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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区财政经济法令汇编 运输
| OB | 31000650 |
|---|---|
| 作者 | 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计划部编印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949 |
| 版本 | 1949年编印本 |
| 时期 | 民国(1912—1949) |
| 大类 | 社会科学 |
| 详细分类 | 社会科学·经济·交通行政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264 页 |
| 容量 | 21.2 MB |
| 文件 MD5 | 4a9f3733430e71a495c2fb35dce82a9b |
书籍简介
本书为《华东区财政经济法令汇编 运输》,由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计划部编印,1949年出版,本次OCR提取前20页。卷首题“運輸”,下收上海铁路管理局1949年7月至11月发布的多项人事、工薪、福利及行政管理类办法、规则和训令,属于华东区财政经济法令汇编中的运输门类,具有法规汇编和铁路人事管理制度资料的双重性质。
从所收文件看,本书内容集中于上海铁路管理局在解放初期对铁路职工管理制度的重建与规范。首篇为《上海铁路管理局职工学校训练办法》(1949年7月16日发文午人字第二三五号),规定设立职工学校,分期调集本局职工受训,以加强职工政治认识、学习新劳动态度并培养人民铁路干部人才;办法对受训资格、名额、期限、校址、待遇、用具及名册造报等作出规定。其后为《上海铁路管理局关于员工请求更名改姓处理办法》(1949年8月16日局发文未人字第四八〇号),转载铁道部1949年8月3日人字第二〇五号令,同意该局拟具的职工请求更改姓名处理办法;原呈说明解放前在伪华中铁道及京沪区铁路管辖时代,员工使用乳名、化名及冒名顶替在路服务者为数颇多,解放后纷纷自动请求改用原来姓名,为鼓励坦白及纠正过去错误,规定凡自动坦白请求更改姓名者,得提出确实理由及证明,填具申请书,由单位主管及军事代表审查所任工作确属需要且能称职者,报请局长核准更改;解放后决不允许再有冒名顶替情事,否则除当事员工立予革除外,单位主管应受严厉处分。该办法附有“员工请求更名改姓申请书”格式,列姓名、职别、服务部分、到路日期、现用姓名起用时间、身份证上姓名、拟请更改姓名、附呈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直接主管审核意见、人事股审核意见、主管处长核审意见、军事代表处长核审意见及备注等栏。
其后为《上海铁路管理局职工工薪标准试行草案》(1949年10月7日局发文(49)人字第一三八号),称为保证职工战时生活,使铁路工薪待遇大体公允一致,并贯彻按劳给酬、鼓励进步、提高生产效率之精神,参照铁道部公布之铁路职工工薪等级表,并根据本局实际情况编制工薪等级表,自本年十月一日起试行。草案将管理局(分局)、车务段、车站、营业所、机务段、检车段、铁路工厂、工务段、桥梁厂、钢铁配件厂、电务段、号志工厂、电气修造厂、材料厂、印刷厂、汽车管理所、房产管理所、医院、公安局、扶轮中学、扶轮小学等二十一个部分分别列级,共分十三等三十九级;规定管理人员以职责大小、计划组织与管理能力为主,技术人员以技术知识及实际能力为主,一般职员以工作能力与熟练程度为主,技术工人以技术作业能力为准,单纯体力劳动者以劳动强度为准;并规定定职评薪的工作步骤、方法及以实物计算货币支付的工薪制度,计算单位采用“分”,每分含量包括中等大米、生油、盐、煤球、龙头细布等,职工最低工薪月支一〇〇分者以能维持本人及家属一人之最低生活为原则。草案还规定各地区分值制定、供给商店或合作社组织、学徒工评级、职工学校学员评定、住宅水电费负担及试行报批程序等,并附补充说明,对铁路医院职工工薪等级表内“总院长”“总院医务主任”的比照评定及每分含量中布、大米标准的地域差异作出说明。
