗地、庄田、卫所、马厂以及各色地亩名目尤多,往往私相贩卖,册在地无,令甲虚悬,名禁实垦,加以河道变迁、边垣开拓,有昔为膏腴而今成水冲沙压者,有旧本泽薮山场而今艺稻粱者,更有契典隐诡、过割不清,或种无粮之地,或纳无地之粮,不为清理必致病民病国;应先由京兆区域筹办清丈以次推行,着内务部、财政部会同酌定办法呈候特派大员设局编制。

其后为内务部、财政部会呈文,详述遵令筹拟经界办法。呈文指出田赋为岁入大宗,经界乃行政要务,从来言理财者莫不视为亟图,然全国土地终无确实统计,虽偶有倡议举办者,非敷衍将事即卤莽图功,甚或办理操切以至病国殃民,致使良法美意反为世所诟病;推原其故,由于用人未当、立法未周,亦因当时测绘丈量尚无精密技术,弓尺简陋,推算粗疏,田户时有脱籍之虞,吏役不无匿报之弊。东西各国于调查土地、制备台帐罔不首事经营,力求完备,详考其施行次序,从未有不测绘而即行丈量者,更未有不丈量而即行登记者;盖测绘以知地形,丈量以清亩数,登记以明地籍,而后全国面积除山川邱陵不能种植外,各色地亩瞭如指掌。法国台帐以五十年而成,日本台帐以九年而竣,其他各国亦大都经过十数年或数十年始克告厥成功。呈文主张此次厘定经界在使国家周知其方舆、人民确定其权利,清理手续应参诸各国成例,以测量、清丈、登记三者为主要,而测量为清丈之根据,尤须选择新法,行三角测量以立定点,行地形测量以知面积,而后按地清丈,清其亩数,登记清赋,次第举行。呈文又就京兆区域先从试办入手,择定一二县招集熟于测丈人员尅日从事,约以一二年告竣,办毕再推之他县;关于经界机关组织,拟于中央设立全国经界局,请由大总统特派督办大员主持局务,分测丈、造册、清赋、总务诸科,并附设测丈学校为造就人才推广应用之准备;次于京兆地方设经界行局,置坐办等员;再次于实行测丈县内设立经界事务所,并编制测丈队执行区域内测丈事务,队分三角、地形、清丈诸班,以测量学员分任队长、班长、班员,再参用本地士绅随同组合。呈文还建议设立特别经界评判会及普通经界评判会专司判定经界争议案件;并论京兆尹沈金鉴所拟京兆清查总局以人民自行陈报为主、派员择地抽查为辅,逾限不报或抽查不符者再以清丈为解决,可作经界先导,应即酌量改併附于京兆经界行局之内,毋庸再设清查局转致纷歧;各省地方近来亦有请设土地调查处者,应由各该省先行试办,俟有规模再行设立经界行局。呈文末附批令“据呈已悉,已另有令特派蔡锷督办矣,余如所拟办理,即由各该部转行知照”。

本书正文还包括《经界局暂行编制》,列经界局掌管事项、职员设置、督办帮办秘书处长科长科员技正技士办事员录事职责、总务处与清丈处分掌事务、酌聘顾问、设临时经界评议委员会及编译所、于实行测丈省分及特别行政区域设经界行局等条;《经界条例》,列土地之调查法、土地按种类定地目并测量地积、测丈所用尺度及地积名称单位应遵照民国四年一月公布权度法第三条之规定、地主陈报、树立界标、董事助理、调查及测丈人员会勘、设置测量标或除去障碍物、经界行局咨询地方经界审查委员会查定地主及界址、公示、不服查定陈诉、高等经界审查委员会裁决、再审、地少粮多或地多粮少及有地无粮或有粮无地者由经界局会商财政部分别办理、设置土地清册及地籍图登录、捏报不实处罚金、无正当理由不遵陈报或违抗规定处罚金、调查及测丈人员营私舞弊从严惩治等条;《经界条例施行细则》,列土地陈报单、界标代立、测量标设置及除去障碍物之通知、土地争执和解与核办、查定依现况、公示方法、陈报后查定前变更事项、裁决书附加理由、不服查定陈诉附证据书类、不陈报处罚金等条。

本书为民国初年经界局编订的法规草案汇编,汇集大总统申令、部会呈文、经界局暂行编制、经界条例及施行细则,系统反映当时朝野对土地经界清理、地籍测量、田赋整理和土地权利确定的认识与制度设计,对研究近代中国土地行政、地政法规、田赋制度及民国初年法规编纂具有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经界局
本书未署个人作者,由经界局编。据正文,民国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大总统申令筹拟经界办法,内务部、财政部会呈遵令筹拟经界办法,拟于中央设立全国经界局,请由大总统特派督办大员主持局务,分测丈、造册、清赋、总务诸科,并附设测丈学校;批令“据呈已悉,已另有令特派蔡锷督办矣,余如所拟办理”。本书即经界局编订的法规草案汇编,属机构编纂文献。

机构简介

经界局为民国初年中央设立的全国土地调查、测丈、登记机关,据《经界局暂行编制》第一条规定“经界局掌管全国土地之调查测丈登记事宜”,置督办一人、帮办一人、秘书二人、处长二人、科长六人至八人、科员十二人至十六人、技正、技士四人至八人、办事员录事无定额;督办承大总统之命令掌理本局事务,监督指示所属职员并所辖各机关;局内设总务处、清丈处,并得酌聘顾问、设临时经界评议委员会及编译所,于实行测丈省分及特别行政区域地方设经界行局。其成立年份及详细沿革本次OCR未载,待后续资料补充。

学术价值

1. 本书汇集1914年大总统申令、内务部财政部会呈文及经界局暂行编制、经界条例、施行细则,系统呈现民国初年经界清理的政策缘起、机构设计、测量登记程序和争议处理机制,对研究近代中国土地行政与地政法规具有史料价值。
2. 申令和呈文详述明季以来田亩未清、豪强隐占、飞洒倒累、旗地庄田卫所马厂名目混淆、契典隐诡过割不清等积弊,以及测绘、丈量、登记三者次第举行的主张,可反映当时对土地整理必要性和技术路径的认识。
3. 经界条例及施行细则具体规定土地调查、地目分类、陈报、界标、董事助理、会勘、公示、查定、陈诉、再审、土地清册及地籍图登录、罚则等,对研究民国初年地籍管理制度和法规条文具有参考价值。
4. 本书保留大总统申令、部会呈文及批令,可见经界局设立经过及蔡锷督办任命等史实,对研究民国初年行政运作和土地政策实施背景亦有参考意义。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14年,不适用P0。本书由经界局编,封面及正文仅见机构署名,未署个人作者,属法人作品。按法人作品规则,机构出版后已满50年(1914年至2026年已满50年),故判定为“是”。

适用领域

中国近代土地制度史、地政史、田赋制度史研究者;民国初年行政法规与法规编纂研究者;土地管理、地籍测量史及地方志编纂工作者。

序文信息

大总统申令(引《经》文论经界为仁政之始,述明季以来田亩未清、豪强隐占、飞洒倒累等弊,令先由京兆区域筹办清丈以次推行,着内务部财政部会同酌定办法呈候特派大员设局编制)

目录

- 大总统申令 - 内务部、财政部会呈文(附批令) - 经界局暂行编制 - 经界条例 - 经界条例施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