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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封面

劳动法规

OB31000807
作者中央训练团义务劳动高级人员训练班编印
出版社—
出版年1946
版本1946年10月编印本
时期民国(1912—1949)
大类社会科学
详细分类社会科学·法律
是否公版是
页数378 页
容量26.2 MB
文件 MD504a4888f6424b7edd147ffc8c0c59c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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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劳动法规》由中央训练团义务劳动高级人员训练班编印,1946年10月出版。本书为劳动法规汇编,卷首列“劳动法规目次”,将所收法规分为十二类。第一类“关于工会组织者”,收有工会法、工会法施行细则、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各业工人联合会组织办法、示范工会实施办法、县市总工会组织准则、县市总工会经费征募办法、工会之分会支部小组组织简则、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大纲、工会章程准则等。第二类“关于解决劳资争议者”,收有劳资争议处理法、推定仲裁委员办法、劳动契约法、团体协约法、复员期间劳资评断办法、战时全国技术员工管制条例、各厂矿工人受雇解雇遵守事项等。第三类“关于工资限制与调整者”,收有最低工资法、国营企业最低工资暂行办法、战时管制工资办法、收复地区调整工资办法、复员时期民营企业调整工资办法等。第四类“关于工厂设施者”,收有工厂法、工厂法施行条例、矿场法、工厂检查法、社会部工厂检查员服务须知、工厂安全及卫生检查细则、各省市工业安全卫生委员会组织大纲、工厂设置哺乳室及托儿所办法大纲、工厂卫生室设置办法等。第五类“关于劳工教育者”,收有劳工教育实施办法大纲、劳工教育奖励规则、各省市县劳工教育委员会组织规程、公私营工厂矿场推行职业补习教育并利用设备供给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办法、工人训练暂行纲领、各职业介绍机关实施失业人员职业训练办法等。第六类“关于劳工福利者”,收有职工福利金条例、福利金条例施行细则、职工福利委员会组织规程、职工福利社设立办法、劳工卫生委员会规程、工厂工人储蓄办法等。第七类“关于劳工职业介绍者”,收有职业介绍法、私设职业介绍所暂行办法、私设职业介绍所登记规则等。第八类“关于劳工招雇征调与失业处理者”,收有出国工人雇佣契约纲要、募工承揽人取缔规则、建筑国道征用民工通则、社会部收复区失业工人临时救济办法纲要、复员期间后方区民营工厂被裁工人处理办法、各机关团体厂矿招雇工人应有手续等。第九类“关于国民义务劳动者”,收有国民义务劳动法、国民义务劳动法施行细则、公务员义务劳动实施办法、教职员学生义务劳动实施办法、县(市)国民义务劳动服务团组织规程、各级党部团部协助推行国民义务劳动实施要项、政治工作人员协助推行义务劳动实施要项、利用义务劳动兴办水利实施办法、推行国民义务劳动配合乡镇造产实施办法、国民义务劳动工作竞赛通则、官佐转业义务劳动高级干部训练计划、复员军官佐转业义务劳动高级人员教育计划等。第十类“关于合作事业者”,收有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细则、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组织合作工厂办法、农业生产合作推进办法、渔业合作推进办法、工业生产合作推进办法、各机关公务员工眷属生产合作推进办法、运销合作事业推进办法、消费合作推进办法、信用合作推进办法、出征抗敌军人对合作社借款展期偿还及救济办法、合作社社员义务劳力服务增加社有资本办法、实施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县份原有各级合作社解散后债权债务及公积金公益金处理办法、合作指导与生产技术配合办法、合作组织与农工团体配合推进办法、设置合作农场办法、合作社及联合社的章程准则等。第十一类“其他”,收有工人出国条例、工商矿分业标准、合作组织与农工团体配合推进办法、修正国际劳工大会劳方代表派遣办法等。第十二类“附录”,收有空袭时间工厂停工复工及核给工资暂行办法、工厂矿场工人遭受空袭损害暂行救济办法、非常时期民营工厂员工奖金办法等。