其后为《上海铁路管理局员工接算年资暂行办法》(1949年11月4日局发文49人字第一五八四号),规定员工接算年资除中央铁道部另有规定外暂照本办法办理;对前在本局所辖各路服务、前在伪交通部(铁道部)及其所属机关服务、服务年资曾经中断、离职后参加革命工作或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后又转入铁路服务、因病或其他原因自请辞职或留资停薪、因机关精简或改组被裁离职、因过失受撤职或开革处分、抗战期间在日寇统治下之华中铁道公司服务等情形,分别规定准予接算、不予接算或须提出证明的条件;并规定申请、审核、登记、填发证明书及原证明书换发等程序,附“员工接算年资声请书”格式。其后为《上海铁路管理局职工加班及加班费支给暂行办法》,规定为加强工作中的组织性与计划性、提高工作效能、防止职工过度疲劳,平时须科学精密计划与组织工作及人力,一般任务及经常工作争取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完成,不得任意加班;如遇紧急任务必须短期内完成而人力不足时,始得经主管人核准后加班,并规定工作日加班、星期日或公休例假日加班的时间限制,加班费支给范围,不能确定标准工时之人员不支给加班费,直接参加生产之职工按时间计算照支加班费,计件工薪制职工按生产件数计算工薪不另支加班费,轮班职工、机车及列车乘务人员例假日工作支给加班费,其他一般职工加班不支给加班费但加班时间较长者应调剂休息或支给加班费;加班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每加班一小时按每日应得工薪八分之一支给,并规定加班记录簿、加班费请领单及审核程序,附“不能确定标准工时之职工”名单及“职工加班记录簿”“职工加班费请领单”格式。
其后为《上海铁路管理局职工请假暂行规则》(1949年11月4日局发文(49)人字第一六一二号训令颁布,1949年11月25日局发文(49)人字第二七五〇号训令修正),参照铁道部职工请假暂行办法订定,将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公伤假、婚假、丧假、产假六种,分别规定请假期限、支薪标准、核准程序、证明文件、旷职处理及请假月报表等;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十四天,新任用及复职职工按到职月份分别给假,扣薪事假每年累计以十五天为限,逾限即予免职;病假三十天以内支全薪,三十一天至六十天支半薪,六十一天以上停薪留职,以不超过四个月为限;公伤假按实际需要治疗期间核给,治疗期内支全薪以九十天为限,逾期改发半薪,积计满年仍不能销假工作者改发工薪百分之三十;婚假七天,丧假七天,婚丧不在工作所在地者酌给往返十天以内路程假;产假产前产后共四十五天,怀孕三个月以上小产给假三十天。规则还规定请假须填具请假单、陈明事由、连同证明书类依程序呈请核准,并将职务妥交代理人后方得离职;急病或紧急事故可先以电报电话等方式请示,奉准后补办手续;病假一次或连续满三天及以上须缴本局医师证明书;旷职一天罚扣工薪两天,连续旷职七天或一年内积计满十五天即予免职;请假期内例假不得扣除计算,病事假日数按年截计,不得相互抵补;伪报及伪造证件者除按日扣发工薪外并记大过一次;附“职工请假月报表”格式及填造份数、造送期限说明。
其后为《上海铁路管理局员工退休暂行规则》(1949年11月4日局发文(49)人字第一五八五号),规定员工退休在未奉中央铁道部统一规定前照本规则行之;退休分自请退休和命令退休两种;自请退休须服务满二十五年、年龄满五十五岁,女员工服务满二十年、年龄满五十岁,或服务满二十年以上、年龄满四十五岁、因身体衰弱不堪任职经医师证明属实;命令退休须年龄满六十岁、服务满四十年、身体残废或衰弱或心神丧失不胜职务,或因执行职务非人力所可抵抗而伤病致成残废或心神丧失不胜职务;规则还规定养老金核给标准、一次退职金、延长退休时期、退休后复职年资处理、保证人、养老金证书、按月发给、回籍旅费、服务年资接算、养老金享受权不得抵押让与或供担保、退休期间亡故抚恤、停止领受养老金情形及退休期间本人及眷属医疗、子女教育权利等。其后为《上海铁路管理局职工抚恤暂行规则》(1949年11月11日局发文(49)人字第一九四七号),规定铁路职工抚恤在未奉铁道部统一规定前按本规则办理;对职工因公亡故、因公而遭匪特伤害致死、生前服务铁路有特殊功绩者、因公受伤因伤势增剧致死、因转罹他病致死、退休期间亡故、在职年数计算、请领抚恤时限、保证人、遗族范围及顺序、共同承领、放弃声明等作出规定,并附“职工抚恤声请书”格式。其后为《上海铁路管理局员工医药费补助暂行办法》(1949年11月5日局发文(49)人字第一六四三号),规定在职员工医药补助按本办法办理,员工及其直系家属(父母、配偶及子女)患伤病时以在本局铁路医院或诊疗所医治为原则,员工本人所患伤病如确为本路医院或诊疗所不能医治、或不及在本路医院医治、或在本路医院医治其所需药品为本路医院未备而须在外自购者,均得提出本路医院证明书并觅具在职员工一人之证明,填具医药补助费申请书,呈经审查属实依标准核给医药补助费,并附“员工医药费补助申请书”格式。
上述文件显示,本书所收并非一般运输业务法规,而是解放初期上海铁路管理局在接管旧铁路后重建人事、工薪、请假、退休、抚恤、医药补助等劳动人事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汇编,反映了当时铁路部门在军事代表参与下,参照铁道部规定并结合本局实际,逐步建立新的人事管理和职工福利制度的过渡性安排。版本方面,本书为1949年编印本,前20页保留卷首题名及多项办法、规则、训令和表格格式,完整目录、编印说明及总页数本次未见。文献价值在于,它集中保存了1949年上海铁路管理局人事管理制度重建的原始文件,对研究解放初期铁路接管、职工管理、工薪制度、劳动保险和福利制度具有参考价值。因本书为公版历史文献,内容不涉及现当代政治敏感、色情、涉密等需限制传播内容,内容审查判为“通过”。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从所收文件看,本书内容集中于上海铁路管理局在解放初期对铁路职工管理制度的重建与规范。首篇为《上海铁路管理局职工学校训练办法》(1949年7月16日发文午人字第二三五号),规定设立职工学校,分期调集本局职工受训,以加强职工政治认识、学习新劳动态度并培养人民铁路干部人才;办法对受训资格、名额、期限、校址、待遇、用具及名册造报等作出规定。其后为《上海铁路管理局关于员工请求更名改姓处理办法》(1949年8月16日局发文未人字第四八〇号),转载铁道部1949年8月3日人字第二〇五号令,同意该局拟具的职工请求更改姓名处理办法;原呈说明解放前在伪华中铁道及京沪区铁路管辖时代,员工使用乳名、化名及冒名顶替在路服务者为数颇多,解放后纷纷自动请求改用原来姓名,为鼓励坦白及纠正过去错误,规定凡自动坦白请求更改姓名者,得提出确实理由及证明,填具申请书,由单位主管及军事代表审查所任工作确属需要且能称职者,报请局长核准更改;解放后决不允许再有冒名顶替情事,否则除当事员工立予革除外,单位主管应受严厉处分。该办法附有“员工请求更名改姓申请书”格式,列姓名、职别、服务部分、到路日期、现用姓名起用时间、身份证上姓名、拟请更改姓名、附呈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直接主管审核意见、人事股审核意见、主管处长核审意见、军事代表处长核审意见及备注等栏。
其后为《上海铁路管理局职工工薪标准试行草案》(1949年10月7日局发文(49)人字第一三八号),称为保证职工战时生活,使铁路工薪待遇大体公允一致,并贯彻按劳给酬、鼓励进步、提高生产效率之精神,参照铁道部公布之铁路职工工薪等级表,并根据本局实际情况编制工薪等级表,自本年十月一日起试行。草案将管理局(分局)、车务段、车站、营业所、机务段、检车段、铁路工厂、工务段、桥梁厂、钢铁配件厂、电务段、号志工厂、电气修造厂、材料厂、印刷厂、汽车管理所、房产管理所、医院、公安局、扶轮中学、扶轮小学等二十一个部分分别列级,共分十三等三十九级;规定管理人员以职责大小、计划组织与管理能力为主,技术人员以技术知识及实际能力为主,一般职员以工作能力与熟练程度为主,技术工人以技术作业能力为准,单纯体力劳动者以劳动强度为准;并规定定职评薪的工作步骤、方法及以实物计算货币支付的工薪制度,计算单位采用“分”,每分含量包括中等大米、生油、盐、煤球、龙头细布等,职工最低工薪月支一〇〇分者以能维持本人及家属一人之最低生活为原则。草案还规定各地区分值制定、供给商店或合作社组织、学徒工评级、职工学校学员评定、住宅水电费负担及试行报批程序等,并附补充说明,对铁路医院职工工薪等级表内“总院长”“总院医务主任”的比照评定及每分含量中布、大米标准的地域差异作出说明。