正文前20页所见为第一类“关于工会组织者”中的《工会法》,题下注“民国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工会以增进工人知识技能,发达生产,维持改善劳动条件及生活,并协助政府关于国防及生产等政令之实施为宗旨;第二条规定工会为法人;第三条规定工会不得为营利事业;第四条列举工会职务,包括团体协约之缔结、修正或废止(但非经主管官署之认可不生效力),会员之职业介绍及职业介绍所之设置,会员储蓄、劳工保险、医院、诊治所及托儿所之举办,生产消费购买信用住宅等各种合作社之组织,职业教育及其劳工教育之举办,图书馆及书报社会之设置,出版物之印行,会员恳亲会俱乐部及其他各项娱乐之设备,工会或会员纠纷事件之调处,劳资间纠纷事件之调处,关于劳工法规之规定改废事项得陈述意见于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并答复咨询,调查工人家庭生计经济状况及其就业失业并编制劳工统计,各项有关改良工作状况增进会员利益之事件等。第五条规定工会之主管官署,在中央为社会部,在省为省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但有关目的事业者应依法受该目的事业主管官署之指导监督。第六条规定从事国家行政教育事业各机关之员工及军事工业之工人,不得组织工会。第七条规定凡同一区域年满二十岁同一产业之工人人数在五十人以上,或同一职业之工人人数在三十人以上时,应依本法组织产业工会或职业工会。第九条规定在同一区域内之同一产业工人职业工人,只得设立一个工会,但同一区域内之同一产业工人如有特殊情形经主管官署核准者不在此限。第十条规定工会章程应载明名称、宗旨、区域、会址、任务或事业、组织、会员入会出会及除名、会员之权利与义务、职员名额权限任期及其选任解任、会议、经费及会计、章程之修改等事项。第十二条规定凡在工会组织区域内年满十六岁之男女工人,均应加入其所从事之同产业或职业之工会为会员。第十三条规定同一产业或同一职业之被雇员役,除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者外,均有工会会员资格。第十六条规定工会设理事五人至九人,候补理事二人至四人,由会员中选任之;理事处理工会一切事务,对外代表工会;工会设监事一人至三人,候补监事一人,由会员中选任之。第十八条规定工会会员年满二十五岁以上者,得被选为工会之理事监事。第十九条规定工会理事监事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会每年至少应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之,并应于十五日前呈报主管官署。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会经费以会员入会费及经常会费、特别基金、临时募集金充之;入会费每人不得超过其入会时一日工资之所得,经常会费不得超过各该会员收入百分之二;特别基金临时募集金或股金非经主管官署核准不得征收。第二十九条规定劳资间之争议,非经过调解仲裁程序后,于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经全体会员过半数以上之同意,不得宣言罢工;其已付仲裁或依法应付仲裁者,仍不得宣言罢工;工会于罢工时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宁及加危害于雇主或他人之生命财产;工会不得要求超过标准工资之加薪而宣言罢工。第三十条规定在非常时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宣言罢工。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会职员或会员不得有封锁商店或工厂、擅取或毁损商店工厂之货物器具、逮捕或殴击工人与雇主、限制雇主雇用其介绍之工人、集会或巡行时携带武器、对于工人之勒索、命令会员怠工、擅行抽收佣金或捐项等行为。第四十条规定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因工人为工会会员或职员而拒绝雇用或解雇及为其他不利益之待遇。第四十二条规定雇主或其代理人在劳资争议调解仲裁期间不得解雇工人。第四十五条规定工会有法定情事时主管官署得解散之。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中央训练团义务劳动高级人员训练班编印
本书由中央训练团义务劳动高级人员训练班编印。OCR封面标“中央訓練團義務勞動高級人員訓練班編印”“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月”,无个人署名。该机构成立年份、所在地及沿革等,OCR未载,待查。