其后为《上海铁路管理局员工接算年资暂行办法》(1949年11月4日局发文49人字第一五八四号),规定员工接算年资除中央铁道部另有规定外暂照本办法办理;对前在本局所辖各路服务、前在伪交通部(铁道部)及其所属机关服务、服务年资曾经中断、离职后参加革命工作或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后又转入铁路服务、因病或其他原因自请辞职或留资停薪、因机关精简或改组被裁离职、因过失受撤职或开革处分、抗战期间在日寇统治下之华中铁道公司服务等情形,分别规定准予接算、不予接算或须提出证明的条件;并规定申请、审核、登记、填发证明书及原证明书换发等程序,附“员工接算年资声请书”格式。其后为《上海铁路管理局职工加班及加班费支给暂行办法》,规定为加强工作中的组织性与计划性、提高工作效能、防止职工过度疲劳,平时须科学精密计划与组织工作及人力,一般任务及经常工作争取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完成,不得任意加班;如遇紧急任务必须短期内完成而人力不足时,始得经主管人核准后加班,并规定工作日加班、星期日或公休例假日加班的时间限制,加班费支给范围,不能确定标准工时之人员不支给加班费,直接参加生产之职工按时间计算照支加班费,计件工薪制职工按生产件数计算工薪不另支加班费,轮班职工、机车及列车乘务人员例假日工作支给加班费,其他一般职工加班不支给加班费但加班时间较长者应调剂休息或支给加班费;加班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每加班一小时按每日应得工薪八分之一支给,并规定加班记录簿、加班费请领单及审核程序,附“不能确定标准工时之职工”名单及“职工加班记录簿”“职工加班费请领单”格式。
其后为《上海铁路管理局职工请假暂行规则》(1949年11月4日局发文(49)人字第一六一二号训令颁布,1949年11月25日局发文(49)人字第二七五〇号训令修正),参照铁道部职工请假暂行办法订定,将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公伤假、婚假、丧假、产假六种,分别规定请假期限、支薪标准、核准程序、证明文件、旷职处理及请假月报表等;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十四天,新任用及复职职工按到职月份分别给假,扣薪事假每年累计以十五天为限,逾限即予免职;病假三十天以内支全薪,三十一天至六十天支半薪,六十一天以上停薪留职,以不超过四个月为限;公伤假按实际需要治疗期间核给,治疗期内支全薪以九十天为限,逾期改发半薪,积计满年仍不能销假工作者改发工薪百分之三十;婚假七天,丧假七天,婚丧不在工作所在地者酌给往返十天以内路程假;产假产前产后共四十五天,怀孕三个月以上小产给假三十天。规则还规定请假须填具请假单、陈明事由、连同证明书类依程序呈请核准,并将职务妥交代理人后方得离职;急病或紧急事故可先以电报电话等方式请示,奉准后补办手续;病假一次或连续满三天及以上须缴本局医师证明书;旷职一天罚扣工薪两天,连续旷职七天或一年内积计满十五天即予免职;请假期内例假不得扣除计算,病事假日数按年截计,不得相互抵补;伪报及伪造证件者除按日扣发工薪外并记大过一次;附“职工请假月报表”格式及填造份数、造送期限说明。
其后为《上海铁路管理局员工退休暂行规则》(1949年11月4日局发文(49)人字第一五八五号),规定员工退休在未奉中央铁道部统一规定前照本规则行之;退休分自请退休和命令退休两种;自请退休须服务满二十五年、年龄满五十五岁,女员工服务满二十年、年龄满五十岁,或服务满二十年以上、年龄满四十五岁、因身体衰弱不堪任职经医师证明属实;命令退休须年龄满六十岁、服务满四十年、身体残废或衰弱或心神丧失不胜职务,或因执行职务非人力所可抵抗而伤病致成残废或心神丧失不胜职务;规则还规定养老金核给标准、一次退职金、延长退休时期、退休后复职年资处理、保证人、养老金证书、按月发给、回籍旅费、服务年资接算、养老金享受权不得抵押让与或供担保、退休期间亡故抚恤、停止领受养老金情形及退休期间本人及眷属医疗、子女教育权利等。其后为《上海铁路管理局职工抚恤暂行规则》(1949年11月11日局发文(49)人字第一九四七号),规定铁路职工抚恤在未奉铁道部统一规定前按本规则办理;对职工因公亡故、因公而遭匪特伤害致死、生前服务铁路有特殊功绩者、因公受伤因伤势增剧致死、因转罹他病致死、退休期间亡故、在职年数计算、请领抚恤时限、保证人、遗族范围及顺序、共同承领、放弃声明等作出规定,并附“职工抚恤声请书”格式。其后为《上海铁路管理局员工医药费补助暂行办法》(1949年11月5日局发文(49)人字第一六四三号),规定在职员工医药补助按本办法办理,员工及其直系家属(父母、配偶及子女)患伤病时以在本局铁路医院或诊疗所医治为原则,员工本人所患伤病如确为本路医院或诊疗所不能医治、或不及在本路医院医治、或在本路医院医治其所需药品为本路医院未备而须在外自购者,均得提出本路医院证明书并觅具在职员工一人之证明,填具医药补助费申请书,呈经审查属实依标准核给医药补助费,并附“员工医药费补助申请书”格式。
上述文件显示,本书所收并非一般运输业务法规,而是解放初期上海铁路管理局在接管旧铁路后重建人事、工薪、请假、退休、抚恤、医药补助等劳动人事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汇编,反映了当时铁路部门在军事代表参与下,参照铁道部规定并结合本局实际,逐步建立新的人事管理和职工福利制度的过渡性安排。版本方面,本书为1949年编印本,前20页保留卷首题名及多项办法、规则、训令和表格格式,完整目录、编印说明及总页数本次未见。文献价值在于,它集中保存了1949年上海铁路管理局人事管理制度重建的原始文件,对研究解放初期铁路接管、职工管理、工薪制度、劳动保险和福利制度具有参考价值。因本书为公版历史文献,内容不涉及现当代政治敏感、色情、涉密等需限制传播内容,内容审查判为“通过”。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计划部,本书编印机构。据卷首题名及源文件名,本书由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计划部编印。OCR未载该机构成立年份、具体地址、负责人及沿革等信息,机构所在地暂据机构名记为华东区,成立年份未详。所收文件多由上海铁路管理局发布,发布机关与编印机构不同,本表以编印机构为作者。
学术价值
1. 本书集中收录1949年上海铁路管理局职工学校、更名改姓、工薪标准、接算年资、加班费、请假、退休、抚恤、医药补助等办法和规则,是研究解放初期铁路接管后人事管理制度重建、工薪制度过渡和职工福利制度的重要原始资料。
2. 本书所收文件保留发布机关、发文号、施行日期及多种申请表格式,反映1949年华东区铁路人事法规的制定程序、军事代表参与审核的机制和实物计算工薪制度,对研究中国革命时期铁路管理史、劳动行政史和法规汇编编纂具有参考价值。
2. 本书所收文件保留发布机关、发文号、施行日期及多种申请表格式,反映1949年华东区铁路人事法规的制定程序、军事代表参与审核的机制和实物计算工薪制度,对研究中国革命时期铁路管理史、劳动行政史和法规汇编编纂具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于1949年,不适用P0“1911年前出版直接判是”规则。本书署“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计划部编印”,无个人作者、译者、序跋作者等个人署名;所收文件虽由上海铁路管理局发布,但发布机关为机构,编印者亦为机构。按法人作品从严认定,适用“出版后已满50年”规则。1949年至处理年份2026年已满50年(1949+50=1999),故公版判定为“是”。
适用领域
适合中国近现代铁路史、劳动行政史、法制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研究者及铁路档案文献工作者参考。
序文信息
前20页未见序文;卷首题“運輸”,下收上海铁路管理局各项办法、规则
目录
运输
上海铁路管理局职工学校训练办法(1949年7月16日)
上海铁路管理局关于员工请求更名改姓处理办法(1949年8月16日)
上海铁路管理局职工工薪标准试行草案(1949年10月7日)
上海铁路管理局员工接算年资暂行办法(1949年11月4日)
上海铁路管理局职工加班及加班费支给暂行办法
上海铁路管理局职工请假暂行规则(1949年11月4日颁布,11月25日修正)
上海铁路管理局员工退休暂行规则(1949年11月4日)
上海铁路管理局职工抚恤暂行规则(1949年11月11日)
上海铁路管理局员工医药费补助暂行办法(194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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