机构简介

中央训练团义务劳动高级人员训练班,为本书编印机构。据OCR,本书封面及卷端均署“中央訓練團義務勞動高級人員訓練班編印”,出版时间为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月(1946年10月)。该训练班属中央训练团下设之义务劳动高级人员训练组织,其具体成立年份、所在地、组织章程及人员构成等,OCR未载,待查。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1946年编印的劳动法规汇编,分类收录工会组织、劳资争议、工资、工厂设施、劳工教育、劳工福利、职业介绍、劳工招雇征调与失业处理、国民义务劳动、合作事业等法规,对研究民国时期劳动法制、工会制度、劳资关系及劳工政策具有史料价值。
2. 正文所见《工会法》为民国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施行本,保存工会宗旨、法人地位、职务、主管官署、会员资格、理事监事、会议、经费、罢工限制、保护条款及解散等条文,可供研究民国工会法及劳动法制的具体规定参考。
3. 本书由中央训练团义务劳动高级人员训练班编印,其分类编排和所收法规范围,反映了抗战胜利后复员时期劳动法规整理、义务劳动推行及相关人员训练的时代背景,对研究民国末期劳工行政与训练文献具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年为1946年,属1912年及以后出版。本书封面及编印者署“中央训练团义务劳动高级人员训练班编印”,无个人署名,属法人作品,适用“出版后已满50年”规则。1946年出版,截至处理年份2026年,出版后已满50年,故判“是”。

适用领域

中国法制史、劳动法史、民国史、工会与劳工运动史研究者;对民国时期劳动法规、义务劳动及劳工行政感兴趣的读者;法律史、社会史相关读者。

序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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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关于工会组织者:工会法、工会法施行细则、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各业工人联合会组织办法、示范工会实施办法、县市总工会组织准则、县市总工会经费征募办法、工会之分会支部小组组织简则、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大纲、工会章程准则 二、关于解决劳资争议者:劳资争议处理法、推定仲裁委员办法、劳动契约法、团体协约法、复员期间劳资评断办法、战时全国技术员工管制条例、各厂矿工人受雇解雇遵守事项 三、关于工资限制与调整者:最低工资法、国营企业最低工资暂行办法、战时管制工资办法、收复地区调整工资办法、复员时期民营企业调整工资办法 四、关于工厂设施者:工厂法、工厂法施行条例、矿场法、工厂检查法、社会部工厂检查员服务须知、工厂安全及卫生检查细则、各省市工业安全卫生委员会组织大纲、工厂设置哺乳室及托儿所办法大纲、工厂卫生室设置办法 五、关于劳工教育者:劳工教育实施办法大纲、劳工教育奖励规则、各省市县劳工教育委员会组织规程、公私营工厂矿场推行职业补习教育并利用设备供给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办法、工人训练暂行纲领、各职业介绍机关实施失业人员职业训练办法 六、关于劳工福利者:职工福利金条例、福利金条例施行细则、职工福利委员会组织规程、职工福利社设立办法、劳工卫生委员会规程、工厂工人储蓄办法 七、关于劳工职业介绍者:职业介绍法、私设职业介绍所暂行办法、私设职业介绍所登记规则 八、关于劳工招雇征调与失业处理者:出国工人雇佣契约纲要、募工承揽人取缔规则、建筑国道征用民工通则、社会部收复区失业工人临时救济办法纲要、复员期间后方区民营工厂被裁工人处理办法、各机关团体厂矿招雇工人应有手续 九、关于国民义务劳动者:国民义务劳动法、国民义务劳动法施行细则、公务员义务劳动实施办法、教职员学生义务劳动实施办法、县(市)国民义务劳动服务团组织规程、各级党部团部协助推行国民义务劳动实施要项、政治工作人员协助推行义务劳动实施要项、利用义务劳动兴办水利实施办法、推行国民义务劳动配合乡镇造产实施办法、国民义务劳动工作竞赛通则、官佐转业义务劳动高级干部训练计划、复员军官佐转业义务劳动高级人员教育计划 十、关于合作事业者: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细则、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组织合作工厂办法、农业生产合作推进办法、渔业合作推进办法、工业生产合作推进办法、各机关公务员工眷属生产合作推进办法、运销合作事业推进办法、消费合作推进办法、信用合作推进办法、出征抗敌军人对合作社借款展期偿还及救济办法、合作社社员义务劳力服务增加社有资本办法、实施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县份原有各级合作社解散后债权债务及公积金公益金处理办法、合作指导与生产技术配合办法、合作组织与农工团体配合推进办法、设置合作农场办法、合作社及联合社的章程准则 十一、其他:工人出国条例、工商矿分业标准、合作组织与农工团体配合推进办法、修正国际劳工大会劳方代表派遣办法 十二、附录:空袭时间工厂停工复工及核给工资暂行办法、工厂矿场工人遭受空袭损害暂行救济办法、非常时期民营工厂员工奖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